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典当行融资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2024年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总结

2024年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总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典当行业在中国的发展迅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和消费方式。
典当行业的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了很多便利,同时也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为了排查并防范典当行业的非法集资风险,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研究,并在此进行总结,以供参考。
一、行业背景及风险状况典当行业是一种以物借贷的金融服务行业,其主要特点是将贵重物品作为抵押物。
典当行业的发展受到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监管政策和法规的严格约束,因此在合法商业典当机构方面,风险可控。
然而,非法集资行为仍存在,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1. 非法典当机构层出不穷。
一些非法典当机构以“高息借贷”为噱头,利用社会资金进行非法融资,吸引大量投资者。
这些机构通常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缺乏监管和责任约束,风险较大。
2. 高风险项目层出不穷。
一些非法典当机构常常涉及高风险项目,如虚拟货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这些项目的回报率高,但风险也相应增加,容易引起投资者的贪念和盲目投资。
3.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
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不仅仅局限于典当行业,还涉及到其他金融领域,如P2P网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等。
非法集资行为呈现出延伸性和复杂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
二、排查方法和手段为了有效排查典当行业的非法集资风险,我们采取了以下一些方法和手段:1.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增加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管政策。
2. 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对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非法集资风险能力和处理风险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典当行业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合法典当机构的认知度,减少投资者的盲目投资行为。
3. 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典当行业协会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机制,共同分享风险信息,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监管工作,形成合力。
我国典当行业发展研究

我国典当行业发展研究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的金融服务业,其起源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
在古代,典当是一种很普遍的金融服务,人们可以将贵重物品典当给典当行来换取现金,然后在一定期限内赎回物品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随着时代的发展,典当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成为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典当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悠久,其在古代就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和规范。
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革,典当行业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本文将分析我国典当行业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典当行业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典当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
根据中国典当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全国范围内的典当行业已经达到了近6000家,行业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0%以上。
典当行业已成为一种受人欢迎的金融服务形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典当行业的快速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包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典当行业的支持和信贷支持力度,为典当行业提供更为便利的金融服务。
政府还加大了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力度,保障了典当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虽然我国典当行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典当行业存在一些乱象,例如典当行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着一些不良竞争行为。
典当行业的信息化水平还不够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有待提高。
由于缺乏行业监管和规范,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典当行业进行非法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
典当行业还面临着市场竞争的挑战。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典当行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以保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典当行业也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客户体验和服务水平。
我国典当行业在未来将会呈现出大规模发展的趋势。
但是典当行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监管力度,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和挑战。
典当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典当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引言典当行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机构,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典当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监管不足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需要受到监管。
然而,当前监管体系还存在不足之处。
1. 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典当行之间的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监管工作难以形成整体合力。
2. 监管手段滞后:随着科技的发展,典当行业务形态和风险特征发生了变化,但监管手段却没有及时跟进,无法有效掌握典当业务的全貌。
解决方案 - 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建立全国性的典当行监管标准,明确各项经营要求和规范。
-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典当行业务进行监控和预警,提高监管效能。
2. 信息不对称在典当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1. 典当行掌握着大量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而客户对典当行的信息了解相对较少,导致信息不对称。
2. 典当行内部员工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会造成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中占据较强的议价地位。
解决方案 - 提高客户信息透明度: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公开客户评级结果,提供更多交易细节和典当物品估值依据。
-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专业知识水平和服务意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3. 风险管理挑战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着一系列风险管理挑战。
1. 风险分散不足:由于典当行主要以个别物品为抵押品,难以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
2. 典当物品价值波动大:某些典当物品(如艺术品、古董)价值波动较大,难以准确评估其价值,增加了风险管理的复杂度。
解决方案 - 多元化经营:典当行可以逐步拓展其他金融服务领域,实现风险的分散。
- 引入专业评估机构:与独立的评估机构合作,对典当物品进行价值评估,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
4. 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典当行在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方面面临一定困难。
1. 品牌影响力不足:相对于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典当行的品牌影响力较弱,客户选择意愿相对较低。
典当行业面临的风险概述

典当行业面临的风险概述典当行业是金融服务行业的一种,主要提供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典当融资等服务。
虽然这个行业在解决短期资金需求和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面临着一些风险。
下面是对典当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的概述。
第一,政策风险。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典当行业面临政策风险。
例如,政府可能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要求加强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这将增加典当行业的运营成本。
此外,政府还可能采取措施限制抵押贷款或提高典当利率,导致典当行业的盈利能力下降。
第二,信用风险。
典当行业的核心业务是以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因此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之一、不良贷款率的上升将直接影响到典当行业的盈利能力和资金链的稳定性。
如果典当机构没有有效的风控体系和严格的审查流程,可能会出现贷款违约和抵押品无法变现的情况,从而导致损失的发生。
第三,市场风险。
典当行业存在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抵押品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
如果抵押品的市场价值大幅下跌,典当机构可能无法通过变现抵押品来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从而导致损失。
此外,典当行业还面临市场竞争的风险,如果行业内的竞争加剧,可能会导致行业的盈利能力下降。
第四,技术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金融科技的兴起,典当行业需要面对与技术相关的风险。
例如,虚拟典当平台的出现可能会对传统典当机构造成竞争压力;网络安全风险可能会导致机构的敏感信息泄露或遭受黑客攻击。
因此,典当行业需要加强技术投入,提高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意识,以降低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五,法律风险。
典当行业的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诸多法律风险,如典当合同的合法性、权益的保护等。
如果典当机构的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甚至会涉及到法律诉讼,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典当行业需要加强法律合规意识,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综上所述,典当行业面临着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风险。
中国典当行融资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中国典当行的融资现状典当行,俗称“当铺”,主要从事“当”的业务。
理论上,“典”和“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践中却常被混淆。
(注:有关“典”和“当”的区别,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405至406页。
)从现实情况来看,今日大多数典当行虽名为“典当”,却实指“当”。
所谓“当”,具体而言,是指出当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当物)交付与典当行(当主,又称承当人),从后者借得短期资金(典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当期)届满时,典当人还本付息(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而取回典当物(赎当)的制度。
今日中国典当行,从行业性质分析,是一种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非银行金融机构。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是典当行业的主管部门,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典当行所经营的短期融资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有效和必要的补充。
对今日中国的大多数非国有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而言,典当行在中国的兴起,为他们提供了除传统融资方式以外的另一融资新渠道。
与传统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相比,一方面典当较之银行信贷对贷款人自身条件要求不高,手续也十分简捷。
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只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只要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即可;另一方面,较之民间借贷,典当的安全性可得到保障,同时避免了许多人情上的障碍。
现今中国典当行业在融资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特点:1.当期较短,一般以日、月为单位,不超过三个月。
例如十日期、一个月期、三个月期。
1996年4月3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了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
在典当期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
典当行业的金融市场与行业展望

典当行业的金融市场与行业展望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典当行业作为传统的金融服务业之一在近年来也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典当行业的金融市场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分析典当行业的金融市场,并对其未来的发展做出展望。
一、典当行业的金融市场现状1. 典当行业的定义和特点典当行业是指通过典当机构作为媒介,借助抵押品的价值来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金融业态。
典当业作为古老的行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典当业提供了一种低风险的融资方式。
因为典当机构将抵押品作为担保,降低了融资风险,从而吸引了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户。
其次,典当业有着快速的放款速度。
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典当行业的放款速度更快,能够满足客户迫切的融资需求。
最后,典当业对借款人的信用要求相对较低。
传统金融机构通常会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而典当机构更加注重抵押品的价值,对借款人的信用要求较低。
2. 典当行业的市场规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典当行业的认识提高,典当行业的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典当行业的年交易额已经达到了数十亿元的规模,并且还在持续增长。
典当行业的市场规模的扩大得益于我国经济增速的持续提高和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中,典当业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备受青睐。
3. 典当行业的发展趋势典当行业在面对新形势下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需求,典当行业亟需进行创新和改革。
首先,典当行业需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
虽然典当行业的风险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以提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典当行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统一的典当信息管理平台,提高行业的信息透明度和流通效率,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最后,典当行业应加强自身的品牌建设。
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加强市场宣传,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和投资者。
二、典当行业的未来展望1. 典当行业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典当行业也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典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定

典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定典当行业作为一种传统金融服务形式,一直在为经济发展提供着重要的支持和推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存在的问题,对典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典当行业的监管现状、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监管现状典当行业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参与。
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监管实施,金融监管机构则负责对典当机构的监管和监督。
目前,我国典当行业的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
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导致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其次,监管手段和方式相对滞后。
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和检查,对于典当企业的日常经营难以全面掌握。
最后,监管力度不够强劲。
有些地方对于典当行业的监管并不够严格,容易出现乱象和不规范经营的情况。
二、监管问题典当行业的监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透明度不高。
一些典当机构在典当物品的价值、典当利率、典当期限等方面没有充分告知客户,使得客户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利益冲突问题。
有些典当机构在接收典当物品时未能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存在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
3. 非法行为增多。
有些不具备典当经营资质的个体或机构擅自从事典当业务,且存在暴力催收、高利放贷等违法行为。
4. 客户隐私泄露问题。
一些典当机构在办理典当业务时,未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导致客户隐私泄露风险加大。
三、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1.《典当管理办法》:该法规对典当行业的准入条件、典当业务的操作规范、客户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界定和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在与典当机构进行交易时应享有的权益,如信息公开、公平交易等。
3.《刑法》:该法律对典当行业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贷款利息过高、暴力催收等,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典当行业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政策建议

典当行业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政策建议当前,G市具有融资功能的典当行发展迅速,典当行业资金使用效率较高,在满足部分小额信贷资金和企业短缺资金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资金来源渠道较窄、评估中介缺乏、法律法规不健全、业务结构单一、变相发放信用贷款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典当业法制建设,规范典当市场发展,形成了《典当业管理条例(修改稿)》征求意见。
一、G市典当行业发展概况及特征(一)行业发展较快,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典当行业凭借其程序简单、方便快捷的优势,呈现快速发展势头。
截止2013年末,全市共有典当行9家,注册资本合计1.2亿元,典当余额6998万元,较2012年增加6128.2万元;2013年典当行实现典当总额10005万元,较2012年增加8439.7万元。
(二)业务结构单一,短期化特征明显。
目前,典当行经营范围主要涉及动产质押典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及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
典当物品则多以房产、汽车等为主,兼有少量股票、黄铂金饰品等,业务品种较为单一,主要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急需以及提供个人消费或者急用的小额资金需求。
调查显示,2013年辖内典当行涉及房产及车辆典当额为7050万元,占比达70.46%。
此外,典当业务多以短期融资为主,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当期最长可达6个月,但从实际情况看,当期普遍较短,通常为1-3个月,最短当期仅为几天。
(三)业务拓展较快,资金运用率提升明显。
典当行发放贷款注重当物的合法性和市场价值,没有资金用途、地域限制,不审核信用程度,贷款发放程序简单、方便快捷,适用于应急型或救急型融资要求,资金运用率较高。
调查显示:全市典当资金运用率从2012年的14.38%上升至2013年的57.87%。
(四)经营效益回升,总体出现扭亏为盈。
典当行主要收入来源为典当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
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业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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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典当行的融资现状
典当行,俗称“当铺”,主要从事“当”的业务。
理论上,“典”和“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践中却常被混淆。
(注:有关“典”和“当”的区别,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405至406页。
)从现实情况来看,今日大多数典当行虽名为“典当”,却实指“当”。
所谓“当”,具体而言,是指出当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当物)交付与典当行(当主,又称承当人),从后者借得短期资金(典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当期)届满时,典当人还本付息(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而取回典当物(赎当)的制度。
今日中国典当行,从行业性质分析,是一种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非银行金融机构。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是典当行业的主管部门,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典当行所经营的短期融资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有效和必要的补充。
对今日中国的大多数非国有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而言,典当行在中国的兴起,为他们提供了除传统融资方式以外的另一融资新渠道。
与传统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相比,一方面典当较之银行信贷对贷款人自身条件要求不高,手续也十分简捷。
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只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只要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即可;另一方面,较之民间借贷,典当的安全性可得到保障,同时避免了许多人情上的障碍。
现今中国典当行业在融资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特点:1.当期较短,一般以日、月为单位,不超过三个月。
例如十日期、一个月期、三个月期。
1996年4月3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了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
在典当期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
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只能续当一次,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当期;2.其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收费较低,每月共计典当金的5,这其中已经包括了利息、手续费、保管费、保险费等。
典当金的计算标准,一般为当物现值估价的50-90,所以对出当人而言,当物并非越贵重越好;3.对当物的选择有一定要求,一般必需是典当人有所有权,该物适于保存并可转让的生产、生活资料,且价值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根据《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2)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3)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担保的物品;(4)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5)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6)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
此外,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典当行融资法律关系的内容
今日中国典当行融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典当行和当物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与典当行之间形成的行政监管关系。
1.典当行和当物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就典当行而言,一般享有对当物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相应的,其对当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当期内不得出租、使用当物,当物人按期付款还息后,应及时返还当物。
就当物人而言,当物人在交付当物后,有取得相应借款的权利,在当期内不丧失对当物的所有权。
当期届满,当物人还款付息后,可要
求典当行返还当物。
2.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与典当行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
我国对典当行的设立实行审批制。
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
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当书面报告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停业。
同时应缴销其《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典当行融资面临的法律问题
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调整我国现今典当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质押的规定,1996年4月3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法规中涉及典当业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有关典当业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典当条例(修正)》,《河北省典当服务商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担保法》有关质押的规定主要调整的是出质人(典当业中的出当人)与质权人(典当业中的当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涉及到典当行自身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有规定并不统一。
例如,根据人民银行《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典当行实收货币股本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而《广东省典当条例(修正)》第6条第1款,典当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就其法律效力等级而言,属于行政规章,与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相比,其效力孰高孰低,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条规定本《办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典当行的管理规章即停止执行,但其效力也只能局限于人民银行内部,不能由此停止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的相关法规的执行。
同理,当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做出的有关典当业的规定与人民银行《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发生冲突时,由于同属行政规章,如何解决两者间的冲突?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定论。
造成上述冲突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至今仍缺乏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统一调整典当行业的权威性法律。
考虑到典当行在今日中国经济生活中仍属于新兴事物,加之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长期奉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立法思想,造成了本应统一的典当业立法在现实中的混乱与无序。
2.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实操作存在冲突。
最典型的例子是对死当的处理。
所谓“死当”,是指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
如何处理死当,关键在于对典当合同性质的认定。
根据《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是将典当合同性质认定为质押合同。
1995年10月1号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6条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这一条也就是法理上的禁止流质契约条款。
为了与《担保法》的规定相衔接,《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死当物品,应委托当地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公开拍卖。
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押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给当户。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时,常与出当人在典当合同中订立如下条款:某典当人逾期不赎或有重复抵押及出租、转
让该典当物现象的,典当物所有权转移给典当行。
这种对死当物转移所有权的规定显然是一种流质契约条款,如果简单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当然应属无效。
但现实中大量这类条款的存在,不由使我们对将典当合同的性质简单认定为质押合同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实际上199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典当条例(修正)》也做出了不同于《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该条例:断当(即指死当)后,典当物归承当人所有,承当人有权自行变卖或者委托拍卖典当物。
根据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承当人应当凭当票(或典当合同)及物权凭证事先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笔者认为典当不同于纯粹的质押借贷,其折贷比例较高,可达到当物现值的90,且当期较短,当物的市场价格波动不会很大,当期届满,出当人不能还本付息时,典当行获得当物的所有权并不会严重损害出当人的利益。
再者,对死当的处理一律只能公开拍卖在现实中操作十分困难,许多典当行与拍卖行联系十分不便,我国现阶段有关公开拍卖的规定也亟待完善,现行较严格的拍卖条件使得典当行的大量死当不能及时处理,典当行资金受到压占。
3.相关主管部门对典当行名称管理上存在冲突。
根据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典当行的名称应规范为“××典当行”,但当一些典当行以“××典当行”名称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局却以名称不规范为由,要求典当行对名称进行更改,其所依据的是《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和《公司法》第9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尽管基层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多次交涉,但问题始终存在。
看来典当行名称问题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尽快协商解决。
薛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