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关于规范律师转所的建议

关于规范律师转所的建议──东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行为系列指引(2)近年来由于本市律师转所而引起的案件交接工作不完善造成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诉的案件不断增加,为规范相关流程避免投诉发生特作出行为指引如下: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配合其所在的原律师事务所(简称“原所”)完成财务、档案移交工作,并互相配合就业务合同变更和财务清退等相关事宜办理交接。
在此过程中拟转入的律师所(简称“新所”)应当负责督导律师配合办理上述手续。
二、原所承接的案件已经完成代理工作并终结代理的,因此产生的案卷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在调离原所之前应当将所办结的案件卷宗全部归档,不得带离原所。
原所应当向转所律师索取案卷并结算案件费用,在未完成交接前律师所不得出具案件移交和财务结清证明。
三、对于尚未办理完结的案件,必须按如下规程完成处置:(一)原所及转所律师应当就未结案件移交问题先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有义务及时以书面方式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并就委托事项是否随律师转入新所征询委托人的意见。
如委托人坚持原所代的,转所律师必须无条件配合原所办理档案移交和费用退还手续。
(二)如委托人坚持继续委托该调离的律师承办,则该律师有义务在委托人与原所解除委托关系之前,征询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除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外,新所不得拒绝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原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解除委托代理的协议。
(三)原所、委托人、新所各方均同意新所接受委托代理该案件的情况下,原所有义务应新所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将案卷移交新所,原所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则留存档案资料,原件随档移交给新所,新所及委托人应当签署移交证明给原所。
(四)如原所与委托人在解除委托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各方应当尊重合同约定按约定程序就合同解除和结算问题进行诉讼(仲裁),在此期间如委托人坚持不委托原所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意思自治权利,该争议不应妨碍新所办理该案件中使用原所掌握的案件资料。
律师转所手续

律师转所手续
律师转所手续是指律师离开原工作所在地,加入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过程。
一般来说,律师转所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转所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具体的手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前通知原单位:律师在转所前需要向原所在单位提前通知,告知离职的时间和原因等信息。
2. 向新单位提交申请:律师需要向新的律师事务所提交转所申请,并提供个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等材料。
3. 审核资格:新单位需要对律师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具备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和能力。
4. 签署协议:律师与新单位需要签署转所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所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办理手续:律师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转所手续,包括注销原单位的执业证书、申请新单位的执业证书等。
总之,律师转所手续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且要注意规范化和合法性,以确保律师从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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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

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1.《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原件2份;(律师事务所填写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离所证明原件2份:(表达清楚即可)。
3.律师执业证原件(遗失的提供登报或省律协网站作废声明及相关表格,一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意:网上注销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并与书面申请注销的原因一致。
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注销的,应当事先办理负责人变更、合伙人变更、派驻律师撤回备案手续。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应当暂缓注销;待违法违规调查处理完毕、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可以申请注销执业证书,但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相关证明(说明)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办理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并按照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材料要求将提交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且用长尾夹固定)。
(二)新律师执业申请(专、兼职)、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及律师执业证注销等相关事项,须先网上进行申报(登陆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把所需办理事项的相关信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如实输入并点击上报杭州市司法局,申报成功后的申请单号注明在登记表或申请书的右上角,继后再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完整书面材料。
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请咨询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87054376)。
(三)详细情况和相关表格可以登录杭州律师网(网址是)或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和下载,。
(四)行政人员办理时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有关律师执业许可或办事事项请咨询电话:85230976。
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

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分所派驻律师转所不仅有助于律师个人职业发展,也对提升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操作流程,探讨转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并对律师转所提出一些建议。
一、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背景及意义1.背景: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律师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为了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纷纷在各地设立分所。
分所派驻律师成为连接总所与分所的重要纽带。
2.意义:分所派驻律师转所有助于律师个人职业发展,提升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
同时,有利于优化律师资源配置,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二、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具体操作流程1.律师意向:律师向所在分所提出转所意向,明确转所原因和目标律师事务所。
2.申请与审批:律师向目标律师事务所提交转所申请,包括个人简历、执业证等材料。
目标律师事务所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合同签订:律师与目标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报备与备案:律师向原所在分所报备转所事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向律师协会备案,完成执业信息的变更。
5.工作交接:律师与原所在分所进行工作交接,确保案件办理和客户服务的顺利进行。
三、转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案件办理:在转所过程中,律师可能面临案件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
解决方案是与原所在分所协商,确保案件顺利移交,避免影响客户权益。
2.客户关系:律师转所可能导致部分客户流失。
为避免这种情况,律师应在转所前与客户进行沟通,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3.薪资待遇:转所后,律师的薪资待遇可能发生变化。
律师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目标律师事务所充分沟通,明确薪资待遇和相关福利。
四、总结与建议分所派驻律师转所是律师职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转所过程中,律师应充分了解转所的意义和操作流程,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4号执业指引--关于律师转所业务交接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因律师转所而引起的案件交接工作不完善,并损害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纪律案件不断增加,本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发出本规范执业指引,要求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严格遵守。
(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与其所在的原律师事务所(简称“原所”)有义务互相配合,就业务和财务等相关事宜办理交接。
(二)案卷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在调离原所之前应当将所办结的案件卷宗全部归档,不得带离原所;在律师调离之前,原所应当向调离的律师主动索取案卷,不得允许律师将办理完结的案件的卷宗带离本所。
(三)对于尚未办理完结的案件,原所及调转律师有义务在调离申请提出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并就委托事项是否随律师转入新所征询委托人的意见。
如委托人坚持继续委托该调离的律师承办,则该律师有义务在委托人与原所解除委托关系之前,征询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简称“新所”)的意见。
除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外,新所不得拒绝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原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解除委托代理的协议。
新所因上述原因不能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的,除委托人明确表示另行委托律师外,原所应当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在上述案件的交接中,原所、新所与委托人应同时就代理费用问题一并协商解决。
(五)原所与新所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在该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协商一致,办理案件档案和费用的交接。
在新所受理该案件的情况下,原所有义务应新所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将案卷移交新所。
如原所与委托人在解除委托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则该争议不应妨碍新所在办理该案件中使用原所掌握的案件资料。
(六)因承办律师停止执业而导致的案卷归档问题和以及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问题,亦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

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
律师注销执业证书是一项严肃的程序,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以下是一般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的申请步骤:
1. 准备材料:收集并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律师注销申请表、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原件、律师事务所解聘或离职证明、相关协议或合同等。
2. 编写申请信:撰写一封正式的申请信,说明您的申请理由和目的,并附上相关材料的清单。
3. 提交申请:将申请信及所需材料提交给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通常是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
4. 审核和核实:相关部门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和核实,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面谈。
5. 注销程序:经过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律师执业证书的注销手续,包括在官方媒体上公告注销通知。
不同地区的具体申请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根据自己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机构的要求进行申请。
此外,如果您是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在申请注销前还需要与事务所协商解除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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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跨市转所流程

厦门律师跨市转所流程
厦门律师跨市转所的流程如下:
1. 确认目标城市是否与厦门市在同一个司法行政区域内。
2. 在目标城市检察机关或律师协会申请转所审批,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执业证书、转律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3. 目标城市的检察机关或律师协会审核符合条件后,给予口头或书面通知和转所的许可。
4. 转所许可通过后,申请人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原厦门市检察机关或律师协会进行注销手续。
5. 注销手续完成后,原厦门市检察机关或律师协会向目标城市的检察机关或律师协会发出转出通知。
6. 目标城市的检察机关或律师协会收到通知后,给予新到律师颁发执业证书,转所手续完成。
以上就是厦门律师跨市转所的流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

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
第⼗三条
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年度⼯作总结;
(⼆)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第⼗四条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起⼗五⽇内,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续。
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
⼀、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条件:
(⼀)必须在⼀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满⼀年;
(⼆)聘⽤合同期满或经双⽅协商⼀致同意解除聘⽤合同;
⼆、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程序:
(⼀)符合转所的律师由原律师事务所为申请转所律师出具解除聘⽤关系的证明;
(三)申请⼈与原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等物品交接清结的证明;
(四)申请⼈原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执业鉴定;
(五)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符合省厅要求的转所材料,由市司法局审查后统⼀上报省厅办理转所⼿续。
三、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执业登记表;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已交回的证明;
(三)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在⼀个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满⼀年的证明;
(四)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鉴定以及业务、财务、案卷等事项交接清结的证明;
(五)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合同的证明;
(六)现律师事务所与聘⽤⼈员签订的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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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一、律师调档须知
鉴于律师调档是部分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我省申请执业或外地律师调入我省执业的前置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现将调档所需材料简化如下:一、未执业,只调法律职业资格档的,提交:1、调入申请表一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二、已是执业律师,在上述两份材料基础上,再加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其余材料因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提交,调档时无需提交。
请按此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调入申请表尽可能填全,尤其是联系电话要写,方便不清楚沟通。
二、组织形式变更: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合法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
8、住所证明;
9、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
10、承诺书。
11、清算报告
三、外地分所变更主管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提交总所的。
四、律所办理退伙时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将三清证明换成股份转让协
议,其它材料一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已上传至群文件)
2、变更申请书
3、合伙人会议决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市局。
《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上请加盖区局的公章。
执业许可证副本同时上交。
六、厅审批处祁颖
各市负责机构审批的同志请注意,机构设立申请表中要填写设立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司法部制证系统中必须要填写
七、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先注销兼职律师证再按申请专职律师的提交材料。
备注:
1、从机关、事业、国企辞职的需另提供辞职文件及原单位品行证明;是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至区局或市律协的证明。
2、南京以外户籍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各两份。
3、中止执业而重新申领执业证的,不须提供实习方面的相关材料,但要提交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品行证明。
4、在江苏省外执业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须先办理调业务资格档手续,待业务资格档调到江苏省厅后方可办证。
在江苏省外实习而未执业的,须提供在外地省级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合格证明材料。
5、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须注明身份证号,证明出具时间三个月内有效。
6、实习期满且公示结束后方可提交申报材料。
7、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应为具备面向地方高考招生的院校法律课程教学教师。
市、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到院校进行考察。
对兼职律师审查一律从严,有以下几点要求:1、递交的材料中加入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复印件,以及是否法律系的说明,如果不是法律系的要提供为何教授法律专业课的说明,以免有假。
2、以后只教授法律基础课程的不予审查;3、在调查过程中着重对其品行,政治可靠性,有无过激言论,有无自由化倾向,平时个人是否散漫,人品、业务研究如何等方面进行考察,政治性、自由化倾向作为实地考察的重点。
4、调查时要注意考察其递交材料的真实性。
8、上报材料两份分开,按顺序装订。
复印件需携原件来核对,区县司法局须在复印件上加盖确认章。
9、全日制研究生、公安、军队现役人员不可办理律师执业证。
每周二、三全天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区县所申请材料由区县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