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主体的自然体能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一部中国的法律,它的宗旨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法律规定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包括优先保护、综合利用、科学开发、节约使用等。
2. 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等。
3. 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法律规定了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措施,包括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4. 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补偿:法律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补偿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对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经济补偿。
5. 奖惩措施:法律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对环境保护的奖励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
通过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并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自然环境的保护是维护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法如何保护自然环境展开讨论。
一、环境保护目标的确立环境保护法首先从整体上确立了环境保护的目标。
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
通过这些目标的设立,法律明确了保护自然环境的方向和指引。
二、环境治理的规划和管理环境保护法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管理制度,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各级政府需要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
同时,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大规模工程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三、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污染是破坏自然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
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污染的防治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首先,法律规定了大气、水、土壤等各个环境介质的排放标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自然环境不受污染。
其次,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监测和排放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保证它们的生产活动不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四、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关键。
环境保护法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法律要求保护各类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破坏性开发和利用。
此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恢复的具体措施,促进受损生态系统的治理和保护。
五、环境公众参与和环境监督环境保护法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环境监督的重要性。
通过环境公众参与的机制,公众可以了解环境保护的相关情况,并参与环境决策过程。
环境监督机构则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确保环境保护法的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法保护自然环境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法律的出台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也不断加剧。
为了保护珍贵的生态资源和维护良好的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出台了环境保护法。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强调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维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生态环境保护包括了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等方面。
1. 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系统是地球上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综合体。
保护生态系统对于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至关重要。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破坏和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制定生态系统保护计划、加强对生态系统的监测等。
2. 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法中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禁止非法猎捕、放生入侵性物种、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等行为,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3.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而划定界限并加以管理的地区。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原则和具体管理办法,以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一个安全的栖息地。
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是环境保护法中另一个重要内容,它强调在环境破坏发生后,通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手段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和恢复。
1. 污染物的治理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及其治理的具体要求。
例如,对于大气污染,应当采取减少、恢复和预防大气污染的措施;对于水污染,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严禁排放污水等。
2. 生态系统的修复对于受到严重破坏的生态系统,环境保护法要求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例如,通过植树造林、湿地恢复、河流清淤等方式,恢复受损的湿地、森林、河流等生态系统,以促进其自然再生和恢复。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国际环境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包括环境的自然因素如大气、土地、水、生物和环境的社会因素如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国际环境和资源: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气、土地、水、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源。
分为三类:以国家管辖范围为依据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和资源、由2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环境和资源、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
1、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和资源: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环境和资源。
如领海、领空和其他类型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
法律地位特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一方面对本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享有完全的主权,另一方面又对本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中被公约接受为“世界遗产”的那一部分承担同整个国际社会进行合作以对其加以保护的义务。
2、由2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环境和资源:处于2个或多个国家的管辖下的环境和资源。
1975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在其题为“在有关2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的自然资源的环境领域里的合作”的报告里列举了5种:1)国际水系统,包括地面水和地下水;2)在有限数额的国家上方的空气分界区或空气团;3)封闭的或半封闭的海和毗连的沿海水域;4)往来于数个国家的领土或水域的迁徙物种;5)跨越于2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特别的生态系统,如山脉系列、森林或具有特殊自然保护性质的区域。
3、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除上述2类之外的所有的环境和资源。
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战略》:南极、海洋、大气层和气候为“全球公域”。
三个类型:一是被看做“人类共同财产”的公海和在公海上方生存或迁徙的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
————可供所有国家平等利用。
二是被看做“人类共同遗产”的公海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和月球。
——利用必须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由公约规定的“代表全人类”的国际管理机构管辖。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是指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恢复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加强环境法的制定和执行,以应对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
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环境法规的结构和组织方式,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法的体系框架环境法的体系通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等构成。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包含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对环境行为进行规范和惩罚。
行政法规是由政府机关制定的对环境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的规章。
司法实践是法院对环境行为进行审判和判决的结果,是环境法的实际执行体现。
二、环境法的层级结构环境法的层级结构分为国际层级和国内层级两部分。
在国际层级上,各国通过签订国际环境公约和协议,形成了全球环境治理的框架。
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国内层级上,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形成国家层面的环境法体系。
三、环境法的主体内容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控制、自然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和环境评价等方面。
其中,环境保护是环境法的核心,旨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
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目的是限制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自然资源管理主要涉及土地、水源、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和利用。
生态修复是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环境评价是对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测,以便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督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督是环境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执行环境法的主体是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执法和罚款等工作。
监督环境法执行的主体包括社会公众、媒体和环保组织等,通过舆论监督、投诉和诉讼等方式,推动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环境法的体系是一个由各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构成的系统,可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及考试答案

一名词解释1环境权环境权又称公民环境权,指的是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在未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开展的权利以及合理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污染事故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及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安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及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根本建立工程〔包括小型建立工程〕、技术改造工程、自然开发工程,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一般简称为“三同时〞制度。
4生态补偿使生态影响的责任者承当破坏环境的经济损失;对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者和生态环境质量降低的受害者进展补偿的一种生态经济机制。
5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指一定范围内多种多样活的有机体(动物、植物、微生物) 有规律地结合所构成稳定的生态综合体。
这种多样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的遗传及变异的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6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7可持续开展可持续开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开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是科学开展观的根本要求之一。
8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到达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展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9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立工程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展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展跟踪监测的方法及制度。
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

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王蓉[摘要]本文在对已有研究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标准,并根据界定标准将环境权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将环境权的客体界定为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环境品质。
[关键词]环境权主体客体[作者]王蓉,女,1972年生,湖北钟祥市人,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权利主体和客体对于法律具有实质意义。
一切法律规则皆因主体而设,环境法在权利配置时规定哪些社会存在为权利主体,以及他们在环境法上享有何种法律地位,是环境法能否具有独立性和价值性的核心。
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对应概念,是权利的支配力所涉及的范围,是权利主体利益的载体。
其作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划分权利类型、界定权利行使范围的逻辑作用,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
因此,理性地认知和确立环境权主体和客体是环境法必须认真思考和慎重抉择的基本问题。
一、环境权主体应为社会〔1〕(一)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反思至今,对于环境权主体的争论和探讨从未停止过,因环境权主体的确立对于环境权从应然走向实然,具有“在先于”其他权利要素的地位。
纵观环境权主体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权主体范围遵循着一个由“自然人”到“公民、国家和人类”再到“自然人、组织团体、国家、人类(包括后代人)和自然体”〔2〕的过程。
1.有关环境权主体只包括公民的理解。
吕忠梅先生在其1995年所著的《论公民环境权》一文的注中指出:“本文所称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1〕对于社会的界定,我们在此引用孟德斯鸠的定义作为基本界定,即“社会是人的集合,而不是人”。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5页。
同时,在此基本界定上,我们作三个方面的拓展:一是这一集合体是一种有机统一体,而非消纳体,即社会作为集合体的人与个体人之间是一种在各自具有不同功能价值基础上的互动、合作与制约关系,而非取代关系;二是将人扩展为自然人和拟制的“人”;三是将社会的范围界定为一国内。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法律的了解和实践。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
在30年的实践中,环境保护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原则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中各种物质和能量的浓度、总量和辐射水平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和其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监督等内容。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特殊规定,例如,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等。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水污染的防治行动、河流、湖泊、地下水、浅海和海洋功能区划、水污染的控制和减少、水功能区域划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壤污染的防治、农用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噪声和振动对职业卫生的危害的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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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主体的自然体能
一、自然体不能成为环境法主体的法理分析
将自然体纳入环境法主体的范畴在法理上存在阻碍,主要表现为:
(一)法律关系的本质不允许自然体成为环境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属于社
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个要素。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自然体不能作为法律主体有以下原因:1.从社会关系上来看,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而不
是人与自然或物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的社会关系不同的地方
就在于它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人,必须要
有人才能构成法律关系。
而自然体并不具有人的特性,不能成为法律
关系的主体。
2.从主体方面来看,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要具
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体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或是
履行义务,虽然主张赋予自然体主体地位的学者通过列举法人作为无
生命体但却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例子来论证自然体也可以像法人一样
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我认为这种论证并不合理。
因为法人虽然不
是真正的人,但它是由许多的人组成的,法人只不过是一种多数人意
志的结合和代表多数人的组织,其本质上还是人的组合,而自然体则
只是自然界中自然存在的东西,是与人完全不同的物种,它与法人本
质上是不同的,所以不能通过法人的主体地位推出自然体也可以成为
法律关系主体。
3.从法律关系的本质上来看,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
和当事人的意志。
在立法层面上,其体现的是立法者的意志;实际运用中,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还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而一个物种要有
意志,其必须首先有思想,自然体本身没有思想,所以它就无法体现
法律关系中所要求的意志性,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承认自
然体主体地位的学者们主张自然体的意志可以通过拟制来获得,但自
然体作为社会中的客观存在,其并不具有像人一样的思维和意志,它
们在遇事时并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或是想法;而且,要对意志进
行拟制,必须在一定的基础上进行,例如法人意志的拟制是通过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然后在决议的基础上来进行拟制,并不是凭空出
现的,但自然体由于自身不能表达,其意识是怎样的我们并不知道,
如果此时对其意志进行拟制,无疑就是凭人们的想象来自我发挥,这
种拟制并不代表自然体的意志。
(二)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不能将道德强加到法律中法律是由国家
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
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体系。
道德则是社会调整体系
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
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法律上
的权利本质是特定的利益加上法律保护之力,而道德所针对的只是一
种利益,并不等于法律上的权利。
对自然体的保护,充其量只能算是
一种道德上的利益保护,无论是学者们所提出的“生态中心主义”还
是“动物保护主义”,其在环境法上并不能成为支持自然体成为法律
主体的依据,这些只是对人们行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其并没有在法
律上有具体的规定,其所提出的要保护的东西也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不能将道德上的东西等同于法律上的权利而将其纳入法律之中,这种
强行纳入不仅会破坏我国传统的法律理念,而且也不符合法律本质的
要求。
二、自然体环境法主体地位确立存在困境
自然体主体地位的确立除了在法理上存在阻碍外,在制度上也存在许
多困难,而且如果将自然体确立为法律主体,有可能给人们的现实生
活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一)制度上的困境1.自然体难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承认自然
体是环境法主体,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主体应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那么自然体该怎样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呢?自然体因为自身的
特点,其或是不具有意识或是不能表达意识,此时,如果赋予它主体
地位,那它必然享有权利,但是一个无活动能力和意识表达能力的主体,其权利最终怎么实现在现阶段是难以明确的。
另外,承认自然体
主体地位就必须使自然体承担一定的义务,但现实中自然体的义务是
什么,主张承认其主体地位的学者们怕也难以说清楚,那如果不承担
义务而享有权利,会违背法学的基本原理,忽略了“法律关系的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双向性,没有注意到人对物、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不具有意义上的相互性。
”2.设立自然体代理制度存在问题很多主张承认自然体主体地位的学者们针对自然体权利难以实现和意识难以表达问题提出了为自然体设立“代理人”,由这个代理人来代自然体表达意志、行使权利。
但是,这一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人虽然是万物中最有思想的动物,但追逐利益是人的天性,若以人作为自然体的代理人,当出现自然体权利被侵害且正好此侵害涉及整个人类利益时,代理人的代理也许就会偏向人类而非自然体。
其次,若由人来代表自然体意志行使权利,因自然体自身不能表达意志,就只能由代理人来确定自然体意志,然而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此时如何保证该代理人的意志就是正确的反映了自然体的意志?最后,有的学者认为“代理人制度的建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人们对自然规律有较充分和全面的认识;二是社会上有相当多人的道德水平己达到接受将善良、公平、正义等理念和准则适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
”根据该学者的假设,如果人们已经对自然规律有了充分的认识且很多人的道德水平也达到较高水平,那么此时人们就能很好地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规定对自然体进行保护,而不必再设一个存在诸多问题的制度。
(二)现实的困惑如果赋予自然体法律主体地位,在现实生活中将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简单列举如下:1.人类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如果赋予自然体法律主体的地位,那就意味着其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人与自然物种发生冲突时,就可以通过权利救济途径来解决,即申请仲裁或是诉诸法庭。
但是我们知道,无论是法庭还是仲裁机构,它们都是由人组成的,参与裁判的永远都是人类,此时根据“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为当事人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原则,这种制度设计就变得荒谬了。
对于那些主张自然体权利的人们而言,费尽周折将自然体带进法律中寻求法律救济,但最终却发现被告就是法官,出于人的逐利性,法官最终的判决定会偏向于人。
因此,这种将自然体作为主体的主张意义不大。
2.人类可能难以生存赋予自然体主体地位就意味着人与自
然体之间是平等的,那么当人与自然体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
来进行取舍?人类的生存需要依赖于食物,而食物来源多是自然体,当
给予自然体以主体权利时,我们就可能因为自然体受保护而难以找到
可食之物,危及到人们的生存。
如果自然体之间、自然体与人享有同
等的环境权,那么人将无物可食,人类没有选择食物的权利,人类的
生存又要靠什么维持?且环境法的初衷是为保护人们的生存,而如此规
定则可能使人类的生存受到威胁,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图,此时,
赋予自然体主体资格与法律的基本目标相互矛盾。
3.增加了人们权利
寻租的可能环境保护法要求的是人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赋予
自然体法律主体资格,当人类开采利用资源时,就需要得到自然体的
同意,而自然体本身无法表达意志,此时就只有通过人来表达自然体
的意志。
而人类始终都是追逐利益的,当其拥有批准资源开采的权利时,就难以避免的会出现人们通过手中所拥有的权利来进行寻租,不
仅使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增加,还有可能加剧社会腐败问题,最终也难
以达到保护自然体的目的。
使得自然体权利的保护最后演变成人与人
之间的博弈,这与主张自然体主体地位以保护自然体权利的学者们的
初衷也是完全相背离的。
综上所述,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在法理、制度及现实中都存在一系
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现阶段自然体要作为法律主体是不太
可能的。
对自然体的保护,并不是只有将其作为法律主体才可以进行,我们只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为,并不断地完善有关
规定,提升人们的环保理念,即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不必
创设一个自然体的环境法主体制度。
环境法主体的自然体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