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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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XXXX版)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XXXX版)

1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十分重要。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无误。

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

接下来小编将针对,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版)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版)

(建筑工程质量)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版)1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1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20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运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说明。

1.8 本规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差不多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托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托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样情形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平均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担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锐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依照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03495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03495

1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xxxx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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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前言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可靠、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二、术语和定义1.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指工程土基、岩基等地层。

2.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在规定的荷载条件下各项性能的安全可靠性能。

3.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指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进行的现场测试、实验室试验和数据处理等工作。

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内容和要求1.地基基础的质量检测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规程、标准和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地质勘探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2.应根据工程性质、地质条件、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要求,进行地基基础的现场测试、实验室试验和数据处理。

3.地基基础的现场测试应包括地基承载力试验、地基沉降测量、动力响应试验和土工试验等。

测试结果应实时记录,以作为质量检测和验收的依据。

4.实验室试验应包括土壤和岩石力学性能试验、土工试验和地基基础材料性能试验等,试验应符合规程和标准。

5.数据处理应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应计算出设计所要求的各项地基基础质量参数,并结合现场测量和设计要求,对工程地基基础质量进行评价。

四、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要求1.检测单位应具备与检测任务相应的检测资质,并有合格的技术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2.检测单位应采用符合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检测设备、仪器和试验方法,并通过相应的校准和认证。

3.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并及时记录检测数据。

4.检测单位应及时将试验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做出相应的质量评价和意见,报送相关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五、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管理1.建设工程部门、检测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相互配合,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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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
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
2、 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 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4、 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
求,
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实施监
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事故)鉴定的监督
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
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
定能力证书》。

4、具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相关的技术设备与仪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确认,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坚持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
为准绳,做到依据充分,判断准确。

第三章鉴定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需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
4、取得经《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第十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质量事故鉴定任务。

第十一条鉴定人员调出或退出原单位,须向原单位交回《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鉴定能力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客观的态度、坚持秉公办事、遵章守纪。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单位(人)的具体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2、初始调查: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具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相关技术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

收集调查和分析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基本建设手续、工
程地勘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等),并进行现场查勘。

3、查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状时,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设计问题(涉及地基基础及
主体结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组织有
承担设计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出具相应设计审查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鉴定报告的附件。

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时,如确认需要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时,可委托检
测机构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

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持有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按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鉴定评价意见:对调查、查勘、审查、检测的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确定
其质量状况及危险程度等级,并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鉴定依据;
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现状或具体情况;
4、产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
5、鉴定结论及建议。

鉴定报告应有鉴定人员签名及能力证书编号,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鉴定机构对出具
的鉴定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纠纷,可先行协商解决或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提起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鉴定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
资料,以作为鉴定判断的依据,提供单位(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委托单位(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鉴定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以及因过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核销其鉴定能力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一条本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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