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指南

一、复审申报条件:

1、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2、申请人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特种设备焊接人员除外);

3、持证期间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作业项目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5、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二、复审申报资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身份证原件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剪去边框);

4、持证期间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5、持证期间连续从事该持证项目工作的证明;

6、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三、复审申报要求:

1、个人复审应携带合格的复审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考试中心进行复审;

2、单位集体统一复审需提交全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复审资料,以及

复审人员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和纸质表格。

四、复审取证要求:

1、个人申报复审后必须凭身份证原件取证;

2、单位集体统一申报复审后凭复审人员汇总表的纸质表格取证。

五、复审特别提示:

1、复审申报资料的全部表单均由考试中心提供不可自行编制或修改;

2、申请人必须对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特种设备焊接项目复审申请人应到相关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复审。

六、复审相关表单: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2、《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连续作业和无违章不良作业记录证明》

3、《复审人员汇总表》

七、 复审申请表填写示意图:

① 填写复审申请人姓名

应与身份证一致 ② 填写申请人北京的

居住地址 ③ 填写二代身份证号 ④ 申请人联系电话 ⑤ 粘贴2寸免冠白底彩照 ⑥ 参考证书信息填写 ⑦ 填写申请人北京就职 单位全称 ⑧ 就职单位办公地址

⑨ 申请人就职单位负责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⑩ 填写与所申请的复审

项目相关的工作简历 ? 申请人签字及申报 日期不可打印

? 应与《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一致。

? 持证期间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证期间从事该持证项目的证明,以及 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的证明:必须填写由考试中心提供的统一格式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和《连续作业和无违章不良作业记录证明》 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非特种设备焊接类作业项目的复审不需要提供体检证明。

? 其它:没有2012年5月以后使用的新版《作业人员证》的申请人,必须再 提供1张与申请表相同的彩照(剪去边框),用于更换新版《作业人员证》。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⑥ ⑧

⑨ ⑩

?

? ? ?

⑥ ⑥

附件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注:“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由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机构出具,“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由领证时(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以上证明属实,本单位愿对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连续作业和无违章不良作业记录证明

以上证明属实,本单位愿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以上证明属实,本人愿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年审规定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 质检特函[2011]62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815764417.html,),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 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是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

(完整word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表格填写样板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办理指南: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2、持证人身份证原件;(需扫描)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4、相片2张(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照); 5、委托书; 6、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专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7、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8、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一年的 证明; 9、医院提供的本年度体检报告(锅炉水处理及焊工项目需提交,其他项目 不需要); 注:下附表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在持所申请复审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期间: 接受特种设备及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安全教育、相应作业项目的专业技术、安全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的培训,共计20学时以上,满足相应项目考核大纲复审要求。 特此证明! 声明: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在持所申请复审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期间: 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发生违章作业等不良行为。 特此证明! 声明: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在持所申请复审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期间: 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未发生超过12个月的间断作业现象。 特此证明! 声明: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现委托江门市特种设备协会向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复审手续。 委托人: (签名并印上指模) 年月日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管理办法(试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的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中心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叉车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心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 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证 第五条取证人员需先在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提交申请表,后由人力资源部与朔州市安监局协调,统一安排人员培训。 第六条参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和熟练操作技能,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件前不得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审

第八条证书的有效期及复审期限。证书有效期为6年;特种人员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成绩合格后,办理复审(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注明的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逾期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复审条件 下列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为复审不合格: 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复审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在证书规定的复审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4、复审须参加复审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三条复审需递交的材料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对以上制度未按照要求参加取证培训或复训的人员,将处以扣罚,第一次不参加取证培训的员工,不得在岗位从事作业。 第十五条无故超过初次领证时间的,未取证的员工,将调离本岗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加入时间:2002-11-6显示次数:528 打印本页投票评论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 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 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 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 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 “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 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 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 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 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 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 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38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它具有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发生事故影响面广的特点。因此,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才能上岗。 1、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1电工; 1.2电:气焊工; 1.3吊车工; 1.4厂内机动车辆(电瓶车、叉车); 1.5压力容器操作工;

1.6剪、冲、压工; 1.7耐压试验工; 1.8电梯工。 2、凡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由作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批、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种的安全培训与实习。特种作业学员在实习期内严禁独立作业。 3、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详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中有关规定。 4、特种作业实习期限: 4.1电工:二年 4.2电、气焊工:半年 4.3吊车工:半年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工种包括:电工、架子工、焊工(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司索工、建筑场内机动车司机(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堆土机等)、桩机操作工(静压桩、三轴搅拉直桩、高压旋喷桩、钻孔桩、成槽机)、龙门吊司机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一)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18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培训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三)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指南 一、复审申报条件: 1、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2、申请人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特种设备焊接人员除外); 3、持证期间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作业项目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5、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二、复审申报资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身份证原件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剪去边框); 4、持证期间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5、持证期间连续从事该持证项目工作的证明; 6、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三、复审申报要求: 1、个人复审应携带合格的复审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考试中心进行复审; 2、单位集体统一复审需提交全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复审资料,以及 复审人员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和纸质表格。 四、复审取证要求: 1、个人申报复审后必须凭身份证原件取证; 2、单位集体统一申报复审后凭复审人员汇总表的纸质表格取证。 五、复审特别提示: 1、复审申报资料的全部表单均由考试中心提供不可自行编制或修改; 2、申请人必须对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特种设备焊接项目复审申请人应到相关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复审。 六、复审相关表单: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2、《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连续作业和无违章不良作业记录证明》 3、《复审人员汇总表》

七、 复审申请表填写示意图: ① 填写复审申请人姓名 应与身份证一致 ② 填写申请人北京的 居住地址 ③ 填写二代身份证号 ④ 申请人联系电话 ⑤ 粘贴2寸免冠白底彩照 ⑥ 参考证书信息填写 ⑦ 填写申请人北京就职 单位全称 ⑧ 就职单位办公地址 ⑨ 申请人就职单位负责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⑩ 填写与所申请的复审 项目相关的工作简历 ? 申请人签字及申报 日期不可打印 ? 应与《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一致。 ? 持证期间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证期间从事该持证项目的证明,以及 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的证明:必须填写由考试中心提供的统一格式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和《连续作业和无违章不良作业记录证明》 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 非特种设备焊接类作业项目的复审不需要提供体检证明。 ? 其它:没有2012年5月以后使用的新版《作业人员证》的申请人,必须再 提供1张与申请表相同的彩照(剪去边框),用于更换新版《作业人员证》。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⑥ ⑧ ⑨ ⑩ ? ? ? ? ⑥ 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复审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复审管理制度 总则: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 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 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 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 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 “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 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 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

操作。 3.2.2 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 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 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 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 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 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20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815764417.html,),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 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是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对《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再转换,也不再将其列入监督检查的内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应以《目录》为准,证书中的项目只以项目代号表示。项目代号和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中规定标注的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级别没有对应关系,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项目也不再按照相关的考核大纲区分作业级别。 四、关于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要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装备、师资等必备的条件和能力,并应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办理指南一、许可项目名称及范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审核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河南省南阳地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的复审。复审发证的范围按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定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豫质监特发[2016]7号)文件公布的作业人员发证范围进行。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1-2013)。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的人员,由本人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也可委托焊工考试机构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提交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从事申请项目工作期间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

造成事故; (四)、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事持证项目有关的更新知识,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作业项目的需要; (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 (七)、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四、申请时应提交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须有《聘用情况》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2-1)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2)(一式两份,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含原证上个人信息);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医院出具的年度的年度体检报告; (六)、申请复审证明表1份(含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证明、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见附件2-3)。 五、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指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 请指南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指南 一、复审申报条件: 1、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2、申请人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特种设备焊接人员除外); 3、持证期间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作业项目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5、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二、复审申报资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身份证原件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剪去边框); 4、持证期间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5、持证期间连续从事该持证项目工作的证明; 6、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三、复审申报要求: 1、个人复审应携带合格的复审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考试中心进行复审; 2、单位集体统一复审需提交全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复审资料,以及 复审人员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和纸质表格。 四、复审取证要求: 1、个人申报复审后必须凭身份证原件取证; 2、单位集体统一申报复审后凭复审人员汇总表的纸质表格取证。 五、复审特别提示: 1、复审申报资料的全部表单均由考试中心提供不可自行编制或修改; 2、申请人必须对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特种设备焊接项目复审申请人应到相关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复审。 六、复审相关表单: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2、《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连续作业和无违章不良作业记录证明》 3、 《复审人员汇总表》 七、 复审申请表填写示意图: ①填写复审申请人姓名 应与身份证一致 ②填写申请人北京的 居住地址 ③填写二代身份证号 ④申请人联系电话 ⑤粘贴2寸免冠白底彩照 ⑥参考证书信息填写 ⑦填写申请人北京就职 单位全称 ⑧就职单位办公地址 ⑨申请人就职单位负责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⑩填写与所申请的复审 项目相关的工作简历 申请人签字及申报 日期不可打印 应与《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一致。 ? 持证期间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证期间从事该持证项目的证明,以及 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的证明:必须填写由考试中心提供的统一格式 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和《连续作业和无违章不良作业记录证明》 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非特种设备焊接类作业项目的复审不需要提供体检证明。 其它:没有2012年5月以后使用的新版《作业人员证》的申请人,必须再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⑥ ⑧ ⑨ ⑩ ⑥ 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附件B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2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操作作业、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十一大工种。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矿每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理论抽考。考试不及格的,到培训学校学习。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到工资科待岗。

考试内容为培训学校下发的《淮北矿业特种作业题库》。 考试时间为每场40分钟,140题,80分及格,90分以上每增加1分奖励50元。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二)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五)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政正职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送训、复查的组织和日常检查工作。

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办事指南

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03-03 更新时间:2016-05-16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工作职责 依法办理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项目。 五、办理条件 1.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 份 数 材料形式备注 1《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2原件 2体检表2原件可使用《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右侧的《体检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3二代身份证2复印件 4毕业证书学历证明2复印件(核对原件) 5二寸白底免冠彩照2原件 注:焊工考试的前期审查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并按考试规则的要求提交资料由广东省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并提交《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 相关表格可下载: 附件:《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查看样式模版:《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模版》 (二)受理

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发给准考证。 (三)考核 1.由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委员会统一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 2.考试合格后,本人凭考试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和办事流程表中所列资料向发证部门办理《作业人员证》 (四)审查发证 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委员会的考试结果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五)公示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将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9006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 理制度 Company's special training personnel safety training review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范围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复审程序 收件(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受理→审批→发证 二、复审证申报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项目(非焊接)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1份,申请人签字)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并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3、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等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4、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6、体检报告(该项只有锅炉水处理复审项目提供,其他非焊接项目无需提供)。复审锅炉水处理项目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本年度矫正视力正常、无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1份。 7、其他(身份证复印件;复审时如果是老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还需提供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二)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1、《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1份)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3、《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5、其他(身份证复印件;复审时如果是老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还需提供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备注:因焊接作业人员复审需要参加考试,为了用户的方便,继续在潍坊路197号受理,原地址不变。 联系电话:839703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 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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