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看女性社会地位
浅析解放前后女性地位变化

浅析解放前后女性地位变化作者:田萌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女性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解放前我国女性地位低下,生活苦不堪言。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保护女性权益,使得女性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
文章将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婚姻家庭地位三个方面对解放前后我国女性地位变化做出比较和分析【关键词】女性;地位;变化女性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马克思曾说:“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女性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
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女性代表以新中国主人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
回顾百年沧桑,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国女性的命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结束了长达数千年被放逐在社会历史之外的状况,在文明史上首次书写出作为整体的女性形象篇章。
一、政治地位的变化女性政治地位是衡量女性地位的核心内容,女性的政治参与状况又是衡量女性政治地位的主要指标。
在我国,女性参政问题的提出不足百年,而女性真正参与政治活动和决策的历史更短。
在旧中国的封建制度下,女性终身被禁锢在家庭中,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四重压迫,丧失独立人格。
旧中国的统治者不但拒绝承认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用封建礼制和法制直接确认和保护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女性几乎没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也难觅对其权益给予法制保障的内容和表现。
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国女性无政治民主权利可言,更不用说参与国家的管理了。
近现代以来,虽然女性为争取参政议政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取得的进展却不大。
新中国的成立为女性参政事业有系统地建立了两性平等的制度。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对女性参政权利,一向采取积极态度,在《共同纲领》中,首先明确证明女性在政治上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对女性与政治的关系做出规范。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2024年婚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思考。
以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新婚姻法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它通过改革和完善婚姻制度,为人们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保障,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的重视和关注。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亲身体会到了新婚姻法的改变和带来的积极影响,下面就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充分尊重了个人的婚姻自主权,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婚姻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和结婚时间。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很多限制和束缚,婚龄限制、户口限制等都给人们的婚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新婚姻法的出台打破了这些束缚,取消了婚龄限制,进一步提高了人们的婚姻自主权。
这给了广大的年轻人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其次,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了夫妻平等。
在旧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和传统观念。
夫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权力不平等,女性在经济上、家庭事务上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受到了很多不公平待遇和侵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倡导了夫妻共同负责、共同奋斗的理念。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也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价值。
此外,新婚姻法还注重保障儿童的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儿童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对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
旧的婚姻法往往忽略了儿童的权益,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处理得不够完善,给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伤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强调了父母共同培养孩子的重要性,为儿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后,新婚姻法注重了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一个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了社会的责任和角色,加强了家庭服务和婚姻咨询的建设,为家庭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3篇)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法则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
作为社会成员,了解和学习婚姻法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在学习婚姻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婚姻法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下面我将结合自身学习经历和体会,谈谈我对婚姻法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婚姻法给予每个人平等的婚姻权利,保障了婚姻自由。
婚姻是双方自愿的协议,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的自由选择原则,即男女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年龄即可结婚。
这一原则确保了婚姻的自主性和平等性,避免了强迫婚姻和不平等的婚姻关系的产生。
我深感这一规定对于维护个人的婚姻权利非常重要,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并且在法律保护下享受婚姻的权益。
其次,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共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这一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夫妻间的和谐相处和互助关系的建立,为家庭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学习中,我感受到夫妻间的平等对待和相互尊重是婚姻稳定的重要基础,只有在平等和谐的关系中,夫妻双方才能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维护家庭的稳定。
另外,婚姻法还保障了婚姻的财产权益。
婚姻法对夫妻的财产权益进行了规定,强调婚姻双方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
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公平公正。
我深刻认识到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夫妻产生矛盾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保护和维权的途径,防止了财产纠纷对婚姻的伤害。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个人的离婚权利。
婚姻是自愿的,离婚也应当是自愿的。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要求离婚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这一规定保护了婚姻的自主权和离婚的合法性,防止了任意的强制离婚和伤害。
学习中,我认识到婚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结果,只有两个人真心相爱,才能共同度过艰难的时刻。
探索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与权益

探索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与权益在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一直备受争议。
长期以来,女性受到了许多限制和不公平的对待,她们往往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了保护与提升。
一、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在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首先,女性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男性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举例来说,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女性在婚姻中丧失了自己的姓氏和财产所有权,而归属于丈夫。
其次,女性在继承权、离婚权以及子女抚养权等方面面临着许多限制。
这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严重影响了女性的生活和权益。
二、法律保护女性权益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了保护和提升。
首先,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在教育、就业和参政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其次,有关婚姻、家庭暴力、性侵犯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此外,女性参与社会事务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也有所增加,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
三、女性权益的现状与挑战尽管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
一方面,一些法律制度和实践仍然存在性别歧视。
例如,一些公司和行业对女性的聘用和晋升仍然存在偏见。
另一方面,女性在法律救济和保护方面的渠道和机会相对不足,导致她们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传统观念和社会文化的影响也对女性权益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四、促进女性法律地位与权益的建议为了进一步促进女性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有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加强立法,完善性别平等的法律保护体系。
这包括通过立法禁止性别歧视、加强家庭和婚姻法的改革、加大对性侵犯、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性别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意识。
教育机构和媒体应该积极宣传平等、尊重和包容的价值观。
最后,加强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渠道,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中国近代社会变革与女性地位提升

中国近代社会变革与女性地位提升中国近代社会经历了一场翻天覆地的变革,这场变革不仅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层面,也对女性的地位和角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国近代社会变革对于女性地位提升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动力。
首先,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第一个特点是思想解放。
在传统的封建社会中,女性被认为是附属于男性的存在,她们的角色主要是妻子、母亲和女儿。
然而,随着新思潮的传播和启蒙思想的普及,女性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晚清时期的女性运动家们开始倡导妇女权益,他们组织了各种妇女会馆和读书会,号召女性追求独立、自主的生活。
这种思想解放激发了许多女性的意识觉醒,她们开始反抗旧的家庭和社会结构,要求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第二个特点是政治改革。
辛亥革命后,中国成立了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新的政治制度为女性争取了更多的权益。
1912年,中国颁布了《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婚姻平等的原则,禁止了封建礼教对女性的限制。
此后,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法规,为女性的解放和独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此外,女性也参与了政治运动,许多勇敢的女性加入了解放军并积极参与抗日战争,她们为了国家和民族的解放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三,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第三个特点是经济发展。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浪潮,这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机会和经济独立的可能性。
以广州、上海为代表的大城市发展起来的纺织、轻工业和服务业都需要大量的女性劳动力。
这使得许多传统家庭的女性成员能够走出家庭,进入社会,通过自己的努力赚取收入,独立维持生计。
与此同时,女性也开始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一些学校设立了女子部,培养了一批才华出众的女性人才。
这些经济和教育的变化不仅提升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也推动了中国整体社会的发展。
最后,中国近代社会变革对女性地位提升的原因和动力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思想解放和启蒙思潮的影响,让女性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地位。
中国历史上的女性地位知识点总结

中国历史上的女性地位知识点总结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一直备受关注。
尽管受到男尊女卑的观念限制,但女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仍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本文将总结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一、女性地位的低下在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压迫使女性地位长期处于低下。
男尊女卑的观念使得妇女无法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决策,只能囿于家庭、婚姻和家务劳动。
封建礼教、三从四德等传统道德观念进一步限制了女性的个人发展和自由。
二、女性地位的提升1. 周朝:周朝开创了“九夫人女高祖”的制度,女性有机会参与政治决策,并通过安排婚姻来扩大势力。
2. 魏晋时期:魏晋时期出现了“女权思潮”,女性有机会接受教育,参与文化艺术活动,有独立的思想和行动空间。
3. 南北朝:南北朝时期,女性地位得到相对提高,一些富有和地主阶层的女性通过参与经商活动或与地主联姻来扩展自己的社会地位。
4. 南宋时期:南宋时期的诗人李清照、刘仁甫等女文人形成了独特的文化氛围,女性的诗词创作和才情得到广泛认可。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相对提高。
性教育得到重视,女子学堂兴起,一些女性通过才艺和文化活动登上社会舞台。
三、女性地位的局限尽管女性地位有所提升,但在整个历史进程中仍有很多局限。
女性在政治上没有实质权力,不能参与决策和统治。
女性在经济上也受到限制,男权社会婚姻制度限制了女性财产的独立拥有和继承权益。
此外,封建礼教和家庭主义观念对女性的自由和发展形成了障碍。
四、现代女性地位的改变近现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迅速,女性地位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解放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法》的颁布、女性的参政权利、就业机会的增加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女性争取了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然而,面对现代社会发展的新机遇和挑战,女性仍面临诸多困境。
职场就业歧视、家庭责任负担增加、性别暴力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推动性别平等仍然是社会的重要议题,需要不断的努力和改革。
妇女解放中国妇女走向独立与平等的历程

妇女解放中国妇女走向独立与平等的历程妇女解放:中国妇女走向独立与平等的历程中国历史上,妇女的地位一直备受关注。
长期以来,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她们的权益却受到诸多限制。
本文将探讨中国妇女解放的历程,以及她们如何走向独立与平等的道路。
一、传统封建社会中的妇女地位在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被严重压抑。
她们受制于男权制度,缺乏独立的权利和地位。
传统的婚姻制度中,女性必须依附于丈夫和公婆,并服从他们的支配。
同时,妇女也受到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她们被视为婚姻、传宗接代和侍奉家庭的工具。
这种封建旧观念对妇女的发展和自由造成了极大的限制。
二、西方启蒙思想的传入19世纪末,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的妇女开始接触到启蒙思想。
这些思想倡导平等、自由和人权,为妇女走向解放开辟了道路。
在这一时期,一些进步女性积极参与到诸如女子教育和新妇女运动等活动中,开始发声争取自己的权益。
三、新文化运动与妇女解放新文化运动是20世纪初期中国知识分子的重要运动,也是中国现代化的开端之一。
这个时期,妇女解放开始引起更广泛的注意。
新文化运动提倡平等、自由和民主,推动了妇女地位的变革。
在这背景下,妇女开始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争取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四、五四运动与妇女解放五四运动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次重要历史事件。
这次运动掀起了一股新思潮,同时也对妇女地位的改变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四时期,一批富有思想活力的女性崛起,开始积极投身社会和政治改革。
她们通过发表言论、参与示威和组织妇女运动,为中国女性争取平等和独立的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女性进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开始了一系列与妇女解放相关的改革措施。
婚姻法的颁布和妇女地位的提高成为重要的政府议程。
此后,中国女性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尤其是女性在教育和就业方面享有更多的机会,并且参与到社会建设中。
女性也成为了社会各个领域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
六、当代中国女性的现状随着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地位在当代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建国以来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

建国六十周年以来女性地位的变化摘要:建国六十周年以来,中国在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取得空前成就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也在不断进步,在物质不断丰富的新时期,人们的行为素质、思想观念也都在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新时期的中国人正变得更加文明、开放、进步。
本文试图从建国六十周年以来,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来分析这六十年来中国社会的进步方面,并试图阐明经济的发展与思想观念进步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就当今社会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小建议。
关键词:建国六十年;女性地位;变化一、女性社会地位的历史演变1.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人类由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群体发展成为部落和氏族,由于女性在生活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这两种最基本的生产活动中占有优势地位,人类最早进入母系氏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技术和工具的改进,加上中国特有的地理环境,农业生产成为氏族的主要生活来源。
由于男子在的体力较强,在劳动中逐渐占了优势地位,能够创造和获得更多的劳动产品。
而妇女则在劳动中退居次要地位,男女在劳动中地位的,带来了男女在经济地位上的变化,有从而导致了两性在社会地位上的变化,母系氏族被父系氏族取代。
2.封建礼教与中国传统女性战国末期,我国逐渐进入封建社会,封建礼教开始形成,封建礼教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形成的,是统治阶级用来束缚广大人民思想的封建礼仪和伦理道德。
其总纲是“三纲五常”,其对于女性的要求是“三从四德”。
“三从”最早见于《礼仪·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
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四德”语出《周礼·天官》:“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工。
”核心思想是男尊女卑,女性应该自觉服从男性的统治。
3. 近代中国女性的觉醒与奋斗1848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思考中国的命运,寻找救国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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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国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看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摘要:纵观历史,女性地位的变化代表着社会的文明程度。
不断变迁的过程,更是展示着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家庭婚姻甚至家庭财产的拥有和支配权的变化直接彰显着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变化。
法律的制定就是每一个时代女性地位的突出标志。
漫长的父权时期不需要对婚姻家庭及财产做出明确法律规定,仅仅依靠礼教(封建社会道德的无死角宣传和日复一日的强化)就把女性控制在社会的底层。
建国后,政治体制的变化带来了女性地位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更是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固定保障。
而每次婚姻法的变革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变化,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女性地位财产婚姻法一、女性的历史地位变化从漫长的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转化过程中,母系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女性逐步演变为男性的附属品。
这一方面是因为男性在社会分工中逐渐占据了创造财富、战争劳作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跟封建礼教制定的伦理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婚姻家庭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的缩影,其在婚姻家庭及其财产拥有、支配中的地位直接体现着社会地位。
女性的权利、生活财产能否保障既关系着家庭的幸福,更关涉一个国家甚至全人类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建国前的绝大多数时间段,女性的社会生存权利和地位低下,基本不具备财产支配,男人在家庭中处于统治地位,是家庭的主角。
建国后,政治体制的变革带来了女性地位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法律的固定保障,从而有了质的变化,而每次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更可以清晰地看出女性社会地位的明显变化。
二、建国后婚姻法的变迁古代法律内容庞杂,一般表现为统一的一部法典,其中没有对婚姻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
除了对婚姻必须符合的形式和要件,还有一些迷信与形式主义的礼教色彩外,几乎没有家庭财产的相关描述。
因为男性对财产的绝对拥有,也决定了女性在社会以及家庭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和附属地位。
上个世纪初,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五四运动后女性的主体地位得到高扬。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经历了四次变革。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法律条文规定了男女地位平等。
新婚姻法的制定使广大中国女性从本质上获得了解放,打破了几千年来的枷锁,使女性获得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
它的贯彻实施将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礼教婚姻制度逐步废除,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平等和睦的新型家庭不断的涌现,女性的家庭社会地位都有了很大提高,我国婚姻家庭方面有了巨大的变化,一些封建陋习如重婚、纳妾、养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再嫁等现象都基本消除。
到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变革,人民的生活观念也巨大变化,旧的婚姻法己经不能够适应新的形势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的挑战。
1980年婚姻法重新修订,自198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婚姻法1980》基本上解决了当时社会中急需明确的问题。
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反映了国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重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在政治上、经济上发生了重大变革,在婚姻家庭方面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如婚恋态度倾向放任、轻率,离婚率逐年上升,家庭暴力问题凸显等。
1981年婚姻法展现许多不完善和不便操作的地方,急需做出必要的修正。
从1990年开始,社会各界开始讨论修正婚姻法,经过十年的努力研究,最终形成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们习惯上称之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随着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呼唤新的婚姻法来对当前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作出调整,《婚姻法2010》的颁布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使我国的法制制度更加的完善合理,使社会更加的和谐。
期间还做过三次司法解释:第一次是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次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次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财产的规定体现女性地位的变迁㈠《婚姻法1950》《婚姻法1950》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该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贝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应双方协议”。
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
”仔细分析1950年《婚姻法》,它仅以简单粗略的法律条文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与处理权以及女方婚前财产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对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和形式未加以规定。
㈡《婚姻法1980》《婚姻法1980》对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和性质、共有财产平等处理权、离婚债务处理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针对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和性质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首次规定了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2.针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规定更为明确,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针对离婚债务的处理,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较《婚姻法1950》第二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婚姻法1980》的第三十九条有较大修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较《婚姻法1950》第二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婚姻法1980》中第四十一条中有所修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补充《婚姻法1980》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㈢《2001婚姻法修正案》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具体包括:第一,完善了夫妻共有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建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第三丰富了夫妻财产约定制。
同时,建立了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补偿制度。
㈣三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较《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有较大修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三》第十条较《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相关规定有所补充:“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婚姻法2010》婚姻法第17条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1950》到《婚姻法1980》是时间跨度最大的一次,也是内容变化最大的一次,三次司法解释不过是对《婚姻法1981》的一些补充和修正。
从1950年到1980年整整30年的时间社会发生的巨大的变化。
可以明显的从对财产的支配权拥有权看到《婚姻法1980》中对女性的保护明显减少,更加从财产方面对婚姻中双方同时做到了保护.1.婚前财产从单方面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到保护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离婚时其他财产的分割原则从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为原则变成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
3.当离婚时共同债务不能用共同生活所得财产偿清时从由男方单方面偿还变为两方共同偿还。
这些规定的修改与补充不仅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健全,更体现出了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在建国30年以来的提升。
财产分割原则中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显示出女性在建国初时是比作为未成年人的子女还要差的弱势群体,而后来修订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对于如今的社会要更理性也更合理。
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女性已经不再是曾经的弱势群体,男女平等正逐渐从形式上的平等向实质上的平等转变,女性从实质上逐渐脱离简单的家庭生活,进而广泛地参加到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开始走向经济独立。
力求做到了更加公平外,也充分体现了显示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
四、关于从《婚姻法》中体现出的女性地位的思考虽然男女平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成为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理念,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并得到确认。
女性的社会生产、家庭生活地位不断提高,并随着改革开放,国力增强、人民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文化整体认知水平的提升,有了较建国前而言是质的飞跃,但财产保障不足,男女平等从法律权力到实有权力、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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