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CECA/GC1-2015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

CECA/GC1-2015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

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15主编部门: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部门: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执行日期: 2 0 1 6 年 6 月 1 日中国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项投资估算制办法,依据目前行业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在原规程的基础上,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规程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汀,形成了2015版《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审规程》CECA/GC 1—2015。

现该规程予以正式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

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审规程》CECA/GC 1—2007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5年12月31日前言为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成果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1 5(以下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浯、一般规定、费用构成、编制依据、编制办法、格式要求、质量管理等。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工程造价协会和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可依据本规程对投资估算咨询成果进行检查。

本规程是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3GB/T 51095—2015等文件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的修订。

因行业的特殊性和投资估算的编审习惯等原因,难免会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基金证券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第三章标准制定第四章执行价格第五章授权管理第六章内部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等法律法规和《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总发〔2015〕121号),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细则所称服务, 是指银行(以下简称行)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向客户提供的、形成非利息收入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托管、咨询顾问、理财、电子银行及其它服务。

本细则所称客户,是指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服务价格,是指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依据公示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本细则所称价格均指服务价格。

第三条价格分类服务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 2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行无权调整,须严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区间,由总行确定行执行标准。

市场调节价,指由总行按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后自主制定和调整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

第四条价格制定价格制定,包括价格标准的制定和具体执行价格的制定。

价格标准是行各类服务项目公示的基准价格;具体执行价格是提供服务时对不同客户执行的实际价格。

第五条管理体系服务价格实行“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实施”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责处罚、投诉处理等管理机制,以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设银行省分行(简称我行)辖内的所有营业机构。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承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承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手艺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代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代价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代价等,并在相干服务合同中约定。

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咨询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咨询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二)近期建设规划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
表 7 近期建设规划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计费
序号
项目类别
1
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 规划评估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投资额 (亿元)
——
≤100 100-200
≥200
计费标准 (万元)
50-80
50 60 80
-9-
注: ① 此处“评估”指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业主委
线网重点规划范围内)城镇人口规模,位于各档级之间时可
采用插值法计取。
③ 上述计费方案考虑了线网规划的常规情况。规划城市有地形
地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时,在上述收
费基础上乘以 1.1-1.5 的调整系数,具体取值由双方在上述
范围内协商确定;必要时另行开展专题研究,费用另计,且
主报告收费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序号 1 2
项目类别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详细
规划评估
计费标准 (万元)
50-80
40-60
注: ① “规划评估”指规划咨询单位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业主委
托,作为第三方对轨道交通网络及其用地规划的规划成果开 展的独立评估。 ② 表中所列两类规划评估项目的收费视网络复杂性、评估难度 分别在上述范围内计取。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基于相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对前期咨询工作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 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参照本《意见》计费时, 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考虑一定的调整系数。鉴于物价的动态变 化,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每五年修订一次。
五、前期咨询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含电子文件),由委 托方负责提供。如需要由编制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 委托方应另行支付相应费用,具体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 定。

咨询工程师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第六章 项目评估第六章 基础练习题综合练习与答案

咨询工程师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第六章 项目评估第六章 基础练习题综合练习与答案

咨询工程师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第六章项目评估第六章基础练习题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是指为确保咨询评估成果的质量特性而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A.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的核准评估B.企业发展规划C.项目评估质量控制D.建设方案研究【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项目评估质量控制的目的。

项目评估质量控制是指为确保咨询评估成果的质量特性而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参见教材P257。

2、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年执业检查合格。

A.1B.2C.3D.4【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咨询机构承担政府委托咨询评估业务的要求。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

3、《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的委托范围不包括()。

A.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B.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C.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书D.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资金申请报告【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考点:工程咨询机构承担政府委托咨询评估业务的要求。

委托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风险等级不包括()。

A.特高风险B.高风险C.中等风险D.低风险【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

参见教材P257。

5、规划评估的重点内容中投资建设规划方案评估要求是()。

A.视野宏观性、思维战略性、目标恰当性等要求B.分析其优势条件及未来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C.目标恰当性、体系衔接性、规划方案可行性等要求D.方案的可行性、实施的可靠性等要求【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规划评估的作用和重要内容。

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汇报

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汇报

深化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为了全面反映全市上半年深化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经认真了解掌握各领域改革进度,现将深化改革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一、2015年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今年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委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委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2015年度各项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初步成效。

(一)改革基础工作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成立了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6个专项小组和改革办,制定了《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明确了领导小组、专项小组、改革办的工作职责,建立了深化改革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2.分解落实重点改革任务。

审议通过了《中共市委关于深化改革推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党发〔2014〕1号),明确了深化改革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推进步骤、重点任务。

制定和印发了《贯彻实施<中共市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方案》(党办发〔2014〕41号),确定了6大块、23个方面、175项改革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协调单位、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完成时限。

各专项小组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指导和督促各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制定了本专项小组承担的改革工作方案。

市改革办制定了《市2015年度深化改革任务及推进计划表》,确定了71项重点改革任务。

全市32个主要牵头单位制定了深化改革推进任务表,明确了重点改革事项计划,为扎实有效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3.调查摸底重点改革进度。

协调各部门报送了2011年以来承担全国、自治区改革试点和全市性重大改革事项进展情况,收集了近三年来我市已经出台的改革规划、方案、政策、办法、制度等资料,为做好重点事项备案、评估重点改革实效、深入谋划重点领域改革提供了依据。

4.开展重点改革事项调研。

各专项小组及相关部门围绕承担的重点改革任务,组织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性债务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等调研,为推进重点改革理清思路、制定方案、明确重点、提出对策提供了参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
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
(二)近3年开展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
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四)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

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原费用标准与评估机构协商核定,按年度结算。

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