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2018年第13号很详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一、申报和受理审查、必须提供的资料:、受理审查要点二、审查和备案(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二)审查依据(三)审查职责(四)方案审查规则(五)审查要求(六)审查会(七)方案修改(八)送管理部门备案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备案申报材料二、备案审查附件编写提纲第一章前言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第二节编制依据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第一节矿山概况第二节矿区地质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第三节建设方案第四节矿床开采第五节选矿方案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第三节土地复垦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第三节投资估算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第七章结论与建议附件审查申报表附件承诺书附件受理与安排表附件审查意见书附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附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生态文明先行示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探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5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编制的《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四日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掌握2006年以来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推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用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自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下发之日(2006年1月24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各地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2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对矿产资源保护的要求。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一、规范统一方案名称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
二、规范方案编制内容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审查工作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山土地复垦等方面相关内容的编制要点。
矿业权人在编制具体方案时,要参照和执行有关方面单独或综合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在文本中充分体现并融会贯通,可以自行编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三、规范方案审查和备案等工作《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审查工作由牵头单位委托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邀请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参加审查。
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由牵头单位依法确认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后予以备案;方案未通过的,由矿业权人对方案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后,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备案。
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
以内业审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现场核查。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但必须涵盖地质矿产、土地整治、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经济会计等专业领域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参加评审专家人数按照矿山保有资源储量规模确定,大型7人,中小型5人。
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牵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在审查公示前不再征求相关业务单位意见,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确认,同时将备案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推送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利于事中事后监管。
四、重新编制方案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1.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2.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影响开发利用设计范围的);3.矿山企业变更开采方式;4,矿山企业变更开采矿种;5.矿山储量发生变化(影响矿山服务年限的);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不一致的;7.原有相关方案中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有效期到期的。
三合一方案

三合一方案是指哪三个?附:矿山开采"三合一"方案编制提纲(word版编制指南及大纲)发布于2022-04-02 18:17“三合一”,是指合并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及评审工作。
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提纲(试行)为整合、简化矿业权登记要件及审查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指导矿业权人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各项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制定了《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提纲》。
内封内容包括方案名称、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负责人、编制单位、编写人、审核人、编制单位负责人、编写时间。
前言一、编制目的介绍方案编制的目的和用途。
二、编制依据介绍方案编制依据的政策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文件等。
三、方案适用年限新建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根据矿山服务年限确定;生产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根据矿山剩余服务年限确定。
方案中生态保护修复有关内容适用年限暂定为五年,每五年需进行修编,国家及自治区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四、编制工作概况说明编制人员是否具备编制方案的能力,方案编制投入人员及分工(调查人员、每人编制的章节、图件)。
阐述方案编制采用的工作方法、完成的主要工作量(资料收集、外业调查、方案编制等),并进行质量评述。
第一章基本情况一、矿山概况(一)矿山地理位置及交通情况包括矿山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及交通情况(插图)。
涉及煤矿的需简介矿山总体规划情况。
(二)矿区范围新立采矿权,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列出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矿区面积,开采深度(起止标高)。
延续、变更采矿权,根据采矿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列出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矿区面积,开采深度(起止标高)。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4
•【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454号
•【施行日期】2016.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的通知
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454号你单位报来的“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资质变更”收悉,经审查,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变更登记,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现将变更后的证书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单位名称: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舒多友;
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液体矿产勘查:乙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乙级;地球化学勘查:乙级;地质实验测试(岩矿测试):乙级;地质坑探:丙级。
有效期:2016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
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单位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到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贵州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动矿业产业绿色发展,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受聘于贵州省省、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绿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机构,以独立身份参加方案评审,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专家申报、遴选、解聘、评审、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首席专家库和专家库,省、市、县三级共享。
首席专家库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更新一次。
第二章专家遴选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报。
第五条专家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异者可据情况适当放宽);(二)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方案评审的相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四)具有地质矿产、采矿及矿山设计、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经济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五)有参与方案评审工作的时间;(六)身体健康,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七)首席专家原则上应为采矿专业或长期从事采矿、矿山设计等工作,熟练掌握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可以按专家遴选公告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6 号)的改革要求,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 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全面梳理涉及非油气矿业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厅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分类(一)非油气探矿权(以下简称“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非油气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及抵押备案(解除)等其它矿业权申请事项,仍按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集中办理事项申报材料告知和流程图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4 号)执行。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不再提交遗失公告。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贵州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申报资料清单、评审申报表、承诺书、信息表

附录A
附录A.1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申报资料清单
12
13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申报表
评审机构接收人:接收日期:年月日(公章)14
承诺书
(格式)
根据×××××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等有关规定,承诺人对下列送审资料作出承诺,即保证送审资料真实可靠、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1、×××××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涉及的原始勘查资料及基础数据,提交的方案有文本、附图、附件、附表等)的内容。
2、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4、提交审查的报告纸质与电子光盘材料完整一致。
承诺人(法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15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信息表
16
17
18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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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 2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 2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1、必须提供的资料: 32、受理审查要点 4二、审查和备案 5(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二)审查依据 6(三)审查职责 6(四)方案审查规则7(五)审查要求8(六)审查会8(七)方案修改9(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12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12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一、备案申报材料13二、备案审查13附件1 编写提纲15第一章前言18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第二节编制依据19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第一节矿山概况19第二节矿区地质20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 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第三节建设方案24第四节矿床开采26第五节选矿方案27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第三节土地复垦33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第三节投资估算36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附件3 承诺书47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48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53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5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
制定《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是将原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融合为一个方案。
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战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方向的转变,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土地、地质环境的损毁和扰动,以绿色矿山建设为载体,发展绿色矿业。
通过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打破上述3个方案分离、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的局面,推进矿山绿色开采,有效地保护环境,促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针对省级发证固体矿产开发,液体矿产开发可参考本方案执行。
申报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并提交到省级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州)、县发证的矿产开发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新立、延续和变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标高),应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专家库。
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推荐地质、采矿、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矿业经济等专业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并对遴选出的专家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为提高专家审查的质量,省国土资源厅应定期对入库的专家进行专业知识和矿政管理政策的培训。
专家库2年更新一次,专家库由现有的评审机构共享。
评审机构通过软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专家,并同时记录存档。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会审方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审查程序包括申报、受理、成立专家组、召开审查会议、报告修改、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书等,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一、申报和受理审查申报单位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其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审查资料的送达和审查。
申报资料齐全、基本符合审查受理要求的,同意接收申报资料的时间视为送达日期;评审机构经办人应在2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
首先审查申报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申报表》(附件2)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项核对、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内容与实际提交资料是否吻合。
申报资料包括必须提供和根据需要提供的两部分资料:1、必须提供的资料:(1)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预留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审查备案时间原则上应在采矿许可证或预留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有效期内;(2)委托书(原件);(3)承诺书:申报单位自行编制的,应对提交的编制内容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应对提交的编制内容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应包含文本、附图、附表、附件)(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要求方案名称规范、正确;扉页内容符合要求,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名称正确、盖章清晰,责任人姓名;正文的章节齐全、规范,文、图、表对应;附图、附表、附件等各类资料齐全;必要时要求提供主要原始资料,审查结束后应将不属报告应附的资料退回申报单位。
必要时,经申报单位允许,可留复印件保存;(5)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6)提交矿区范围不在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其他禁采禁建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7)矿山保证金缴存和使用情况说明材料;(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查要点(1)受理范围的审查—新立采矿权,应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申请开采煤矿的,还需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
—延续采矿权,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若采矿许可证过期,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延续的文件。
—变更开采矿种,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开采矿种的批复文件。
增加矿种的,需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经备案的专家审查意见书。
—变更开采方式,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扩大开采规模,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涉及煤矿扩大开采规模的,应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
—扩大矿区范围,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变更开采标高,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开采标高的批复文件。
(三)申报受理。
申报资料齐全、清晰、对应、有效并有相应签章,且属于评审机构审查范围的,评审机构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退回的理由或应补充的资料。
二、审查和备案(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1、成立审查专家组。
评审机构应自受理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并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有相应或相近矿种的地质矿产、采矿、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矿业经济等专业的专家。
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应由水文地质专家担任主审。
专家组成员组成,按开采规模划分:大型,9—11名;中型,7—9名;小型,5—7名。
2、审查专家要符合回避制度要求,即评审机构不得聘请与申报单位、编制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承担审查工作。
3、提前介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不应作为审查专家。
4、确定的专家组人员名单,在审查会开始前或专家组与申报人交换意见前,原则上应对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保密。
(二)审查依据1、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2、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开发的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规定、要求;3、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耕地保护、土地整治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4、与申请采矿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在执行各类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时,一般应坚持“从上”、“从严”原则,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部门)标准都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可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此外,若合同要求严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应从其合同规定;合同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应服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在执行新规范时,要注意区别规范正文、规范性附件、参考性附件之间各自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准确把握其依次为必须执行、需要时执行、可变通执行的关系。
(三)审查职责1、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
2、评审机构对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和质量负全责;3、专家组对审查意见书及审查结果的真实、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负责;4、专家组的各位专家独立审查,提出署名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5、专家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可保留不同意见),起草审查意见书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审查意见书是申报单位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申请采矿权的重要技术资料,评审机构要认真按有关要求形成审查意见书,并对审查意见书的完备性、严谨性负责。
关键性部分的差错,绝不允许出现在审查意见书中。
(四)方案审查规则1、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应遵循如下规则:(1)送审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骗;(2)不得要求评审机构指定审查专家;(3)在审查会议召开前不得与审查专家直接联系。
2、评审机构应遵循如下规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2)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通过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转送审查专家;(3)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备案审查机关诚实、守信;(4)不得与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备案审查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5)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6)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审查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审查资料档案保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