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职能配置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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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泰政办发〔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和《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泰州市地震局机构设置调整的批复》(苏编〔2017〕22号),设立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特设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职责调整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关于印发蚌埠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蚌埠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三)管理和监督市级发展经济、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研究制订国家重要商品(粮、棉、油、化肥、农药等)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全市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监督全市彩票发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蚌埠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发[2005]5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改组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是市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组成部门。
(九)制定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制度;对市本级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编制部门预算及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财政收支,负责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指导全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2.10•【字号】静府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二○○五年十二月十日静府发[2005]34号)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常委会审议,已予批准,请抓紧组织落实。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部分机构和职能调整方案》(静委[2005]007号)的规定,在原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更名、调整设置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本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划出的职能: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1.研究起草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2.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对全区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3.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办理有关综合配套改革和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协调与衔接工作,跟踪并推进综合改革方案的执行;4.调查研究本区经济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改革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关系重大的深层次和全局性的改革问题进行超前性研究;5.调查研究本区开放体制中涉及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结合实情,推进和完善开放体制;组织开展中外经济体制比较研究,跟踪研究国际经济体制转轨的经验;6.承担在宏观、市场、产业、事业、企业诸方面经济体制改革联动的专项任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4]5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5.27【实施日期】2004.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50号2004年5月27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组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根据省委决定,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等职责;(二)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三)省财政厅承担的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对所监管企业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清产核资、监缴资本金收益等有关职责;(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1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1号)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财政部。

财政部要以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强化宏观调控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合理设置机构,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财政部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抓紧组织和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制订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组织社会财力平衡,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经济扛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

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有利于确立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全国实行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

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健全财政职能,强化预算约束。

通过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

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同时,大力拓展来自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兴财源。

通过发行国内外政府债券等方式,更多地筹措建设资金。

国资委三定方案

国资委三定方案
2.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三)国有企业布局优化
1.依据国家战略,优化国有企业布局,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2.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业务领域。
(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机制,建立与企业性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等相适应的薪酬体系。
(三)国有企业布局优化
1.依据国家战略,优化国有企业布局,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持国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的非主营业务。
(四)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1.建立与企业性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发展阶段等相适应的薪酬激励机制。
2.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将经营业绩与薪酬挂钩,激发企业活力。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国资委职责
1.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监管,制定和实施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
2.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
3.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整合等工作。
(二)优化内部机构设置
1.设立规划发展部、企业改革部、财务监管部、人力资源部、法律合规部等职能部门。
2.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4.强化责任追究,对改革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总结与展望
本方案旨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明确国资委职能、优化监管体系、国有企业布局优化、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举措,为国有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未来,将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助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辽政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资委领导班子配备情况方面

国资委领导班子配备情况方面

国资委领导班子配备情况方面摘要:一、国资委背景介绍二、国资委领导班子配备情况1.成员组成2.专业背景3.工作经验三、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作用四、当前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五、国资委未来发展方向正文:一、国资委背景介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负责监管中央所属国有企业。

国资委成立于2003 年,旨在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国资委领导班子配备情况1.成员组成国资委领导班子由主任、副主任、党委委员等组成。

主任和副主任通常由具有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经历和专业背景的人士担任。

党委委员包括纪委书记、秘书长等职务,负责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开展工作。

2.专业背景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背景,以适应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他们中的一些人曾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要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3.工作经验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拥有多年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工作的经验,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他们的工作经验为国资委在制定政策、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作用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国资委通过考核、评估等手段,推动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此外,国资委还指导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改革措施,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和活力。

四、当前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尽管国资委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国有企业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产能过剩、债务风险、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不平衡等问题。

国资委需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以应对这些挑战。

五、国资委未来发展方向面对新的挑战和任务,国资委未来需要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风险防控和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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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职能配置编制规定
国资委职能配置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宇[)69号)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编宇[)14号)文件精神,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县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国资委“三定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需由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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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市各工业办公室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市轻工业办公室、市机械电子工业办公室、市冶金建材工业办公室、市医药化学工业办公室、市纺织工业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指导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作,参与本行业国有企业的联合改组工作。

(三)原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四)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

4、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五)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责。

1、负责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制改革工作。

2、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实施,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参加企业集团组建工作,指导国有独资公司的改组。

3、参与研究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制的改革。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和经营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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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分配政策方面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对所出资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并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六)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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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对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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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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