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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证考试

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证考试

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证考试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22〕1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方式和时间(一)考试采用人机对话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践和实践能力。

(2)考试时间:2023年4月8日、9日,每半天为一轮,共分四轮。

考生将被随机分配到其中一轮参加考试。

具体安排如下:二、报考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理与助产专业普通全日制课程3年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含2023年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护士资格考试。

三、考试报名(一)绍兴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设12个报名点。

市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由所在单位集中后到绍兴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绍兴市城东五泄路172号)确认报名,各区、县(市)考生由所在单位集中后到各区、县(市)卫健局确认报名,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报名点进行确认报名。

(2)本人报考护士资格考试,经所在单位同意,网上报名后携带相关材料按规定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考区资格审查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

已完成报名费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申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1份;2.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2023年应届毕业生的,应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由学校在所在考点办理集体报名。

非应届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可选择在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四)报名方式与时间: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和网上缴费三个阶段。

自2022年12月14日起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原中国卫生人才网)(),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

《护士条例》(2020修改版)

《护士条例》(2020修改版)

《护士条例》(2020修改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七、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案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案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保障护士执业能力和质量,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考试对象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对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规定的条件的护士。

2. 考试对象应当具备相关的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持有相关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科目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基础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技能、护理伦理法规等内容。

2. 考试科目内容覆盖护理实践的各个方面,旨在全面评估护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三、考试形式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进行,考试内容以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等形式出现。

2. 考试形式旨在全面考核护士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护士执业的安全和质量。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安排和通知。

2. 考试时间和地点的统一安排,有利于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避免考生作弊和舞弊行为。

五、考试评分标准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评分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和公布。

2. 考试评分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分的客观公正性,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六、考试合格标准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和公布。

2. 考试合格标准应当符合护士执业的实际需求,保证合格护士的执业能力和质量。

七、考试成绩通知和证书颁发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和证书颁发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 考试成绩通知和证书颁发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合格护士及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八、考试监督和管理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监督和管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2. 考试监督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杜绝作弊和舞弊行为,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以上即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确保护士执业能力和质量的提升。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护士个人是否具备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考试。

本文将详细介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内容、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等相关事宜,帮助准备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顺利通过考试。

一、报名条件1. 拥有合法的护士执业注册证书;2. 参加过相关的护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3.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

二、考试内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具体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护理基础知识:包括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等;2. 护理专业知识:包括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等;3. 护理实践技能:包括常规护理操作、护理技能演示等;4. 专业素养:包括职业道德、沟通技巧、团队合作等。

三、考试科目1. 护理基础知识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关于护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2. 护理专业知识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对各类疾病的了解、治疗和护理措施;3. 护理实践技能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护理操作技能;4. 专业素养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能力。

四、考试方式1. 笔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笔试将采用闭卷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3小时,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科目的试题;2. 面试:笔试合格后,考生将进行面试环节,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考试评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评分标准将根据考生在笔试和面试中的表现综合评定,其中笔试占60%,面试占40%。

考试成绩将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

六、补充规定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成绩有效期为3年,即考生在3年内未通过的需重新参加考试;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办法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希望广大考生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备考,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引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估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这项考试,可以确保护士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和技能,能够胜任临床工作并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本文将介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办法及相关内容。

一、考试范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涵盖了护理专业的各个领域,包括基础医学、护理学、临床护理技术等。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医学知识:包括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等基础医学科目的知识。

2. 护理学理论:包括护理学基本理论、护理过程、护理模式等方面的知识。

3. 临床护理技术:包括各种常见疾病的护理技术、药物知识、护理计划制定等。

二、考试形式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主要以笔试形式进行,包括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等。

考试时间根据不同地区和考试要求而定,一般在3-4个小时左右。

考试科目根据考试范围确定,考生需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报名考生需要依照所在地区的规定进行考试报名。

通常,考试报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

考生需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选择考试科目等,并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四、考试评分及结果发布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对考生答卷进行评分。

评分标准一般包括正确率、准确性、条理性等。

评分结果将通过官方网站、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官方网站查询考试结果。

五、考试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根据各个地区的规定而定。

通常,要求考生在各科目满分为100分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分数才能合格。

同时,对于考试中的违纪行为,考试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考试复议及申诉如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试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可以在考试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获取。

同时,考生还可以提出申诉,要求考试机构重新审查考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七、考试准备为了顺利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需要进行充分的考试准备。

可以参加培训班或自行学习相关课程,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流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流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流程
嘿,朋友们!咱今天来聊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流程哈!
你知道不,这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啊,就像是一场刺激的冒险!咱得一步步闯过去。

首先呢,得报名!这就好比是踏上冒险之旅的第一步,可得认真对待。

仔细看好报名要求和时间,千万别错过啦!要是一不小心没报上名,那不就像准备好行囊却发现大门没开,多郁闷呐!
报完名后,就该好好复习啦!这复习啊,就跟练功一样,得把知识点都练得滚瓜烂熟。

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一个都不能少!想象一下,这些知识就是你的武器,你得把它们磨得锋利无比,才能在考场上大杀四方呀!可别偷懒哦,不然到时候哭都来不及。

然后就到考试啦!考试那天可别紧张,就把它当成一次展示你实力的机会。

进考场前深吸几口气,给自己打打气。

考试的时候认真答题,别马虎,每一道题都可能决定你的命运呢!就像走钢丝一样,得小心翼翼但又要充满信心。

考完试后,就等着出成绩啦!这段时间可难熬啦,心里总是七上八下的。

不过别太担心,该来的总会来的。

要是成绩合格了,那可真是太棒啦!感觉就像攀登到了山顶,看到了最美的风景。

但要是没合格,也别灰心丧气呀,咱吸取教训,下次再来过!
总之呢,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流程虽然不复杂,但每一步都很关键呐!咱得认真对待,全力以赴。

相信自己,一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护士!难道不是吗?加油吧,朋友们!。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

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

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

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以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护士资格考试第20章 护理法规(2) 2

护士资格考试第20章  护理法规(2) 2

第20章护理法规一、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规定护士执业应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执业注册直效期为5年。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1.健康标准(l)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提交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入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7)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审核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1.提交材料(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2.不予延续注册(1)不符合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重新申请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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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下面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
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
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

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点设在设区的市。

考点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
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
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

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

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

考试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
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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