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 第 号很详细

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 第 号很详细
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 第 号很详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2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2

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

1、必须提供的资料: 3

2、受理审查要点 4

二、审查和备案 5

(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

(二)审查依据 6

(三)审查职责 6

(四)方案审查规则7

(五)审查要求8

(六)审查会8

(七)方案修改9

(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

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

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

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

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2

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2

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

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

一、备案申报材料13

二、备案审查13

附件1 编写提纲15

第一章前言18

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

第二节编制依据19

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

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

第一节矿山概况19

第二节矿区地质20

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

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

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

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

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

第三节建设方案24

第四节矿床开采26

第五节选矿方案27

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

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

第三节土地复垦33

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

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

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

第三节投资估算36

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

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

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

附件3 承诺书47

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48

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

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53

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 54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为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制定《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是将原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融合为一个方案。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战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方向的转变,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土地、地质环境的损毁和扰动,以绿色矿山建设为载体,发展绿色矿业。

通过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打破上述3个方案分离、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的局面,推进矿山绿色开采,有效地保护环境,促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针对省级发证固体矿产开发,液体矿产开发可参考本方案执行。

申报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并提交到省级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州)、县发证的矿产开发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新立、延续和变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标高),应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推荐地质、采矿、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矿业经济等专业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并对遴选出的专家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为提高专家审查的质量,省国土资源厅应定期对入库的专家进行专业知识和矿政管理政策的培训。专家库2年更新一次,专家库由现有的评审机构共享。

评审机构通过软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专家,并同时记录存档。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会审方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审查程序包括申报、受理、成立专家组、召开审查会议、报告修改、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书等,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申报单位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其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审查资料的送达和审查。申报资料齐全、基本符合审查受理要求的,同意接收申报资料的时间视为送达日期;评审机构经办人应在2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首先审查申报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 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为依法惩处违法采矿犯罪行为提供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原则 鉴定过程始终应贯彻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者司法认定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破坏性采矿: 采矿权人违反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包括:开采顺序或开采方法不合理,开采回采率或采矿贫化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选矿工艺不合理或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或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但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等。 三、鉴定组织单位、鉴定开展单位和鉴定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对违法采矿行为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鉴定时,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时,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二)鉴定开展单位 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也可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开展。(三)鉴定程序 包括确定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形成鉴定报告、申请确认、出具鉴定结论五个程序。 1、确定鉴定单位:对于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国土资源部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进行鉴定的,可以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开展;其他情况由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5.09 【实施日期】200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各州(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

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一线工作法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一线工作法实施方案为推动××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能力,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元政办发〔XX〕33号)和《××县行政机关重要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元人通〔XX〕9号)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各分局、机关各股室、大队、中心负责人为本单位推行一线工作法的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内容 一线工作法是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机制,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心、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有力手段。各分局、股室要认真落实一线工作法,真正做到“决策在一线制定、工作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创新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检验”。 各分局、股室推行一线工作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一线工作联系制度。各分局、股室要围绕县委、政府和县局的工作决策和部署,认真扎实地为民办事,通过领衔主办、挂牌督办、现场办公等形式,深入一线解决事关国土工作和民生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发展。

(二)实施一线工作联动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急、难、愁问题,建立以职能部门牵头,相关分局、股室参与,涵盖问题收集、梳理、分发、处置、督办等环节在内的,衔接紧密的联动工作机制,构建流程通畅、高效快捷的一线公共服务体系。做到一个部门能一线当场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需要其他部门合作解决的,互相联动,共同解决,确保群众提出的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三)实施社情民意沟通制度。要充分依托各种媒体,构建与一线群众快捷方便的联系沟通平台,了解一线群众诉求,就涉及国土工作和民生的重大决策、项目及敏感事项等问计于民,将群众的谏言献策作为决策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科学性。 (四)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要对重点工作、重大实事项目的落实情况、在一线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一线群众诉求事项的处理情况等,严格按照明确的事项、标准、时限、要求,进行责任倒查,强化责任追究,杜绝各种扯皮、推诱现象。 三、工作实施 (一)各分局、股室要求5月初制定年度一线工作计划,作为年度贯彻落实一线工作法的依据。 (二)各分局、股室根据一线工作计划,结合一线工作内容,细化方案,扎实深入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农村土地清理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土地清理实施方案 篇一:xx镇土地清查工作方案 xxx土地清查工作方案 (xxxx年xx月xx日草稿) 为切实扭转我镇土地资源严重破坏和流失的局面,严厉打击毁林、毁草垦荒及非法破坏耕地等行为,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和合理利(:农村土地清理实施方案)用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强化土地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为手段,全面清理农村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规范我镇农村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土地保护管理,坚决制止毁林、毁草开垦行为的指示要求。通过开展土地清查,理清权属,规范管理,化解土地矛盾,依法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清查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清查范围 (一)集体土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地块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 2、具有所在地村民户籍。 3、乡村两级土地台帐有记录。 (二)1992年(含1992年)以来开垦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1、县政府或土地部门与承包者签订30年有偿使用合同的土地。2、政府或土地部门与承包者签订5年有偿使用合同的土地。3、政府或土地部门审批开荒的土地。4、县政府或草原部门审批的畜牧养殖饲料地。5、林业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签订长期合同,并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林地。6、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私开、 超出批准面积开垦和异地开垦的土地。7、利用其它方式和途径开垦的土地。 四、方法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xxxx年x月---xxxx年x月) 1、成立组织。镇党委、政府成立镇土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土地清查工作。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99号)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各测绘行业单位: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我省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陆续组织完成了甲级测绘单位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指导工作,开展了全省测绘行业工程测量统检、测绘产品定期监督检验和监督抽检工作。通过近年来的质量检验检查,表明我省绝大多数测绘行业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测绘产品质量现状总的来说还是好的。但是,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测绘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测绘市场行为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致使我省部分测绘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定程度的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倾向,影响了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省测绘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站按授权对部分测绘单位的测绘产品进行了抽查,从其中抽查结果看,仍有少量测绘产品不合格。一部分合格产品中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的项目无技术设计书就开始生产,有的项目虽有技术设计书但指导意义差,有的项目完工后无技术总结和检验报告等。因此,加强我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十分重要。 为了认真贯彻《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国字[2006]15号文)精神,加大我省测绘行业质量统一监管的力度,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测绘服务保障,现就2006年我省测绘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测绘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测绘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事业,测绘成果质量的好坏,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计,事关测绘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工作,不仅是确保政府部门职能到位,培育健康有序的测绘市场,为经济社会提供可靠技术支持的重要有力措施,也是促进各测绘生产单位深化内部改革、完善内部质量管理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坚实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测绘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以及省级重点工程测绘项目成果,应当由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关进行检验"的要求,全面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并大力支持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开展测绘成果的检验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测绘生产单位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要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

县国土资源局清理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清理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 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明电〔XX〕126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常德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常国土资办发〔XX〕2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县非农建设项目闲置土地清理专项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土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4个月的时间,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在全县范围集中清理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

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建设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XX年9月1日~9月15日)。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思想和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二)调查摸底(XX年9月16日~10月15日)。在历年供地台账和土地变更登记基础上,结合自行申报、现场调查等方法,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建立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台账,明确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落实相关责任人。摸底完成后,各乡镇工作台账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汇总后统一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集中处理(XX年10月16日~12月15日)。按照清理政策要求,根据工作台账,针对每宗地块的情况,分类制订处置实施方案,依法登记确认闲置地,核发闲置土地认定书。该处置的依法处置,该收回的依法收回。对已盘活利用的闲置土地,要做好阶段性自查总结,并督促落实后续监管工作。 (四)检查验收(XX年12月16日~12月31日)。

国土资源局扫黑除恶实施方案

广国土资发﹝2018﹞41号 *******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有效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深化平安广灵建设,根据县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作用,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营造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

质的服务环境,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对矿产资源、土地重点领域存在的乱采、非法占地等黑恶势力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和打击整治,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推动全县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提质增效。 三、打击重点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国土资源市场、垄断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矿产资源、土地出让、土地开发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四、实施步骤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为期三年,分为四个阶段。

国土资源局加快转变“两整治一改革”中管理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局加快转变“两整治一改革”中管理职能工作实 施方案 本文作者:尚汝懿原创投稿 机关各股室、站、所、队(中心)各乡镇国土资源所: 为了全面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根据《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认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国土资源领域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腐败问题治理力度,规范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权力运行和工作人员行为,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着力推进制度创新和源头防腐,为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任务是:着力整治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和解决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廉洁从政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纠正工作不落实、程序不规范、监管

不到位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案件,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有效遏制腐败案件发生。 (一)开展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专项整治 主要任务:从解决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健全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和制度,切实解决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中的腐败问题,促进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 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着力解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规避招拍挂,违反规定设置和修改土地出让条件和擅自改变发改、规划部门确定的项目及用途等问题;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审批的问题;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出让信息,影响出让公平、公正的问题;着力解决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减免或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着力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不合法、不规范问题;着力解决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等问题;着力解决土地转让、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不规范等问题。 加快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深入治理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有矿不设置矿权,滥采乱挖及被动设置采矿权问题;重点解决粘土、砂石矿权设立、审批、储量评估、采矿权价格评估不规范问题;重点解决矿业权出让中搞量身定做、暗箱操作、借机谋利问题;重点解决采矿权到期后延续登记不及时、不规范问题。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 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 (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整合后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严格要求,从严审查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

国土资源清查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清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强化国土资源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按照市国土资源大清理大清查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县政府决定自2013年10月12日至12月12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土资源大 清理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2013年度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中省市 重点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违法用地,开发园区项目违法用地,矿产勘查开采违法项目)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等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分类整改处理,切实规范用地行为。 (二)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把政策界限,认 真检查整改,严肃问责追究,坚决把违法用地比例降下来,确保县政府不被约谈问责。同时,要提前谋划2013年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早安排、早着手,把问题 提前整改处理到位,确保顺利通过2013年度卫片执法检查。 (三)开展土地例行督察自查自纠工作。根据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及利用、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土地整治等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县发改、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等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不掩盖、遇到矛盾不回避,坚决依法整改,处理到位。 (四)开展盘活存量用地提高供地率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 印发的《关于印发市盘活存量用地提高供地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尽快摸清全县批而未征、征而未供、未批先占土地基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土地盘活方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工作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10月12日至17日)。成立县国土资源大清理大清查领导 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全县国土资源大清理大清查专项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要加强对抽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政策、掌握方法,推动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自查自清阶段(10月18日至31日)。本次国土资源大清理大清查以《土 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政策规定为依据,对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一概不作为有效依据,并将地方性违规优惠政策全部列入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不允许地方政府违规减免税费等行为发生。各相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全市土地管理自

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 第 号很详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2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2 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 1、必须提供的资料: 3 2、受理审查要点 4 二、审查和备案 5 (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 (二)审查依据 6 (三)审查职责 6 (四)方案审查规则7 (五)审查要求8 (六)审查会8 (七)方案修改9 (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 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 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 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 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2 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2 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 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 一、备案申报材料13 二、备案审查13 附件1 编写提纲15 第一章前言18 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 第二节编制依据19 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 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

第一节矿山概况19 第二节矿区地质20 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 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 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 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 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 第三节建设方案24 第四节矿床开采26 第五节选矿方案27 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 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 第三节土地复垦33 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 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 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 第三节投资估算36 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 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 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 附件3 承诺书47 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48 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 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53 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 54

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 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由于政策原因致使采矿权人不能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除外。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且其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矿产地采矿权延续的,采取协议授予方式。其中小型矿山按省厅采矿权价款类比标准,确定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厅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厅组织确认。 采矿权价款缴纳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执行。 对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矿山企业, 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国家股的采矿权价款,应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不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份数不足的可提交复印件):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备案意见; (五)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六)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 (七)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如由于政策原因或其它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及县、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是否属实的意见。 属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或已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原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已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批准,且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除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上述(五)项资料可提交原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采矿权人再次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且其延续登记申请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扣除延续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可提交原延续登记申请时的开发利用方案。 四、延续登记采矿权的有效期,按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减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确定,但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

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国土资源局追赶超越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局追赶超越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市县追赶超越工作要求,积极践行“五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五个扎实”,结合我县十七次党代会精神和“X”发展规划,特制定我单位追赶超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五个扎实”要求,全面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立足全市、对标先进、拉高标杆,按照县委十七次党代会总体部署和“X”规划纲要要求,以追赶超越、转型发展为主线,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从严管党治党为保障,扎实推进追赶超越发展战略。 二、排名情况及追赶目标 1、移民(脱贫)搬迁工作要全力摆脱末位困境,奋力拼搏,争取工作进入全市中上游,力争达到优秀格次。 2、X县国土资源局X年度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全面工作获得优秀格次第四名,X年度要保持优秀并争取进入前三名。 3、X县国土资源局X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获得单项业务第二名,

争取X年度追赶超越X县,获得执法监察工作第一名。 4、X县国土资源局X年度不动产登记工作获得单项业务第三名,争取X年度追赶超越X区,获得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二名。 三、工作任务 (一)耕地保护工作: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3.67万亩。第一季度与10个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第二季度全面完成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及界桩、镇碑、村碑设置;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全县重点民生项目用地需求,年内完成建设用地报批600亩。 (二)节约集约用地: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率达到5%,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率每年由上级部门按照认定后的统计数据,属跨年度指标。 (三)国土执法监察:第一季度完成了卫片执法检查图斑的核查、系统的填报等工作,建立了X县国土系统执法监察微信平台,开展春季国土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第二季度顺利通过省市对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验收工作,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01%。加强动态执法巡查工作,开展X年度土地卫片预警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培训等工作。 (四)地质灾害治理:完成地质灾害高标准十有县建设任务。4月底前完成《X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X县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各个镇(办)签定目标责任书;进行汛

国土资源局扫黑除恶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局扫黑除恶实施方案 1

广国土资发﹝﹞41号 *******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有效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深化平安广灵建设,根据县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作用,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营造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对矿产资源、土地重点领域存在的乱采、非法占地等黑恶势力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和打击整治,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推动全县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提质增效。 三、打击重点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国土资源市场、垄断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矿产资源、土地出让、土地开发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四、实施步骤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为期三年,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37号) 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规定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地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新增耕地,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2000年开始,我省年年都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目标,为全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工程建设标准,使得补充耕地的工程建设无章可循,不但影响了补充耕地的质量,也给编制项目预算和验收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报告。 2005年11月20日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五年十一月 1.总则 1.0.1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管理,统一工程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州、市立项的项目参照使用。 1.0.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耕地质量等级按其耕地类型、耕地地力和灌溉水资源供需状况划分为水田A等地、水田B等地、水田C等地、旱地A等地、旱地B等地、旱地C等地和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D等)七种耕地质量等级。 2.耕地开发整理条件及基本技术指标 2.1耕地的定义和分类 2.1.1水田的定义

1.水田系指在淹水耕作管理下,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土壤,包括灌溉水田和望天田两种类型。耕地开发整理的水田指灌溉水田。 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1.2旱地的定义 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维持作物生长或有灌溉设施,而因水量长期缺乏不能正常灌溉的耕地。旱地一般种植旱作物。 2.2耕地的开发整理条件 2.2.1水田开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水稻生长发育的光温条件,项目地点的日均温稳定≥10℃的最低年积温在1600℃以上; 2.有水源保证和具有一定的水利设施,可供淹灌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 3.田土块平整、规格成形,并满足水田灌排水的要求; 4.适宜水稻等水生作物根系伸展的有效土层厚度应≥300mm(不包含可耕作层);可耕作层的表土度应≥150mm; 5.满足供应和调节水稻等水生作物生长发育的土壤理化性状和土壤肥力的最低要求。 2.2.2 旱地开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适宜农林作物(含果树)根系伸展及容积水肥的土层厚度应≥300mm(不包括可耕作层),作为耕作层的表土层厚度应≥200mm; 2. 具备有较疏松的表土层和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壤理化性状及土壤肥力; 3. 具备有较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 2.3耕地开发整理基本技术指标 2.3.1水田等级类型 根据因地制宜、地域差异原则,并根据水田等级标准技术指标选取的主导型、生长性、简易性和易测性的原则,将水田划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见表2. 3.1。 2.3.2旱地等级类型 根据旱地开发的后备资源,土地类型和自然环境条件,开发整理水平和耕地

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合法合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省、x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对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历年来已供应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皆列入清理范围: (一)未经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时间步骤 (一)清理上报阶段(6月20日前) 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填写《土地利用情况(宗地)调查表》、

《闲置土地调查汇总一览表》,书面(含电子表格)报送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确认。 (二)处置整改阶段(6月20日至7月20日) 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要将本辖区的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及处理建议专题向市土委会汇报,经市土委会审查同意后,在7月20前依法依规处置完毕,并将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具体处置方法如下: 1、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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