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日期:2011-01-10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储量处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点击数:65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是指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需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
二、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严格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三、对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其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对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局实行交叉审查,即: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及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煤田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要求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五、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内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经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或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
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各市(州、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提出了以矿产资源分类结合矿产地区域类型决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12号文件对在我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快我省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为标志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现将部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调整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矿业权出让方式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铝土矿、金矿是我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近年来勘查开采呈现过热势头,为了调控其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铝土矿和金矿专项规划控制。
将全省具有勘查价值的区域划入各级规划矿产勘查区块,缩小申请在先出让的区域范围。
对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铝土矿、金矿的探矿权出让方式作出调整:将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调整为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勘查区块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三)、我省硫铁矿床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
沉积型硫铁矿的成矿规律简单,找矿风险较小,且又多与煤等沉积矿产伴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黔府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分区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系统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合理配置、有序投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一)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举办资金、申报出资或银行存款证明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设计总资金的三分之一,同时不得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一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
探矿权人的资金能力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
(三)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应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由具备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野外踏勘基础上编写。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
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
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
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一)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2017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 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门(根据《矿产资源 (黔财非税[2014]47号)
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
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实行 全省范围统一将煤炭、天
属地征收)。
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
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非税
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2014]47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2
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241 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 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 、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省、市、州、县国土资 源部门
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 《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
记办法》(国务院令24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
5
探矿权价款
号)、《财政部国土资 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 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
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深化煤 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法
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执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2008]4号)
建[2006]694号)
通知》(黔府办法[2008]4号)
4
探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 记办法》(国务院令240 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 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 、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到第三 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 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 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 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 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 公里每年500元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0618【实施日期】 19990618【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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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7.15
【实施日期】2006.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黔国土资发[2006]98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44号),加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进程,现就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