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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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 黔国土资发[2009]58号

《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 黔国土资发[2009]58号

《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黔国土资发[2022]58号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黔国土资发[2022]58号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22]87号〕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以下简称动态监测〕工作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山企业在开采中还存在着“采富弃贫、采厚弃薄〞,超层越界、不按开采顺序开采等现象,资源利用总体水平不高,综合利用资源的认识不够,未充分认识动态监测的重要性,致使开展此项工作成效不理想。

为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摸索经验,奠定根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和原那么试点工作的目的:一是健全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机制;二是随时掌握矿山开采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开展;三是为完善?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奠定根底;四是探索总结经验,为我省全面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试点工作的原那么: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行、信息标准、检测及时、因地制宜、积极有效、稳步推进的原那么开展试点工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试点工作的范围为铜仁地区、开阳县、习水县、盘县特区、1平坝县、福泉市、天柱县、兴义市、金沙县和黔西县。

凡在上述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下同〕开采的矿山企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下简称“地测机构〞〕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动态监测试点工作。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一般建筑用的砂石、页岩、石英砂等矿山企业不列入动态监测范畴。

但应当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在下一年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新设矿山企业未验收投产前,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当年度停产或者基建等暂停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财建〔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20日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主要目标,引导地方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奖惩结合、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贵州省土地整治工程类型区的划分_罗睿

贵州省土地整治工程类型区的划分_罗睿
(1.贵州大学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贵州大学 农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3.贵州大学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贵州 贵阳 550025;4.贵州省国 土 勘 测 规 划 研 究 院 ,贵 州 贵 阳 550025;5.贵 阳 市 双 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贵州 贵阳 550025;6.贵州省 土 地 整 理 中 心,贵 州 贵 阳 550025;7.贵 州 省 土 地 开 发中心,贵州 贵阳 550025)
Abstract:The land remediation engineering type areas were divided by the hierarchical clustering and overlay analysis methods at the county level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landform division and soil improvement utilization division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land remediation process of different zones and to provide a
包括黔西高原山地黄壤黄棕壤贵州省土地整治工程类型区的划分luorocnfdcpcmcihilhrgcncihehachlchatsjmzihmchgoctbio175黔西高原山地黄壤黄棕壤旱地梯化集雨灌溉工程模黔西南低中山红壤粗骨土石漠化综合治理模黔中低山丘陵石灰土水田优化灌溉排水工程模式黔南低山丘陵石灰土旱地梯化集雨灌溉工程模式黔西南高原山地石灰土矿区土壤及生态环境治理模式黔北中山峡谷石灰土黄壤矿区土壤及生态环东山地丘陵石灰土旱地梯化集雨灌溉工程模式东北山地黄壤类型区旱地梯化集雨保土灌溉工程模式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工程组合特性tbigchncihblnlcmncminbmihhachlchansjtih工程组合特征cigchncihblnlcmncmehachlchajnnlhm田块形式水源类型tsjmi取水方式wnl输水方式wnl排水方式wnl其他工程onbl道路riilgqnlmiolchnegimfcplsgimlchagimhachlcha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明渠自排沟道治头防护砼路面田间自排水土保面防护砼路面田间明渠自排土农村居民点整理砼路面或沥青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田梯田河道水截流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产道1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发[2007]2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发[2007]2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发[2007]2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我省分成的70%部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其中,省级分成10%,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整理,余下的90%,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分配给地、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函〔2003〕78号)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分成比例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专项分配我省的部分,由省级按照财综〔2006〕48号文的要求统一对下分配。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等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一日——结束——。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7•【文号】国土资发[2000]316号•【施行日期】2000.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2000年1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8月15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大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将上XXX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征地、地矿、测绘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报批工作,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根据我省株六复线、内昆铁路、水柏铁路、贵新公路、贵毕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工作情况,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早计划、早安排,有关收费标准应统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乙类,下同)等各类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工作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实行占补平衡(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性。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指政府或企业组织进行的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开发、保护、整治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所有管理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依法合规经过规划、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土地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当按照程序,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工期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组建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控制指标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物资、机具等的准备。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和提交验收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验收工作记录和报告,接受验收结果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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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

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

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计划,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材料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项目入库。

省、市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分别向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省级项目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推选项目实施区域,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申报入库。

县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向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第九条申报项目入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请;(二)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格式另行制定)、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置图等;(三)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四)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五)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六)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将申报项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列入项目库。

不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入库,退回申报单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入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机关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投资方向、资金总量等,从本级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开展竞争立项。

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组织项目竞争立项,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审查资料、会议陈述等程序进行。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竞争立项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

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项目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整治规范和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三条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的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踏勘复核。

评审专家从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项目设计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批申请书;(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三)项目测绘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登记合格证;(四)项目设计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土方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工程特征表、土地利用现状表、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五)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工程量统计表和单体工程投资表;(六)特殊工程征求意见(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拦河坝、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体工程);(七)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调查报告;(八)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九)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一)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通过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设计批复,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的法人、招投标、公告、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但须报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纳入项目档案管理,作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

省级项目工程施工应纳入市(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招投标。

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注册建造师,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工程进度进行。

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月报报送至项目审批机关,市级项目须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需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为增加项目所在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可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工程施工。

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资金拨付方式、组织形式等需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执行,项目预算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及有关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合同支付项目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

相应工作结束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80%。

项目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项目,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项目变更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一)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照设计实施的;(二)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容需要调整的;(三)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四)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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