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及账务处理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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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7.20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
税控设备会计分录(仅供参考)

一、购得防税设备时:1、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时,才有这进项税;普通发票无此条记录,其中价税合计入固定资产,分录与下面小规模账务处理一样)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因首次购买的设备款,可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须要转出(取得的专用发票一定要认证)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后,才有如下分录(普通发票无以下分录)借:固定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小规模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二、支付服务费时:一、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时,才有这进项税;普通发票无此条记录,其中价税合计入费用,分录与下面小规模账务处理一样)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二、小规模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抵减应纳增值税时:(只有实现了应交增值税款时才做此步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因为一年只一次,没必要另立科目,更重要的是:这里是“抵减”,不是“免税”)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小规模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因为一年只一次,没必要另立科目,更重要的是:这里是“抵减”,不是“免税”)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分录基本相同,唯一区别:因小规模不核算“三项税”,用的是“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而一般纳税人因核算“三项税”把实现的应交增值税,从三级明细账转入二级“未交增值税”当中PS:全额抵减应纳税额时,一定要等实现应纳税额时填,并且减免的金额小于或等于应纳税额(如果实现的应纳税额小于应抵减数,只能填两者之中数小的,如果把应抵减数全额填上,申报表中就会问题)。
财税实务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认证将取消!

财税实务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认证将取消!2015年12月3日从区国税局获悉,目前,该局已经完成所有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系统升级工作,迎接国税总局将于近期正式布置的取消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事项的落实。
据悉,本次取消认证的进项发票,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正式实施后,纳税人取得这三类发票后,将不再需要按照老办法进行认证工作,只需要按规定流程进行数据确认后就可以申报抵扣。
记者了解到,取消认证,就是依托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来完成信息数据的比对,不再需要对票面加密的密码进行专门解读比对。
升级版系统的全覆盖,提高了纳税人查询发票真伪的便利性,也使得税务机关的实时监控能力大幅提升,对防范虚开发票、打击利用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税务机关也提醒,取消认证以后,纳税人能够申报抵扣的三类发票,只能是通过升级版发票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
没有完成升级的纳税人,通过老版的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购货方是无法申报抵扣税款的。
因此,还没有完成发票系统升级的纳税人,应当尽快到税务部门办理,以免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
早前报道——报税和认证未来将取消明起绍兴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2015年03月31日绍兴国税局对于广大纳税企业来说这应该算是个不错的好消息,绍兴国税部门将从4月1日起全面实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通过信息化手段切实减轻全市26万户纳税人的负担。
绍兴国税局货劳处处长赵绍良告诉记者,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将给企业带来诸多的利好,例如,升级版自动采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实行抄报税、认证全程网上进行,还解决了及时查询发票信息的问题;同时升级版自动进行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升级版全面推行后,税务部门将最终取消报税和认证,实现增值税进项“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方法。
据了解,以前,办税人要切换使用多个系统,抄报税、开票、认证,用的是不同的系统,比较麻烦。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2012-03-19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会计处理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没有简易计税项目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控技术维护费等科目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或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计入的对应科目;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计入支付技术维护费入账科目.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款技术维护费等科目3.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后期有简易计税项目,用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时,建议红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未抵减完金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红字)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需要提醒的,一般纳税人抵减的纳税期只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包括在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内,防伪税控设备维护费公司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4.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跨年结转,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余额结转该科目年初数.备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同时当期抵扣不完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没有抵减期限限制,另是购买全价全额抵减企业应纳税额.账务处理案例【例】2017年5月提供物业服务一般纳税人,用银行存款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880元(含税价)、购买打印机2340元(含税价)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400元),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栏3129.50元,税额栏490.50元.会计处理如下:其中金额栏3129.50元=880÷(1+17%)+2340÷(1+17%)+400÷(1+6%)税额栏490.50元=880÷(1+17%)x17%+2340÷(1+17%)x17%+400÷(1+6%)x6% 1.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时,当月认证但是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1129.50固定资产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67.8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2.64贷:银行存款3620借:管理费用150.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他)150.502.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80贷:管理费用1280假设2017年5月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1280贷:管理费用1280【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隐含了很多增值税基本常识,比如:物业服务销售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17%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张专用发票上可以同时开17%和6%的等等知识.申报表填写1.当期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当期抵减不完,下个纳税期抵减也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2.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3.当期抵减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数栏. 兰州财经大学苏强教授点评:文章中关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以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用当期会计处理,我认为应该首先核算购买设备和支付维护费用的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贷:银行存款;其次,再依据财税2012第15号文件和财会2016第22号文件规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这里不主张按照陈老师文章中提到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因为尽管对当期损益没有影响,但是影响到了利润表列报项目,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入是两个不同的列报项目,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仅不符合财会2016第22号文件规定,而且造成报表项目列报错误,对财务报表分析极为不利(因为混淆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关部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做法。
企业购置防伪税控设备时,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额,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第一种做法:借:管理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做法:借: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同时,税前一次性列支折旧费用,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对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做法是企业直接将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价款计入管理费用,但笔者认为,企业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属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处理。
第二种做法虽然把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价款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对购置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核算。
笔者对此提出质疑:企业购置的防伪税控系统设备为企业自用设备,不是作为货物销售,不可能有增值税销项税额。
既然如此,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核算就不妥了,该进项税额是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扣抵的。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时,按购货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和税额一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应当肯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有关问题所作规定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企业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而又有别于一般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一次性地在税前列支,为企业节约了资金时间价值。
税控盘维护费账务处理分录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账务处理: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中填列。
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
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1、一般纳税人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2、小规模纳税人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核算跟政府补助有差异,政府补助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收支两条线,而二项费用是直接冲减费用。
金税盘和报税盘共720元的账务处理:购入金税盘和报税盘时(不作为固定资产时),借:管理费用720贷:银行存款/现金720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720贷:管理费用720若是作为固定资产的,应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此种情况请按照以上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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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及账务处理
争议
纳税人第一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这个问题已经被大家讨论了好多年,至今没有定论。
支持认证的一方认为:纳税人第一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虽然不需要抵扣,但它毕竟属于专用发票,企业取得后应该及时进行认证,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避免出现滞留票。
支持不认证的一方认为:财税【2012】15号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
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既然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自然不需要认证。
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为了维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肃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无论是否进行了全额抵减,还是应该进行认证,理由如下:
1、财税【2012】15号文虽然规定全额抵减后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
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并没有明确指出无需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