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深地税发[2006]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2006年12月30日深地税发〔2006〕724号)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等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调整后的《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凡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
对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武汉二手房交易税费都有哪些

武汉⼆⼿房交易税费都有哪些随着房价的⽇益增加,许多⼈放弃选购新房,从⽽选择⼆⼿房的购买。
⼆⼿房在房地产中⼼完成登记与备案之后,才可以进⾏售卖与购买,因为⼆⼿房属于商品房,同时也属于三级市场中的产权交易产品,因此⼀定要⼩⼼购买哦。
在武汉,⼆⼿房交易也是需要缴纳税费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武汉⼆⼿房交易税费都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武汉⼆⼿房交易税费分类按照规定,⼆⼿房交易税费包括税收和费⽤两部分。
税收是为满⾜社会需要,强制、武昌的参与的,主要是指营业税、个⼈所得税、契税等;费⽤是指国家机关(房管局等)向有关买卖双⽅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种费⽤,例如测绘费、登记费等。
⼆、武汉⼆⼿房交易税费规定⼆⼿房交易中,买卖双⽅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费,从买⽅、卖⽅两个⾓度进⾏税费缴纳详情分析:①个⼈所得税个⼈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
个⼈所得税缴纳规定:如果同时满⾜家庭唯⼀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免交个⼈所得税;任何⼀个条件不满⾜都必须缴纳个⼈所得税。
如果所售房产是⾮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所得税。
纳税⼈在地税系统中未能查询到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购房个⼈所得税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②营业税(1)满两年的住宅,免征营业税;(2)未满两年的住宅,营业税=成交价格x5%。
购买时间是否满2年⾸先看产权证,其次看契税发票,再次看票据。
③⼟地增值税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50%,税额=增值额x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未超过100%,税额=增值额x40%-扣除项⽬⾦额x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100%,未超过200%,税额=增值额x50%-扣除项⽬⾦额x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200%以上,税额=增值额x60%-扣除项⽬⾦额x35%。
三、武汉⼆⼿房购买申请房贷售房⼈对交易房屋依法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交易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的房龄不能超过29年;售房⼈交易房屋的产权共有⼈或其他产权所有权⼈和共有⼈,同意其转让;售房⼈、借款⼈须签订统⼀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借款⼈须是从其所在单位为其建⽴住房公积⾦账户缴存到申请借款之⽇,已连续12个⽉按规定及时、⾜额缴存住房公积⾦;借款⼈须具有完全民事⾏为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具有符合中⼼要求的贷款担保;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抵押;贷款⾦额、期限符合中⼼规定。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c96f3f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32.png)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京财税[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2009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收政策

2009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收政策2009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收政策发布日期:2009-12-24 11:38:32 来源: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地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专门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该文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这一政策出台后还引起了媒体和部分纳税人的质疑,以为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加重了纳税人负担。
其实,年底双薪也是年终奖的一种表现形式。
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后,部分地方对于年终双薪就已经按9号文更加优惠的方法征税了。
但是,可能全国有部分地区认为国税函[2002]629号没有废止,如果企业是按双薪制度在年终发的奖金,在名义上不交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按9号文执行。
这样,这个问题各地执行可能就不一致。
这次,总局废止了这个文件,实际上就更加肯定了对于年终双薪本质就是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9号文执行。
但是,这里要提醒的是,9号文明确规定,该文的优惠计税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
因此,如果部分单位既发考核奖,也发年终双薪的,最好在一个月份内发生,这样考核奖可以和双薪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
否则,考核奖按9号文征税,双薪就只能并入当月工资合并纳税了。
第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董事费的性质界定问题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中,董事费性质界定直接影响到外籍人员税负的确定。
121号文对董事费的性质界定问题做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0年10月19日目录1. 系统概述 (1)1.1. 运行环境 (2)1.2. 系统安装 (2)1.3. 系统初始化 (3)1.4. 系统首页简介 (6)1.5. 系统流程简介 (7)2. 办税管理 (8)2.1. 系统登录 (9)3. 人员信息采集 (9)3.1. 人员信息登记 (10)3.2. 人员信息编辑 (16)3.3. 人员信息报送验证 (16)3.4. 人员信息查询 (18)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24)4.1. 配偶信息 (26)4.2. 子女教育 (27)4.3. 继续教育 (28)4.4. 住房贷款利息 (29)4.5. 住房租金 (31)4.6. 赡养老人 (32)4.7. 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确认 (33)5.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34)5.1. 收入及减除填写 (35)5.2. 税款计算 (46)5.3. 附表填写 (48)5.4. 申报表报送 (54)6. 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56)6.1. 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57)6.1.1. 收入及减除填写 (57)6.1.2. 附表填写 (60)6.1.3. 申报表报送 (61)6.2. 限售股转让扣缴申报 (62)6.2.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4)6.2.2. 申报表报送 (65)7.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65)7.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6)7.2. 附表填写 (72)7.3. 申报表报送 (74)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74)8.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6)8.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80)8.3. 网上申报 (83)9. 申报辅助功能 (83)9.1. 申报缴税提醒 (84)9.2. 综合所得申报更正 (84)9.3. 综合所得申报作废 (87)9.4. 分类所得扣缴申报更正及作废 (88)9.5. 经营所得申报更正及作废 (90)10. 税款缴纳 (90)10.1. 综合、分类、非居民所得缴款 (91)10.1.1. 三方协议缴税 (91)10.1.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1)10.1.3. 银联缴税 (93)10.2. 代理经营所得申报缴款 (94)10.2.1. 三方协议缴税 (94)10.2.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5)10.2.3. 银联缴税 (96)10.2.4. 扫码缴税 (97)11. 退付手续费核对 (98)12. 查询统计 (100)12.1. 单位申报记录查询 (101)12.2. 个人扣缴明细查询 (102)12.3. 缴税记录查询 (102)12.4. 经营所得申报记录查询 (103)12.5. 经营所得缴款记录查询 (103)13. 备案表 (104)13.1. 分期缴纳备案表 (105)13.1.1.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5)13.1.2.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6)13.2. 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111)13.2.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14)13.2.4. 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116)13.3. 科技成果转化备案 (117)13.4.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备案 (118)14. 系统设置 (119)14.1. 系统管理 (120)14.2. 申报管理 (120)14.3. 单位信息 (121)14.4. 单位管理 (121)15. 消息中心 (122)1.系统概述1.1.1.运行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 7/ Windows 8/ Windows 10 中文操作系统;分辨率:推荐1366×768;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以Windows 7为例:电脑桌面右下角点击日历→更改日期和时间设置→更改日期和时间”中设置);内存:建议4G及以上;硬盘:建议硬盘合计大小500G及以上;网络:直接连接网络即可。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渝地税发〔2007〕22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废止贯彻意见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四条中“次月7日”修改为“次月十五日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新修订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3号)同时废止。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对工程已完成部分按原征收办法进行结算,对未完成部分按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2007年10月1日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一律按新《办法》执行。
三、依照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按1%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其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8号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按其主营项目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调整。
五、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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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的公告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合地税公告[2016]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合地税公告〔2016〕1号)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
知》(皖地税〔2001〕158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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