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十分重要。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无误。
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
接下来小编将针对,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
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监督机构应明确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质量监督、验收、检测、评估等工作。
2. 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包括施工过程监督、材料检测、施工工艺评估等。
3. 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机构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4. 监督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督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监督人员队伍,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5. 监督方法和手段:监督机构应采用合适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评估等。
6. 问题整改和处理: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方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7. 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理:对于严重的违法和失职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工、罚款、吊销执照等。
8.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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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五条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三)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五条本考评办法所包括的内容,除强制性规定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外,可以根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的不同,由考评者对评分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考评方法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分为重要评分项和一般评分项。
重要评分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及分值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重要评分项以黑体字标注。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
按得分率N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
85%≤N评定为A等,70%≤N<85%评定为B等,60%≤N<70%评定为C等,N<60%评定为D等。
A等为优秀,B等为合格,C 等为基本合格,D等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过程中,凡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未发生的评分项, 均不计入应得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册(全套)

监督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册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监督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此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各一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行政服务中心审查,符合规定。
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对其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监督登记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年月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根据监督登记号,由我站对进行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督工作方案.一、工程概况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工程为结构,层,建筑面积㎡,总造价万元。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计划编制依据编制计划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则(监理实施细则)、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组织该项目工程监督工作由等人组成监督组.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1、核查受监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和到场人员资格.2、抽查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并进入不良行为记录。
4、地基验槽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及监督站。
5、在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重要使用功能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附表规定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监理)单位提前通知资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到现场监督检查(见附表)。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质量安全行为分册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质量安全行为分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月7年2020.录目1 基本要求................................................................................... 2.1 2.2 质量行为要求 (3)2.3 安全行为要求 (12)基本要求2.1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2.1.1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2.1.2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2.1.3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2.1.4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2.1.5 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2.1.6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安管人员”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格证书。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1.7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2.1.81——.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2.1.9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川建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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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监督管理。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维护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督行为。
2 监督工作职责2.0.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2.0.1.1 对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等责任主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2.0.1.2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2.0.1.3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2.0.1.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2.0.1.5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2.0.1.6 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办理备案;2.0.1.7 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组织或参与优质结构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引导和推动本地区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0.2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质量监督证书,并不得少于2人。
2.0.3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发现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2.0.4 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为重点,并辅助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等手段,采用巡查、抽查和重点部位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2.0.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实行强化监督检查、正常监督检查和信誉监督检查的分级监督方案。
3 监督工作程序3.0.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3.0.1.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0.1.2 审验工程建设规定文件;3.0.1.3 编制监督计划或监督工作方案;3.0.1.4 实施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3.0.1.5 实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3.0.1.6 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3.0.1.7 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0.1.8 实施项目质量管理评价;3.0.1.9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0.1.10 实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处理。
3.0.2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3.0.2.1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3.0.2.2 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编制依据;3.0.2.3 监督人员的组成;3.0.2.4 对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3.0.2.5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和方式;3.0.2.6 工程质量检测要求;3.0.2.7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3.0.2.8 有关告知事项。
3.0.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质量监督时应查验下列文件:3.0.3.1 施工许可证;3.0.3.2 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的回复;3.0.3.3 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检测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3.0.3.4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将以上查验结果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中作为监督档案保存。
3.0.4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填写监督记录。
监督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3.0.4.1 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3.0.4.2 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0.4.3 工程存在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及处理要求。
3.0.4.4 其他事项。
3.0.5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把握以下重点3.0.5.1 重点抽查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环节。
定点监督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安全与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3.0.5.2 重点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3.0.5.3 抽查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状况;3.0.5.4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测。
3.0.6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可按以下程序进行:3.0.6.1 地基及基础验收监督。
检查验收人员资格;核查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核查施工技术资料、验收文件;抽查实体质量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监督验收程序;3.0.6.2 主体结构验收监督。
核查验收人员资格;核查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核查施工技术资料、验收文件;抽查实体质量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监督验收程序;3.0.6.3 对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和安装工程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可编入该项目的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中;3.0.6.4 对涉及使用功能的下列部分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新材料、新工艺的合法性资料;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屋面、外墙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防渗漏试验记录和施工记录;各类承压管道系统试压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设施测试报告。
3.0.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完善监督手段,购置专用仪器,逐步开展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测,并根据工程类别、施工管理水平、结构复杂程度等因素,选择以下项目进行监督抽测:3.0.7.1 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截面尺寸,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3.0.7.2 砌体砂浆强度、砌筑砂浆饱满度、砌体垂直度;3.0.7.3 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3.0.8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或承建单位不能证明其质量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责成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9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以下工作:3.0.9.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3.0.9.2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查验;3.0.9.3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审查;3.0.9.4 建筑安全性和功能性检测资料完整性检查;3.0.9.5 勘察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审查;3.0.9.6 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核实。
经核查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通知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0.10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3.0.10.1 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3.0.10.2 查验工程验收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3.0.10.3 查验验收各方对质量评价是否与实体质量、验收规范相符;3.0.10.4 抽查工程实体观感质量;3.0.10.5 对工程设计与施工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竣工验收组织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结论进行监督评价。
3.0.1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3.0.11.1 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3.0.11.2 监督报告应客观反映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情况;3.0.11.3 监督报告应公正评价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状况;3.0.11.4 监督报告应有明确的质量监督结论。
3.0.12 项目质量管理评价按有关规定进行。
3.0.13 备案部门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填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2、建设单位将收集齐全的备案材料报送备案部门申请备案。
3.0.14 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责任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4监督工作档案4.0.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是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证明文件。
4.0.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的将监督工作记录整理归档。
4.0.3 监督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资料:4.0.3.1 卷内目录;4.0.3.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4.0.3.3 监督计划或监督工作方案;4.0.3.4 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4.0.3.5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0.3.6 设计文件审查报告;4.0.3.7 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4.0.3.8 桩基、地基基础处理报告;4.0.3.9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4.0.3.10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报告;4.0.3.11 设计、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4.0.3.12 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4.0.3.13 竣工验收监督记录;4.0.3.14 竣工验收报告;4.0.3.15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0.3.16 其他重要监督记录及证明文件。
4.0.4 监督工作档案保存期按工程类别及性质分为短期不少于5年,长期不少于15年。
5 监督工作责任5.0.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对所监督的工程承担监督责任。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0.2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吊销监督资格证书的处分。
5.0.2.1 违反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八不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八不准”其中一条的;5.0.2.2 不按监督职责和监督程序,越权干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正常工作的;5.0.2.3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视而不见,不予通知整改或行政处罚,给工程留下永久性安全隐患和严重质量缺陷的;5.0.2.4 对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行为不予制止,放任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违规行为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5.0.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给予质量监督机构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恶性质量事故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监督机构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