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6-09-21 类别:贷款> 个人贷款字体大小[ 大中小]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5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外省市公积金贷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投诉处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投诉处理规定(试行)》

发文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21.07.30生效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沪公积金〔2021〕5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21〕54号各处室、各区管理部:现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投诉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7月30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业务投诉处理工作,规范业务投诉处理程序,提高业务投诉处理效率,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投诉处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投诉人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下列事项的投诉,要求中心履行行政职责,作出核实、处理、答复等行为,应当按照信访程序以外的行政程序进行处理的,适用本规定:(一)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事项的投诉;(二)涉及售后公房维修资金的投诉;(三)涉及中心管理的公租房的投诉;(四)投诉人明确投诉事项不属于信访,要求中心履行行政职责的。

投诉人对业务办理流程及结果不满但未明确提出中心履责投诉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公正客观、文明规范、公开便民、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办公室是业务投诉处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来访接待、信件接收、登记、转送、督办、协调、归档等工作。

(二)业务处室是业务投诉的处理部门,负责配合来访接待、进行受理审核、核实、查处、答复等工作。

(三)管理部是各区业务投诉的处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来访接待、信件接收、登记、转送、核实、查处、答复、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业务投诉处理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投诉模块(以下简称系统)处理,以信息化手段规范投诉处理行为、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
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住宅》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公积盒管理中心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述三项实施细则和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总页数】1页(P1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J],
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999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 [J],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
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三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3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

2023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

2023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10月17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2023年10月30日后手里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同时,《通知》还规定,对于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贷款;对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这一政策说明公积金贷款也将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信号意义很强,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道,对于购房者来说,可以有机会纳入到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进一步降低了购房成本和购房“门槛”,利好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释放。

同时,这一政策和商业银行贷款统一了“认房不认贷”认定标准,降低了贷款成本。

认房不认贷对二手房影响1、政策的出台使得二手房市场的交易透明度提高。

由于购房者不再能够通过贷款来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以自有资金进行交易,这就减少了一些非法资金进入市场的机会,降低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2、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实施对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产生了较大影响。

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自有资金购房的购房者来说,认房不认贷政策无疑增加了他们置业的难度。

他们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积累足够的资金,或者选择较小规模的房产。

3、认房不认贷政策也对二手房市场的价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随着购房者购房资金的减少,二手房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房价的上涨压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对于购房者来说,由于无法通过贷款购买房产,他们的购买能力受到了限制,这也使得部分卖家可能会降低房价以促成交易。

认房又认贷有哪些弊端1、资金压力:由于购房时不再需要提供过去的贷款记录,这可能导緻购房者在财务上承担更大的风险。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贷款【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7.07【实施日期】199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贷款业务的委托)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贷款偿还担保)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五条(房屋类型)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上海出台经适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出台经适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将对物业实行 属地 区域 管理,并将建 成由、街道办事 处和 社区居委会组 成的三级 管理体系 ,实现全 市物业管
李德水 : 房价大幅度降 期待 下来是误解
全 国政协 经济委员 会副主任 李 德水 日前表示 :市场上有一种误解 , “ 期待政府把 房价大幅度降下来 。 这种
上 海 出台 经适 房 公 积金 贷 理 的全 覆 盖 。各 区政 府 将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物 业 管 理 工 作 负 总责 ,成 立相 款实施细则
适 用房 的贷 款政策扩 大 了共 同借 款 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并同时发 界 经 济 的影 响也 是 不 可 低 估 的 , 就 , 这 人 的范 围。 比如, 买普通 商品住 房 布 《 购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 善商 是 大 局 。 公积金 贷款 的共 同借 款人只 能是配 品房 预 售 管 理工 作 的通 知》 其 中 规定 。 偶和同户 一年 以上直系血 亲, 而经济 整 治 捂 盘 惜 售 , 必 须 按 栋 出售 ,不 得
的土 地 价 格 , 国土 房 管 部 门 接 受 承 诺 后 包 租 的方 式 预 售 商 品住 房 , 得 进 不
行虚假交易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 要全 部纳入监管账户 , 由监管机构负责监 确保预售 资金用于商 品房项 目工 哈尔滨将对物业实行属地化 管 ,
程 建 设 ; 售 资金 可 按 建 设 进 度 进 行 预 哈 尔 滨 市 出 台 了 《 于 强化 物 业 核 拨 。 关
款 限 额 为 6 元 、若 有 补 充 住 房 公 O万 积 金 的 ,每 户 家 庭 可 再增 加 2 元 0万
体定价的职能。 如果房价上涨过快 的
势 头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 地 产 市 场 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0.06.29
•【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
•【施行日期】201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42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
[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三期以上(含三期)逾期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

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

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
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