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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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对于信息的使用和提供,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以便公众可以了解、掌握和使用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所掌握的信息资源。

它不仅可以维护政府及公共机构的责任必要性,还可以促进公众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监督,从而获得更好的服务水平。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信息的一种制度。

它将“公开”的内涵细化,划分为“发布”、“回应”及“披露”三种公开形式。

其中,发布指的是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对信息的主动公开;回应指的是对公众关注的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地回应;披露指的是公众要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披露信息,不过披露的信息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要求。

二、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1.公开内容:政府及其它公共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行政执法和服务、行政绩效、政府支出、行政许可、公共资源配置和管理等。

2.公开形式:信息公开面向包括官方网站、报纸、轻型出版物、电视、电台和其它适当形式,应以公众易懂的文字或图表等方式进行公开。

3.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应遵循客观、准确、真实、完整等原则。

特别是要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其它规定的限制,不得公开有关安全、保密等内容。

4.公开原则:信息公开范围应尽可能广泛,便于公众参与,并考虑政府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

三、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是构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透明度、问责制、指标管理及活动监督的基础。

它不仅体现了政府及公共机构的责任必要性,而且也可以帮助公众获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信息资源,从而加强公众对政府及公共机构的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可以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公众服务,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服务水准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此外,公开制度实施有助于推动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形成良性秩序,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更有效的办事,更好地推动改革开放的发展。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被明确纳入今年司考考察范围,但很多考生朋友对它可能还不熟悉,本文对该条例可能考到的考点做了去粗取精、条理清楚的归纳,希望对考生朋友复习该部分知识有所帮助。

一、公开原则和公开体制
1、公开原则:
(1)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2)及时、准确原则
(3)保障公共利益原则。

2、公开体制
(1)主管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地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或该级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如监察厅(局)、信息办等
(2)工作机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公开主体: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注意,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具体来说,“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即由最初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公开内容
三、主动公开的方式与场所
四、公开的程序
五、监督和保障
1、主要监督方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保障:对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1⽇施⾏。

为帮助⼤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现将《条例》解读如下:⼀、制定《条例》的⽬的及意义推⾏政府信息公开,是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和⽔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度重视。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作。

为了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作,强化⾏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将产⽣如下深远的意义:⼀是可以使⾏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式等为⼈民群众⼴泛知晓,有利于规范⾏政权⼒的正确⾏使,确保⾏政权⼒不被滥⽤,实现依法⾏政;⼆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政⾏为暗箱操作,填补权⼒运⾏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为发⽣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政机关⼯作⼈员廉洁奉公的⾃觉性;四是有利于⾏政机关更好地做到⽴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政⽔平和⼯作效率。

⼆、《条例》确⽴的主要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条例》第⼆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政机关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式予以充分利⽤。

政府信息公开与通常所说的政务公开相⽐,前者范围更⼴(如重⼤建设项⽬的实施情况属于政府信息,但不属⾏政事务),更注重结果(包括过程中的某些结果)公开⽽⾮过程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条例2

信息公开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选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选择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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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解读一《条例》制定的背景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大家都知道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信息不公开的愚民政策。

道德经有一句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民之难治,以其智多。

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意思是国家统治人民,指使驱赶他们去做事就行了,不要让他们明白在做什么。

现在不是这样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各种事务,包括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而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拥有批评、建议、申诉等相应的权利。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群众更想知道政府在干什么,更愿意参加到政府事务中去。

为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成立了信息化公开领导小组。

中办、国办于2002年8月5日转发的17号文件《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

”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

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发2号文件《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提出:“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

温家宝总理2007年4月5日签署并颁布492号国务院令,2008年5月1日施行。

条例经过长达8年的建议、起草、修改、调研、征求意见等过程,对各地方、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发挥指导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应有相当准备。

二、《条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阐释《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有八条主要内容:阐述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原则,特别是对政府信息的概念给予了法律的定义: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作为政府公开信息。

归纳起来,政府信息有三个要素:⑴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⑵政府部门制作或获取的;⑶以一定形式保存的。

其中第三条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办公厅(室)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条例》第4条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这两种情况:(1)赋予现有机构新职能,让现有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2)建立新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市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都成立的有信息公开办,县一级一般就是采取第一种办法,由相关机构承担这项职能,基本上都是放在了电子政务办。

第五条是立法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了这个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到遵循以下三条原则:1.政府信息要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2.政府信息的公布要有一致性,就是统一口径;3.行政机关发布信息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八条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后果界定四个不得危及: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定和社会稳定第二章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共六条(一)信息公开的前提和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采用排除法,除第14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并要遵循第八条的原则规定(就是刚才说的四个不得危及)外,其他信息都应当公开。

第9、10、11、12条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采用一般性要求和列举方式相结合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9条是一般性要求,凡符合第9条所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应当主动公开,第10、11、12条明确了不同层级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划分为三类: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的信息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增加的重点公开信息3、乡(镇)人民政府的重点公开信息(二)公开的形式1、主动公开2、依申请公开1.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A、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除了以上四条: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这一项是最容易引发问题的,因为它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咱县一年申请公开的有一两起,都是因为征地或拆迁补偿问题。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D、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制度除以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各部门、堤防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共十四条第15条、16条是对公开载体的规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作了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其中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17条是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常说的“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第18条是主动公开时限要求。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条是对公开目录和指南的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全面梳理、列及政府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管理的水平,也方便群众按图收集,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要求:第一要系统化、第二要标准化、第三要电子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答复时限)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是监督和保障,共七条,第五章是附则,共三条。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一。

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

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

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

主要有三个,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

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

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

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

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

另外,一些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这一点咱现在做的比较好,基本上当月就把符合公开范围的上传了)误区三,重公开而轻参与。

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

3.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

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

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

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关部门批准。

信息公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在理论上无法简单界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二者之间的界限更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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