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竞争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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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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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 形成与发展1884年《巴黎公约》生效,1900布鲁塞尔修订本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民待遇员额扩大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第一次在公约中规定了国际经济交往中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1911华盛顿续订本,对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和方法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履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义务,并讲这一规定载入公约1925海牙修订本明确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同时要求成员国向其他成员国国民提供不正当竞争救济,并将此载入公约。

1934伦敦修订本和1958里斯本修订本进一步补充了不正当竞争的实例。

现行的为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本2.巴黎公约中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以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为宗旨;充分体现了对各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并重;主要调整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不涉及限制竞争和垄断。

3.巴黎公约中竞争法的基本内容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规定了表现方式和制裁措施,规定了一般救济程序。

二、欧盟竞争法1. 主要内容《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中有关竞争法的规定,罗马条约中,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所进行的竞争立法,执法机构执行竞争法的决定与判例。

2. 特点以保护欧共体共同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主旨,将企业作为重要的法律主体,实行域内域外双重效力原则,侧重于对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

3.欧盟竞争法规制的反竞争行为限制性商业做法,滥用优势地位,企业合并,破坏竞争的国家援助。

4. 欧盟的竞争法机构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

三、WTO中的竞争法1.WTO所确定的竞争原则与规则三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关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特有的竞争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特有的竞争规则;《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解决竞争纠纷的程序性规则。

2.WTO中竞争法的特点以培育和引导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为主旨,将国家和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为重要的规范对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并举。

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竞争法是一种经济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竞争法涵盖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防止垄断行为、禁止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本文将介绍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和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竞争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垄断是指某个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经营者存在的状况,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可以操纵市场价格,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为了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行为,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垄断协议等。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禁止限制竞争的行为竞争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禁止限制竞争的行为,旨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价格垄断是指企业利用其市场影响力,通过提高价格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垄断协议是指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如价格联合行动、分割市场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竞争法对这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禁止,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三、监管与处罚为了保障竞争法规定的执行,法律规定了竞争行为的监管机构,并给予监管机构权力对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监管机构可以对违反竞争法的企业进行调查、罚款等处罚措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监管机构的设立和有效运行对于竞争法的实施至关重要,只有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才能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国际竞争法合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竞争法合作也日益重要。

各国竞争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加强对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监管,促进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各国竞争法机构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国垄断行为,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竞争法相关知识

竞争法相关知识

竞争法相关知识竞争法是一门研究市场竞争与竞争行为的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自由和有效运行。

在竞争法的框架下,企业被要求在竞争中遵守一系列规则和行为准则,以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和禁止垄断行为。

公平竞争是指在没有不正当限制的情况下,企业之间可以自由竞争,决定产品价格和质量等相关因素。

垄断行为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段利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生存。

为了维护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竞争法对一些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和限制。

例如,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垄断、串通投标、反竞争协议等都被认定为不公平竞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环境,还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在竞争法的实施中,主管部门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来监督和管理市场竞争。

例如,建立市场监管机构,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推动合并审查等。

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竞争法还鼓励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

通过促进企业的竞争,扩大企业的选择,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和效率,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竞争法的实施可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在国际竞争法领域,各国还进行了一些合作和协调。

例如,制定了一些国际竞争规则和协定,以避免各国之间的竞争冲突和限制贸易自由化的行为。

同时,各国也可以通过国际合作来分享经验和信息,提高竞争法的实施效果。

竞争法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领域,其实施和应用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如何界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判断市场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另一方面,如何协调国内法和国际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也是困扰竞争法界的一些难题。

总的来说,竞争法是一门关注市场竞争和竞争行为的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自由和有效运行。

竞争法对一些不公平竞争和垄断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和限制,并通过一系列措施来监督和管理市场竞争。

国际竞争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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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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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性商业行为 (垄断)
及具体内容
竞争法管辖冲突 的解决
主要内容
反托拉斯法的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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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商业行为 的立法管制
2
发达国家 反托拉斯法的 域外适用及依据
限制性商业行为 及具体表现
主要问题
美国反托拉斯 法的主要内容 实践中确立的
重要原则
中国《反垄断法》 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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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主要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1、贸易活动中的卡特尔 横向卡特尔: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各类企业之间的协
议或其他安排; 纵向卡特尔: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协议或
其他安排。 现在私人世界性的卡特尔在减少,但跨国公司仍在采
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具体表现形式: 固定价格:为了避免价格竞争而实施的串通报价或强
迫定价行为; 市场分割(瓜分市场):通过协议安排特定的销售范
围; 限制产量和销量; 联合抵制:通过协议对交易对方实施的一种拒绝交易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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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做法 不对等的技术回授 不对技术效力表示异议 限制对所转让的技术进行研究和改进 对技术人员的使用进行限制 工业产权期满后的限制 搭卖未获专利权或不需要的技术 独家经营限制(限制受让方销售、代理、制造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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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共体的竞争法
主要反映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第85、 86条。
(1)禁止限制竞争协议
禁止某些与市场不相容的、会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以 及旨在阻碍或妨碍共同体市场内部的竞争的限制做法, 凡属于以上禁止范围的协议均无效。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欧共体内企业滥用足以影响成员间贸易的优势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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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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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条件为奖励手段,推销商 品或服务的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 (1)限购排挤行为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
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降价排挤行为(价格岐视行为) 经营者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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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合并、兼并竞争对手 合并对于企业有重要意义,但合并又与垄断联系。即
使企业集中,减少企业竞争,影响有效竞争。 6、滥用市场优势 滥用市场优势:在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不适当
或过分地动用其优势地位,在一定领域内实质性地损 害竞争的行为。
行为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准独占、突出 的市场地位和寡头分占等样态。
适用范围: 行为:垄断行为
适用例外 知识产权; 特定生产者(农业生产
地域:境内垄断行为; 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
境外垄断行为但对境 产品生产、加工、销售、
内产生影响的行为。
运输、储存活动中实施 的联合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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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行政垄断
规制的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 经营者集中
二、中国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实施);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 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施行。)

法律的竞争与竞争法

法律的竞争与竞争法

法律的竞争与竞争法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特征,也是推动社会发展与经济繁荣的关键因素。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法律作为维护竞争秩序的保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竞争法作为法律的重要分支,旨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竞争法的介绍和分析,探讨法律的竞争与竞争法的关系。

一、竞争法的概念和意义竞争法是一门研究经济领域中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学科,是一套涉及法律规范、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

其核心目标是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同时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的意义在于促进市场自由化和公平竞争,推动企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它通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

竞争法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有效平衡市场格局和社会福利。

二、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监管措施等。

其中,反垄断是竞争法的核心和重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是竞争法的另一重要内容,旨在规范企业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竞争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公正审慎和消费者利益至上。

公平竞争原则是竞争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市场参与者在竞争中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市场交易、竞争信息应该及时公开,确保市场信息对所有参与者公平透明。

公正审慎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公正、公开、客观,并对各方利益做出合理权衡。

消费者利益至上原则要求竞争法的执行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法律的竞争与竞争法的关系法律本身也存在竞争的现象,不同地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和竞争。

在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的竞争日益突出,国家间在立法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异,通过竞争法的规制,促使各国法律通过合作与协调实现一定的标准化和协同发展。

竞争法对于法律的竞争具有规制和引导的作用。

竞争法基本知识

竞争法基本知识

竞争法基本知识竞争法是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重点介绍竞争法的基本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竞争法。

一、竞争法的定义竞争法是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制定的一套专门法律规范。

它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

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竞争法的实施和应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竞争法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中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竞争。

2. 垄断禁止原则:竞争法严格禁止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3. 效率原则:竞争法追求经济效率的最大化,鼓励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4. 公共利益原则:竞争法兼顾公众利益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反垄断法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防止市场主体之间的欺诈、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是指对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联营等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

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产生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渐过渡到市场经济体系,竞争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竞争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增强企业的创新性和活力,并提升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但竞争也可能产生不良的影响,例如垄断、寡头垄断、价格歧视等不合理行为,这些都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于是,各国不断修订和完善竞争法,通过相关法律控制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1.竞争法的发展历程竞争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腊开始实施禁止垄断行为的法律,以确保市场竞争。

但现代的竞争法发展起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和欧洲。

在美国,谢尔曼反垄断法于1890年颁布实施,成为世界上最早的电讯法之一。

这一法律旨在禁止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认为这些行为会限制竞争、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在欧洲,德国于1957年颁布第一部竞争法,意大利和法国也分别于1962年和1966年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颁布了竞争法。

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法组织包括联合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

2.竞争法的主要内容竞争法包括了广泛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限制和相关责任。

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竞争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在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几个企业掌握了绝对的市场份额,从而可以控制价格、减少生产进程、限制竞争等行为。

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鼓励多种经营形式在同一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企业拥有实际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可能滥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提高价格等不合理行为。

竞争法规定了如何定义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利用其进行不合理行为。

(3)禁止勾结和协议限制竞争。

企业之间的勾结和协议往往会导致价格垄断和限制竞争。

竞争法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对违反的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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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并、兼并竞争对手、滥用市场优势
合并、兼并学者认为有区别,但在实践中并无 严格的法律界定。
合并对于企业有重要意义,但合并又与垄断联 系:使企业集中、减少企业竞争影响有效竞争。
第二节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管制
一、发达国家的立法管制 1、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一般性规定: 《谢尔曼法》(1890颁布):禁止任何有组
第九章 国际竞争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垄断)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具体内容 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立法管制 三、反托拉斯法的法律适用 四、竞争法管辖冲突的解决 主要问题: 一、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具体表现
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实践中确立 的重要原则
三、欧洲罗马条约85、86条的主要内容 四、发展中国家限制性商业行为立法的现状与
织的反竞争做法、禁止垄断和控制市场。 《克莱顿法》(1914年颁布经过多次修改)
管制兼并的武器。对反竞争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 定:价格歧视、独家交易、搭卖安排、兼并及兼 任董事。 《联邦委员会法》(1919年制定,后经两次主 要修改):主要是程序法,但在实体方面规定了 影响商业活动的不正当竞争方法以及不正当或欺 骗行为特别是禁止不广告正真实广告。
英国: 主要以1973年《公平贸易法》、1976年《限制性商业
行为法》为核心的系列单行法组成。 限制的行为: 垄断情势:一家公司或一项行动的两家公司以阻碍或
限制竞争的方式,提供或购买占市场25%的商品或服 务,就可能存在垄断情势。 限制性商业行为:对价格、条件、数量、人员或领域 的限制性行为。 日本: 将限制竞争行为与禁止不正当行为分别立法。主要有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欺骗销售行为)、《不 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制止使用赠品或贬 低他人商品质量的行为)、《禁止私有垄断和确保公 正交易的法律》
实践中确立的重要原则:
合理规则:虽然有某些行为含有一些限制性条件,但 尚未超出商业上认为合理的限制则不构成违法。即对 于一些模糊的行为,必须考虑企业垄断的意图、行使 方式及行为后果后,才能做出判断(体现了美国竞争 法的灵活性)。
本身违法规则:某些行为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法 律对些未规定例外,只要此类行为发生,则无需对其 客观存在因素考虑,即可判定违法(体现了竞争法的 严肃性)。
特点
五、中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及主要内容 六、发达国家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及依据
第一节 国际竞争法概述
——各国市场经济的宪章 一、垄断或限制性商业行为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理解不同,目前大多数国
家认可的权威性(联合国)定义是: 通过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
或以其它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于国际贸易,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以及对这些国家 的经济发展 ,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的企业 行为或协议。 特征: 主体是企业;企业滥用市场优势;方式多样;法 律禁止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后果。
2、欧共体的竞争法
主要反映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 的第85、86条。
第85条:禁止某些与市场不相容的、会影响成 员国之间贸易以及旨在阻碍或妨碍共同体市场 内部的竞争的限制做法,凡属于以上禁止范围 的协议均无效。
第86条:禁止欧共体内企业滥用足以影响成员 间贸易的优势地位。
3、其它发达国家
二、主要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1、贸易活动中的卡特尔 横向卡特尔: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各类企业之间
的协议或其它安排; 纵向卡特尔: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协
议或其它安排。 现在私人世界性的卡特尔在减少,但跨国公司仍
在采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具体表现形式: 固定价格:为了避免价格竞争而实施的串通报价
二、发展中国家的立法管制
(一)总特点
立法处于不发展阶段,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管 制主要通过外国投资法、技术转让法、知识产 权法进行管制;
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国际贸易中损害本国利益的 限制性条款;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主要内容是技 术引进中的限制性条款、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
分为:
掠夺性价格歧视(第一线竞争损害),发生在直接竞争 的企业之间,可以是地区性的,也可以是产品性的。此 类歧视为立法重视。
竞争性价格歧视,有歧视性意图的一般性价格 差异,间接地使买主间受到损害。此类不被立 法所特别重视。
但价格歧视本身不是都违法,各国立法都规定 了不认为是价格歧视的行为。
自由;
出口限制:对产品出口的地域、数量、价格等进行限制;
共同专利引起的限制;
生产能力的限制;
限制商标许可
3、利用转移定价限制竞争(跨国公司常用)
限制数量和出口;使子公司的价格具有竞争力;避税以 提高竞争力。
4、价格歧视
通过价格安排,在不同的地区或对不同的交易对手采用 不同的价格,有选择地打击竞争对手。
或强迫定价行为; 市场分割(瓜分市场):通过协议来安排特定的
销售范围; 限制产量和销量;
联合抵制:企业通过协议对交易对方实施的一种拒绝 交易行为
2、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做法 不对等的技术回授; 不对技术效力表示异议; 限制对所转让的技术进行研究和改进; 对技术人员的使用进行限制; 工业产权期满后的限制; 搭卖未获专利权或不需要的技术; 独家经营限制即限制受让方销售、代理、制造协议的
德国:体现在《反对限制竞争法》(1957年颁 布,后经多次修改)
反对限制竞争的情况是: 卡特尔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具备三个条件即为卡特尔协议:当
事人有共同利益,取得非法利润;合同可能有限 制竞争的效果;合同可能影响市场流通。 滥用优势方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上 占有优势,在市场上没有竞争者。 滥用优势的行为是:为实现非法目的的一致的行; 通过威胁或向他人许诺给予有利的条件以引诱他 人做出非法行为;胁迫其它企业,要求在货物或 其它商业服务的买卖中加入限制性条件;优势企 业或其它企业设置障碍进行歧视性交易;利用优 势引诱他人给予优惠条件;用市场力量造成竞争 者的障碍等。 兼并方面,对于加强市场优势的兼并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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