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 □ □ □ □ □ □ □ □ □ □—□ □ □ □ □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1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399 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 2 -●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 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 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 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09.30•【文号】民办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办发〔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现将《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数字地名专项的重点工作任务,对于加强国家信息化建设和提高区划、地名、界线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为加快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工作进度,现根据各地成功经验和有关技术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建成国家、省、地、县四级国家地名数据库,形成及时、有效的数据更新机制,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优质的地名信息服务。
从2006年起,完成国家地名数据库的软件开发,开展人员培训和建库试点。
2007年,全面展开数据采集工作。
2010年,基本完成数据采集和上报、汇总工作。
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使用的基本软件由民政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总参测绘信息技术总站联合开发的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作为2003年民政部下发的地名信息登记系统的升级版本,新软件对地名数据类型进行了规范和扩展,涵盖了地名管理所及的所有地名类型;增加了空间数据库和图形处理功能和区划、边界信息管理功能,是国家四级地名数据库使用的基本软件。
该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将不断进行升级和完善。
各地自行开发的地名数据库软件以及其它区划地名工作管理软件仍可继续使用,但应以本软件作为基本技术标准,实现地方软件与国家统一软件之间的数据交换。
各地在保证数据交换和信息上报需要的前提下,可在有关单位协助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本软件进行应用性开发,不断拓展功能、提高性能。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来源:区划地名司时间: 2006-05-08 16:36GB/T 18521—20012002年4月1日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名类别的划分规则与地名类别代码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名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中地名信息的处理与交换。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931—1999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英语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名geographical names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 176931—1999,定义21]32地名信息inform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反映地名及其属性的文字、数字、图像、声音等的总称。
33标准地名standard geographical names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34地名简称shortened fo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
35地名别名alias of geographical names某一地理实体的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
36现今地名under using geographical names目前正在使用的地名。
37历史地名former geographical names过去曾经使用过、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
4分类原则41选择地名最基本、最稳定的属性为分类依据,保证分类体系的稳定性。
42以地名学、地理学的学科分类为基础,尽可能采用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充分吸收新的科研成果,体现分类体系的科学性、继承性、兼容性。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发布时间:2009-11-25 10:55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399 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有关要求讲解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
(一)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相关背景情况
3、国家部署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的几个重要阶段 (1)2010年11月29日,第37次国土资源部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开展宗地 统一代码编制工作. (2)2011年3月,将天津、辽宁、上海、四川、广西、海南、宁夏7个 省(区、市)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列为试点地区,开展宗地统一编码试验 试编工作,形成《宗地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 (3)2011年8月,扩大试点范围,将天津、上海、辽宁、宁夏、四川、 广西、海南、北京、吉林、江苏、安徽、山东、广东、重庆、云南及 广东深圳市等16个省、区、市作为试点单位,开展宗地编码规则再试 验工作。 (4)2011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规则(试 行)》。 (5)2012年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 方案》。
城镇地籍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二)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主要任务
4、地籍档案数据库建设 收集该县(市、区)土地登记发证的档案资料和土地 登记卡资料,并对其进行扫描、统计和属性采集。扫描件 按统一格式命名存放,满足后期扫描件入库的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扫描资料与属性表两部分内容: (1)需要扫描的资料包括地籍档案资料与土地登记卡, 依据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扫描并规范化命名, 建立图形、属性、扫描件三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2)属性表主要包括权利人属性结构表、权属来源证 明扩展属性结构表、申请登记扩展属性结构表、权属调查 扩展属性结构表、权属审批扩展属性结构表、注册登记扩 展属性结构表、他项权利登记扩展属性结构表。
城镇地籍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四)城镇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1、各市、县(区)城镇地籍数据库管理系统原则上从经国土资源
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

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一、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一)为了统一、规范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满足地名数据库编码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10114一88)的编码规则、《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制定。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应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备用号。
(四)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共有20位数字,分为四段。
第一段由6位数字组成,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
1.行政区划数字代码(简称数字码)采用三层六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2.数字码码位结构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层即前两位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层即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其中(1)01~20、51~70表示市,01、02还用于表示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2)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3)90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
第三层即后两位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其中:(1)01~20表示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市,01通常表示市辖区汇总码;(2)21~80表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地区辖特区(3)81~99表示省(自治区)辖县级市。
3.为保证数字码的唯一性,因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而撤销的数字码不再赋予其他行政区划。
4.凡是未经批准,不是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单列区、县级单位,代码的第三层即后两位必须设置为以91开始按顺序往下编制。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规定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规定为加强数据库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民政部制定了《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使用、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完整、规范、准确、有效,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是指以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等为基础,对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存储、处理、分析、应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市、市辖区)四级数据库组成,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其中国家级数据库存储全国范围的数据,省、市、县三级数据库各存储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
第三条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一)采集、审核、录(导)入数据;(二)更新、补充、修改数据;(三)按时限报送数据;(四)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五)硬件设备配置及管理维护;(六)软件研发、配备、升级及运行维护;(七)数据管理和应用;(八)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条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运行管理执行以下标准:(一)《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l8521—2001);(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 号;(三)《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民办发〔2006〕4号);(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和地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使用、更新维护、运行管理、开发应用及配套建设。
第六条民政部负责制定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发应用各种比例尺的图形库数据;组织研发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和软件升级;省级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指导、上报数据审核和检查验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负责国家数据库数据的汇总、修改、管理应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确保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于本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地名和区划数据的采集、管理、使用和维护,提供更精确、可靠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总则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采集、整理、管理的地名和区划相关信息的集合。
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的各项决策、规划和管理提供依据,并在各个领域和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数据采集与管理1. 数据采集范围:地名和区划数据的采集范围包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所辖的地理区域。
2. 采集方式:地名和区划数据的采集主要通过地理测量、遥感影像解译、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
相关部门应配备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数据采集工作,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数据管理: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数据的整理、归档、备份和维护工作。
数据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质控制度,定期对数据进行审核和更新。
三、数据使用与共享1. 数据使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数据应优先满足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及科研、规划和管理等领域的需求。
相关部门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数据共享: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数据应向社会公开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合法范围内都可以申请获取数据。
但需要明确的是,数据的共享应遵守相关的契约和协议,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四、数据维护与更新1. 数据维护: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数据应定期进行维护工作,包括错误修正、数据更新和补充等。
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和处理用户的数据需求和反馈意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数据更新: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数据更新应根据需要进行,及时补充新增的地名和区划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数据更新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1.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一、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一)为了统一、规范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满足地名数据库编码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10114一88)的编码规则、《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制定。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应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备用号。
(四)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共有20位数字,分为四段。
第一段由6位数字组成,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
1.行政区划数字代码(简称数字码)采用三层六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2.数字码码位结构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层即前两位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层即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其中(1)01~20、51~70表示市,01、02还用于表示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2)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3)90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
第三层即后两位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其中:(1)01~20表示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市,01通常表示市辖区汇总码;(2)21~80表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地区辖特区(3)81~99表示省(自治区)辖县级市。
3.为保证数字码的唯一性,因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而撤销的数字码不再赋予其他行政区划。
4.凡是未经批准,不是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单列区、县级单位,代码的第三层即后两位必须设置为以91开始按顺序往下编制。
第二段的3位代码执行国家标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
其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其中的第二位、第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具体划分如下:1.001—099 表示街道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2.100—199 表示镇(民族镇)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3.200—399 表示乡(民族乡)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4.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5.600-699表示开发区等非法定单位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6.999表示省、地、区(县)本级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编写。
第三段由5位数字组成,表示地名属性类别,执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第四段为6位数字,表示附加码,具体代码段为 000000-999999,用以区分同一类别并且是同一行政区的地名并进行排序,如果前13位编码可以确定此地名的唯一性,则第四段代码用000000表示。
其具体格式为: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属性类别代码)附加码二、地名数据库代码管理(一)国家地名数据库所使用的代码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省地名管理部门要经常与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的代码变动情况,定期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并按年度随更新的地名数据一并报送民政部。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地名数据的普查采集项目及信息系统的存储、检索、分析、输出等方面的管理,主要用于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维护和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附:《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GB/T 18521-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名类别的划分规则与地名类别代码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名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中地名信息的处理与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93.1-1999 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英语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 17693.1—1999,定义2.1]3.2 地名信息 inform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反映地名及其属性的文字、数字、图像、声音等的总称。
3.3 标准地名 standard geographical names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3.4 地名简称 shortened fo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
3.5 地名别名 alias of geographical names某一地理实体的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
3.6 现今地名 under using geographical names目前正在使用的地名。
3.7历史地名 former geographical names过去曾经使用过、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
4 分类原则4.1 选择地名最基本、最稳定的属性为分类依据,保证分类体系的稳定性。
4.2 以地名学、地理学的学科分类为基础,尽可能采用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充分吸收新的科研成果,体现分类体系的科学性、继承性、兼容性。
4.3 在体现科学性的前提下,按地名及相关行业对地名分类的习惯,以及不同类别地名的数量和使用频率,在具体分类时作适当调整,提高分类体系的实用性、通俗性。
4.4 在同一层面使用统一的分类方法,保证分类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
5 分类方法5.1 地名类别的划分综合采用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
在总体上采用面分类法将地名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两类,各个“面”内采用面分类法或线分类法进一步细分。
5.2 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地名的使用时间、地名的表示方式4项作为地名类别划分的标准。
5.3 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将地名分为大洲或国际公有领域、国家(地区)2层。
5.4 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4层。
地名地理属性类别结构见表2。
5.4.1 门类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基本属性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类。
5.4.2 大类根据门类的科学构成和实际管理的需要来划分。
其中自然地理实体门类分为海域,水系,陆地地形;人文地理实体门类分为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居民点,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电信设施,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和名胜古迹,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5.4.3 中类根据大类的科学构成要素和相互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实际应用的需要来划分。
5.4.4 小类原则上隶属于中类,为构成中类的基本类别。
对于不可细分或者个体数量较少的中类不设小类。
5.4.5 大类、中类、小类中分别设“其他”作为收容类目。
5.5 按照地名的使用时间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2类。
5.6 按照地名的表示方式分为标准地名、地名简称和其他地名(如地名别名)3类。
6 编码方法6.1 地名类别代码采用数字型代码,分为4段,用10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图1)。
第一段4位数字表示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第二段4位数字表示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第三段1位数字表示地名的使用时间,第四段1位数字表示地名的表示方式。
表示方式使用时间地理属性空间位置图1 地名类别代码结构示意图6.2 空间位置类别代码分为2层,分别用1位、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图2)。
×国家(地区)大洲或国际公有领域图2 地名空间位置类别结构示意图6.2.1 空间位置类别代码第一层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大洲、跨大洲或国际公有领域,其代码见表1。
6.2.2 空间位置类别代码第二层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国家(地区)。
6.2.2.1 国家(地区)的代码按GB/T 2659规定的数字代码。
大洲本身用000表示,如欧洲的代码为2000。
6.2.2.3 一个洲内的跨国地理实体用999表示,如亚洲跨国地名的代码为1999。
6.2.2.4 跨洲地理实体用所跨大洲的代码表示。
如跨亚洲、非洲和欧洲的地名的代码为132。
跨两个洲的第四位用0补齐,如跨亚洲和欧洲的地名的代码为120。
但同一国家(地区)内的跨洲地理实体仍使用所在国家(地区)的代码。
6.2.2.5 国际公有领域中,南极洲的代码为100,公海海域的代码为200,天体的代码为300。
6.3 地理属性类别代码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4层,分别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的末位用“0”补齐。
大类、中类、小类3层中的“其他”类别用9表示。
地名地理属性类别代码见表2。
6.4 使用时间类别代码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现今地名的代码为1,历史地名的代码为2。
6.5 表示方式类别代码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标准地名的代码为1,地名简称的代码为2,其他地名的代码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