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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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操作,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保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贷款提取、退休提取、购房提取、租房提取、建造提取、大额提取等多种方式,具体提取条件和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当用于职工自住住房的购买、建造、装修、还贷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个人消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操作。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提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住房贷款提取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参与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职工与具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二)职工已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贷。

第九条住房贷款提取的资金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职工的还款情况和账户余额确定,并及时通知职工。

第十条住房贷款提取资金应当直接划入职工的贷款账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退休提取第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退休金。

第十二条退休提取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一)职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定;(二)职工在退休前曾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5年;(三)职工提供退休证明、身份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退休提取的金额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按照职工本人的要求,提取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第四章购房提取第十四条拥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十五条购房提取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一)职工已经在当地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登记;(二)职工在购房前曾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三)职工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提取咨询与申请2.1提取咨询2.1.1提取咨询应通过业务柜面、宜春12345热线、宜春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开展。

2.1.2职工因骗提骗贷等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到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的,不允许办理提取业务。

2.1.3职工家庭已申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以别的名义(偿还公积金贷款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

2.1.4提取范围: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购房人在生活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且用途为住宅,其他用途则不符合提取条件。

2)购房产权为共有的,必须为配偶或直系亲属。

产权约定份额的,根据产权人所占份额提取。

3)二手房总价根据契税或增值税计税价格确定。

4)异地购房的,官网未核查到的,我中心向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或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协查函核实,收到回复函后2个工作日办结;如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提供征信报告和贷款合同作为佐证材料办理提取。

5)职工提出申请时,默认已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信息,无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2离休或退休个人账户封存且资金到位可办理。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资金到位、未再继续缴交公积金。

4出境定居个人账户封存且资金到位可办理。

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用途必须是购房,且住房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卖房人(或开发商)。

6缴存地无房且租赁住房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家庭无房且租赁住房,家庭指的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包括提取业务办理要求和执行标准。

第三条规程所指业务专用章包括“××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为提供业务回执标准印章。

第四条业务办理与查询渠道分为线下(以下简称柜面)和线上。

线下渠道包括××等。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科提取岗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按流程申报柜员号,设置柜员权限。

第六条提取业务受理岗与复核岗人员必须使用本人的柜员号办理业务。

当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权限变更手续,禁止使用他人柜员号办理业务。

第七条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职责:1.负责受理职工柜面及线上渠道提取申请,按业务规程要求审查职工提取申请资格与业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2.负责按业务规程和系统要求准确录入业务办理信息,采集柜面业务申请资料的电子影像,提交复核岗审批。

3.负责按复核岗审批结果,按要求办结相关业务并整理业务申请资料,向档案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4.负责解答柜面申请人现场问询的相关业务问题。

(二)复核岗职责:1.负责检查受理岗申请提交信息数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2.负责检查受理岗与线上渠道提交申请资料(包括电子影像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3.负责检查受理岗及线上渠道申请提交的业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业务办理要求,再次核定可提取金额,审批提取业务申请。

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八条提取业务受理流程。

受理岗人员按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提取业务:(一)受理审核。

对申请人柜面或线上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取范围进行认真审查;查看申请资料符合规定且完整、有效、一致,提取范围符合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流程说明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流程说明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流程说明1.约定提取,办理完住房公积金首次柜台提取后,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员工,可办理约定提取,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将按照约定的提取周期自动划转至联名卡,员工可携联名卡到A TM机或建设银行柜台支取。

2.约定提取办理流程,须携带以下资料(1)(2)(3)项,到人力资源部打印以下资料(4)由本人签字后一并交与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代为办理约定提取后,将(1)(4)原件返回本人;(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首次柜台提取时建设银行提供);(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须将正、反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3)购买新房有贷款,请携带借款合同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复印件;购买新房无贷款,请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请复印关键页:买售人信息、房屋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签字盖章页),全款发票复印件;购买二手房无贷款,请携带房产证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购买二手房有贷款,请携带房产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4)《约定提取签约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柜台提取办理成功后到人力资源部打印),由本人签字;3.约定提取周期,2015年1月执行新政策,对各类提取情形的约定提取周期做了详细规定。

详见下表:4.约定提取各类划款日,(1)周期为1个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2)周期为3个月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3)周期为6个月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4)周期为12个月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5.约定提取限额和每次提取金额,约定提取限额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中员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柜台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每次约定提取划款金额为提取当日员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约定提取额不得超过员工的约定提取限额;6.未尽事宜请拨打公积金中心电话59059001-9,或者拨打建设银行朝阳支行电话51995325。

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1200字

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1200字

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公积金提取是指个人根据不同的情况,从自己在公积金账户上累积的存款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的行为。

公积金提取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和途径,下面将详细介绍公积金提取的操作规程。

一、公积金提取的种类1. 住房贷款还款提取:购买、翻建、修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可按月提取公积金抵扣住房贷款还款。

2. 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提取购买、翻建、修缮自住住房所需的部分资金。

3. 租房提取:租房提取是指缴存职工自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租赁住房的支出。

4. 大额支出提取:需要用于支付大额支出(如子女教育、重大疾病等)的缴存职工,可提取相应资金。

5. 退休提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请提取退休金。

二、公积金提取的操作步骤1. 缴存职工在提取前,需要准备好下述材料:a. 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b. 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自己的公积金账号和查询密码。

c. 提取申请表: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相应的申请表。

d. 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提取的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住房贷款合同、租房合同等。

2. 缴存职工完成上述准备后,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公积金提取申请:a. 前往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指定的银行网点。

b. 咨询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应的提取方式和办理流程。

c. 填写提取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材料。

d. 缴存职工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导,进行本人身份核验,签署相应文件。

e. 提交申请后,工作人员会核实申请材料,并受理申请。

f. 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会将相应的资金划入缴存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注意事项1. 缴存职工在填写提取申请表时,需仔细核对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2. 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根据所在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提取公积金前,应提前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网点,了解提取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

4. 提取公积金时,需确保自己的公积金账号和查询密码的安全,避免被他人冒用。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三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三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第一条提取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

第二条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用于购买住房;2.用于归还购房贷款;3.用于新婚置办家庭用品;4.用于大病医疗;5.用于子女教育支出;6.用于退休、退职、退城人员购房或租房;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按照规定的提取条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房屋购买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购房提取时);3.金融机构出具的购房贷款结清证明或还款证明(归还购房贷款提取时);4.结婚证或婚育证(新婚置办家庭用品提取时);5.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医嘱(大病医疗提取时);6.子女入学证明或学校出具的学费缴纳证明(子女教育支出提取时);7.退休、退职、退城证明(退休、退职、退城提取时);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提取额度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根据其提取目的和实际情况,提取额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

第五条提取方式与期限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直接划拨至购房款项或借款结算账户;2.直接划拨至指定医院、学校等机构;3.通过银行转账到指定账户;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取方式。

提取申请一经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在办理期限内,将提取金额划拨至指定账户。

第六条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提取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他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执行提取工作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生效期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提取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范,结合六安实际,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制定本规范。

一、提取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三)拆迁安置住房(四)购买二手自住房;(五)离休、退休;(六)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未再就业(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十)支付工作所在地自住房房租;(十一)患重大疾病。

二、提取时必备的材料和提取额(一)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提取)必备材料1、购房合同、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和客户购房合同的备案号;2、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商品住房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签定或《房地产权证》办理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额;购房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备材料1、职工建造自住住房:应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造自住房的相关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2、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地产权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房的相关批准文件、支付翻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3、职工大修自住房:大修房《房地产权证》;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维修证》,影像资料,房屋大修预算表,并要现场查看(房屋大修,指平房、顶楼,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4、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第八条 依照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证明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明及关系证明、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
(五)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申请表;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偿还个人债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第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及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配偶、购房合同中注明的产权共有人,以下简称产权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总额。
(十三)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住房消费或其他符合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是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二条提取条件(一)使用提取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以百元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总金额及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因病(本人或配偶)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销户提取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1、离休或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买断工龄的(男满45岁,女满40岁);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条提取资料(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基础性资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3、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及配偶的以上1-3项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书;(二)使用提取提供的资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开发商账户,购房一年内有效)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须承诺半年内办理房产过户。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二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__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____%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____平方米的按____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____周岁、女职工年满____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____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____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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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规范业务操作,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界定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二、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三、注意事项(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签约业务,只办理委托提取终止业务。

已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每季度自动划款。

(二)已经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由其经办人员通过单位版软件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未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需前往国管分中心申领密钥后再行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单位版软件办理的,须向国管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方可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1)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办理。

相关操作手册可在2.0系统新闻版面中下载查阅。

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管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59059001单位版软件操作咨询电话:400-650-0933传真:65993035,65993053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附件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限额及申请条件(一)约定提取周期约定提取周期分为月、季、半年、年,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自由选择。

1.周期为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

2.周期为季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

3.周期为半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

4.周期为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

注: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中。

(二)约定提取限额约定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

约定提取金额为提取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的提取限额。

(三)约定提取申请条件申请约定提取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二、约定提取申请(一)申请材料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3.《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已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1.单位经办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

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请办理约定提取。

2.单位经办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单位版软件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并交由职工确认。

3.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若信息有误,须按有关规定更正后,重新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职工若变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只需在《申请表》上予以修改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版软件中重新按照约定提取信息录入步骤办理。

4.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三)经批准可到银行办理约定提取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1.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授权委托书》、《约定提取人员名单》到银行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2.银行前台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步操作。

3.银行前台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2.0系统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交给单位经办人员。

4.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若信息有误,须按有关规定更正后,重新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职工若变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只需在《申请表》上予以修改后,由单位经办人员送银行重新按照约定提取信息录入步骤办理。

5.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字并经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银行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四)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同时申请约定提取1.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提取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文件),前往银行办理提取业务。

2.银行前台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2.0系统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交给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

3.已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按照上述(二)中所述步骤办理约定提取。

4.经批准可到银行办理的,按照上述(三)中所述步骤办理约定提取。

(五)银行复核人员进行约定提取确认银行复核人员将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的约定提取申请材料与2.0系统相关数据核对,若信息相符,则存盘确定,在《申请表》(一式3份)上加盖银行印章,1份交职工本人,1份由银行留存,1份交国管分中心留存;若信息不符,则退回单位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更正后再行办理。

银行须单独装订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材料,并随每日提取材料送交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

装订内容及顺序为:《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记录单》复印件各1份。

三、约定提取划款(一)划款程序2.0系统在约定提取划款日自动生成划款业务数据,银行打印约定提取业务凭证和清册(一式2联:第一联由银行留存备查,第二联由单位留存备查;约定提取业务凭证及清册制发前,暂使用委托提取业务凭证及清册)。

次日,国管分中心会计与资金监管处根据2.0系统生成的约定提取数据记财务账并付款。

(二)划款失败处理1.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约定提取划款失败的,当次不再为职工补办约定提取划款业务,在下一个约定周期划款日时进行划款。

2.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卡状态发生异常(如挂失)导致约定提取入卡失败的,银行前台人员应及时通知单位或职工。

相关住房公积金卡状态恢复正常后,单位或职工及时告知银行,为职工提交二次提取申请。

四、约定提取终止(一)职工个人申请终止职工个人申请约定提取终止业务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银行办理。

银行前台人员为其办理约定提取终止,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以下简称《终止通知》)一式3份,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银行印章后,将1份交职工本人,1份由银行留存、1份交国管分中心留存。

银行须单独装订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材料,并随每日提取材料送交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

装订内容及顺序为:《终止通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自动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自动终止:1.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的;2.办理外部转出、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户的;3.连续3次划款失败的;4.其他特殊情况需终止约定提取的。

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前往银行打印《终止通知》,办理流程同上述(一)。

单位经办人员可持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明细表》,供查询使用。

(三)约定提取终止后,若职工办理柜台提取业务,需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及《终止通知》,银行前台人员为职工补打《提取记录单》后,办理柜台提取业务。

(四)约定提取终止后,职工可以再次申请办理,业务操作流程同首次办理,申请材料如下: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约定提取终止后未发生柜台提取业务的,提供《终止通知》原件及复印件(1份);约定提取终止后发生柜台提取业务的,提供新近补打的《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约定提取查询(一)职工本人可通过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版软件上查询、打印,或持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查询、打印职工本人的约定提取申请、终止信息及相关业务明细。

(二)单位经办人员可通过单位版软件查询、打印,或持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查询、打印本单位职工的约定提取申请、终止信息及相关业务明细。

六、注意事项(一)已办理约定提取的职工,在办理内部转移时,无需重新申请办理约定提取。

(二)约定提取终止后,可再次申请办理。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不能办理约定提取。

(四)若职工丢失《终止通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补打。

附件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年月日填写说明:1.住宅地址和单位地址至少填写一项,并在表中勾选;2.邮政编码应与通信地址对应,并在表中勾选;3.申请提取周期应在表中勾选;4.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5.请职工妥善保管住房公积金卡,若丢失应立即挂失补办并通知银行。

附件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年月日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09:46:115.27.202009:4609:46:1120.5.279时46分9时46分11秒May. 27, 2027 May 20209:46:11 AM09: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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