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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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0修订)》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0修订)》

附件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产1年及以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

《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复核与公告第八条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修订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修订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修订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修订随着全球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建筑垃圾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解决建筑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推动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在2020年进行了修订。

修订背景建筑垃圾的大量产生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传统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填埋和焚烧,这种方式既浪费资源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鉴于此,各国纷纷提出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理念,并致力于发展相关行业规范,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修订目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的修订目的在于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过程和方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负荷。

通过修订,希望能够推动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修订内容1.分类管理:修订后的规范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其他垃圾。

这有助于提高建筑垃圾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同时减轻环境负荷。

2.资源回收:规范要求加强对建筑垃圾中可回收资源的回收利用。

在拆除或改建建筑物时,要设立临时回收站点,对可回收物进行分类并进行再利用。

同时,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3.建材再利用:修订后的规范提出要推动建筑垃圾中的建材再利用。

通过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可以将一些建筑垃圾中的砖、石等再利用于新的建筑项目中,减少资源浪费。

4.能源利用:规范要求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建筑垃圾中的有机质可以通过生物发酵、气化等技术转化为能源,供给建筑工地或周边的能源需求。

5.环境监测:修订后的规范强调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通过监测建筑垃圾转化利用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音等环境参数,确保资源利用过程的环境友好性。

修订意义修订后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绿色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的法律规范分析

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的法律规范分析

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的法律规范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废弃物的增长也日益严峻,给城市环境和居民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因此,建筑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环保难题。

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废弃物的处理,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下面就详细分析一下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的法律规范。

一、法律法规概述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建筑垃圾进行规范管理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方式和管理要求。

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理企业必须持有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理资质,并遵守建筑垃圾处理国家标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规定各种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必须同时考虑建筑垃圾的管理、处置和利用问题,不得使建筑垃圾随意倾倒。

二、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对于城市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建筑垃圾,而是私自倾倒,造成了极大的环境污染。

此外,部分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仍存在问题,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管不严等情况。

三、加强法律规范的实施为了真正规范城市建筑废弃物的处理,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宣传和落实。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法规、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相关规定,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保证法律规定的落实。

四、前景展望在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方面,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资源化利用。

通过建设建筑垃圾处理的生态园区和技术创新,可以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的法律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落实,才能真正保证城市环境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近年来,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产生问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成为了当前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因此,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及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探讨。

一、建筑垃圾减排技术标准与规范1. 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建筑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排的首要步骤。

根据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分类标准(如欧洲公约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建筑垃圾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非可回收无害物质。

制定合理的建筑垃圾分类标准,有助于对垃圾进行准确的分类和分流,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2.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建筑垃圾的处理包括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

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对各种处理方式进行规范,可以确保建筑垃圾的减排效果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填埋、焚烧场所的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和卫生条件。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与规范1.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标准建筑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质,如混凝土、砖瓦、钢筋等,可以通过再生利用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理。

制定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标准,规范再生利用的过程,可以确保再生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2. 建筑垃圾能源化利用技术标准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建筑垃圾的能源化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方式。

制定能源化利用技术标准,对建筑垃圾焚烧发电等能源化利用方式进行规范,可以确保能源化利用过程中的安全与高效。

三、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规范要求1. 建立监测体系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分类情况、处理方式和资源化利用率等指标。

通过监测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措施。

2. 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和追责机制,可以有效地推动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特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及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圾运输车,场区附近交通线不宜穿行居民区。

在条件允许时,宜在拆迁现场进行现场作业。

(三)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规范化、处置合理化、应用市场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二、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一)应根据当地建筑垃圾条件及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年处置能力,鼓励规模化发展。

大型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吨,中型不低于50万吨,小型不低于30万吨。

(二)各地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经营和管理条件,鼓励探索运行成熟、具有地区特色的经营模式,选用适宜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一)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

建筑垃圾处置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

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

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一、总则1为贯彻国家和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及时清运、妥善处置建筑垃圾,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施工、装修和拆除过程中形成的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3、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应最大限度减少再生过程中的能源和资源消耗,经充分论证后,鼓励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4、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1、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循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2、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不得混入建筑垃圾中清运处置。

4、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以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建(构)筑物垃圾,应进行申报、记录和风险评估,分类清运、单独处置。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建筑垃圾种类,因地制宜,分类利用,降低处置成本。

6、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模式分为现场处置、非现场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宜以现场处置与资源化利用为主,非现场处置为辅。

7、应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各主要出入口设置洗车台,出入车辆宜冲洗干净后方可进入城市道路。

三、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一般规定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项目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方案,对建筑垃圾减量、分类、资源化利用及环境保护提出具体计划和措施。

2、建筑垃圾减量应从源头实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并符合以下规定:(1)鼓励使用新材料,提高设计质量,保证建(构)筑物耐久性,延长使用年限。

(2)应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条件,节约资源;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周转材料(设施);识别易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阶段、部位与材料,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X 月 XX 日起施行。
4
附件: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企业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 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 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 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 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 2 年后 方可重新提出规范企业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 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1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环境影响评 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 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 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 (见附件),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 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 核意见,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 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垃圾概念】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属地管理及部门职责】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回填、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生产、利用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区落实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抛洒、不密闭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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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特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及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圾运输车,场区附近交通线不宜穿行居民区。

在条件允许时,宜在拆迁现场进行现场作业。

(三)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
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规范化、处置合理化、应用市场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二、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
(一)应根据当地建筑垃圾条件及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年处置能力,鼓励规模化发展。

大型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吨,中型不低于50万吨,小型不低于30万吨。

(二)各地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经营和管理条件,鼓励探索运行成熟、具有地区特色的经营模式,选用适宜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资源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

建筑垃圾处置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
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骨料等再生产品。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表1中能耗限额限定值的规定。

表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自然级配再生骨料产品规格分类(粒径)
标煤耗
(吨标煤/万吨)
0-80mm≤5.0
0-37.5mm≤9.0
0-5mm,5-10mm,5-20mm≤12.0
四、工艺与装备
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资源化技术装备及安全、稳定的保障系统。

(一)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特点、分布及生产条件,确定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生产方式。

结合进厂建筑垃圾原料情况和再生产品类型,选用适宜的破碎、分选、筛分等工艺及设备。

(二)根据不同生产条件,采用适用的除尘、降噪和废水处理工艺及设备。

固定式生产方式宜建设封闭生产厂房或封闭式生产单元。

(三)宜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应设置粉尘回收和储存设备,厂区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对噪声污染采取防治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三)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生产骨料产品,产品出厂时应明确标注为再生骨料。

(四)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产品应用记录等档案,相关档案至少保存3年。

(五)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

对可能产
生粉尘、噪声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工程勘探、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要求。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

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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