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化解产能过剩,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结合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大力实施以山东标准为核心内容的标准化战略,完善我省节能标准的研制、实施、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形成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协调、政府标准与社会组织标准相结合、山东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相衔接,具有山东特色的科学、先进、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
发挥节能标准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制度,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到2020年,围绕健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节能标准全覆盖,90%以上的能效、能耗限额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建立由质监、经济和信息化(节能)、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商务、环保、机关事务等部门以及科研单位、认证机构、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成的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完善节能标准化管理工作体制。
节能工作建议和意见

节能工作建议和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合理使用电器。
电器的不正确使用会导致能耗的浪费,长时间开启空调、电冰箱等电器,会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室内温度、选择节能型电器、及时清洗设备等方法来减少能源浪费。
要养成随手关灯、关水、减少用纸等节约能源的好习惯,从点滴之处做起,也能为环保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企业在节能工作方面也有很大的潜力可挖掘。
企业应加强能源管理,建立全面的节能机制。
通过对生产流程、设备使用、供暖制冷等方面的监控,及时发现并修复能源浪费问题,提高能源利用率。
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
这不仅可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对环境造成的压力,也可以为企业节约能源成本,提高竞争力。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也是推动节能工作的重要一环。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如加大对节能企业的补贴力度,提高对节能产品使用的奖励措施等来鼓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能源。
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对能源消耗行为的监管,严格实施能源节约标准和惩罚机制,促使各方更加自觉地履行节能责任。
教育和宣传也是重要的手段。
只有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能源消耗的重要性,才能形成全社会节约能源的氛围。
学校、媒体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节能教育和宣传活动,普及能源知识,提高人们的节能意识,引导大家从身边小事做起,为保护地球家园出一份力。
节能工作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节能工作中来,共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通过以上建议和意见,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行动,让节能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习惯,让能源不再被浪费,让地球变得更加美好。
【字数:461】第二篇示例: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节能工作已经成为各个行业和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减少能源消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工作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些关于节能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化解过剩产能,大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推进绿色河北进程,进一步加强石家庄市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节能标准化是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通过节能标准化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行业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以准入倒逼和标杆引领的方式开展创新驱动、共同治理,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从而促进工业的转型升级,提升经济整体发展水平。
(二)节能标准化是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的有力抓手。
用现代农业标准来规范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
通过制定省事、省力、省肥的高效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制定节能高效的农林牧渔等农业机械标准,制定省柴节煤灶具、温室大棚炉具等标准,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太阳能、风能等相关技术标准,实现农业生产的低投入和高产出,发展现代高效农业。
(三)节能标准化是实现节能高效和绿色环保的有效措施。
以最少的能耗、最优的方式从事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治理等各方面工作,有利于降低对资源、能源的消耗,提高各行业科学技术水平,减少对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将有利于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冀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推广与监督,实施准入倒逼,以能效“领跑者”指标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标准在节能产业发展方面的引领作用,以及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和实施监督体系,制修订省级节能地方标准80项,建设省级以上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20个,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机制(一)建立完善协调机制。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将节能标准化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以节能标准为依托开展节能工作。
省标准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处理跨部门、跨领域的节能标准制定和重要节能标准推广实施等事项,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机制。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节能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实行标准更新机制。
简化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从立项到发布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
建立节能地方标准立项快速通道,各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及时提出节能地方标准立项项目,省质监部门每年下达节能地方标准专项计划,急需的节能标准可随时立项,及时发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9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524e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3d.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9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单位GDP(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和清洁利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 期末,全省万元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由2005年的1.46吨标准煤下降到1.17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为4.4%。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舟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舟山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节能降耗工作的思路和总体目标(一)工作思路。
全市的节能降耗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技术进步相结合,与提倡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手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格局,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以2000年可比价计算)比2005年下降15%,年均下降3.2%,其中第一产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5%,第二产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2%,第三产业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8%;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工业(商贸)、交通、城建、旅游、教育和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领域的节能降耗目标并予以实施。
二、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一)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
针对我市工业和生活锅炉单台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经贸、环保、质监部门要重点推进市区内的工业企业以及全市水产、化工企业中能耗较高、污染严重的工业锅炉的更新改造工作,重点推广应用粉煤燃烧、辅机系统等节能先进技术。
到“十一五”末,60%运行效率低的中小型锅炉要完成改造,提高中小型锅炉运行效率8-10个百分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徐政发[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8〕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技术进步为根本,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引导、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和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09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2%。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全社会自觉节能的机制。
二、努力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三)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数量扩张带动和资金、自然资源投入带动,向结构优化升级带动、科技进步带动、人力资本带动和三次产业协同带动转变。
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实现高新技术产业新一轮“双倍增”,达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盐政发[2011]253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1〕2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节能降耗是事关经济社会建设全局性的战略任务,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指标。
为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现就加强全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缓解我市能源供给局面紧张的重要途径,更是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
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忧患意识,特别是全市产业结构偏重、高耗能行业增长较快,节能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要把节能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要倒排进度、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扎实有效地推进节能工作,确保实现今年及“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落实。
科学分解“十二五”节能目标。
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差异性,更加科学地分解“十二五”节能目标。
继续完善节能指标公报制度。
从今年开始,市经信委、发改委、统计局公布节能指标要由年报转为季报,按季公布各县(市、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
实行节能预警制度。
加强节能目标监测监控和统计分析,建立常态化节能目标预警制度,对能耗增长过快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出现异常的地区及重点单位,提出相应的预警措施。
被列入一级预警的地区,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钢铁、有色金属、化工、造纸、建材及单(多)晶硅等高耗能新建及扩能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创新节能标准化工作机制(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依托省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由省级各有关部门以及科研单位、认证机构、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成的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对全省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二)完善节能标准制修订和复审机制。
在地方标准项目立项中,对有科研成果、专利技术、新节能技术和新材料的项目予以立项倾斜和政策支持。
对于急需制修订的节能标准,及时启动地方标准快速制修订程序。
加大节能标准复审工作力度,根据节能技术发展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复审周期,确保新技术及时转化为节能标准。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二、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改革(三)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
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能效数据计量体系和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能源数据计量、统计分析和评估,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的实施评估,确保强制性能耗能效指标有效实施。
创新推荐性节能标准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四) 探索团体标准转化为政府标准的工作机制。
积极培育和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制订各类节能团体标准,推动新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增加节能标准的有效供给,提供更多满足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将科学、先进、成熟的节能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五)工业和能源领域。
推进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在高耗能行业中适时制订一批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
围绕能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开发,加快制订兰碳等我省特色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负责)(六)建筑领域。
重点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建立新型墙材、建筑预制构件等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体系。
到2020年,形成覆盖单体建筑、居住区等多个层级,满足设计、施工、验收、评价全过程管理及产业化发展需求的建设工程节能标准体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负责)(七)交通运输领域。
重点加强综合货运枢纽、多式联运、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协同发展。
推进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和绿色交通评价标准的制修订,围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水平。
(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负责)(八)公共机构领域。
探索制订能源管理、碳排放核算、节约型高校、医院评价导则等地方标准。
研究制订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评价标准,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推进能效“领跑者”制度在公共机构领域的落实。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质监局负责)(九)农业领域。
建立并推广农作物节能种植标准化模式,促进农艺与农机的相互配套。
加大农业机械、新型建材、节能灶具、炉具等节能产品推广力度,推行民用省柴节煤炉灶炕、禽畜适度规模养殖、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覆盖免耕技术标准。
加快节肥节药节水相关标准的制修订。
(省农业厅、省质监局负责)四、强化节能标准实施(十)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
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
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公共机构建设、政府招标采购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
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
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十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准入政策,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指标。
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
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十二)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
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引导创建一批绿色商场(市场),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推广。
打造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秸秆固化成型燃料、高效低排生物质炉具、生物质工业锅炉应用。
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与绿色建材基地的认定,引导和强制推广资源消耗低、本地化产业化程度高的绿色建材。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分别负责)(十三)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
按照科研成果专利化—专利技术标准化—标准水平国际化的发展模式,鼓励支持我省有节能专利技术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在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中取得更大话语权。
跟踪节能领域国际标准发展,做好与我省现行标准的对比分析,积极向我省出口企业宣传相关知识,最大限度的规避出口国节能贸易壁垒,保护企业的权益和利益。
加强节能标准双边、多边国际合作交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节能标准互认。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分别负责)(十四)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监督。
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督促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对其实施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
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开展能效产品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以及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产品节能性能是否符合能效标准或技术要求。
畅通12365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分别负责)五、节能标准化保障措施(十五)开展节能标准化信息服务。
依托国家标准馆陕西分馆的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免费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标准查询服务。
探索开展重点节能领域标准比对、实施效果评价。
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
加大节能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意识。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十六)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
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制定。
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融合,鼓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节能技术联合攻关,鼓励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消化吸收创新,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标准。
建设产学研用深度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
(省科技厅、省质监局负责)(十七)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
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体系,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
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人才在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能效管理水平和执行节能标准的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十八)加大节能标准化工作资金支持力度。
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的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机制,重点支持节能标准制修订、示范项目建设推广、实施效果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节能产品监督抽查、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开展。
(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