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5.2、 不是工伤的界定
职工在以下情况下致伤、致残和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犯罪或违法;
5.2.2、自杀或自残;
5.2.3、斗殴;
5.2.4、酗酒;
5.2.5、蓄意违章;
5.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5.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7.6.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5.8.职工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6.参与文件:
6.1工伤保险Leabharlann 例5.7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4-5
5.8.职工享受伤残抚恤待遇.......................................5-6
1.目的:
为有效管理工伤事件,并使事件过程化和条理化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工伤事件
5.1工伤的界定................................................3
5.2不是工伤的界定............................................4
5.3工伤申报时效..............................................4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工伤员工的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铁煤集团工伤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界定(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材料及程序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向安监处汇报并提出出工伤认定申请,安监处出具工伤证明,并加盖人力资源科公章,由人力资源科负责报集团公司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填报住院治疗五联单,否则,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人力资源科不发给住院治疗五联单。
2、安监部门负责追查事故原因,讨论工伤事故,提出工伤事故报告,同时上报公司安监局,安监局接到报告会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并在事故发生5日内将事故报告报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经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确定,由安监处负责收集办理工伤认定材料。
3、安监处将职工工伤认定材料经矿长审批后,2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经安监局审核后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上报铁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1.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差别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四、工伤认定及待遇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职工工伤认定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以下待遇:a. 医疗费用: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
b.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月本人工资支付。
c.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
d.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
五、工伤预防与康复1.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3. 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应及时组织工伤康复,帮助职工恢复劳动能力。
六、责任追究1. 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加滞纳金支付。
3. 职工故意造成工伤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管理,认定结果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
第五章工伤医疗费管理第八条工伤医疗费报销管理1.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应当及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费用由公司报销。
职工自行选择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公司不予报销。
2.职工在治疗期间,应当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治疗,如有违反治疗规定或者不配合治疗的,公司有权停止报销医疗费用。
3.职工在接受治疗期间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前向公司提交住院申请,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职工自理。
4.职工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销,公司应当在收到报销申请后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第六章工伤预防措施第十条工伤预防措施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2.公司应当加强对危险作业岗位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公司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4.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5.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保证他们的安全生产。
6.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工伤事故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职工遭受以下情形之一,可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职工符合以上规定的1、2情形,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符合3情形,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如果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得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受毒的;3.自残成者自杀的。
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规范工伤事故处理流程,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2.1 依法保障原则: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时的合法权益。
2.2 公平合理原则:公司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应做到公平、合理,确保员工权益不受侵害。
2.3 安全预防原则: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3.1 工伤保险费缴纳3.1.1 工伤保险费由公司全额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
3.1.2 工伤保险缴费额度根据当地社保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3.2 工伤认定3.2.1 员工发生事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安全环保部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一个月内,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3 工伤待遇3.3.1 工伤医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3.2 工伤医疗期结束后,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4 工伤事故处理3.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包括工伤认定、医疗救治、伤残鉴定等。
3.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工伤保险业务的办理工作。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工伤员工的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铁煤集团工伤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界定(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材料及程序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向安监处汇报并提出出工伤认定申请,安监处出具工伤证明,并加盖人力资源科公章,由人力资源科负责报集团公司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填报住院治疗五联单,否则,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人力资源科不发给住院治疗五联单。
2、安监部门负责追查事故原因,讨论工伤事故,提出工伤事故报告,同时上报公司安监局,安监局接到报告会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并在事故发生5日内将事故报告报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经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确定,由安监处负责收集办理工伤认定材料。
3、安监处将职工工伤认定材料经矿长审批后,2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经安监局审核后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上报铁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齐鲁石化[2022年]35号关于印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 四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通知发:公司领导、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
齐鲁石化公司经理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制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有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22年]107号)和《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22年]18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伤保险,采取向淄博市缴纳工伤保险基金调节金的方式,参加淄博市社会统筹。
第三条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坚持“定点治疗、就近抢救、降低伤残、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 齐鲁石化医院集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催化剂厂职工医院、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与定点医院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
第六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院治疗。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保障公司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九条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工伤保险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二)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四)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五)负责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率;(六)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七)负责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篇)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三章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和待遇第四章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第五章工伤保险的支付第六章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同时,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辖分支机构及办事处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工伤保险的投保事由范围包括员工因工作原因所导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疾病。
第四条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并确保保费按期足额缴纳,以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公司的员工均适用工伤保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1. 全职员工2. 兼职员工3. 劳动合同期满后正式录用的实习生和临时工4.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
第六条受聘于本公司的员工,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视为工伤保险范畴: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遭受工伤;2. 在出差、外勤等工作任务中遭受工伤;3. 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条件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导致意外伤害的;4. 因履行工作职责和职位要求,与他人产生纠纷或发生斗殴等行为导致的工伤。
第七条临时工和实习生在工伤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上级主管,并及时报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公司聘请的劳务派遣工、临时工、实习生等,应由派遣单位负责购买该员工的工伤保险。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和待遇第九条受保员工在遭受工伤后,享受以下基本权益和待遇:1. 医疗待遇:受保员工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2. 伤残待遇:受保员工因工伤致使基本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的,按照工伤程度、失能程度等因素给予相应的伤残待遇;3.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受保员工因工伤需要休养或随工伤去世,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4. 职业病待遇:对于职业病患者,给予相应的治疗和护理,同时补偿因职业病带来的经济损失;5. 工亡家属抚恤金:工伤造成受保员工死亡的,给予工亡家属一定程度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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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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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4.3.1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公司综合办。
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公司综合办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4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
4.4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4.4.1公司应按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4.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
4.4.3员工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4.5.1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5.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
4.5.3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4.6工伤保险的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非负主要
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7工伤保险待遇
4.7.1工伤保险待遇
4.7.1.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7.1.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
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7.2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7.3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登记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4.8生育保险待遇
4.8.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女员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晚育增加休假15天。
4.8.2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9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4.9.1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4.9.2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4.10公司综合办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11公司综合办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各地区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4.12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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