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4号)、《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云绩办〔2009〕1号)、结合巧家县教育综合改革及炉房乡实际,切实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绩效工资分配坚持从单位实际出发,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强化履职的原则,结合民主评议,以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为主,同时兼顾公平,防止差距过大,完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实施范围单位正式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
三、绩效工资的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由上级人社、财政部门一般于每年12月按照单位在册人数核定次年总量,分为按月发放、年终一次性发放。
年终绩效另行核定。
四、绩效工资构成1、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构成。
2、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实行按月发放,在原工资构成中体现为“绩效工资基础部分”。
3、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原改革性津贴、原奖励性绩效、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和新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四部分构成。
五、绩效工资分配(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按个人原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1、原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个人原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2、原改革性津贴:包含增加的13.5%部分,按个人原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3、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按个人原标准与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同时发放。
4、新增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改革性津贴总额、原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总额后,剩余部分即为本单位新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分为常规性绩效工资(占80%)、考核性绩效工资(占20%)。
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根据省市有关绩效工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和管理队伍;有利于增强整体办学实力和实现学校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原则;2.坚持向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向教学和科研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4.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
建立绩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5.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各类津贴补贴结合原则。
三、实施范围、时间㈠、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人员(含借用人员)。
㈡、实施时间从XXXX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绩效工资构成学校根据当年的财务状况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报市人社审批,在财务状况好转的前提下力争每年绩效工资总量适量增长。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
五、绩效工资的分值标准(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标准(略)六、绩效工资发放规定1.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预发,每年发12个月。
年终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考勤、考核等情况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既担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了行政职务的人员,可以按其职务或职称就高套用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
3.原XX高专副校级领导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为78分,享受副厅级奖励性绩效工资;4.已取得正高职称资格因职数原因未聘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正高职称分值发放。
5.学校书记、校长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校人均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8倍发放。
6.原XX高专副校级领导任调研员的,享受正处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原XX高专部门及教学单位副职享受副处与科级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值36.5分。
7.副处主持部门(含教学单位)工作的,享受部门(教学单位)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正科主持部门(含教学、教辅单位)工作的,享受副处奖励性绩效工资。
高职学院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高职学院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全面高质量发展,构建我院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具有收入可持续增长特征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促进学院“二级管理”改革,实现“全员绩效”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适应我院高等职业教育全面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目的,以增强我院办学能力和提高教育教学服务水平为导向,通过规范内部分配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推动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分配原则(一)以岗定薪,考核发放。
(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
(三)统筹兼顾,全面协调。
(四)适当倾斜,凸显重点。
三、资金来源(一)太原市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二)学院自筹的奖励资金。
四、分配对象接受学院聘任的所有在编人员。
五、基本构成和发放标准奖励性绩效由岗位绩效、岗位主体责任绩效、补贴绩效、专项绩效和其它五部分构成。
发放标准如下。
(一)岗位绩效分为教师工作量绩效和坐班岗位绩效1、教师工作量绩效核定分数(初步确定每分50元)表1教师工作量绩效核定分数表职称层级差距每课时10元。
2、坐班岗位绩效核定分数表2坐班岗位绩效核定分数表表3 岗位主体责任绩效核定分数表依据考核办法确定,在相应附件中予以体现。
补贴绩效发放标准表(四)专项绩效1.年终一次性奖励,按照事业单位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发放。
2.对各级各类竞赛、科研、评奖评优活动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奖励,按奖励办法执行(计酬不计量)。
3.各类讲座、评审工作中的校内人员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各类社会服务的费用支出,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5.二级管理绩效设在各部门,用于奖励在本部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
6.高层次人才的待遇,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执行。
7.调节性绩效主要用于奖励在学院重大、紧急、突发、非常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解决因以上工作产生的人员费用。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第一篇: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13〕号)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煤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局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绩效量化考核(一)绩效考核办法绩效量化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办法。
由县负责制定符合本方案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县局进行监督审核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确定考核结果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干部职工考核量化得分,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或召开全体职工会通报,实行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后上报县局备案,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干部职工对公示的考核结果如有异议时,本人必须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考核组提出复议。
(三)考核结果使用绩效量化考核结果将同时记入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中,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构成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后,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统一补贴、绩效补贴、临时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局、办、科、室、中心:现将《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根据《普洱市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普洱市2016年度综合考评和绿色经济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普考发〔2017〕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室效能建设和绩效管理,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激励和促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实际,制定如下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目标。
加强和规范干部职工绩效考评工作,正确评价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干部职工评议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工作要求。
按月对在职干部职工进行绩效考评,并进行年度考评。
考核工作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与省、市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相结合,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及对象为办公室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省管领导干部考核严格按照省管领导干部考核办法执行,市管领导干部考核严格按照市管领导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三、考核内容及办法(一)考评内容。
月考和年度考核以《市政府办公室绩效考评标准》为依据(附后),对干部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20%。
2019年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4号)、《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云绩办〔2009〕1号)、结合巧家县教育综合改革及炉房乡实际,切实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绩效工资分配坚持从单位实际出发,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强化履职的原则,结合民主评议,以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为主,同时兼顾公平,防止差距过大,完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实施范围单位正式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
三、绩效工资的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由上级人社、财政部门一般于每年12月按照单位在册人数核定次年总量,分为按月发放、年终一次性发放。
年终绩效另行核定。
四、绩效工资构成1、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构成。
2、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实行按月发放,在原工资构成中体现为“绩效工资基础部分”。
3、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原改革性津贴、原奖励性绩效、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和新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四部分构成。
五、绩效工资分配(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按个人原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1、原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个人原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2、原改革性津贴:包含增加的13.5%部分,按个人原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3、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按个人原标准与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同时发放。
4、新增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改革性津贴总额、原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总额后,剩余部分即为本单位新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分为常规性绩效工资(占80%)、考核性绩效工资(占20%)。
学校绩效工资考核细则

学校绩效工资考核细则学校绩效工资考核细则是怎样的?那么,下面请看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学校绩效工资考核细则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学校绩效工资考核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放对象:根据《xx县xx中学教职工聘任实施细则》,经校长正式聘用的在编教职工(含来校顶岗、支教教师)。
第二条月工作绩效考核津贴的组成:分考德考勤奖、工作绩效奖,年人均8000元。
第三条考核发放标准:考德考勤奖:根据教师出勤、病事假和师德情况考核发放,人均300元/月,全年发放10个个月;工作绩效奖(基本工作量、超工作量):根据教师基本工作量和超课时工作量情况考核发放,人均500元/月,全年发放10个月;考德考勤与工作绩效考核奖可统筹发放。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勤考核:1、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学校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对教师实施考勤。
2、因事因病因公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提交有关证明,填写请假审批单,办好工作接交;请假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事先电话联系请假,事后办理书面手续。
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或隐瞒请假事实、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审批权限:临时外出(1.5小时内)由年段长审批,请假(包括各类因公因私请假)由业务校长审批。
3、考勤奖按下列标准考核计发:⑴ 事假每天减50分,因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生病住院所引起的事假3天以上,每天减25分;月累计5天及以上的需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并取消当月考勤奖,其它按比例扣发;病假(手续齐全)每天减25分。
连续5天以上的病假,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后确需病休的病休证明,并附诊断书,15日以上病假须到局人事科备案,否则当事假论处。
累计5天以上病假按比例扣发月奖;连续15天按《xx县义务教育教师病事假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指导意见》执行。
(教学处考核)⑴婚假、产假、丧假等执行国家规定的休假标准,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学校月绩效考核中每天减25分。
超过3天按比例扣发月奖;休假期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前上班的,每天加25分。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普政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普政发〔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普洱市创新优质服务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普洱市突出贡献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市委二届八次全会和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会精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质量并重,激励全市上下加快发展步伐,奋力争先进位,努力跻身全省强市行列,推动全市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总量增加、份额扩大、质量提升、位次前移”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指标体系,实行定量综合考核。
二、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提质进位考核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政府研究室、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工作。
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研究室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兼任。
四、县(区)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一)省内进位考核奖励1.考核指标(6项):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
2.奖励办法:以单项排名为依据,每上升一个位次奖励5万元,单项最高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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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健全和完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推进绩效工资各项工作,不断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激励导向作用,突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贯彻落实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提高综合实力和教育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应用型大学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项目,以绩分确定各项目的核拨标准,各二级学院制定相应项目的发放办法。
(二)突出绩效原则。
按岗定酬与按工作量定酬相结合,根据各类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量,按绩分进行分配,突出业绩和贡献。
(三)按劳分配原则。
在分配中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着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四)兼顾公平原则。
绩效分配要实事求是,兼顾不同岗位类别等级,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拉大。
三、项目及标准
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项目,按绩分进行核拨。
每个绩分的核拨金额(a),根据上级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学校的财力状况确定,a=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年度绩分总量)。
(一)岗位绩效津贴
岗位绩效津贴是绩效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各类岗位人员承担工作量、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1、教师岗位绩效津贴
学校按各学院的教学课时绩分、教师基数绩分、学生基数绩分核拨奖励性绩效经费,各学院根据学校核拨的奖励性绩效经费和自筹的分配资金(包括成人教育创收经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分配办法。
(1)课时绩分
按0.45分/标准课时计算。
标准课时计算按《普洱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普院[2014]50号)执行。
(2)教师基数绩分
教师岗位绩分计算标准如下:
学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饱和工作量70%者,不计教师基数绩分。
学年教师饱和工作量教授、副教授、讲师380学时,助教304学时 (新
入职的助教第一学期76学时,第二学期114学时)。
(3)学生基数绩分
人文社科类按0.11分/生·月计算,自然科学类按0.12分/生·月计算,艺术类0.13分/生·月计算,主要用于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和学院建设。
2、管理岗位绩效津贴
管理岗位绩效津贴是管理人员完成相应岗位工作任务,考核合格,按岗位等级绩分计发的津贴。
管理岗位绩分计算标准如下:
校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岗位绩分按59分/月计算。
副职主持工作的岗位绩分按正职标准计算,非实职领导干部岗位绩分按同级实职领导干部标准的80%计算。
3、教辅岗位绩效津贴
教辅岗位绩效津贴是教辅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考核合格,按聘用岗位等级计发的津贴。
教辅岗位绩分计算标准如下:
4、工勤岗位绩效津贴
工勤岗位绩效津贴是工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考
核合格,按工勤岗位等级计发的津贴。
工勤岗位绩分计算标准如下:
(二)兼课津贴
兼课津贴是聘在管理、教辅岗位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双肩挑”人员,在完成所聘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按课时绩分计发的津贴。
兼课津贴由安排教学工作的学院从本学院的课时津贴总额中支付。
为保证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双肩挑”人员承担的课时量进行限制。
校级领导每周不超过4节,学校处、科级干部每周不超过6节,一般管理、教辅人员每周不超过4节。
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规定承担课时的,校领导需经校长批准,其他人员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未经领导批准,承担超出规定课时的,不得支付酬金。
违者学校从安排教学的学院课时津贴核拨额度中扣回。
(三)相关工作补助性津贴
1、兼职绩分按3分/月计算(含系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专职组织员、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等)。
2、省级教学名师、博士、教授绩分按4分/月计算,符合多项条件者,享受最高一项。
由人事处统一核发。
(四)加班、夜班和值班补贴
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加班、夜班和值班补贴按《普洱学院发放加班费、夜班费和值班费试行办法》(普
院[2015]58号)执行。
(五)第十三个月工资
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职工,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参照上年末工资标准计算),由人事处统一核发。
(六)编制外合同制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普洱学院编制外合同制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普院[2015]39号)执行。
编制外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同工同酬的原则,基本工资参照编制内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绩效工资试用期内(一年)按编制内同级专业技术职务70%计发,转正考核合格后按80%计发。
四、岗位绩效津贴管理
根据上级部门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对学校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的项目实行分项目切块预算,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执行。
(一)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二级学院根据各项目绩分(课时绩分、教师基数绩分、学生基数绩分,本学院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岗位绩分等)计算标准,统计上报绩分。
学校根据各学院绩分总量核拨奖励性绩效工资。
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在期中调整一次。
各学院统计课时绩分时,要将本学院聘任的课程和非本学院聘任的课程区分开。
公共课中的大学计算机、大学语文、大学体育、大学数学、大学英语、思想政治课、教育学、心理学由各学院统计。
校级公共选修课、校级通识课由教务处统计核发。
各学院统计的课时绩分报教务处审核后,交人事处核拨经费。
学生基数绩分统计,报教务处审核后,交人事处核拨经费。
(二)管理、教辅、工勤岗位津贴发放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机构的管理、教辅、工勤岗位人员的岗位绩效津贴,由人事处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绩分统一核发。
各二级学院的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岗位绩分计入各二级学院,参加所在学院分配。
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的人员,可选择绩分较高的一项计算。
调研员、副调研员聘为教师岗位的,参照教师基数绩分计算;聘为管理岗位或教辅岗位的,按同级岗位绩分的80%计算。
(三)有关规定
1、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工作绩效,同时考虑所聘岗位,基本工作量和超工作量等相关因素,制定本学院分配办法。
学院制定分配办法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2、各学院制定分配办法时,应本着体现业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原则,考虑所聘岗位等相关因素,在制定分配标准时,适当拉开档次后,原则上可对岗位绩效津贴进行3%-5%范围内的统筹。
年度考核结束,根据各个教职工工作情况,再分配给教职工。
3、各二级学院需从学生管理费中预留15%用于学习、培训、进修、办公等。
4、各学院(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考勤、考核。
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出勤率、考核结果挂钩。
(1)年度岗位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发全年岗位绩效津贴的50%;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扣发全年岗位绩效津贴。
已经发放部分的,从下一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回。
(2)病、事假及旷工参照《普洱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普院[2014]52号)执行。
(3)违反党纪、政纪者按相关规定执行。
5、以下人员不享受岗位绩效津贴:
(1)缓聘、待聘、拒聘人员。
(2)脱产进修、访学和攻读学历/学位一个月及其以上的人员。
6、当月聘用上岗的人员,从次月起计发岗位绩效津贴。
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次月起按退休人员有关待遇执行。
7、学院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表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并统一发放。
五、本办法从学校通过次月起执行,原分配办法同时废止。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