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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郑房〔2018〕98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郑房〔2018〕98号各县(市、管委会)、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的总量增长、培育发展租赁市场和政府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经纪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通过房地产经纪行业综合服务和监管平台,减少管理环节(一)着眼于让信息多跑路,减少工作环节,方便机构和群众办事。
按照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履行管理职责的原则,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联合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共同开发了郑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综合服务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与监管平台”),通过该平台既可实现机构与人员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亦可实现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网上办理,方便经纪机构与办事群众办理相关业务,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该平台。
(二)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金水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等市内五区及各开发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汇总公示、统计考核、市级部门间信息通报、信用公示、政策指导、业务规范和工作协调。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各县(市)和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联合抽查、信用管理、教育培训、信访投诉处理、属地部门间信息通报、全市统一公示和考核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落实市局工作协调,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化管理。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马中州【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马中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当事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当事人-个人】郭国峰【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郭国峰【本院观点】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合同号为0204926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郭国峰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办理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查封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合同号为0204926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郭国峰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办理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该合同是康明公司假借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而制造的虚假合同,且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此,该备案登记事实依据已不存在,应当依法撤销备案登记。
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撤销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的规定,上诉人关于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存在抵押信息、不能撤销备案登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适当。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郑房〔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郑房〔2017〕41号各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房产管理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将所有房屋登记类业务信息移交不动产登记局,自2016年8月20日停止受理房产登记类业务。
初始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是原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办理要件之一,现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我局无法预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时限。
鉴于此,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决定对原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一)开发项目在竣工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现房备案手续、申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
(二)申请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3.资质证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6.竣工备案表;7.建筑施工许可证;8.物业管理招标证明;9.商品房现售方案(附竣工图);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11.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或房屋所有权证(附楼盘表)12.房屋测绘面积报告;13.拆迁安置落实情况。
二、商品房预变现备案(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在竣工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未销售完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预变现备案手续、申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7.07•【字号】郑价公[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提高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水平,准确掌握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自2007年1月起,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报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备案管理,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掌握开发项目规模、投资、小区公建配套、竣工验收、销售等情况的重要管理手段;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有效管理,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管理措施。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按时报验备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详实填报,不得有漏报、虚报、瞒报或迟报等现象。
二、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验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备案企业)所开发项目的现场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资料的整理分析,并定期通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情况和市场运行情况。
各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准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现场考核管理工作。
三、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以及我市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允许的业务范围,在省内其他地市或省外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需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定联络员在每月1日至5日内,将本企业上月开发项目的基本数据、购地、报建手续办理、投资、建设、预(销)售、小区公建配套以及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处罚意见等情况认真填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郑房管〔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郑房管〔2017〕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函〔2016〕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豫建房管函〔2016〕29号)要求,从8月8日至11月底,市房管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管委会)房管、价格部门,配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交叉检查工作组,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排查、座谈了解、回访交易当事人等方式方法,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业务开展、网上交易秩序、合同签约行为、经纪机构备案、现场房源、价格信息公示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300余家。
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都能够依法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坚持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行业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合同签约行为相对规范,经营场所公示信息比较齐全。
比较规范的经纪机构有河南伟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13家经纪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但从房地产中介市场总体来看,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即开展经纪业务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涉嫌违规开展经纪业务的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少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没有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字;涉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违反限购政策,为不符合购房条件人员规避限购政策提供帮助等;三是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带统一标识,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系统,未按要求对委托房源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五是经营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不齐全、不规范,其中业务流程公示、限购政策公示、价格投诉电话公示、收费标准公示、房源信息公示等情况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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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查询1. 访问郑州网上房地产官方网站:在浏览器中输入“郑州网上房地产”或直接访问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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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往房管局查询1. 准备所需材料: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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