正确理解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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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法

最低评标法

最低评标法最低评标价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的评标依据。

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评标方法之一。

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制定投标文件,并具体说明其投标响应情况。

凡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根据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等要求情况。

投标响应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偏离招标文件要求一项,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中规定比例(一般为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要素评定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

再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和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价最低评标价法介绍

综合评价最低评标价法介绍

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综合评价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价最低评标价:即评标委员会成员将根据议标文件要求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价格以外的其它因素综合考虑进行综合评价,以取得最终评标价,经评审获得综合评价评标价格最低且综合性能价格比最优的投标为最佳投标。

获得最佳投标的投标人将作为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

2.本次评标分综合技术、价格及售后服务三部分,总分100分。

各部分分值比例为:综合技术50分,价格40分,售后服务10分。

评标时从投标方中推荐最佳投标人。

综合技术包括:企业资质,技术能力,加工能力,业务专长,生产现场,质量意识,对本招标项目的重视程度,业绩,生产负荷等九个方面。

3. 评标时须评价商务部分第21.2.2所列内容:
(1)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交货期及付款方式;
(2)投标货物的技术水平、结构、性能、精度指标的先进性、供货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3)投标货物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产品配套货物的齐全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
(5)投标人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承诺情况;
(6)提供零部件、专用工具等的提供情况及相关服务的费用;
(7)技术服务及要求所涉及的有关服务的费用;
(8)投标货物在寿命周期内预计的运行费和维护费;
(9)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他费用;
(10)其他特殊要求因素(如安全及环保等);
(11)企业信誉、知名度、经营业绩和质量体系认证;
(12)投标单位及在市场上有无产品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最低评标价法细则

最低评标价法细则
接受社会监督 提高评标透明度
法律法规
依法监督评标活动 加强违规行为惩处
完善法律法规
立法依据
执法依据
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体系
处罚规定
加强法律约束
推动行业规范
01 制定行业标准
推动行业规范
02 加强行业自律
提升行业诚信度
03 推广最低评标价法
促进行业发展
总结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最低评标价法,提高评标标 准,加强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未来发展趋势
趋向规范化
规范操作流程 强化标准执行
强化监督
加强信息披露 实施监督机制
综合评估
全面考量各方利益 提高项目质量
建议
完善评标标准
提高评标效率
提高行业规范
规范行业发展
加强监督机制
全面监督招标环节
感谢观看
感谢您的耐心聆听和观看本次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细则的内容。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随时提出,我们期待与您的 互动!
客户对服务不满意
03
总结
优缺点总结
总结最低评标价法 的优缺点
注意事项
强调注意事项的重 要性
细则比较
建筑工程
质量 进度 成本
材料设备
质量 价格 供应周期
服务类采购
服务水平 客户满意度 维护周期
总结
优点 缺点 注意事项
案例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最低评标价法在不同领域中存 在各种问题和挑战,需要细致论证和合理规避风险。
确认供货细则
03
● 03
第3章 最低评标价法的注意 事项
透明度与公正性
01 公开透明
评标过程应该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性

如何正确运用最低评标价法

如何正确运用最低评标价法

浅析如何正确运用最低评标价法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最低评标价法,作为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的评标方法,就以法律的形式,在全国建筑领域内全面推行。

实施近十年来,它对于有效降低工程造价、促进企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关键词:招标投标;最低评标价法;降低工程造价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最低评标价法,作为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的评标方法,就以法律的形式,在全国建筑领域内全面推行。

实施近十年来,它对于有效降低工程造价、促进企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最低评标价法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地影响到它的作用的发挥。

具体表现在:一是把最低评标价法等同于最低价中标法。

工程招标中,大量采用简单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单纯以价格作为中标与否的评标依据,而没有考虑工程质量、工期、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往往是谁让利多就由谁来中标。

成本价到底是多少?该如何计算?成本价的核算,没有明确的规定,谈“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就没有着落。

这样直接造成了企业投标报价的失控,引起低价竞标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效益和发展,也极大地破坏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和秩序。

二是低价中标后出现许多质量安全问题。

低价中标后,投标人不但无利反而亏本,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放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地影响到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出现“半拉子”工程,“豆腐渣”工程,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那么,如何解决最低评标法在实际推广中出现的问题,正确运用好最低评标价法,让它发挥积极的作用呢?笔者根据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解决。

一、要严格把握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首先,要抓住最低评标价法的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在市 场经济体 制下。供过于求的
在 当今 “ 僧多 粥少 ”的建筑市 场 产品 , 取的行业 平均 利润应该低于 获 上, 施工企业认为最低评标价法就 是 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
21 . 具有通用 技术,性 能标准 或 比谁 的价低 , 目以低价抢到标 。 往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 盲 往 引发恶性竞争 , 酿 者招标人对其技术 、性能没有特殊要 采取偷工减料 , 不顾工程质量 , 终难 成全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 , 最 这样势 求的招标项 目。 点也和 国际惯例接轨的。 以形成合格产 品。笔者认为应该让 承 必影响整个建筑业的发展 ,也不能真 2 2政府和 国有 投资项 目。这一 包 商有 利可 图 , 立 “ . 树 诚信 为本 、 质量 正体现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的现实意
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探
1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应用 的基础 、 “ 十五” 大提出工程造价改革的终
标价最 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 即评 标小 组在 对 投标 文件 进 行评 审 讨
低的投标。评标价是一个货 币形式表 时 ,按照招标 文件 中规定的各项评标 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 的定量指标。它 标准 , 例如投标人的报价 、 质量 、 工期 、
维普资讯
引言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 目前 标文件 中规定 的各 项综合评 价标准 t 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 管理 ,提高技术
世界上 各国采用 的一种评标办法。如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水平 ,加强成本核算 ,提升市场竞争
联合国 、 欧盟理事会 、 世界银行贷款采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 力 ,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 、 4 有利于规范

之 内。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名词解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名词解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名词解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以外的价值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折算投标价,从中确定折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技术规格通用、质量性能有标准的或无特殊技术与质量要求的项目采购,评委无需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因素进行价格折算。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折算因素包括支付条件(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运费及保险费、竣工期提前、零部件及售后服务、设备、工厂的运转与维护,以及其他价格调整因素(如总包优惠)。

评审结果都应附上价格比较一览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查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

最低价评标法评分 七点

最低价评标法评分 七点

最低价评标法评分主要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1.投标报价:这是评标的核心,评委将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并且报价最低。

2.技术因素:除了价格因素外,评委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包括其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创新性和先进性等方面。

3.商务因素:这主要涉及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

评委将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
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

4.服务质量:评委将评估投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包括售后服务响应速度、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
以确保中标人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

5.合同条款:评委将对投标人的合同条款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综合考虑
其合理性、公平性和可执行性等方面。

6.交货期:评委将评估投标人的交货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其交货期的合理性和可行
性。

7.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评委将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其包含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并且格式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总的来说,最低价评标法评分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评委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以确保中标人既能够提供最低的价格,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以最低评标价为基础的评标方法

以最低评标价为基础的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确定哪家供应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并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评标方法的选择对于采购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具有重要影响。

在国内,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常见的评标方法,本文将从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特点、优缺点、适用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人报价的金额为原始依据,通过对各项条件的评定和加权比重的设定,综合考虑价格和质量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使用的是综合得分法。

二、最低评标价法的特点1. 重视价格因素。

最低评标价法的最大特点就是重视价格因素,以投标人的报价金额作为原始依据,是一种以价格影响最大的评标方法。

2. 综合性。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考虑了价格和质量等多方面的因素,不仅仅是简单的比较报价金额大小,而是将投标人的资质、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也纳入考量。

3. 公开、透明。

最低评标价法能够有利于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因为投标人的报价金额是公开的,便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缺点1. 优点(1)便于监督。

因为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开透明性较强,投标人的报价金额也是公开的,便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2)价格控制。

最低评标价法重视价格因素,有利于控制采购成本,符合政府节约资源、降低采购成本的政策要求。

2. 缺点(1)忽视质量。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重要依据,有可能忽视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因素,导致采购方最终选择了价格较低但质量较差的产品或服务。

(2)过分竞争。

最低评标价法容易导致过度的价格竞争,企业为了降低价格采取恶性竞争手段,影响市场秩序。

四、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范围广泛的采购项目,尤其适用于价格因素占主导地位、质量、服务标准明确、监管体系健全完善的采购项目,能够有效保证采购成本控制和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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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最低评标价法
2013-08-08 17:25:25
评标办法是招标人阐明招标目的,体现其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的意志的重要文件,也是引导投标人确定投标策略,科学合理准备投标的重要文件,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可能最终评审出不同的中标候选人。

因此,对于招标人来说,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各类评标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在多年的招标采购实践中发现,很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存在误解,他们把最低评标价法简单地理解为“最低价中标”,也就是谁的投标价格低,谁就中标。

认为这种评标方法在实施过程中仅考虑了投标价格,忽略了不同投标人之间商务和技术上的差异,是一种不太科学的方法,同时也是一种较少采用的非主流的方法。

其实这些理解都是片面且不准确的。

事实上,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由来已久。

1980年世界银行提供给中国的第一笔贷款,用于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就采用了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

在世界银行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最低评标价法是首选的评标办法。

在1995年正式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第一版)2.48段中有这样规定的:“评标的目的是在对各个投标的评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投标对借款人产生的成本。

取决于2.57段规定,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

”同时,在2.51段还这样规定:“除了价格因素之外,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在评标中需要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

对于货物和设备评标时可考虑的其他一些因素包括:运到指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付款时间表、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效率和可配套性、零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

”这一评标原则,在世界银行以后的修订版本中从未改变。

由此可见,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方法。

它充分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是以价格形式反映综合评价因素的一种评标办法。

对最低评标价法普遍的误解是将其等同于“低价中标”。

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活动多头化管理的背景下,各方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或描述存在着差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中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别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其中对最低评标价法是这样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项目的最低评标价法并不考虑投标人商务和技术方面的因素,而是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评价因素,是真正的“低价中标”。

这种方法和国际上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法的含义差距很大,
显然在使用上有其局限性。

另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提出的“最低投标价法”。

对该方法的适用表述如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此处的最低投标价法,仅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商务因素,应该说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最低评标价法。

根据12号令规定,可以采用的评标办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因此,本文论及的最低评标价法,应该对应于12号令中以货币形式折算的综合评估法,它全面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以下简称311号文)出台之前,商务部监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直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最低评标价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此处的“价格调整”,包含了商务价格和技术价格的调整。

因此,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无疑是一种综合评估法,然而,随着311号文的出台,实践中却又产生歧义,让人理解为原来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不是综合评估法。

经我们仔细研读311号文后发现,其所称的综合评价法,实际应称之为“综合评分法”,也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

大概是商务部考虑到评分的主观随意性太大,专门发此文对评分原则和评分要素等作了规定,并且要求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必须要将评标办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后方可采用。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如果最终的评价结果以货币的形式反映,就是最低评标价法;如果是以分数的形式反映,就是综合评分法。

这两种方法虽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应用方面却大不同。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的价格被折算成分数,商务和技术的评分因素、分值、标准都是人为而定,其合理性就很值得探究。

而且投标文件打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观判断,评定技术标时更是如此,这种方法对评委的专业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

在当前强调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大环境下,评委一般都会从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专家库的专业分类往往无法和实际采购情况完全匹配,这使得采用综合评分法存在不小的风险。

而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由于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标价格的计算方法,评标的过程相对来说比较客观,不会因为评委的更换而得出不同的结果。

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也完全有可能依据招标文件中的价格折算方法,计算出自己本次投标的评标价格,并依据市场的公开信息推算出竞争对手的评标价格。

如此,采购的过程将更加透
明。

所以,就客观和公正性而言,最低评标价法应该优于综合评分法。

如果我们站在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相比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更贴近招标投标活动的本意。

就招标投标的实质来说,应该和拍卖一样,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一种竞争性市场交易行为。

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是通过竞争节约成本,二是保证交易过程的透明,保证公平、公正。

在交易过程中,价格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招标人关心的是交易需支付的价格,而投标人既要考虑交易能带来多少利润,又要考虑如何让利以保证中标。

经多方博弈之后,招标人最终可以为本次交易选择一个最优价格成交。

理想的最低评标价法,考虑的应该是本次交易的全部成本。

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一个投标人商务或技术上的优势是能够用价格的优势来体现的。

两种商品性能相似,买方为什么会选择价格高但可靠的产品?其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其竞争对手的后期维护费用较高,买方在选择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后期的成本。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相当于明确了招标人本次采购活动关心的全部成本,并以此作为唯一的竞争点,这将对投标人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作者:徐建平作者单位: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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