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依托网络平台抓公开构建透明国土惠民众——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初见成效

28近年来,嵊州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级工作考核内容。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是大趋势。
政府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公开暂行办法》,以门户网站为平台,切实推进国土资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源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1年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度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被评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10个县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转变政级示范单位之一,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思想认识的提管理局等6家单位并列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县级网上政府高,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前提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被授予“全国2011年度县级国土条件。
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首先,成立组织机构。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任组2008年初,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长、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事业单开条例》5月1日起施行,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位、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政府信组。
并在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由办公室主任息公开条例和暂行办法,统一思想认识。
通过学习讨负责,设立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论,大家深刻认识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科室、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所信息员为公开机构成员。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其次,构筑公开平台。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嵊州市政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府门户网站、嵊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这是我们各台,各类政务信息要求在第一时间内予以上网公开,最级政府及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征收事项;(五)行政收费事项;(六)行政检查事项;(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统一发布。
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发布、查询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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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2009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30•【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国土调查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等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要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场所,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等国土调查主要地类(含二级类)统计汇总数据的检索、查阅等服务并及时更新。
同时,要积极推动相关图件、文字成果的主动公开,保障广大企业和群众的相关信息需求。
二、认真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地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县级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必要时,要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十一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12月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第十三条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四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查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发[2007]4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全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实行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公开出让地块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竞投(买)的时间和地点,竞投(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竞投(买)的规则等。
公告须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公开出让地块公告发布后,对竞投(买)人咨询公开出让地块的相关情况,应及时、正确、真实的给予答复。
四、具体公开出让地块结束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发布具体公开出让地块公告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年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具体公开出让地块的信息及成交情况,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在相关媒介公布外,还应当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发布。
“一书四方案”、“勘测界定图”. . . . . .这些征地审批材料究竟找谁来公开

“一书四方案”、“勘测界定图”. . . . . .这些征地审批材料究竟找谁来公开导语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了解政务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尤其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核实征地合法与否的关键举措,“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这些文件都是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必须明确公开主体。
那么这些信息究竟由谁来公开呢,今天,圣运律师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要点总结一、市县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的多、广、杂,是造成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征地拆迁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简单来讲,《通知》明确市县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1.征地批文。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一书四方案”和“一书三方案:”(1)“一书四方案”即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5. 两公告: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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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2009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的,由本单位与有关司局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与有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有关司局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部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部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根据《条例》规定和部职责职能,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部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部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等情况;干部任免和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事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