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合集下载

政务公开职责和注意事项

政务公开职责和注意事项

政务公开职责和注意事项好的,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关于【政务公开职责和注意事项】的文章:---# 政务公开职责和注意事项:让阳光照亮政务的每一个角落在当今这个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政务公开就像是给政府工作打开了一扇明亮的窗户,让老百姓能清晰地看到政府在做什么、怎么做。

这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必须履行好的使命。

下面咱们就来聊聊政务公开的职责和那些需要特别留神的注意事项,让这扇窗户永远干净明亮!**一、政务公开的职责**1. 做信息的“快递员”政务公开的首要职责就是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

就好比快递员要把包裹按时、无误地送到客户手中一样,政府也要把政策法规、工作动态、财政收支等信息快速、精准地“投递”给公众。

可不能像某些不靠谱的快递,明明应该今天到,却拖拖拉拉好几天,或者把东西送错地方。

2. 当公众的“解说员”光是把信息扔出去可不行,还得解释清楚。

政策出台了,得告诉大家为什么要这么做,有什么好处,要注意哪些问题。

这就像看电影,光有画面不行,还得有精彩的解说,不然观众就会看得一头雾水。

3. 成为民意的“收集箱”政务公开也是收集民意的重要途径。

要像一个大大的收集箱,让老百姓的声音、意见和建议都能投进来。

不能只是自己说,还得听听大家怎么说,这样才能更好地改进工作,为人民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注意事项**1. 信息要真实,别搞“美颜滤镜”政务公开的信息必须实打实,不能“注水”,更不能造假。

就像我们拍照,素颜才是最真实的美,要是加了一堆美颜滤镜,虽然看起来好看,但那不是真正的自己。

一旦被发现公开的信息有假,那政府的公信力可就像被戳破的气球,一下子瘪了。

比如说,某地区为了政绩,虚报经济数据,结果被曝光后,群众对当地政府的信任度大幅下降,后续再做什么工作都难以得到支持。

2. 语言要通俗,别玩“文言文”公开的信息要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别整那些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和官腔官调。

要知道,老百姓不是专家学者,他们可没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琢磨那些高深的词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莆政办网传〔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的通知莆政办网传〔202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函〔2021〕2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解读范围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政策文件解读范围:市政府规章,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

市直有关单位发布的政策文件解读范围: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印发和部门自行制定印发并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

对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应当重点解读。

二、进一步明确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负起解读责任。

其中:市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牵头负责解读;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印发和部门自行制定印发并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以下统称责任部门)。

三、进一步落实解读机制按照“解读是常态、不解读是例外,发布与解读同步”的原则,对政策文件做到应解读、尽解读。

解读方案(详见附件1)、解读材料(详见附件2)与政策文件制定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责任部门在向市政府报送政策文件时,同步报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未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退文。

政策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作为参阅材料一并提交上会。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总结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总结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总结篇一:信息公开办XX年工作情况总结XX0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XX年总结及XX年工作计划信息公开办(XX年1月7日)XX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等上级文件要求,完善组织,健全制度,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工作机制情况一是加强领导。

根据上级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条例》为标准,积极组织,快速推进,及时调整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确定专人组织实施的组织体系,认真按照《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常态性工作来抓。

二是强化培训。

召开全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会议,邀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办人员对《条例》、《重点工作安排》等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解读,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三是完善机制。

参照上级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工作流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等表格。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批、保密审查等制度,既防止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漏公开,又避免涉密信息误公开。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效推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度和公开度情况认真梳理政府信息,界定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信息类别,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各级各相关部门积极畅通短信平台、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增强信息公布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严格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处理图办理。

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模板】

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模板】

XX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为加强对政府政策的宣传解读,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促进政策落地生效,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政策的“获得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XX市有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XX 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政策解读工作应坚持“引导预期、同步解读、跟踪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引导预期。

政策公布前,应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共识,为后续政策发布和落实打好基础。

(二)同步解读。

政策公布时,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从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具体落实主体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及时有效阐释政策。

(三)跟踪评估。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围绕市场和社会重点关切以及对政策的相关误解误读,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

三、解读主体、分工和程序市政府部门是市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重点要围绕市政府重要政策法规、重大规划方案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政策解读与指导

政策解读与指导

政策解读与指导政策解读是指对于相关政策的细节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其目的是帮助公众准确理解政策的意图和实施要求,同时为相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在政策解读的过程中,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数据支持,以确保解读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对政策解读与指导进行深入探讨。

一、政策解读的重要性政策解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往往蕴含了复杂的背景和意图,而这些内容并不被一般公众所熟知。

因此,政策解读相当于为公众提供了一把“翻译”的钥匙,帮助他们理解政策,从而更好地参与其中,并带来积极的影响和变革。

二、政策解读的方法与步骤1. 梳理政策背景与原意:在进行政策解读之前,需要对政策的制定背景和原意进行深入研究。

这包括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社会需求等方面的考量。

只有充分了解这些内容,才能够准确把握政策的核心要点,并加以解读。

2. 分析政策细节与依据:政策往往包含了大量的细节和依据,这些信息是政策解读的基础。

在解读过程中,需要仔细研读政策文件,查找相关数据和研究报告,进一步理解政策所依据的科学和合法性。

3. 解读政策具体内容:政策解读要将抽象的政策条款转化为具体的操作指南,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明确的行动方向。

这需要逐条逐款进行解读,注重解读的逻辑与条理,使文章通俗易懂,让广大读者能够快速掌握政策要点。

三、政策解读的价值与意义1. 促进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落地:政策解读为政策的正确理解与落地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对政策的细节解读,能够避免政策“误读”和“误解”,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

2. 提高政府部门的专业能力:政府部门发布政策后,需要为公众提供解读和指导。

这要求政府部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公众进行及时的互动和反馈,推动政策顺利实施。

3. 加强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政策解读的过程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到政策解读的信息并参与其中。

这有助于加强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推动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有关事项的方案(最新)

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有关事项的方案(最新)

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有关事项的方案做好政策解读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x〔x〕135号)及《x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四项政务公开工作流程的通知》(x〔x〕1号)等文件要求,近年来,各部门(单位)有序推进政策解读工作,在政策发布、解读、回应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一些部门对政策解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解读回应不及时、解读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依然存在。

按照x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有关事项方案如下。

一、明确解读范围x区本级政策解读范围为:贯彻落实x、市党委、政府重要文件的实施方案;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自行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不包括司法解释)。

特别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当重点解读。

二、明确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通过参加政策吹风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声音。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1年内解读重要政策应不少于2次。

三、严格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应予以解读的文件,解读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同步起草解读材料。

区政府部门(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同步起草解读材料,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随同文件一并向区政府办具体承办人员报送,无解读材料的,区政府办具体承办人员一律不予收文、不予办理。

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工作、政务信息和政务数据,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种行为。

政务公开有助于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度,提升政府效能,加强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和沟通,促进社会稳定和民主进步。

为了有效推进政务公开,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以下是一份关于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政务公开的范围应包括政府行政决策、政府工作报告、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政府采购、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政策法规、民生项目、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政府应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和政务数据,提供便利的查询和使用方式。

二、建立政务公开的目标和指标体系政府应制定具体的政务公开目标和指标,明确公开的内容、时限和方式。

通过制定目标和指标,可以对政务公开进行科学评估和监督,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和改进。

三、建立政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政府应专门设立政务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四、加强政务公开的法制建设政府应加大对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务公开的依据、程序和责任。

同时,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

五、推进政务公开的信息化建设政府应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政务信息的保存、整理和检索能力,提供便利的查询和使用渠道。

同时,鼓励政府部门主动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公开政务信息和政务数据。

六、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的建设政府应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政务公开工作,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建立多方参与和多层次监督的机制。

政府还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问题。

七、加强政务公开的宣传和推广政府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交媒体和其他宣传渠道,积极宣传政务公开的意义和成果,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度。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是未来五年决胜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十三五”规划,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措施,其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重要内容之一。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目标,并在政务公开原则、范围、主要环节、重点领域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纲要》仍把政务公开的目标确定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可见,从政府信息公开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仅是文字表述差异,也是政务公开制度与实践发展的结果,更是决胜阶段必须紧紧扭住的短板和着力点。

所以,在《纲要》规定的总体目标中,就有公开公正的目标。

在衡量法治政府标准方面,也明确了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标准。

再加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要求,构成了政务公开的目标、内容与要求,揭示出政务公开不是一个技术性小问题,而是一个方向性的大是大非问题。

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所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是指除非有法定事由不公开政务信息外,其余政务信息一律公开。

换言之,公开政务信息无须法定理由,而不公开政务信息则需要法定理由。

这个原则确立的基本理念是政务信息本就该全部公开,只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依法可以不公开或暂不公开。

就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来看,法定不公开事项有三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就此而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以上三类信息之外,其余的政府信息应当一律公开。

例如,在政务公开实践中,有些被拆迁户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他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信息,但出于担心牵一发而动全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考虑,一些行政机关会以“此事与你无关”为由拒绝公开这类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 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 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且属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未开放档案的,按 照《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20 194
98
全世界国家和地区 主权国家 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
我国《宪法》对知情权的隐含规定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 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条例》第9条
各国立法普遍规定依申请公开 不需要说明理由
申请人种类
本国公民和组织; 本国公民、组织、在本国的外国人、组织; 任何人均有申请权。
我国依申请公开的理由:三需要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 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 相关政府信息。 ——《条例》第13条
形式理由
信息不存在 非本机关掌握
申请内容不明确
国家秘密 《条例》14 《条例》 14 《保守国家秘密法》9 绝对不公开 相对不公开
实质理由: 两秘密一隐私 三安全一稳定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条例》 14
相对不公开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条例》 8 其他
绝对不公开
《条例》对于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
国家秘密的界定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 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001加入WTO,其议定书规定了透明度规则
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必须是已经公布和易于获得。 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在公布之后、实施之前,要给社会提供提出意见的机会。 建立或者指定咨询点 。 创立或者指定官方刊物用于公布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
地方立法先行
2007年:南京市、新余市、九江市、河南省 2006年: 深圳市、 遵义市、辽宁省、 陕西省 2005年:黑龙江省、辽宁省、陕西省 苏州市、河北省、郑州市、河北省 2004年:长春市、 巴中市、宁波市、 安庆市、湖北省、杭州市、上海市、成都市 2003年:汕头市 2002年:广州市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 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例》第22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拒绝公开理由之一:国家秘密
如何确定国家秘密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 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 密;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 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
《条例》第8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 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 息内容。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通行做法:以公开为原则 虽然《条例》未明确规定,但是实际的规定 贯穿了这一精神,概括规定公开事项,明确 列举不公开事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拒绝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政府信息
《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息公 开事项之二:决策信息的公开
决策信息,也称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 程中的政府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 前的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五、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展望
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困难
信息公开标准的准确把握难:对某些信息是否属于政
府信息界定难;对不予公开范围的规定难把握;对是否属于 正当的申请难以界定。
公众信息公开的需求充分满足难:人民群众的信息需
在信息公开之外存在其他的目的,使得信息公开增加难度。
求迫切而广泛;公益性和监督性的需求也呈增长态势;公众
舆论的炒作及被诉的风险:自媒体时代发展,政府不
及时发布信息会产生不良后果;信息公开纠纷数量呈快速增 长态势。
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推动力量
社会推动:由下而上、由外而内,需求驱动,推 动主体是广大民众,群众利益居于中心地位。 国家推动:由上而下、由内而外,供给驱动,推 动主体是政府机关,国家权力居于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讲课提纲
政府信息公开的兴起与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形式、范围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展望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兴起与发展
中国社会信任状况调查
2010年10月,对北京、上海、广东的1171名居 民调查,社会信任总体得分仅为62.9分,到了信任的 底线,即“低度信任”的最下限。 2011年12月,这一调查的城市扩展到七个,对北京 、上海、郑州、武汉、广州、重庆和西安共1943名居 民的社会信任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社会总体信 任程度得分为59.7分,低于及格线。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1) (2012-2013)
之后新出台的地方立法: 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陕西省、中山市、南昌市、萍乡市、成 都市、咸阳市、铜川市、赣州市、鹤壁市、焦作市、汉中市、伊 春市、海口市、宝鸡市、贵阳市、濮阳市、三亚市、榆林市、安 康市、云南省、北京市、陕西省、渭南市、巴中市、陇南市、佳 木斯市。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 记录、保存的信息。
——《条例》第2 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 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号)
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类主体
行政机关:
1、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 2、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获取的政府信息。
非行政机关
1、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 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 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起步:《条例》出台前 的相关制度建设
法律层面
1996年, 《档案法》,规定档案的公开时间。 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 2000年, 《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法公开,如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2003年,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规定、决定公开。 2005年,《公务员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息公开事项 之一:档案信息的公开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 、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 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 以多于30年 。——《档案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30年向 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中如何处理国家秘密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 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 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 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 机关予以拒绝的;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 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巩固基层政 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十九大报告》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
政府信息公开倒逼政府治理完善
现代民主和公共行政的要求:知情权 科学技术的推动力:互联网时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