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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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9-07-13【实施日期】2009-08-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等专业工程、室外环境工程,以及城市道桥、隧道、路灯照明、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环卫、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任务,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招标投标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逐步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实行数据共享、智慧监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推进建设工程高品质建设。

第十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的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责任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生产,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文明施工工作绩效纳入全市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智慧化。

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时间:2011-02-24 [ 大中小]浏览次数: 58 [ 打印] [ 关闭] [ 收藏]《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城管、环保、住保房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对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文明施工设施,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公正性,保障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招标公告;2.公正、透明、公开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招标活动,杜绝非法、不公正、不透明的行为;3.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及时回答疑问,明确投标要求,保证公平、公正、公开;4.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5.依据招标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定金和工程款项,保证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在招标截止前,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2.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不得擅自修改、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签署保证书,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如有质询或疑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但不得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5.如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中标人逾期不签署合同或未履行约定义务,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返还定金。

四、中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交付验收;2.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招标人的款项,若逾期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4.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2.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保证金和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3.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通过国家或地方级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锡政办发[2010]224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设局2010年7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指示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整合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目的通过对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的整合,形成“管理有序、资源共享、规范运行、便捷服务”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增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的服务功能,强化政府及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监管,促进有形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建立统一市场通过整合,将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的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全部归并到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将交通、水利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建立市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和交易管理平台。

(二)规范市场运作坚持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统一操作平台、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监管程序、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运作方式”,实现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统一规范运行。

(三)提升服务效能为便于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通过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在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分别设立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点,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建市〔2019〕27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建市〔2019〕27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建市〔2019〕27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事后监管力度,2019年10月至11月,市住建局按照《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人员库”抽取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检查项目本次抽查的范围为无锡市级、滨湖区、惠山区、新吴区及江阴市,抽查的项目为自2019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公开招标的39个标段,包含施工、设计、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标段招标。

(二)检查内容检查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抽查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人的履约行为(包括民工工资支付履约情况)、投标人的市场行为以及评标专家的行为等。

二、存在问题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能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精神,但是部分被检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中标人的履约行为中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存在的共性问题1、招标人对中标人的合同履约管理缺位,未能对中标人承诺加强管理,未督促中标人落实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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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常进行
第二管理机构与职
第六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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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工程项目评标定标办法,自主选定中标方案、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审计部门初审通过,并有财政、银行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和专款专用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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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否决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公正的定标结果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批准招标投标的结果
(八)处罚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督中标合同的签订,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八市、市(县)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招标代理单位、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
第七市、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致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具备
第十一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一)按照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或委托招标
(二)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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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实施日期1996-05-1【颁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令2
第一总
第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以招标的方式,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单位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的招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事宜
第三招
第九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不具备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组织招标的建设单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内容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单位,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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