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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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行文要求,保证各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矿产资源储量(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评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一、申报1、申报时间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2、申报材料(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二),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4)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8份。

经评审后,评审机构可保留一份经修改的储量报告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其余报告返回申报单位;(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3、申报复核评审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并经审查后,应将申报材料第(1)、(2)、(3)项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 份连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格式见附件三),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

评审机构应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报单位。

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评审机构应与申报单位签订评审合同(格式见附件四)。

二、评审1、评审分工在评审机构尚未成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之前,评审工作遵照如下分工原则:属于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放射性矿产专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其余的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2. 5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原则 上没有工程间距要求,达刭《总则》规定的稀疏 工程控制即可。在普查阶段,分布面积较大的层 状矿床,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间距(视矿床 稳定程度)估算333,以便区别334。
2. 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 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 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 属于此类: 2. 6. 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 究的; 2. 6. 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 的; 2. 6. 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 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 设计未予利用的; 2.6. 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CMV13051-2007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届笫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1.前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简称新分类标 准)已发布实施多年,但在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 矿山地质测量(储量核实)过程中,对新分类标准的资源 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模糊认识。为进一步理解新分类标 准,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并与国际开展有效的对比和 交流,在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国矿 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形成本指导意见。 2.基本概念理解
国土资源部文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68号
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圄 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 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 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 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刭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 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 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 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 现就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新标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4•【文号】国土资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为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行为,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现将《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从事矿产资料储量评审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参加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者将颁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四条培训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或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国土资源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培训内容及有关教材,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拟定,报人事部备案。

第六条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部为注册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注册机关;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及管理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七条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三个月内,到指定的注册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1.选择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选择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签订评审合同。

2.编制评审方案:评审机构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矿产资源资料,编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目标、方法和过程,并向申请单位报送。

3.提交材料:申请单位按照评审机构要求的格式和数量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相关材料。

4.评审过程: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进行评审工作,包括现场勘察、数据解读、现场核查等环节。

评审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5.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报送申请单位。

6.备案申报: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报告,编制备案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申报。

二、申报材料1.备案申报表: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目的和依据等内容。

2.评审合同:申请单位与评审机构签订的评审合同,内容包括评审费用、评审的范围和时间等。

3.矿产资源资料:包括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等。

4.评审方案:评审机构编制的评审方案,包括目标、方法和过程等内容。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的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的结论和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单位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专家意见、现场勘察照片等。

三、注意事项1.申请单位应选择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与评审机构签订评审合同。

2.申请单位应按照评审机构要求的格式和数量提交相关材料,在提交材料前应对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数据解读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4.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准确、客观,明确评审的结果和结论,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5.备案申报时,申请单位应编制备案申报表,并附上评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以上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的大致内容,具体的流程和材料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评审机构的要求有所不同,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所属地区的具体操作规程,并与评审机构积极沟通和配合,以确保评审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8.09.25
•【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281号
•【施行日期】2008.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国土资发〔2008〕28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厅对2000年建厅以来截至2006年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和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须知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须知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须知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二、法律依据(一)《矿产资源法》第13、25条(二)《矿法实施细则》第17、18、19条(三)《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14条(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五)《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9条(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八)《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九《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三、办理方式分局受理,市局办理备案。

四、受理条件地质报告经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后。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须加盖评审单位印章)原件及其电子文档;(二)勘查、采矿许可证或者经有权机关确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矿产储量评估师签名的评审意见;(四)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六、备案决定机关市国土房产局。

七、受理程序受理审查签发。

八、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九、法律效力经备案后,方可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十、缴费项目和标准无十一、办理过程中的救济权利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二、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市国土房产局: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联系电话:5329508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联系电话:6228913市国土房产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国土环保大楼联系电话:6586090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联系电话:7579019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联系电话:7889625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湖里区江头北路71号联系电话:5583760(二)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三)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09-19
江苏省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办法
01
02
目录
CONTENTS 03
04
05
新要求、新变化 内容框架 主要亮点 实际操作 基层问题
PART 01
新要求、新变化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以国发【2016】72号文件印发了 《政府合住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简称 《国家目录》)
PART 02
内容框架
内容
内容框架
在内容上,我省《办法》注重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并 联审批、“不见面审批”和“3550”等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 求,结合省情实际细化明确了在本省区域内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市县、事中 事后监督、法律责任,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等内容。
在框架体系上,我省《办法》与国家发改委文件 基本一致,共8章68条9600余字。
保存后系统会用红色字体提示你哪一个内容做了改变:
确定后完成项目备案。
PART 05
基层问题
2020/9/21
咨询较多的几个问题
关于备案的定位
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项, 备案机关仅对企业是否 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 告知义务进行管理。
关于个人投资项目
国家《办法》中明确规 定:个人投资建设项目 参照执行。但如何操作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 实施细则。
2020/9/21
关于核准备案的有效 期
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有效期为两年,开工前可 申请延期一次,最长不得 超过一年。
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 项,不存在有效期的问题。
关于村委会、居委会等 自 治组织投资项目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 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 有镇政府或村级集体企业名 义申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办理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作者: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来源: 日期:1999.07.15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苏自然资规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3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第9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厅沟通联系。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24日江苏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约束,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油气矿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建立全省核查人员库,开展全省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抽查,确定随机抽查名单,管理全省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发证权限和省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开展专项抽查、实地核查,举报处理,管理本办法规定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第四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统一使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公示系统”)。

持有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在全国信息公示系统中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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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简称“评审备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其他情形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评审备案。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和县级颁发矿业权证的评审备案。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评审备案相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质量问题造成评审不通过的,再次申请评审备案所产生的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1 —
第四条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割报告。

第五条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结果。

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预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

—2 —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备案工作。

第八条评审备案工作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保密要求及技术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回避原则。

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

第九条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

第十条评审备案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

应采取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专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组成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及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家,小型的不小于3名专家。

专家组长应具备相关矿产的综合知识和能力。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全省共享使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建立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依据评审会议情况形成,开展现场核查的,还应结合核查情况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独立提出署名意见,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具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专家组长应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和复核,综合专家个人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3 —
第十二条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评审备案。

评审备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并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适时将评审备案情况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撤销评审备案结果。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对评审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应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开展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妥善保管评审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回避原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评审备案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并将评审备案申请可通过政务窗口或互联网远程申报。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4 —
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评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责成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备案工作,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指导,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评审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3〕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申请《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5 —
附件1
(文头)
关于申请《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
(文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我单位已完成《XXXX报告》的编制工作,现将《XXXX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报送你部门,请予以评审备案。

我单位承诺所提交资料是真实、客观、完整的,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如有作假,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细通讯地址和邮编)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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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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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年月日—8 —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填写说明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填写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名称。

二、评审备案申请人
填写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名称,申请事由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三、报告编写单位
1.编写单位名称: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的名称。

2.主要编写人员:填写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要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发证机关:填写勘查/采矿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发证机关,属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覆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五、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证明文件文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六、矿业权有效期限:属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覆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七、报告类型:非油气矿产从“勘查报告”、“核实报告”、“压覆报告”中选择一项填写。

八、查明主要矿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注明的查明主要矿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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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勘查工作程度: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非油气矿产的从“普查”、“详查”、“勘探”中选择一项填写。

十、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1.工业指标情况: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填写本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工业指标。

2.矿产资源储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填写本次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1)固体矿产:地热矿泉水和油气矿产之外的,填写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情况。

(2)地热矿泉水:地热填写允许开采量、储存量、热量、热能或电能(高温填写)及尚难利用储量。

矿泉水只填写允许开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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