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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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四章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四章核算办法

第五章附则

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

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直接归集以下项目: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供水生产人员(包括基层运行和经营人员,但不含基层的行政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所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费用。

(1)原水费::指从其他的水利工程调水支付的水费。

(2)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水质监测、测水量水、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的管理人员(即二级管理单位管理、行政及后勤)工资、职工福利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清饮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1)折旧费:应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固定资产原值和附录一“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附件A),按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算。

(2)修理费:指水管单位维持工程正常供水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岁修和大修理等费用,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大修、岁修费因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待摊费用期限一般在12个月以内,超过12个月的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预提费用多提数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一般不留余额。

修理费与工程规模、设施类型和维护工作量等有关。一般可按工程设计投资的一定比率(费率)进行估算。其中大修理费率并非每年均衡支出,为简化起见,也可将使用期内的大修理费用总额平均分摊到各年,暂可参用《水利经济规范》SD139-85“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和大修理费率表”(见附录二)中的大修理费率。

(3)水资源费指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二)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2、“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坏帐损失、排污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等。

水管单位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经费,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确定人员,计算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我省地处丘陵地区,自然条件特殊,工程老化,配套设施不健全等情况,造成水管单位实有人数超过编制员上限人数的,按实际人数及政策规定的开支水平计算,但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核算办法

第九条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对于专门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第十条工程投资计算:是指水利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规模所需的全部基本建设费用,包括扩建、续建和除险加固等二次性或多次投资。水利工程投资构成由国家、企业和群众以各种方式投入组成。国家投资指中央、地方和工程管理单位自筹的投资。群众投资指集体集资、群众投劳(固定资产兴建过程中,凡动用了农村劳动积累工的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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