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2010〕第69号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上海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应政策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居民,包括本市居民户籍人口、非本市居民户籍人口以及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居民的稳定居住和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除了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上海市自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为居民提供额外的住房补贴和贷款支持。
第五条:本实施方案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和比例第六条: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包括所有在本市工作的员工,包括用人单位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人员。
第七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比例为个人缴存6%,用人单位缴存8%。
第八条:外籍人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但一旦选择缴存,则需按规定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第三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租赁住房、住房装修和改造、还贷等。
第十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根据具体的住房需求和个人积存金额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经过指定部门的审核后方可提取。
第十四条:居民可以将提取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支付租金、购买家具家电、住房装修和改造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第四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第十五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沪公积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09]34号)各业主大会:为了进一步方便业主和业主大会使用维修资金,并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分摊及资金清算不及时等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广泛听取部分业主、业主大会代表、物业公司和建设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不再采用预支本金和年度动用本金的方式,采用“即用即付”的管理方式。
即业主大会可按规定在需要维修时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资金即划入业主大会结算帐户。
《办法》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同时,不再下划备付资金,即在办理业主大会开户、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时不再下划可用息,可用息留存在业主维修资金帐户中统一增值。
对已下划至业主大会结算帐户且尚未使用的备付维修资金,请业主大会于2009年9月30日前委托建设银行转至市维修资金专户。
备付维修资金划转后,业主大会即可按《办法》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业务。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09年7月13日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方便业主和业主大会使用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业主大会每年年初应按要求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3月31日前将计划交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汇总后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发[1996]第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1996.04.24
【实施日期】199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
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6]第20号1996年4月24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6]12号),本市自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从199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5年月平均工资,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构成
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工作月份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1.1995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5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作为缴交基数。
1996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仍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2.1995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9.06.16•【字号】沪公积金发[1999]44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沪公积金发[1999]44号)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关于同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以及缴存比例的请示”的批复》(沪府办[1999]2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鉴于近年来外地人才在上海就业的现象不断增加,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引进外地人才的政策,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
即,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非农业户口;(二)在上海工作,与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三)未参加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虽参加但已终止缴存,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或注销的。
前项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按《劳动法》,职工与单位之间因签订为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雇用关系。
职工离休、退休后因被单位继续聘用的除外。
二、关于住房公租金的缴存比例(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凡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执行各7%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具体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各5%(缴存比例取正整数)。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一个缴存年度。
(二)企业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经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无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的企业,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
额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1997.09.12
【实施日期】199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有关规定,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6.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时。
二、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除应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
上海公积金贷款房贷详解

凡采用全程网上基数调整的会员单位,需要进行职工错误身份证信息修改的,可以将单位盖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寄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管理办公室,由网办提交经办银行,具体办法见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六、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基数调整可到其缴存的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咨询办理。
附件:《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已完成201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工作在2010年7、8、9三个月内集中进行,9月底基本完成。
一、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8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仍为40万元。
二、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
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第81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359号),对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一、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1%调整为2.25%。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从4.05%调整为4.30%。
三、2010年12月26日(含12月26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
2010年12月26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单位:%项目调整前年利率调整后年利率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缴存0.36 0.36上年结转 1.91 2.25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 3.50 3.75五年以上 4.05 4.3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金额单位:元年限年利率%月还款额总还款额1 3.75 到期还清103750.002 3.75 4331.37 103952.973 3.75 2941.29 105886.454 3.75 2246.74 107843.315 3.75 1830.39 109823.516 4.30 1578.22 113632.167 4.30 1380.73 115981.598 4.30 1232.93 118361.509 4.30 1118.26 120771.8210 4.30 1026.77 123212.4411 4.30 952.15 125683.2612 4.30 890.17 128184.1613 4.30 837.92 130715.0214 4.30 793.31 133275.7115 4.30 754.81 135866.0616 4.30 721.28 138485.9317 4.30 691.84 141135.1618 4.30 665.80 143813.5519 4.30 642.64 146520.9420 4.30 621.90 149257.1121 4.30 603.26 152021.8822 4.30 586.42 154815.0223 4.30 571.15 157636.3324 4.30 557.24 160485.5625 4.30 544.54 163362.4826 4.30 532.91 166266.8627 4.30 522.22 169198.4328 4.30 512.37 172156.9429 4.30 503.28 175142.1330 4.30 494.87 1781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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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10‟第69号
关于上海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区县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委组…2008‟发字66号)和《关于调整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09‟44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
依据《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在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的年月为依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基数为标准,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7%。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提出并补缴应缴存部分后,负责发放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的部门方能为其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补缴事宜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发布。
三、缴存方式参照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浦东、闵行、宝山、嘉定、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崇明9个区县统一设立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四、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分担比例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补助经费的分担比例相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