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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

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2011〕3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村和城镇建设的地块2(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布局调整的土地整治措施。

拆旧地块应当是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建新地块包括用于拆迁农户安置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并做好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试点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范围和规模,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涉及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统一管理;科学合理设置项目区,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建设和城镇发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鲁国土资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实现城乡土地利用总量的平衡和优化。

为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挂钩资金的来源挂钩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事项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城乡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和优化的工作。

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3.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三、挂钩资金的使用原则挂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挂钩资金应用于合理规划与布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项目,确保资源利用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2. 项目优先:挂钩资金应优先支持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3. 资金回流:挂钩资金应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回流到相关项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资金监管:挂钩资金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滥用和浪费现象。

四、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 资金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行资金审批。

3. 资金拨付: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审批结果,将挂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

4. 资金使用监管:建设单位在使用挂钩资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五、挂钩资金的考核机制为了保证挂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吉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第三条市(州)、县(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

第四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增减挂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包括拆旧补偿、复垦费用、建新安置费用等。

第三条增减挂钩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耕地开垦费。

3、土地出让收入。

4、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拆旧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2、拆旧区土地复垦工程费用,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建设费用。

3、建新区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

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测、设计、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

5、经批准的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增减挂钩资金用于以下支出:1、楼堂馆所建设。

2、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3、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增减挂钩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各项费用,明确预算支出的项目、金额和标准。

第九条增减挂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资金核算与拨付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账,对增减挂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账,对增减挂钩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六、资金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增减挂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吉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6日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引导,总量控制。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结构、布局的控制引导,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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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44号,2011年4月13日)
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国土资源局:
《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4月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的目的是:有利于增加和保护耕地;有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有利于推进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盘活土地存量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二条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群众自愿;不损害农民权益和利益;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平衡;项目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拆旧区包括:经搬迁安置后可以拆除的农村宅基地以及位于农村的工矿企业、闭坑矿山、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产生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四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4、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6、《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黔国土资发〔2010〕125号)
7、《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
8、《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
9、《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章监管与责任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的审批、试点项目实施中的检查监管、试点项目完成后的省级核准和上报备案工作。

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挂钩项目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技术审查;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开展项目实施中的监督;省级核准前的抽查和技术评定工作。

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弄虚作假、损害农户利益,不按计划开展《实施规划》编制、申报及项目建设和提请验收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将收回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取消试点资格。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申请及实施规划的初审、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加强指导与监管,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试点项目实施规划》、《试点项目验收报告》严格审查把关。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试点项目及周转指标申请、《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编制、项目实施以及项目完成后的自查自验和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及申报核准等工作。

第八条拆旧区土地复垦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章规划与审批
第九条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应及时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规划》。

《项目实施规划》的内容及申请审批需提交的资料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市级国土资源局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实施规划》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接到项目审批申请后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进行技术性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审。

评审通过后,及时下达项目实施批复意见。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项目实施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新安置区和拆旧区可按照先建后拆的顺序进行建设;在补偿到位、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可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建新安置区要严格按项目实施规划建设,可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方式建设。

有关部门要按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履行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数量等义务。

第十六条纳入《项目实施规划》的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用地。

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规划》涉及的全部内容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自查自验,并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局进行验收。

县级国土资源局对复垦后新增耕地应及时进行变更,计入耕地台帐,符合条件的应补划为基本农田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验收合格的试点项目,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提请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提请核准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核准的请示;
(2)上一级国土资源局进行验收的意见;
(3)试点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安置区用地及建新留用区供地情况;建新安置区和建新留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
(4)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5)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6)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7)竣工图及测量技术报告;
(8)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对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抽查,审查通过的及时下达核准文件并报部备案。

第五章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二十条省土地整理中心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负责省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的建立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挂钩周转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

县级国土资源局应将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报省土地整理中心和省厅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批复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县级国土资源局每半年的最后一周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节余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实施项目结余的农村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在试点区域内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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