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房贷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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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沪12条”

新政“沪12条”

新政“沪12条”解读第一条:定性调控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第二条:房贷政策(一手、二手)政策:首套三成,二套五成,三套停贷,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非本市居民应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一手、二手)政策: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套数限购(一手、二手)政策: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

(将极大打击上海楼市的成交量)第五条:房产税积极准备(一手、二手)政策: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手)政策: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42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3.31
•【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就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毗邻城市范围、部分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通知如下:
1. 第十三条第五项中“毗邻城市”范围包括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省内城市。

2.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

3. 第二十六条第八项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费的月提取限额为300元。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3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

2023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

2023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10月17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2023年10月30日后手里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同时,《通知》还规定,对于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贷款;对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这一政策说明公积金贷款也将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信号意义很强,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道,对于购房者来说,可以有机会纳入到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进一步降低了购房成本和购房“门槛”,利好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释放。

同时,这一政策和商业银行贷款统一了“认房不认贷”认定标准,降低了贷款成本。

认房不认贷对二手房影响1、政策的出台使得二手房市场的交易透明度提高。

由于购房者不再能够通过贷款来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以自有资金进行交易,这就减少了一些非法资金进入市场的机会,降低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2、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实施对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产生了较大影响。

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自有资金购房的购房者来说,认房不认贷政策无疑增加了他们置业的难度。

他们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积累足够的资金,或者选择较小规模的房产。

3、认房不认贷政策也对二手房市场的价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随着购房者购房资金的减少,二手房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房价的上涨压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对于购房者来说,由于无法通过贷款购买房产,他们的购买能力受到了限制,这也使得部分卖家可能会降低房价以促成交易。

认房又认贷有哪些弊端1、资金压力:由于购房时不再需要提供过去的贷款记录,这可能导緻购房者在财务上承担更大的风险。

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

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

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市民在购房或其他大额消费时,可以通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

公积金贷款是指通过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里的金额,向公积金中心贷款购房或其他大额消费的方式。

在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流程相对比较简单,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第一步:确认符合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员需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在上海市,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1. 在上海市缴纳公积金并已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2. 未购房或者名下没有其他住房;3. 购房或大额消费的对象必须是自己或配偶;4.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记录;5. 购房或大额消费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继续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第二步:准备相关材料在提交贷款申请之前,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

根据上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 有效身份证明;2. 全家户口簿;3. 公积金缴存证明;4. 购房合同或大额消费明细;5. 个人信用报告。

确保准备齐全后,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步: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在提交材料后,需要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格。

这个表格详细记录了贷款人的个人信息、贷款金额、还款方式等内容。

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交至公积金中心审核。

第四步:等待审核审核过程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将会通知贷款人前去签署贷款合同。

在签署贷款合同之前,贷款人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和抵押金。

第五步:签署合同签署贷款合同是整个申请流程的最后一步。

在签署合贷款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了解还款方式、利率和逾期罚金等具体条款。

签署完合同后,就可以领取到贷款金额了。

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和快捷。

只要符合条件并按照规定准备材料,很快就可以成功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解决自己的购房或大额消费问题。

希望以上这份详细的申请流程能够帮助到正在考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朋友们。

上海夫妻公积金共同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上海夫妻公积金共同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为了获得上海市的RD联合住房预留基金贷款资格,两个合伙人必须
有一个上海户口(户口登记)。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是合法的上海居民。

他们两个都已经为住房基金捐款了一分钟,通常至少一年。

这意味
着他们把一些现金从他们的薪水扔到基金在条例。

捐款的确切时间可能因上海住房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振动而异。

关键是
两位合伙人先检查一下具体要求确定在跳进联合贷款之前正在跳下所有箱子干杯,上海爱鸟!
除了住宅区域和贡献外,在购物合租房时还有其他一些事情需要考虑。

房产必须在上海,并满足一定的大小,类型,使用方式等要求。

一定
要跟贷款人和房地产代理商商量一下这样你就可以确定你想要的房子
有资格获得联合住房储备基金贷款满足这些财产要求对贷款获得批准
非常重要。

配偶双方必须按照既定的政策和准则,达到共同贷款的经济资格标准。

这就需要表明有能力根据贷款情况和财政稳定性偿还贷款。

由上海住
房储备基金管理中心对配偶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
贷款。

这一过程可能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如银行对账单、报税单和就
业核查。

夫妻双方必须事先认真准备这些财务记录,并与贷款人密切
合作,以确保在共同贷款的所有必要财务先决条件下充分使用。

公积金新政策全面解读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

公积金新政策全面解读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

公积金新政策全面解读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并鼓励个人储蓄。

最近,公积金新政策出台,对贷款条件和额度进行了全面解读。

本文将对公积金新政策进行详细探讨,为读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一、贷款条件1. 申请者资格根据新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在本地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贷款用途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住房相关支出,包括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还款商业房贷、支付住房租金等。

3. 贷款额度根据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额度,贷款额度可以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号余额的70%至90%之间。

4. 还款能力评估申请人需要提交收入证明和个人财务状况证明以评估其还款能力。

收入证明通常为收入证明、税后工资单等,个人财务状况证明可以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投资证明等。

二、贷款额度1. 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范围为公积金账号余额的70%至90%之间。

具体贷款额度和购房面积有关,一般而言,购房面积越大,贷款额度越高。

2. 建造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范围也为公积金账号余额的70%至90%之间。

与购买自住住房不同的是,贷款额度还与建房面积有关。

3. 还款商业房贷贷款额度与购房面积及公积金账号余额相关。

通常情况下,还款商业房贷的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号余额的70%至90%之间。

4. 支付住房租金如果申请人选择支付住房租金,贷款额度为租金总额的70%至90%。

三、其他注意事项1.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根据当地政策和利率浮动进行调整,通常低于商业贷款利率。

申请人应关注当地具体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贷款类型。

2. 还款期限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较长,通常在10年至30年之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期限。

3. 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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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6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将于近期调整住房公
积金提取使用政策:一是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上限,二是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
付房租条件。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自4月15日起实施、《关
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自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
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
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用足公积金”的要求,适时调整本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利于支持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减轻其住房支出负担;有利于改善中低收
入家庭住房条件,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功能,使住房
公积金在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两项新政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
(一)关于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
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

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

购买改善性第二套
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调整
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

不少人用过公积金贷款,特别是改善型买家,基本都用过一次甚至多次公积金。

记者昨天咨询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后获悉,如果购房者申请的是纯公积金贷款,那么只要当前名下无房,且之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都已还清,那么不管之前申请过多少次公积金贷款,再买房还是可以算“首套房”。

如果是组合贷款的话,则要看所贷银行的认定标准了。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新政中的“首套住房”没有规定必须是普通住宅,这个和二套房贷新政是不一样的。

此外,公积金贷款新政中提到“购买改善型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改善型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

”这里的“改善型”三个字不是随便讲讲的,而是有专门概念的。

按照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说法“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低于35.1平方米(含35.1平方米)。

”也就是说,你现在持有的房子要人均不超过35.1平方米,再买才能算“改善型”,而且再次购买的住房必须是普通住房,才能参照购买首套房的政策执行。

想要贷足先看账户余额
公积金政策调整后,个人最高贷款额提高至6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提至120万元,但不能仅盯着“60万”和“120万”这两个数字,这只是最高能够贷到的额度,实际能贷到多少有诸多因素。

首先要看余额,一般来说,公积金的贷款额为公积金余额的40倍,也就是说,假设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乘以40倍,可以贷款40万;余额5000元,可以贷20万。

但是个人公积金贷款要贷到最高额度的话,余额必须要在12500元以上;个人补充公积金要贷足20万元的上限,账户余额必须在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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