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制度变迁的特殊性与优化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现状的研究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现状的研究【摘要】本文旨在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现状。
引言部分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正文包括国家扶贫政策的演变、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政策的特点、精准扶贫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结论部分总结了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政策的现状,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并提出了研究的局限性及未来研究的建议。
通过全面的研究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情况,为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政策实施、国家扶贫政策、特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总结、未来发展、局限性、研究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现在,请允许我为您提供相关内容: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经济差距。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等原因,致使贫困问题在这些地区更加突出。
针对这一情况,中国政府连续多年出台了一系列扶贫政策,致力于消除贫困,促进各族群众共同富裕。
近年来,精准扶贫政策不断深化,成为扶贫工作的主要方向。
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存在着一些独特的挑战和困难。
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宗教、语言等因素,使得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需要更多的细致考量和深入研究。
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现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目前的扶贫情况,发现问题所在,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制定更加有效的扶贫政策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的重点扶贫对象之一,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文化背景,使得扶贫工作在这些地区更具挑战性。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对于减少贫困、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可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摆脱贫困的困扰,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通过有针对性的帮助,可以让贫困人口真正受益,不再面临长期贫困的困扰,从而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困境与对策探索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困境与对策探索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是贫困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之一。
针对这一现实情况,中国政府实施了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政策,旨在解决这些地区的贫困问题。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与对策进行探索。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地理环境复杂、山高原广,基础设施薄弱,造成了交通不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这给精准扶贫工作带来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其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通过修建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提高交通运输网络的覆盖率,缩小城乡间的交通隔离。
其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移动互联网网络覆盖,提高信息传递与共享的效率,增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了解,为扶贫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其三,加强电力供应。
少数民族地区多为山区或边远地区,电力供应不稳定。
政府可以加强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稳定的电力供应,为精准扶贫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对象较为分散,且贫困户之间差异较大。
这就给扶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复杂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其一,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扶贫。
根据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区域、环境和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扶贫政策,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其二,注重因户施策。
通过对贫困户的家庭情况、发展潜力等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出针对性的扶贫措施,确保帮助贫困户脱贫。
其三,提供多元化的扶贫服务。
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分布不均,政府可以鼓励农民参与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等产业,提供多样化的扶贫服务,提高贫困户的收入。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和传统习俗的存在,很多贫困户存在依赖心态,缺乏自我发展的动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其一,开展职业培训。
通过对贫困户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增强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其二,加强教育支持。
提供教育资源,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条件,鼓励贫困户接受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增强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困境与对策探索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困境与对策探索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的重点扶贫对象之一,精准扶贫工作在这些地区尤为重要。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精准扶贫工作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不断探索新的对策。
一、困境1.文化隔阂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和语言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这导致扶贫工作难以开展。
由于语言沟通障碍,很多政策和项目无法有效传达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手中,导致扶贫工作的成效不尽如人意。
2.地理条件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很多地方都是偏远山区,交通条件差,给扶贫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运输不便导致一些生活物资和扶贫资金无法及时到达,阻碍了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
3.信仰和价值观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和价值观念与中原地区有很大的差异,这也给扶贫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有些宗教信仰甚至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相悖,导致一些扶贫项目难以入户,反而遭到群众的抵制。
4.教育和培训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缺乏技能和知识的人才储备,这也阻碍了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途径。
二、对策探索1.文化融合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隔阂问题,可以采取文化融合的方式,通过举办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和融合,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从而更好地将扶贫政策传达到少数民族地区。
2.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等设施,打通山区交通要道,提高基础设施水平,为扶贫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条件。
3.灵活的扶贫政策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扶贫政策进行灵活调整和优化,采取不同于汉族地区的扶贫措施,提高扶贫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效果。
4.宗教和价值观的尊重尊重和包容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和价值观,充分调动当地群众的参与和积极性,使扶贫项目更符合当地群众的特点和需求。
5.教育和培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当地群众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增加他们的专业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脱贫致富。
少数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工作面临着种种困难,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新的对策和方法。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困境与对策探索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困境与对策探索随着“精准扶贫”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的贫困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从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现状入手,分析困境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对策。
在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资金依然偏少,扶贫措施推行缓慢,致使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缓慢。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15个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发生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薄弱,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开发利用资源相对不足,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医疗设施建设不完善等问题比较突出,成为了制约他们脱贫的主要原因。
在政策的推行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作为少数民族地区,他们所需的政策和措施具备一定的专业性。
但是,目前出现了“一刀切”的现象,政策实际效果并不显著。
此外,政策的制定人员所获得的信息来自于第一手资料。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由于缺乏有效途径,信息的缺乏和不完善也成为了阻碍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的困难之一。
二、困境的原因分析接着,我们分析一下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存在的困境。
1.信息不完整。
“贫困”这个概念在城市和农村已经非常明确,但是,在较为偏远的少数民族村庄中,“贫困”的概念依然非常模糊。
此外,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多样性,文化传统中关于“贫困”概念的认知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此情况下,信息共享的难度,也就随之而来。
2.文化差异与非智力因素影响的不充分考虑。
在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就是“文化差异”。
由于文化传统和人们的生活习惯的不同,多数扶贫措施在这些地区难以推广。
而且,这些地区的扶贫工作还受到非智力因素的影响,如地理环境、气候、疾病等,多数问题并不一定通过经济扶贫解决。
3.途径的不够定制。
“精准扶贫”战略做到了以“点带面”的效果,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中,由于弱势群体数量众多,贫困原因也多种多样。
各类弱势群体行业背景的不同,需要有不同的扶贫方案。
但是,在政策制定和资金分配中,扶贫的途径往往缺乏个性化和定制化,满足不了弱势群体的需求,扶贫工作的效率不够高。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的成效分析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的成效分析贫困地区是我国现代化的最大障碍之一,其中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尤为突出。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实行了精准扶贫政策,其中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更是得到了特别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的成效。
一、少数民族贫困现状少数民族贫困问题实属严峻。
首先,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较小但贫困人口比例较高。
据中央民族工作委员会、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贫困地区绝对贫困人口中,少数民族占比高达43.7%。
其次,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间差距巨大,经济发展滞后是主要原因。
同时,由于地理位置、民族文化、语言障碍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度更加严重,甚至有部分民族贫困人口无法有效融入主流社会,社会融合度低,使得贫困问题更加尖锐。
二、精准扶贫政策的实践针对少数民族贫困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精准扶贫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道路、学校、诊所等;推动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科技创新;加强教育工作,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善学前教育、农村义务教育等。
此外,还制订了具体的扶贫标准和实施路线图等,以确保政策实施符合科学、规范、系统的要求。
通过全力推行精准扶贫政策,我国政府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效。
首先,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数量持续下降。
截至2019年底,全国所有贫困人口已经实现脱贫,贫困发生率降至0。
其次,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不少少数民族地区已经摆脱贫困,经济水平迅速提升。
同时,精准扶贫政策也取得了诸多社会稳定方面的成效,如:减少急需治理的社会危机事件发生的情况,增加了公民的自由和幸福感。
然而,应该看到精准扶贫仍有存在的难点和困难。
仍有一些政策难以落地,政策宣传也不足到位导致黑户的局面存在若干。
同时,少数民族地区大面积人口过多过少导致部分农民在政府分配俄措施和经济补贴中存在严重不公等情况。
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对政策进行深入研究,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人员调查和宣传政策,从而更好地实现设定的政策效果。
扶贫与少数民族促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发展

扶贫与少数民族促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发展贫困地区是指相对集中地区经济条件较为落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地区。
在贫困地区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较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一直是我国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扶贫与少数民族的发展紧密相连,通过扶贫政策和相关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扶贫与少数民族促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发展的相关问题。
一、扶贫政策与少数民族1. 扶贫政策的意义扶贫政策是国家针对贫困地区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解决贫困地区的经济困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扶贫政策的实施可以帮助少数民族人民脱贫致富,改善社会发展状况。
2. 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地区相比,存在一些独特的发展问题。
其中包括经济基础薄弱、交通条件落后、教育医疗资源匮乏等方面的差距。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扶贫政策,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
二、扶贫与教育事业教育是人才培养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对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而言同样重要。
通过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教育的投入,可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文化素质,增强他们的竞争力。
1. 提高教育资金投入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需要增加相应的教育资金投入。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学校建设、教育设施改善以及教师培训等方面,从而提高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
2.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对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国家需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培养和支持,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三、扶贫与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
通过培育壮大贫困地区的产业,可以提供就业机会,改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状况。
1. 发展特色产业每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资源和优势,可以根据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选择发展适合的特色产业。
比如,山区地区可以发展旅游业,以山水风光为依托,吸引游客增加收入。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困境与对策探索

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困境与对策探索近年来,我国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困境与问题。
本文将探讨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困境,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对策。
一、困境分析1.地理环境复杂:少数民族地区往往地理环境复杂,交通条件艰苦,交通网络不发达,给精准扶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比如在山区、边疆地区,交通条件差导致资源无法充分利用,给脱贫工作带来了障碍。
2.文化传统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与汉族地区存在较大差异,这对于实施扶贫工作来说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比如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重男轻女观念根深蒂固,限制了女性的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能力。
3.经济基础薄弱: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产业结构单一,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支撑。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等因素,其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差,脱贫工作难度较大。
4.信息不对称:少数民族地区的信息不对称也给扶贫工作带来了困难。
由于交通、教育等因素的限制,许多贫困户获得信息的渠道较为有限,对于政策的了解不足,导致扶贫工作的精准性受到影响。
二、对策探索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不便等问题,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包括在交通、水利、电力等方面进行投资,提升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地区交通条件,减少贫困户的交通成本,便于资源的开发和产业的发展。
2.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在实施扶贫工作中要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
通过文化教育和宣传,让少数民族群众产生参与扶贫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他们的脱贫能力。
3.推进产业发展: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针对地区的产业特点和资源优势,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适当的特色产业,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收入。
4.加强信息宣传: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信息化建设来解决。
通过建立农村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心、开展信息培训等措施,提升贫困户获取信息的能力,增加政策传达的准确性和精准度。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之特点变化与政策调整

伴 随着 中 国反 贫 困的 进 程 加快 , 国大 部 分 我 地 区的贫 困状 况 得 到 极 大 的改 善 , 特别 是 西 北 少 数 民族 地 区 , 因为 发展 的原 初起 点低 , 又在 反贫 困 进 程 中受到各 种 民族 地 区发 展 政 策 的 扶持 , 贫 反 困的效果 尤 为 明显 。但 是 进入 新 世 纪 以来 , 体 整
Ab t a t Aln t h r g e so h n n ip v r y i s r a ,h o e t a e i r v d sg i c n l , s e i l sr c : o g wih t e p o r s fC i a Sa t o e t mo ta e s t e p v r yh v — n mp o e i n f a ty e p cal i y i n r y a e s b c u e o h O s a tn o n , h rg n ld v l p n n p v ry b a i u t n c a e s i h n mi o i r a , e a s f t e l W t ri g p i t t e o i i a e e o me t i o e t y v r s e h i r a n t e t o p o e s o h e eo me tp l y s p o t e p ca l h fe to o e t . t i h e c n u y t e o e a le o o c r c s ft e d v l p n o i u p r , s e ily t e e f c fp v r y Bu n t e n w e t r , h v r l c n mi c a d s ca e eo me th s c a g d g e t e p cal n rt r a n n r h s n i o e t c in a e r d c in n o ild v l p n a h n e r a l y, s e i l mi o i a e s i o t we t a t p v ry a t s f c d p o u to y y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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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制度变迁的特殊性与优化摘要:在我国扶贫开发体系的形成过程中,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区域特殊性,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制度变迁相对迟缓,而且政府在扶贫中的作用比其他贫困地区更强,加上扶贫委托代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其扶贫效率较低;同时,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制度的变迁多为强制性变迁,没有经过从诱致性变迁到强制性变迁的转变过程,而且正式制度的变迁与其非正式制度存在较大摩擦,使得扶贫制度变迁的适用性较低。
应加快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制度的变迁速度;引导与鼓励诱致性制度变迁,增强制度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结合;优化扶贫开发委托代理制度,实现“权责利”统一,提高扶贫效率。
关键词: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依赖;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扶贫开发;委托代理制度;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贫困农户中图分类号:f127.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1-0054-05一、我国扶贫开发体系形成与制度路径依赖从我国整个扶贫制度的变迁过程来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特点和关注焦点。
救济式扶贫阶段是政府唱独角戏,开发式扶贫阶段中企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市场功能得到重视,参与式扶贫阶段和多元化扶贫阶段中借鉴国际经验和调动农户参与积极性则成为了重点(张巍,2008)。
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一直都是沿用以政府力量为核心的扶贫体系,几乎所有的扶贫行为都与政府有关。
从制度角度解释,我国扶贫开发体系既存在制度变迁又存在制度的路径依赖,而且往往制度的变迁是以制度依赖为前提的。
所谓制度依赖就是指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史漫飞等,2002)。
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农村实施人民公社制度。
在人民公社制度下,产权是一种共有产权形式,农民在名义上是集体经济的主人。
因此,一旦农民生存出现问题,理所当然的应由政府提供帮助和救济。
这就是我国以政府为核心的扶贫体系产生的制度根源,以后的制度变迁都是在此基础上演变的。
对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而言,由于其在地理位置、生态环境、人口结构、宗教信仰、经济基础等方面与其他贫困地区有所不同,因而在扶贫制度变迁方面就与其他地区有所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扶贫制度变迁的速度、程度以及政府地位等方面。
几乎所有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村的制度变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停滞,一些必要的制度设置,如财产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缺失。
还有,与其他贫困地区逐步让位于社会扶贫力量不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政府的控制力进一步提高,很多少数民族贫困农民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的品种、数量生产农产品,并由政府负责销售,计划经济色彩浓厚。
可见,制度依赖直接影响到新制度的安排能力,原有制度迟迟不能退出舞台,制度创新又裹足不前,新旧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制度摩擦,最终损害了扶贫效率。
因此,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制度变迁缓慢,制度的路径依赖非常明显,而且政府的力量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加强,有别于其他贫困地区的制度变迁过程。
二、委托代理制度与政府失效在以政府为核心的我国扶贫开发体系的形成演变过程中,委托代理制度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制度形式,由此在不同的扶贫主体之间存在显著的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既存在于与横向的不同扶贫部门之间,如发改委、农业部、财政部之间,又存在于纵向的扶贫体系之中,如中央、省、贫困县、贫困村之间。
介于我国扶贫开发的政府特性,系统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存在多个委托人,且委托人都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重叠,即出现了政策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实施者的情况。
刘林: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制度变迁的特殊性与优化从公共选择学派的利益集团理论考察我国扶贫开发体系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认为每个扶贫主体也都符合“经济人理性”假设,都有在既定框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不同的扶贫主体以及其各自内部的不同机构构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间具备博弈的动机。
无行为主体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利益集团的存在势必会对扶贫开发进程产生影响。
如果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适当的满足,将会对扶贫开发工作带来最少三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扶贫资金的漏出,二是协商成本的存在,三是监控的失效。
如果这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发挥到一定程度将最终导致政府扶贫职能失效。
下面笔者以无偿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来说明这个问题。
在中央政府一级,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存在财政部、发改委等多个委托人,每个委托人又都具备一定的决策权。
不同部门间利益取向的不同将最终导致决策矛盾,而且这种摩擦将通过行政级别传递给委托人的代理人,也就是各委托人的下级部门,摩擦的存在和解决都将意味着扶贫效率的降低。
此外,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的同时还要履行扶贫资金的传递职责,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这就导致对代理人表现的评估变成了自我评价。
在存在自身利益诉求的情况下,这种监督形式很难有效。
可见,纵向一体化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监督基本变成了一种内部事务,而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和职能的考虑往往对监督采取消极态度,这无形中就加大了监督成本,甚至导致监控失效。
在贫困地区政府一级,财政扶贫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传递到下级相关部门(如省级扶贫办、省级发改委等),由这些部门共同协商使用。
首先,从代理人激励角度来看,作为代理人的下级部门行政职责并不仅限于扶贫开发,其存在多项职能的激励约束,尤其是将扶贫资金投入到见效快、收益高的领域比投入到贫困地区或者贫困农户中更能激发地方施政者的积极性,很容易出现扶贫资金被挪用和漏出现象。
其次,除中央政府确定的专项任务以外,各部门对扶贫资金都具有相当的控制力,他们都会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去安排扶贫资金的使用,统一协商实际上变成了多方利益妥协的产物,这种内耗势必会影响扶贫效率;而且下级代理人同样可以通过纵向关系向上传递信息,影响决策者的政策制定,由部门间利益冲突造成的效率损失将会直接表现出来。
再次,负责监督的部门同样也是政府部门,与扶贫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有些扶贫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甚至会对监督部门有所节制,比如财政部门掌握着对监督部门的工作经费划拨。
正是由于监督部门和扶贫资金的使用部门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监督的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监督也变成了部门间妥协的产物。
而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除了需要应对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一般问题以外,还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现实问题。
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特殊性,具有明显政治意图的扶贫项目在这些地区就会非常普遍,往往都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制定扶贫计划和扶贫目标,而贫困地区对扶贫资金等扶贫资源的直接控制力则相对较低,这就会造成地方政府扶贫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够等问题,还会出现由于中央对地方不够了解而导致制定的扶贫计划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等情况。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由于其特殊地位,可以争取到比其他贫困地区更优惠的扶贫政策和更多的扶贫资金,但是由于自身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纠偏和调控,使监督信息既不能上传也不能下达,造成扶贫开发机制运行中各系统脱节,扶贫资金的漏出和被挪用现象出现的概率通常高于其他地区,严重影响了扶贫效率。
所有这些问题我们仅是从部门角度去分析,还没有考虑个人因素的影响。
如果考虑个人理性,则由委托代理关系所造成的政府扶贫失效的问题将更加复杂。
正是由于以政府为核心的扶贫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扶贫机构的作用才更加引起我们的重视,尤其是其在弥补扶贫效率损失方面的贡献。
三、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适用性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调研过程中了解到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很多靠放牧为生的少数民族不愿意住进政府提供的安居房里;另一种情况是每年十元钱的农村社保,很多人不愿意缴纳,他们的回答是:“我给你十元钱,你给我什么啊?”从这两种情况来看,某些制度安排和政策的设计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施存在困难。
这就有一个疑问,为什么制度是好的、政策是好的,但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却经常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阻力?为什么其他地区,尤其是发达的东部省份这种情况很少出现?从制度演变角度来分析,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制度变迁多是强制性变迁,而东部省份则较好地结合了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很容易造成制度设置在地方不适用的情况,从而招致矛盾产生。
由自然演进产生的制度变迁为诱致性变迁,而属于设计演进的则是强制性变迁,只有当两者较好地结合时,才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和实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诺斯,1994)。
计划经济时期,在僵化的体制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在制度安排上没有什么区别。
改革开放后,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新制度的建立,中央对地方采取了一系列放权让利的举措,各省在行动和意识上得到了一定的独立,地方政府都有寻求潜在制度收益的动机。
东部省份凭借其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地理位置,率先取得先机,很多诱致性制度变迁在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后转化为强制性变迁。
东部正是利用先期建立的制度优势,取得了率先发展的机会。
相比于其他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同样肩负起了执行者的职责,但更多的意识来源于中央决策层。
时至今日,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若想通过相同的方式崛起必须依靠制度的不断创新,从而抓住新制度建立所带来的契机(金雪军等,2001)。
但是,这种制度的创新和变迁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多表现为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并没有经过从诱致性到强制性转变的过程,造成很多制度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难以展开。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危害不仅在于其造成现实经济效率的损失,并且还在于其对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抑制。
由于制度与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作用,强制性制度变迁势必将产生挤出效应,通过对意识形态的抑制进而抑制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在长期滞后于意识形态的情况下,会抑制意识形态向降低交易成本方向改善,甚至二者之间陷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林毅夫,2002)。
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际情况看,这些地区基层组织落后,乡村扶贫专员等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对政策的领悟能力偏低,组织实施不力;村民的学习能力也较低,自我发展能力非常欠缺,觉悟和意识较落后,制度很难得到目标对象的认可;同时,自上而下的制度传承环节多,信息不畅,程序复杂,各级政府处于自身利益考虑还存在制度的逆向选择等问题。
因此,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很难发生,从而制度安排多来源于上级意识,形式上多是东部制度的简单嫁接和转移,而非本地农民在生产实践中自发创造的。
但是,这种被动的制度安排很难适用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所有情况。
由于机械地照搬硬套所带来的地方不适应现象非常普遍,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偏差最终导致制度效力的渗漏多、时滞长、效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