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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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地发147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地发147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地发147号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陕西省地质矿产局:你局陕地发〔1992〕22号《关于地热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地热资源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不同于双重属性的地下淡水。

地热资源是矿产资源的一种,分类上属能源矿产类。

地下淡水则既是矿产资源,又是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

地热资源和地下淡水在温度、物质组分、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地热资源的开发对象是热能。

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只是地热资源的一种,而水只是热能的载体(详见附件)。

因此,地热资源应由矿产资源法调整,地下淡水则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调整。

二、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对地热资源及伴生资源实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有偿开采。

三、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热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

(一)为探明地热资源而开展的所有勘查行为属地质勘查行为。

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按地质矿产部14号令《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登记,取得勘查单位资格。

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格的单位开展具体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针对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程序进行。

地热勘查单位应根据不同勘查阶段,提出相应的勘查报告。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油气中心、评审中心:为贯彻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转换的基本规则本次数据转换立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遵循实事求是、简单可行、易于操作的原则,以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展转换工作,最终形成2020年度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新分类标准下储量与资源量按包含关系管理,转换后的资源量是反映矿产资源“有多少”的总量数据,不扣除储量所对应的资源量部分。

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附件1)转换形成。

(一)按照新老分类标准类型和定义,将老分类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中的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图1)。

(二)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图2)。

(三)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图3)。

(四)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334?),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

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标准

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标准

土地资源网贵州省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二〇一〇年七月土地资源网国内最大的土地流转平台目次目次 (I)前言 (II)引言 (III)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标准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2)5 定位基础 (4)6 数据库结构定义和要素分层 (5)7 元数据 (14)附录A 贵州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合格性检查要点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20)附录C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和符号库 (22)I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贵州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合格性检查要点,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国土资源技术信息中心。

本标准由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和贵州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II引言为规范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遵循贵州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贵州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库要求,制定本标准。

III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要素分类、要素编码、定位基础、数据结构、文件命名规则和元数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内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9-200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21-2009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国土资源部)TD/T 1025-201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国土资源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ﻫ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

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ﻫ第五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评审备案。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ﻫ第六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组织评审备案。

ﻫ(一)国家出资进行的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ﻫ(二)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内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普查、详查、勘探、生产性勘探);ﻫ(三)申请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普终、详终、勘探);ﻫ(四)矿业权人转让应向国家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或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五)矿山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现新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六)扩大矿区范围时的矿产资源储量;ﻫ(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ﻫ(八)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九)建设项目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ﻫ(十)矿山闭坑或阶段性闭坑的;ﻫ(十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雨仁研究丨霍志剑:办理用地审批,不用再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了

雨仁研究丨霍志剑:办理用地审批,不用再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了

雨仁研究丨霍志剑:办理用地审批,不用再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了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改)规定,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办过程中,需根据情况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笔者注意到,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1月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

根据最新规定,用地预审的申请材料确已发生变化,无需再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已开始实施。

根据旧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改)第七条规定,以下两类项目需在申办用地预审过程中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预审申请1、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2、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而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七条规定,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据上可以看到,在“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已没有“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了。

结论:1、根据最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申办用地预审已需再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注意,并非已完全取消了“压覆审批”。

2、但根据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依然被要求对“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如构成压覆的,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即需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正式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正式实施
J 废1 1 - 。
体 目标 包括 :重 要矿 产 资源 储量 保 持稳 定 增长 ,
力 争 发现 5 ~8 个 亿 吨级 油 田和 5 ~1 0 个 千亿 立 方 米 级 油 田,建 设 l 0 3 个 能 源 资源基 地 ,划 定 2 6 7 个 国家 规 划 矿 区 ,大 中型矿 山 比例 超 过 1 2 % ,主 要 矿 产 资源 产 出率 提 高 1 5 % ,完 成 5 0 万 公 顷历 史 遗
成果通 报制度 ,以便及 时获取并发布地质工作成 果 信 息 ,引导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 资方 向与勘查布局 ,进一步提 高
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与服务能力 。 通 知 明确 ,地质 勘查 成 果通 报 的主 要 内容包
化 部 、财 政 部 、环境 保 护 部和 商 务部 正 式发 布 实
施。 《 规 划 》共 分 8 章3 3 节 , 阐 明 了今 后 一个 时 期 我 国矿 产 资源 勘 查 、开 发利 用和 保 护 的发 展 方 向 ,明确 、细化 了工作 重 点和 任 务 ,为 维护 国家 资源 安全 、 引领 矿业 供给 侧 结 构性 改 革 ,规 范 资 源勘 查与 开发 利 用行 为提 供 了依据 和 指 南 ,是 未 来5 年 我 国矿 产 资源 管 理 改 革 与 矿 业 经 济 发展 的
留矿 山地 质 环 境 治理恢 复 任 务 ,进 一步 扩 大矿 业
权 竞 争性 出让 范 围,建 立 矿产 资 源 国家 权益 金 制 度等。 《 规划 》重 点解 决 五 大 问题 :确 保 全面 建 成
小 康 社会 资源 安 全供 应 ,着 力 推进 新 常 态下 矿 业
经 济 持续 健康 发 展 ,加 快推 动 勘 查 开发 布局 调 整 和 矿 业 绿色 发 展 ,积 极 促进 矿业 开 放 共享 发 展 , 全 面 深化 管 理 改革 ,增 强矿业 发 展活 力与 动 力 。

(完整版)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完整版)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任务的由来 (1)1.2编制依据 (2)1.2.1任务依据 (2)1.2.2相关法律法规 (3)1.2.3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4)1.2.4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4)1.2.5投资估算依据 (4)1.3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5)1.3.1指导思想 (5)1.3.2基本原则 (5)1.4方案范围与规划时限 (6)1.5方案技术路线 (6)第二章矿区概况 (8)2.1区域自然条件 (8)2.1.1地理位置与交通 (8)2.1.2气象气候 (8)2.1.3地表水 (9)2.1.4地下水 (9)2.2区域地质环境条件 (9)2.2.1地形地貌 (9)2.2.2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10)2.2.3矿区工程技术条件 (10)2.2.4矿区地质构造 (10)2.2.5区域地层 (12)2.2.6矿带及矿床特征 (15)2.3区域社会环境简况 (18)2.3.1人口及行政区划 (18)2.3.2社会经济概况 (18)2.3.3风景文物保护区划 (18)2.3.4环境功能区划 (19)第三章企业生产及工程概况 (20)3.1历史沿革 (20)3.2项目组成 (20)3.2.1主体工程及辅助工程 (20)3.2.2环保工程 (20)3.3生产现状 (22)3.3.1井田境界 (22)3.3.2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 (22)3.3.3总平面布置 (23)3.3.4生产工艺 (23)3.3.5剥离废弃土石排放系统 (25)3.3.6采场防、排水及供水系统 (26)第四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调查及规划期生态破坏预测 (27)4.1调查方法概述 (27)4.1.1调查范围 (27)4.1.2调查内容 (27)4.1.3调查方法 (27)4.2矿区生态破坏情况调查及评价 (28)4.2.1矿区生态系统类型与植被分布 (28)4.2.2矿区动物资源 (29)4.2.3土地利用与土壤侵蚀现状及评价 (29)4.2.4尾矿库、废石场对生态的破坏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1)4.2.5临时性不稳定边坡 (32)4.2.6铁矿生产造成的主要生态问题及需要优先解决的生态问题 (33)4.3矿区环境污染调查及评价 (34)4.3.1矿区环保装备及运行状况 (34)4.3.2矿区环境空气质量及评价 (34)4.3.3矿区水环境现状及评价 (35)4.3.4固体废弃物现状及评价 (36)4.3.5矿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需要优先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 (36)4.4规划期生态破坏预测分析 (36)4.4.1矿山开采对矿区地表植被的影响预测 (37)4.4.2矿山开采对土壤侵蚀的影响预测 (38)第五章目标与指标体系 (40)5.1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目标 (40)5.2阶段性目标 (40)5.2.1近期目标 (40)5.2.2中期目标 (40)第六章主要任务 (42)6.1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要任务 (42)6.2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汇总 (42)第七章重点治理工程及投资估算 (43)7.1采掘区植被恢复工程 (43)7.1.1工程背景 (43)7.1.2采掘区土地复垦工艺 (44)7.1.3整地 (44)7.1.4林地复垦技术措施 (49)7.1.5修筑简易道路 (52)7.1.6林地种植的生态安全性分析 (52)7.1.7投资估算 (53)7.1.8预期目标与可达性分析 (54)7.2选矿工业场地绿化工程 (54)7.2.1工程背景 (54)7.2.2工程方案设计 (54)7.2.3投资估算 (55)7.2.4预期目标与可达性分析 (56)7.3临时性边坡治理工程 (56)7.3.1工程背景 (56)7.3.2工程方案设计 (56)7.3.3投资估算 (57)7.3.4预期目标与可达性分析 (58)7.4开采区防风抑尘工程 (58)7.4.1工程背景 (58)7.4.2防护林的作用 (58)7.4.3防护林工程方案设计 (59)7.4.4废石场撒播草籽工程方案设计 (60)7.4.5投资估算 (60)7.4.6预期目标与可达性分析 (60)7.5运输道路硬化、绿化工程 (60)7.5.1工程背景 (61)7.5.2硬化工程方案设计 (61)7.5.3绿化工程方案设计 (61)7.5.4投资估算 (61)7.5.5预期目标和可达性分析 (62)7.6废石场、尾矿库治理工程 (62)7.6.1工程背景 (62)7.6.2工程方案设计 (62)7.6.3投资估算 (64)7.6.4预期目标和可达性分析 (64)7.7矿区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64)7.7.1矿区生态环境监控机构建设 (64)7.7.2矿区生态环境年审、季报制度建设 (66)7.8矿区生态安全应急系统建设工程 (67)7.8.1矿区生态安全应急系统的建设背景 (67)7.8.2矿区生态安全应急系统建设内容 (68)第八章方案实施效益分析与评价 (70)8.1生态环境效益 (70)8.2经济效益 (72)8.3社会效益 (72)8.3.1有助于增强企业实力,促进企业整体良性循环 (72)8.3.2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73)8.3.3安排在籍人员劳动就业,为社会安定做贡献 (73)第九章保障措施 (73)9.1领导保证 (73)9.2矿区生态环境监督体系建设 (74)9.2.1县政府监督 (74)9.2.2乡村级政府监督 (74)9.2.3矿区自身监督 (75)9.3资金保障 (75)附图1区域地理位置与交通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临汾市尧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临汾市尧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临汾市尧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二○一八年三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调整的背景 (3)一、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3)二、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一)土地利用现状 (5)(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6)三、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7)四、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 (9)(一)现行规划基本情况 (9)(二)现行规划的曾调整/修改情况 (9)(三)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11)(四)规划实施的成效 (13)(五)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14)五、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15)第二章规划调整的指导思想、原则及依据 (17)一、指导思想 (17)二、基本原则 (17)三、依据 (18)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22)一、规划目标的调整 (22)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4)三、土地利用优化布局 (27)四、中心城区和开发园区土地规划安排 (38)五、建设用地管制与土地用途分区调整及管制规则 (46)第四章“三线”划定 (53)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53)二、生态保护红线 (53)三、城市开发边界划定 (54)第五章乡(镇、区)规划土地利用调控 (56)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6)一、加强整体控制 (66)二、完善机制制度 (66)前言尧都区做为晋南区域中心城市和临汾市政府所在地,历史悠久、经济繁荣,在山西省及临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十三五期间”,根据临汾市委市政府确立的“以百里汾河生态经济带”建设为统揽,推进全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廉洁、安全发展,把临汾建成中西部经济强市、旅游强市、生态强市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尧都区委区政府确立的“奋战五年,保持领先,全面建设实力尧都、创新尧都、魅力尧都、幸福尧都、清风尧都”宏伟目标,尧都区政府启动编制了《临汾市尧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统筹解决“十三五”期间临汾城市建设、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尧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交通、水利、生态修复治理、民生保障等诸方面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为尧都区实现“四个全面”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土地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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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
复函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2017]545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国土资函[2017]5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函》(黔府函〔2016〕128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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