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制度后评价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A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督促、监督各分支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评价工作成效,根据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引导各分支机构不断提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想认识,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
(二)科学性原则。
合理设计考评指标,引导各分支机构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大要素投入,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服务,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正性原则。
依据各分支机构实际统筹考虑考核指标,统一考评标准,量化考评指标,增强可操作性和可计量性,确保考评过程和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真实性原则。
考评以真实工作成效为依据,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格问责,通过严格的考评监督,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的工作成果。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本行各分支机构,实施主体为本行消保委员会及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部(简称:消保办)。
第四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采取分支机构自评和总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分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并上报自评结果,总行对自评结果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考评后,最终确定各分支机构考核得分。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应以本办法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持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加强成果运用,切实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
第六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总行对分支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也是总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及等级划分第七条具体考评指标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存在等5大要素,各要素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各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农商银行柜面员工星级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柜面员工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商银行柜面员工管理,提高柜面员工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机构从事柜面服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柜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柜员实行星级管理,星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四条星级管理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动态管理原则。
动态管理包括年度评级和即期调整。
(三)差异化激励原则。
柜员薪酬与星级的高低和业务量水平挂钩,体现多劳多得。
第二章评级指标第五条柜员星级评定包括:岗位资格、业务技能、服务水平、履职情况四项指标。
第六条岗位资格岗位资格是柜员星级评定基础,适用于新进入柜员序列的员工。
通过岗位资格准入考核后,才能获得星级评定资格。
第七条业务技能业务技能考试的目的是检验柜员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分为应知考试和应会考试两项。
(一)应知考试。
考试内容根据农商银行柜面业务种类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流程设置试题,主要包括储蓄业务、账户管理、现金业务、反洗钱、支付结算、贷款业务等。
满分100分。
(二)应会考试。
考试内容为汉字录入、翻打传票、手工点钞、数字录入、机器点钞五项。
满分100分。
技能考试计分标准如下:业务技能考试得分=(应知考试得分×50%+应会考试得分×50%)×45%满分45分。
第八条服务水平服务水平是衡量员工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评价指标,满分45分。
其中,客户有效投诉次数和业务差错将作为减分项对服务水平得分进行扣减。
第九条履职情况履职情况是检验柜员考核期内工作履职情况的指标,满分为10分,根据柜员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评定。
第十条柜员评级总分计算公式为:参评柜员评级总分=业务技能得分(45%)+服务水平得分(45%)+履职情况得分(10%)。
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诚信度诚信度为否定性考核因素。
指员工在柜员级别评定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含考试作弊),将取消评定资格直接降见习柜员,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柜员星级评定。
银行评级管理制度

银行评级管理制度一、概述银行评级是指对银行进行综合评价和等级划分的过程,是金融机构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合理的银行评级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对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为监管机构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公众了解银行的信用状况,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在金融风险管理的框架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其评级管理制度尤为关键。
本文将对银行评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银行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评级管理参考。
二、评级管理制度的建立1.评级管理制度的背景金融机构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环,其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监管机构需要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而评级则是评估金融机构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评级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2.评级管理制度的框架(1)评级管理组织架构评级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一个明确的组织结构支持。
典型的评级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评级委员会、评级管理部门和评级审查部门等。
-评级委员会是评级管理制度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一般由监管机构、银行、评级机构、投资者等相关方组成,负责制定评级政策、审核并批准评级报告等。
-评级管理部门是日常的评级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评级工作,并向评级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评级审查部门是对评级报告进行独立审查和验证的机构,确保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评级管理制度的程序评级管理制度的程序应包括评级标准的制定、评级报告的编制、评级结果的审核和评级结果的公布等环节。
评级标准是评级的基础,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实际情况制定。
评级报告应包括银行的风险状况、经营状况、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评级结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验证后才能对外公布。
(3)评级管理制度的监督评级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公平、公正、公开。
农商银行柜面员工星级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柜面员工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商银行柜面员工管理,提高柜面员工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机构从事柜面服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柜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柜员实行星级管理,星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四条星级管理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动态管理原则。
动态管理包括年度评级和即期调整。
(三)差异化激励原则。
柜员薪酬与星级的高低和业务量水平挂钩,体现多劳多得。
第二章评级指标第五条柜员星级评定包括:岗位资格、业务技能、服务水平、履职情况四项指标。
第六条岗位资格岗位资格是柜员星级评定基础,适用于新进入柜员序列的员工。
通过岗位资格准入考核后,才能获得星级评定资格。
- 1 -第七条业务技能业务技能考试的目的是检验柜员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分为应知考试和应会考试两项。
(一)应知考试。
考试内容根据农商银行柜面业务种类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流程设置试题,主要包括储蓄业务、账户管理、现金业务、反洗钱、支付结算、贷款业务等。
满分100分。
(二)应会考试。
考试内容为汉字录入、翻打传票、手工点钞、数字录入、机器点钞五项。
满分100分。
技能考试计分标准如下:业务技能考试得分=(应知考试得分×50%+应会考试得分×50%)×45%满分45分。
第八条服务水平服务水平是衡量员工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评价指标,满分45分。
其中,客户有效投诉次数和业务差错将作为减分项对服务水平得分进行扣减。
第九条履职情况履职情况是检验柜员考核期内工作履职情况的指标,满分为10分,根据柜员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评定。
第十条柜员评级总分计算公式为:参评柜员评级总分=业务技能得分(45%)+服务水平得分(45%)+履职情况得分(10%)。
- 2 -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诚信度诚信度为否定性考核因素。
指员工在柜员级别评定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含考试作弊),将取消评定资格直接降见习柜员,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柜员星级评定。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管理制度模版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工作管理办法》、“贷款新规”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信贷业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合同执行、经营情况及抵押担保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追踪调查与检查,包括自然人(含农户)贷款、公司类客户的检查。
第三条自然人(含农户)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
本行应在每笔贷款发生后十五日内实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形成贷后首次检查报告(一)生产经营类贷款首次跟踪检查。
在每笔贷款发放后的十五日内重点对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担保情况以及贷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个人消费类贷款(含个人住房、个人购车、助学贷款等,下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首次检查。
重点检查贷款发放后的手续合法合规性,以及信贷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自然人(含农户)贷款的日常检查。
本着实用、高效及风险暴露的原则,根据不同产品、金额、担保方式等维度灵活定制检查频率,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一)生产经营贷款的日常检查1.授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贷款。
实行每季度(季末月20日)检查一次,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和分类认定表。
重点结合借款人的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担保情况、现金流等,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按规定对担保物进行监管和复测保证人信用等级;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健康状况、婚姻变化情况,个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担保物的现状及变现能力、担保人现状及代偿能力有无变化等。
2.授信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
每季度(季末月20日)检查一次,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可不撰写分类工作底稿,但需填制风险分类讨论记录表。
重点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按规定对担保物进行监管和复测保证人信用等级;收集借款人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健康、婚姻变化情况,个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等。
农商银行贷后检查实施细则模版

xx农商银行贷后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xx农商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之后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贷款形态的变化分析,对各级管贷人员操作规范性的事后检查。
它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包括客户检查和信贷业务检查两个方面。
第三条贷后检查遵循职责明确、循环检查、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检查的基本方式第四条贷后检查的基本方式包括日常监控、客户检查、风险分类和总行抽查等。
第五条日常监控。
管贷客户经理可通过查看借款人账户资金往来、电话联系等多种途径进行了解,如发现客户有重大变化,则须上门拜访。
第六条客户检查。
包括首贷检查、常规检查和到期检查,管贷客户经理在检查的同时做好信贷管理系统中“贷后业务管理”的“贷款到期催收”和“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维护。
(一)首贷检查。
客户经理对所管贷款必须在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首贷检查,其中对个人50万元(含)以上、企业3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必须在贷后7个工作日内作跟踪检查,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二)常规检查。
贷款发放后,应定期不定期地去客户的主要办公、生产或经营场所实地检查。
重点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及财务状况等方面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如发现较大信贷风险隐患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隐性风险贷款,落实风险化解措施。
(三)到期检查。
各类信贷业务到期前至少30天,管贷客户经理应进行到期检查,重点落实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
原则上对短期贷款要按期回收,不予展期;对确需展期的,应进行深入调查后,按照规定程序尽早进行申报。
第七条风险分类。
管贷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职业状况及其偿还能力、偿还保证、偿还意愿等方面及时、全面、准确地评价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并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控法人客户信用风险,规范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客户信用评级”)的标准,提高信用评级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行业类别及风险特征细分为制造类、流通类、建筑类、服务类及综合类五个类别。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及除制造、流通、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法人客户。
我行法人客户评级对象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每个评级对象对应一个信用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巳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客户,具体包括:(一)已与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二)向我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三)需要我行提供资信证明的法人客户;(四)自愿申请或委托我行评估资信的法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客户对应行业类型以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经营状况为评价核心,釆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在真实、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开发和维护,经总行行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釆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结合信贷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总行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对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进行具体制订,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分级授权是指对各级行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区域风险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客户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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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商银行制度后评价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制度管理,保证制度的质量和效力,增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本行为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则、准则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后评价是指本行对各类制度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检验评估,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完善和废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部门及支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风险合规部门是本机构各项制度的牵头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制度后评价,提出评价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补充完善。
第六条各业务条线部门和各管理部门是本部门制度后评价的主体,根据外部要求及自身需要,对制度实施后评价,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本专业条线的制度。
第三章后评价内容
第七条后评价主要从制度的健全性、统一性、完整性、
有效性等四个方面对制度实施评价。
(一)健全性。
评价各业务、管理条线操作、管理、监督、问责、考核等内容是否健全,是否能覆盖本专业、本条线所有环节、部位的管控要求,是否在某一领域、某一业务、管理条线存在制度缺失问题。
(二)统一性。
评价各业务、管理条线之间,以及业务、管理条线内部之间的制度是否存在重复、交叉或矛盾问题。
(三)完整性。
评价业务操作流程、管理流程、监督、问责、风险点等内容,是否存在流程和条款不明确、内容不完善、操作不顺畅、管控要求不具体、风险点不明确或其他漏洞问题,单项制度中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盲点。
(四)有效性。
现行制度是否存在内容、要求与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要求不符或过时,以及与业务发展要求不适应的问题。
第四章后评价方式和来源
第八条制度后评价采取定期评价和不定期评价两种方式。
(一)定期评价。
每年7月到9月,由风险合规部门组织,确定评价标准和范围,各部室对本业务、管理条线制度进行梳理,提出评价意见,出具部门评价报告,提交风险合规部门审核,风险合规部门根据评价结果,统一出具评价报告,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上审议通过,报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并及时报送自治区联社及属地监管部门。
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定期评价情况以及本机构一
个评价期(上年的6月末至本年的6月末)评价、修订制度情况。
(二)不定期评价。
各部门根据需要,随时对本专业条线某一类或某一项制度进行评价,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及时修订完善,并报送风险合规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制度后评价的信息可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情况以及经济、金融市场变化情况;
(二)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对本机构进行监管、审计、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
(三)内部稽核、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建议;
(四)反映制度存在缺陷的意见;
(五)基层各支行、分理处员工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
(六)各类经济纠纷或经济、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制度漏洞;
(七)实地调研、调查等方式收集的评价意见、建议;
(八)其他途径。
第五章修订完善
第十条制度后评价结束后,风险合规部门需提出修订、完善有关制度的建议,相关部门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后评价结束后半个月内将反馈意见报至风险合规部门。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在当年年内完成制度补充、修订和废止工作,报风险合规部门审查、备案,及时下发实施。
对于自治区联社修订的行业管理制度,本行相关部门要尽快完成相应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制度执行的统一性。
第六章罚则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制定、修订或废止制度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涉及因制度修订、更新不及时,造成责任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ⅩⅩ农商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