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区性社会组织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处时间:2012-7-20 0:00:00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6】10号1996年5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业经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具体规定。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使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下称年检)。
第三条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团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六)负责人变化情况;(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条社团年检的程序是:(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二)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三)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五)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需提交材料及情况说明

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需提交材料及情况说明
1、年度检查报告书(社团填写附件1,民非填写附件2,年度检查报告书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填写不完整视为年检不合格)
2、年度检查登记表(社团填写附件3,民非填写附件4)
3、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附件5)
4、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6,加盖单位公章)
5、2013年度工作总结(对照年检通知中“年检内容和重点”项所要求的内容做逐一说明)
6、2014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包含每年不少于2次的详细活动计划,如下年度拟举办研讨、展览、培训、评比表彰、公益等活动情况,包括活动名称、类型、时间、地点、收费情况等,此项内容将作为下年度年检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依据)
7、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
8、有效的前置许可证(如学校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等)
9、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Ⅰ、2013年度收入与支出情况;
Ⅱ、收费情况。
包括是否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有无乱收费的情况;
Ⅲ、有无侵占、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情况;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情况;是否存在分红等违法情形。
Ⅳ、是否有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是否建立完善计财台账。
(未建立台账的单位不予年检)
联系电话:216008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节日期间稳定物价、保障低收入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节日期间稳定物价、保障低收入群体牛羊肉市场供应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8.07
【实施日期】2013.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节日期间稳定物价、保障低收入群体牛羊肉市场供应
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民政局:
今年以来,区内物价不断上涨,特别是牛羊肉价格涨幅较大,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特别是重大节日期间的生活造成影响。
为做好节日期间牛羊肉供应,保障低收入群体在节日期间能够顺利购买上牛羊肉。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为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群体发放肉食补贴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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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新民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民发[200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设置原则上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及交通不便、距离县(市)较远的乡(镇),可由民政部门在较大的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处或指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地理位置偏远,人口居住分散的农牧区,可以设点,负责办理巡回婚姻登记。
具体设置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地、州、设区市民政局审批,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各团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其团以上机关,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团场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民政局的指导。
自治区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按自治区居民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就近原则,分别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局办理。
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市、区)xx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网络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网络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新民传[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网络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民传[2013]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自治区婚姻登记网络系统于2012年6月26日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启用,目前已运行8个月时间。
为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人员专业技能,确保婚姻登记数据精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修改权限,保障信息安全为确保修改信息的可行性及真实性,从2013年3月5日起,自治区民政厅将婚姻登记网络系统信息修改权限下放到各地州市民政局,由各地州民政局婚姻管理员负责所属地州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信息修改、作废等工作。
二、熟练单机应用,应对突发事件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运行,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员及婚姻登记员应熟练掌握婚姻登记系统单机版的操作,并将单机版本中的数据及时导入婚姻登记系统中。
系统正常时,不得使用单机版本。
三、满足系统带宽,保证专网专用依照婚姻登记系统需求,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满足婚姻登记网络系统2M的基本带宽。
确保专网专线专用,不得下载安装与婚姻登记工作无关的软件、插件等。
四、划分职责范围,规范办公流程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岗位职责,规范办公流程。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员应承担本登记机关的系统维护工作。
(一)关于新增或撤销管理员、登记员,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开通或作废用户账号。
(二)婚姻登记管理员有48小时之内修改和作废本级信息的权限。
超过48小时,必须由地州民政局管理员进行修改或作废。
办公流程:1、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修改或作废字号的原因;2、提供所要修改或作废字号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到本地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进行修改或作废;4、地州民政局管理员进行修改或作废后,做好记录和存档;5、修改或作废婚姻登记信息应当在工作日志上详细说明。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印发社会工作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新民发[2013]110号【发布部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办【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工作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13]11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各地、州、市委组织部、政府(行署)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根据中组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国家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70号)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2013年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为促进新疆社会工作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组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精神及国家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7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适应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形势,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与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意见有关指示要求,结合自治区社会组织建设实际,现就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直接登记。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允许此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取消业务主管单位。
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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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2.26•【文号】民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
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新民发[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2]1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更好地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城市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幅度不得低于15元/月(提高标准后最低标准不得低于227元/月);(二)农村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幅度不得低于12元/月(提高标准后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216元/年)。
二、提标时间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动态管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各地不得扩大城乡低保范围,要通过加强动态管理消化新增城乡低保对象。
四、资金筹措自治区以2010年年底各地州(市)城乡低保人数为基数,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补助资金,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资金。
五、有关要求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是落实自治区党委“民生建设年”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乡低保标准与补助水平倒挂问题的通知》(新民发〔2012〕52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具体工作,保证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9月1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提标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作为以奖代补测算考核依据。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新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4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自治区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增加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研究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和军供站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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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区性社会组织2013年度
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民办[2014]1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06
【实施日期】2014.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全区性社会组织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民办[2014]12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全区性社会组织2013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和时间
(一)范围
2013年12月31日以前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各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2013年6月30日以前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
1、社会团体年检时间从3月25日至6月30日止;基金会年检时间从3月25日起至4月30日止。
社会团体、基金会补检时间截止于7月30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时间:职业培训类4月1日至20日;科技类4月21日至30日;文化类5月1日至15日;教育、卫生、体育、社科、民政类5月16日至30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登记证书(副本)》、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的《年检报告书》两份。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