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我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应坚持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第四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在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前,应履行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程序。
第五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①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方案;②资源评估报告;③资质证明;④开发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和技术依据。
第七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必须由矿产资源开发单位自行编制或聘请专业机构编制,材料编制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审查第八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应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审查应遵循科学评审、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报材料中的储量核实方案、资源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意见和建议,明确评审结果达标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要给予退回或驳回。
第四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核实评审情况、备案结果和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应包括:①开展核实评审的矿产资源名称和地区;②申报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③评审意见和建议;④备案结果。
第十四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包括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方便社会各界及相关机构了解核实评审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的监督检查体系,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贵州省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61号)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储量评审机构: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
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贵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受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1 -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的、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不全的,以及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
申请人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或评审备案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现场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以下情形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一)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二)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三)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四)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 2 -(五)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六)补正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或补正材料不合格;(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聚、通、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
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拟预留盘县煤炭开发总公司盘县老厂镇云贵煤矿(兼并重组调整)矿区范围的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拟预留盘县煤炭开发总公司盘县老厂镇云贵煤矿(兼并重组调整)矿区范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字号】黔国土资矿政函[2017]2号•【施行日期】201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拟预留盘县煤炭开发总公司盘县老厂镇云贵煤矿(兼并重组调整)矿区范围的函黔国土资矿政函[2017]2号你单位提交的拟预留盘县煤炭开发总公司盘县老厂镇云贵煤矿调整矿区范围申请收悉。
按照《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黔煤兼并重组专议〔2014〕4号总第7号)精神,经研究,函告如下:一、你公司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黔煤兼并重组办〔2016〕81号文批复同意该矿为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
根据黔煤兼并重组办[2016]81号文明确的该矿兼并后(拟预留)坐标,经我厅进一步复核,原则同意拟预留调整矿区范围。
拟预留矿区范围(含原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980)如下:拐点号,X坐标,Y坐标1,2837124.276,35485839.672,2837048,354864593,2836265,354864924,2836279,354860775,2836047,354859006,2834138,354850457,2833064,354846618,2833048,354832109,2833463,3548321010,2833300,3548255011,2834623,3548261612,2834757,3548408913,2835594.071,35484227.69拟预留矿区面积:6.6502平方公里。
二、同意你单位在拟预留矿区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依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结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备齐相关材料,按程序申办采矿许可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24a1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7e.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安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全国重点开发区之一,地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
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推动贵安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后发赶超途径、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开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贵安新区打造成全省综合改革先行区围绕建立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城市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管理体制,促进贵安新区尽快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综合改革先行区,为我省实现开放型后发赶超探路子、树样板,贵安新区直管区要重点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在行政管理扁平化上先行先试。
压缩管理层级,拓宽管理幅度,精简管理人员,推进权力中心下移,构建富有弹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实现行政决策层与执行层直通,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在社会管理精细化上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网络化、民生服务便捷化、公众问政制度化、公共管理在线化、社区服务网格化。
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第号很详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2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2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1、必须提供的资料: 32、受理审查要点 4二、审查和备案 5(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二)审查依据 6(三)审查职责 6(四)方案审查规则7(五)审查要求8(六)审查会8(七)方案修改9(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2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2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一、备案申报材料13二、备案审查13附件1 编写提纲15第一章前言18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第二节编制依据19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第一节矿山概况19第二节矿区地质20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 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第三节建设方案24第四节矿床开采26第五节选矿方案27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第三节土地复垦33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第三节投资估算36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附件3 承诺书47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48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53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 5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61号)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储量评审机构: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
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第五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评审备案。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组织评审备案。
(一)国家出资进行的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二)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内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普查、详查、勘探、生产性勘探);(三)申请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普终、详终、勘探);(四)矿业权人转让应向国家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或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五)矿山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现新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六)扩大矿区范围时的矿产资源储量;(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八)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九)建设项目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十)矿山闭坑或阶段性闭坑的;(十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第七条对开采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且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砂、石、粘土、页岩的《储量报告》,可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地质简测报告替代。
地质简测报告中应附有编制单位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不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和备案。
凡小型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矿山应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23号部长令)规定履行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进行了登记的,在延续、变更、转让时不再进行储量核实,其消耗变化以每年开采登记的台账为准。
第三章《储量报告》的提交与评审第八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依照下列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四)《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 33号文);(六)《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地质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承担人,在项目完成时,应提交符合勘查设计,达到国家、部、省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应提交达到国家、部、省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
采矿权人申请延续、转让、闭坑,或需进行生产性勘探,或发现可供开采的属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范围以外的矿产时,应提交矿区储量核实报告或矿区生产性地质勘探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
第十条《储量报告》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矿区的地质情况,采用的数据应为地质工程实测资料;对核实类《储量报告》应与原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进行比对分析,资源/储量有较大变化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和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二)《储量报告》(内附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四)国家出资的或非国家出资但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还应提交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设计”和“项目野外工程验收”的意见。
(五)对储量核实类报告,应提交经国土资源产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原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认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对送审的《储量报告》及其有关资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资料和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0天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根据《储量报告》查明的地质条件、矿种、储量规模,确定专业配套的储量评估师组成评审组,并指定评审组组长。
评审组组长、成员、评审形式、时间等,应在正式评审前按附件1要求将审查安排情况报送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按矿山储量规模安排评估师(员)。
(一)大型的,一般5—7名;(二)中型(含)的,3—5名;(三)小型的,2—3名。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可根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请求,选派储量评估师对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参与技术咨询的储量评估师不得担任该《储量报告》评审组组长。
第十五条资源/储量变化较大的核实报告(核实值大于或小于核实时矿山储量登记值的10%的),评审机构应组织会审。
必要时,可邀请矿区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参加,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应明确解答评估咨询质疑。
储量变化较大的核实报告,评审机构可视咨询质疑情况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提请评审组对其矿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且提交评审组专家署名的实地调查核实报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量报告》,不予通过评审。
(一)因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计算等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且不是经修改文字即可符合要求的;(二)无充分依据论证矿山资源储量发生了较大变化的;(三)对未达到和完成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阶段、矿种的(不包括因地质条件复杂而难以达到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程度,并经探矿权人申请,登记机关审查同意降低勘查程度的);(四)与已掌握的区域地质资料明显不相符合,特别是在储量核实中出现丢层、漏层,而又无实际勘查资料证实的;(五)有明显虚假行为的;(六)按附表2考核,其质量评价总分不满150分的。
(七)按附表2考核,对第2、3、4项,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45分的。
第十七条《储量报告》经评审需要修改的,由评审机构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修改;未通过评审的《储量报告》,未经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另向其他评审机构申请评审;第十八条评审通过的《储量报告》,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出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书。
评审意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或个人。
评审意见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矿区概况;(二)评审依据(含国家规范标准、已有地质资料、勘查设计、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及其它有关资料);(三)资源储量情况;(四)明确提出《储量报告》的资源储量、构造、瓦斯、品位(煤质)、水文等条件是否满足矿山开采设计的需要;(五)应有是否完成“勘查设计”任务和达到国家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明确性结论意见。
第十九条送审单位或个人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送审单位或个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的1 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复审的意见。
第四章备案第二十条下列情形的《储量报告》不得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未经评审通过的;(二)评审意见中未明确达到那一级勘查程度的;(三)未明确资源储量是否满足矿山开采的;(四)资源储量不能满足矿山建设最低服务年限的:(五)与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程度、矿种、范围不相符的。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一)评审机构请求备案的文件和评审组署名的评审意见书:(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评价表(附件2);(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四)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的叠合图:(五)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绐地质勘查单位的委托书:(六)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七)地质勘查单位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八)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与评审备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于1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件3),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上一级国i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储量报告》合规性审查按下列要求进行:(一)评审机构、储量评估师的合法性;(二)评审组组成、评审程序的合规性;(三)是否属勘查、采矿许可有效期内;(四)是否与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程度和要求查明的矿种相符;(五)凡资源/储量有较大变化的《储量报告》,是否组织了野外实地调查核实;(六)核实报告是否进行资源储量变化状况对比分析;(七)《储量报告》质量评分是否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七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应附评审机构提交的请求备案的文件和评审组署名的评审意见书,并由评审机构负责统一分发。
送审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汇交正式《储量报告》及电子文件,同时将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装订在《储量报告》正文目录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