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成本的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的试行。
一、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方法(1)全成本法:根据水利工程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计算出每立方米供水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边际成本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成本变化情况,确定边际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收费方式(1)阶梯水价:根据用户用水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鼓励节约用水。
(2)峰谷差价:根据供水峰谷时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平衡供需关系。
(3)月结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结算和收费,方便用户使用和管理。
二、核算要素1.投资成本(1)水源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库、引水渠道、调蓄设施等投资。
(2)处理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处理设施、泵站等投资。
(3)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包括输水管道、分输站等投资。
(4)其他相关建设投资:包括自动测控设备、服务设施等投资。
2.运营成本(1)水电费用:包括供水泵站的电力消耗费用。
(2)人工费用:包括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所需的人员工资。
(3)维护费用:包括水利工程定期检修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4)管理费用: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3.水资源费用(1)水资源利用费:根据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2)生态补偿费:根据水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三、价格确定根据上述核算方法和核算要素,确定供水价格的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信息,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等。
2.计算成本和费用:按照核算方法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加以核算。
3.确定价格档位:根据阶梯水价和峰谷差价的原则,确定不同用水量和用水时段的价格档位。
4.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水资源利用情况、供需关系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测算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合理供水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所依据的成本。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审核原则是:(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农业、工业、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及福利费、直接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及其它支出等费用。
1、直接工资及福利费。
包括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按照规定计提的福利费。
2、直接材料费。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供水厂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供水厂成本核算管理制度1.0 引言供水厂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证供水质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本文就供水厂如何进行成本核算及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
2.0 成本核算2.1 成本定义成本是指一个企业或者组织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费用总和,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
2.2 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与生产或经营紧密相关的成本,如原材料、投入产出指数、人力等;间接成本是指与生产或经营不直接相关但必须分摊到成本中的其他费用。
2.3 成本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需求,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以及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
其中固定成本是不随产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变动成本则随产量而变化;而可控成本则是可以通过管理措施进行控制的,不可控成本则无法进行调整。
2.4 成本核算方式成本核算是指根据不同的成本分类将成本进行计算和分析,以便于对成本进行评估和管理。
常见的成本核算方式有以下几种:2.4.1 传统成本核算方式传统成本核算方式是以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为基础,分别计算分配在每个产品或服务上的成本,之后根据单位成本计算利润。
这种方式适合与成本结构相对简单的企业,但对成本分配进行的精细度较低。
2.4.2 现代成本核算方式现代成本核算方式采用了先进的成本管理工具,例如ABC成本法、生命周期成本法,达到计算更精细、控制更精准的目的。
ABC成本法根据活动的类型建立不同的成本驱动因素,从而通过控制活动次数来影响成本发生的数量,实现成本控制。
生命周期成本法则是对一个产品或服务从设计、生产、销售及保养等各个环节的成本进行核算。
3.0 管理制度为了科学、高效地管理供水厂成本,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
3.1 成本核算周期成本核算周期是指成本核算的时间周期,如日度、周度、月度、季度等。
供水厂的成本核算周期通常以月度为主。
3.2 成本核算流程成本核算流程是指成本核算时的各项流程步骤,包括成本结构分析、成本加以处理分类、成本分摊率分析、成本核算单元的确定、成本汇总与分析等。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一、供水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具体公式如下:计价公式中各项内容的计算或核定方法如下。
(一)供水成本、费用供水成本、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核定办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规定执行。
其中,计算贷款利息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生产性总投资的70%,项目生产性总投资以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决算数为准。
(二)利润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为供水的利润额。
1、净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水利工程经营单位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相关数据以最新年度财务报表数字为准。
净资产总额=总资产-总负债2、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为净资产总额扣除公益服务应分摊的净资产和多种经营应分摊的净资产。
供水生产分摊的净资产应在各类经营性供水对象间合理分摊。
3、净资产利润率农业用水价格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具体利润率水平由负责核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工程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水资源紧缺地区可适当提高利润率水平。
(三)税金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计价。
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实际税赋计价。
(四)年供水量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3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5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
新建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该工程设计相应保证率计算。
(五)供水水价1、不含税水价以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成本、费用加上该类供水的利润额,得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除以该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2、含税水价以各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为基础,计入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得出各类供水的含税销售水价总额,再除以各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各类供水的含税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一、概述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主要根据我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的核算管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经济性。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各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管理。
二、核算管理对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所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供水控制工程、水质调整工程、调峰调节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
三、费用核算基本原则1.单位费用核算原则。
各类费用应根据用途、品种、使用年限等因素分别核算,确保费用可以精确反映每一项工程的实际使用状况。
2.成本计算原则。
各项费用应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计算,确保每一项费用的真实可靠性。
3.单位费用合理原则。
各项费用应合理合法,不能凭空捏造,不能随意增加,确保每项费用合理、合法并能够明细核算。
4.费用预算原则。
针对各项工程和项目,应提前做好费用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费用核算。
四、费用核算种类及标准1.建设投资费用建设投资费用是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土地、水位和水源环境保护费用、工程基础设施费用、施工人工费用、原材料费用等。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环境和项目规模,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制定相应的费用标准。
2.运行费用运行费用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过程中的日常运营费用,主要包括水、电、人工、化学药品、维修保养和运输等。
运行费用应该根据水利供水工程的运转情况进行综合预估,并在运营期间进行实时监控。
3.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的一些后勤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监督、考核、审计等。
管理费用应合理设定,不得高于运行费用和建设投资费用的10%-15%。
4.维护保养费用维护保养费用主要指供水工程维修等费用和长期的保养费用等。
该费用应根据供水工程实际状态进行科学合理设置。
五、,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供水行业的发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供水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公司的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确保供水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水公司所有成本核算工作,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三条成本核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反映供水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情况;(三)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四)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供水公司各项成本支出。
第二章成本核算基础工作第四条供水公司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明确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第五条供水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一)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成本定额,为成本核算提供依据;(二)原始记录:规范各项成本支出凭证的填写,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计量验收:加强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物料的计量和验收工作;(四)人员设置:配备专门的成本核算人员,负责成本核算工作。
第三章成本核算基本要求第六条成本核算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生产成本核算:按照生产流程,对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进行归集,计算产品实际成本;(二)管理费用核算:按照部门、项目等核算对象,对各项管理费用进行归集,计算部门或项目实际管理费用;(三)销售费用核算:按照销售渠道、产品等核算对象,对各项销售费用进行归集,计算销售费用;(四)财务费用核算:按照贷款、存款等核算对象,对各项财务费用进行归集,计算财务费用。
第四章成本核算程序第七条成本核算程序如下:(一)收集资料:收集各项成本支出凭证、生产记录、计量数据等;(二)审核凭证:对收集的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三)归集成本: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对各项成本进行归集;(四)计算成本:根据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各项成本;(五)编制报表:编制成本核算报表,反映供水公司各项成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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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五章附则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供水生产人员(包括基层运行和经营人员,但不含基层的行政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所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费用。
(1)原水费::指从其他的水利工程调水支付的水费。
(2)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水质监测、测水量水、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的管理人员(即二级管理单位管理、行政及后勤)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清饮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1)折旧费:应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固定资产原值和附录一“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附件A),按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算。
(2)修理费:指水管单位维持工程正常供水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岁修和大修理等费用,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
大修、岁修费因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待摊费用期限一般在12个月以内,超过12个月的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
预提费用多提数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一般不留余额。
修理费与工程规模、设施类型和维护工作量等有关。
一般可按工程设计投资的一定比率(费率)进行估算。
其中大修理费率并非每年均衡支出,为简化起见,也可将使用期内的大修理费用总额平均分摊到各年,暂可参用《水利经济规范》SD139-85“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和大修理费率表”(见附录二)中的大修理费率。
(3)水资源费指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二)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2、“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坏帐损失、排污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等。
水管单位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经费,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确定人员,计算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我省地处丘陵地区,自然条件特殊,工程老化,配套设施不健全等情况,造成水管单位实有人数超过编制员上限人数的,按实际人数及政策规定的开支水平计算,但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九条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对于专门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第十条工程投资计算:是指水利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规模所需的全部基本建设费用,包括扩建、续建和除险加固等二次性或多次投资。
水利工程投资构成由国家、企业和群众以各种方式投入组成。
国家投资指中央、地方和工程管理单位自筹的投资。
群众投资指集体集资、群众投劳(固定资产兴建过程中,凡动用了农村劳动积累工的其投资折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投料等折资,均按现行价格计算(可参照94-95年清产核资核定了的投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核定由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供水生产成本核定的重要依据,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在价值重估的基础上核定原值。
第十二条多目标开发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的核定。
必须将工程的投资和固定资产(或制造费用)在各效益之间合理分摊。
1、水利工程全部固定资产中,受益项目的专项工程(如电站、船闸)是单独为专门部门服务的,故其投资应由各专用固定部门自己负担,须将各受益项目的专用固定资产划分出来,在全部固定资产中减去各受益项目专用固定资产,即为共用固定资产。
2、对于专门供水生产的水利工程,则其共用固定资产不需进行分摊,应直接计入。
3、具有防洪和兴利等多目标开发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核算各效益项目供水成本时应对为各益部门服务的共用工程的投资和固定资产进行分摊。
共用固定资产的分摊,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分摊计算。
(一)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投资(或制造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
防洪服务分摊比例=防洪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供水兴利分摊比例=(死库容+兴利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1、首先要划分库容。
确定防洪库容的防洪高水位是遇到下游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时,水库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系指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库容(即根据水库设计书水文水利计算中的预留防洪库容),不要误将调洪库容当作防洪库容,调洪库容系指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库容,调洪库容系保坝安全所需要的库容,我省大部分水库工程原设计以兴利为主,较少承担下游防洪任务,至于滞洪或对一般常遇洪水调度上为配合下游临时错峰拦洪,均在调洪库容范围,调洪库容不参加防洪库容分摊,应列为由兴利部门分摊的公用工程。
2、水库工程若以防洪、兴利为主,且防洪高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按库容分摊投资和固定资产时,应先将防洪和兴利共用库容,即重复库容分摊给防洪和兴利后,再分摊投资和固定资产(参见附图,略),其算式如下:V重防=(V纯防/V纯防+V纯兴)×V重V重兴=(V纯兴/V纯防+V纯兴)×V重式中:V重=V重防+V重兴即将重复库容按V纯防、V纯兴各占两者之和的比例分别求出。
防洪分摊的投资系数1=(V纯防+V重防)/V总兴利分摊的投资系数2=1-(V纯防+V重防)/V总水库工程以兴利为主,兼顾防洪时,若防洪高水位处在正常蓄水位以上时,防洪库容采用纯防洪容参加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分摊。
防洪应分摊的投资系数1=V纯防/V总兴利分摊的投资系数2=1-(V纯防/V总)若防洪高水位在正常蓄水位以下时,防洪不再分摊投资和固定资产。
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指兴利分摊的投资和固定资产由各兴利项目分摊,计算方法有多种。
我省较多选用按各受益部门利用枢纽工程的多年平均供水量比例分摊计算,对于工业供水应采用不同于农业保证率,一般工业供水保证率采用97%的设计典型年供水量占兴利库容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其算式如下:已完成水利投资和固定资产K水利=K基建-K专项兴利(供水)投资K兴=(K水利+K预计) 2工、农业用水投资分摊①水量比例法分摊K农=K兴。
[W农/(W农+W工)]K工=K兴。
[W工/(W农+W工)]②库容比例法分摊K工=K兴。
[W工P=97%/(V兴+V死)]K工=K兴。
{1-[W工P=97%/(V兴+V死)]}式中K水利??已完成水利投资;K基建??已完成基建投资;K专项??已完成专项投资;K小计??已列入计划的近期除险加固,技改更新等水利投资; K兴??兴利投资;K农??农用水分摊投资;K工??工业用水分摊投资;W农??多年平均农业用水量;W工??多年平均工业用水量;W工P=97%??设计保证率P=97%典型年工业用水量。
(二)为排涝、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投资(或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排涝服务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兴利分摊比例=供水工时(或供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三)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投资(或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