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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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同时下调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一)取消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

其中,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6.12%的0.9倍(即5.51%)。

(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由商业银行法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

(三)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由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四)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五)2005年3月17日(含2005年3月17日)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2005年3月17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
价报告 。
监 测 ,及时 掌握 抵押价值 变化情 况。可 以委托 房地产估 价机
构定 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 时 ,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处置抵押 房地产前 ,应 当委托 房地 产估 价机构进行评估 ,
了解 房地 产 的市 场 价 值 。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 期对 房地 产估价报告进行 抽检 ,
房地产估价师应 当勤勉尽 责 , 了解抵押 房地产的法定优 先
风 险管理指 引> 制定本意见。 , 第二条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 活动。 本 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 估价 , 是指为确定 房地产
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 的款额 , 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 筑工程价款 , 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 估价应 当遵 守独立 、客观 、公正、 合
为 了加强 房地 产抵押 估价 管理 ,防范 房地 产信 贷风 险 , 维 护房地 产抵押 当事 人的合 法权益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现
就 有关 问题 通 知 如 下 :


房 地产管理 部 门要建 立和 完善房 地产估 价机构 、注
册房 地产估 价 师信 用档案 ,完 善商 品房预 售合 同登 记备 案 、 房屋权属登 记等信息 系统 ,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 权属档 案和有关原 始凭证 的查 阅 ,按照 < 市房地 城
对有高估 或低 估等禁 止行为 的房地产要求抵 押 当事人委 托评估 房地产 抵 押价值 ,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房地产抵 押价值 。 三 、房 地产抵押估 价原则 上 由商 业银行 委托 ,但商业 银 行与借款人 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 由委托人承 担。 四 、房 地产估价机 构的选 用 ,由商业银 行 内信贷决 策 以 外的部 门,按 照公正 、公开 、透 明的原则 ,择优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8.31•【文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

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8月31日。

银发〔2007〕359号文件

银发〔2007〕359号文件

银发〔2007〕35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大多数人都会在人生的某个阶段考虑购买自己的住房。

在购房过程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贷款。

对于购房贷款,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细则,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介绍该细则的相关内容及其实施的意义。

一、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概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的,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细则旨在实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明确了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及保存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建立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在发放贷款时建立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信息、审批决策信息、合同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还款信息、逾期信息等。

同时,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更新贷款档案内容。

2.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备份和保存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备份到非金融机构存储设备或者第三方存储服务机构的存储设备上,以保障贷款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住房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档案的保存期限和档案的销毁程序。

3.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查询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的查询和统计,同时在信息查询时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4.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的披露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住房金融机构不得将贷款档案信息在未经客户授权或者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下,住房金融机构可以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披露给相关部门。

三、实施该细则的意义1.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提高住房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是由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欢迎阅读。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顶房产的价格包括水、电、暖、气(电视、电话、宽带)人口关配套费用。

抵顶房产的配套设施应达到甲方对外销售的同等标准。

强化营销意识,积极为客户服务。

2020年是转型的一年,我树立了“营销无小事”的观念,坚持拓展与维护并重,留心客户的需求,留心客户的每一句话,深度挖掘客户价值,顺利完成了总行下达的储蓄存款任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捌、支付密码器申请(□开户/□跨行注册/□更换密钥/□重新指定/□解锁/□停用/□重新启用/□作废/□在本账号下增加密码器)和支付密码账户申请(□新增/□停用/□删除)。

法人代码:主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银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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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2-1
生效日期:2016-2-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
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
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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