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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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我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应坚持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第四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在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前,应履行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程序。

第五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①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方案;②资源评估报告;③资质证明;④开发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和技术依据。

第七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必须由矿产资源开发单位自行编制或聘请专业机构编制,材料编制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审查第八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应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审查应遵循科学评审、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报材料中的储量核实方案、资源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意见和建议,明确评审结果达标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要给予退回或驳回。

第四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核实评审情况、备案结果和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应包括:①开展核实评审的矿产资源名称和地区;②申报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③评审意见和建议;④备案结果。

第十四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包括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方便社会各界及相关机构了解核实评审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的监督检查体系,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规范储量评审备案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

规范储量评审备案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

• 注意:共生矿产名称应在报告名称的矿种体现。
• 2. 报告扉页不规范


(1)报告编制单位排在矿业权人前面,喧宾夺主。
• (2)缺少法定代表人。
• (3)不加盖公章。
• (4)相关责任人不签章,或机打责任人姓名。

• 3. 缺少摘要或摘要不规范
• 《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 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 )的要求。【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 附不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 区)地理区位、面积、勘查单位、工作时间、主要工作量 、勘查(核实)投入、地质矿产特征、基本认识及主要成 果、主要结论、主要建议等。】
• 应说明本次工作的起止时间。列表反映本次工作利用 的以往、前期主要工作量及本次工作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 对于核实报告应说明对矿业权提供资料的现场检查、 核实情况;采空区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情况,并将核实的 具体工作量交待清楚。
• 6.资源储量估算对象和范围说明不全面

应说明参加估算的矿体、估算范围、估算标高,并对照
• 一般对资源储量估算的平面范围都给予了重视,但对垂 向标高范围重视不够。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从平面和垂向的 立体空间把握,凡在矿权立体空间范围外的都应扣除。
9.资源储量变化情况
• 资源储量变化对比是对保有资源储量的对比,一定要详 细说明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 10、关于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问题
管理制度体系(矿床工业指标管理制度、储量评估师执业
资格制度、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调 查评价与审批制度、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制度、矿山储量动 态监管制度 )
储量管理工作体系 (储量评审备案、压覆矿产调查评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1.选择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选择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签订评审合同。

2.编制评审方案:评审机构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矿产资源资料,编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目标、方法和过程,并向申请单位报送。

3.提交材料:申请单位按照评审机构要求的格式和数量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相关材料。

4.评审过程: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进行评审工作,包括现场勘察、数据解读、现场核查等环节。

评审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5.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报送申请单位。

6.备案申报: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报告,编制备案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申报。

二、申报材料1.备案申报表: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目的和依据等内容。

2.评审合同:申请单位与评审机构签订的评审合同,内容包括评审费用、评审的范围和时间等。

3.矿产资源资料:包括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等。

4.评审方案:评审机构编制的评审方案,包括目标、方法和过程等内容。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的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的结论和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单位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专家意见、现场勘察照片等。

三、注意事项1.申请单位应选择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与评审机构签订评审合同。

2.申请单位应按照评审机构要求的格式和数量提交相关材料,在提交材料前应对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数据解读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4.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准确、客观,明确评审的结果和结论,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5.备案申报时,申请单位应编制备案申报表,并附上评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以上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的大致内容,具体的流程和材料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评审机构的要求有所不同,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所属地区的具体操作规程,并与评审机构积极沟通和配合,以确保评审的顺利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与储量评审备案PPT课件

矿产资源勘查与储量评审备案PPT课件
尽管进入标准化管理系列,仍称 之为规范。因为“规范”含义比 “标准”、“规定”更贴切。
一、矿产资源勘查规范重点内容的解读 (一)勘查阶段和储量类别 根据《固体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类型的确定》(CMV13051-2007 )
1、地质勘查阶段与储量分类的对应关系 预查(334)?
普查333+(334)? 详查332+333 勘探331+332+333
(333)的确定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原 则上没有工程间距要求,达到《总则》 规定的稀疏工程控制,沿矿体倾向有工 程证实。在普查阶段,分布面积较大的 层状矿床,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间 距(视矿床稳定程度)估算(333), 以便区别(334)?。
内蕴经济资源量的确定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 333,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 或开采,经济意义不明,界于经济 与次边际经济之间,下列情形属于 此类:
2、经济意义的确定
经济意义针对矿产开发投资项目而言。 对于同一个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 经济分析在其论证分析范围内只产生一种 经济意义,即同一项目不应同时出现经济 的、边际经济的或者次边际经济的经济结 论。论证分析范围外的部分,视为未开展 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分析。故现阶段报 告中只出现111b、121b、122b;331、 332、333、(334 )?7种类型。
经济类型涵义: •可研是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 •项目是针对特定矿体或矿段,即可研、 开发利用部分; •项目分为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 经济的,因而对应产生资源储量经济类型; •项目针对的资源储量的经济意义只有一 种; •结论是针对项目的; •未进行可研或预可研部分是内蕴经济的。
经济意义含义:对地质可靠程度不同的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4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4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4号各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以下四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1.探矿权(含财政出资项目)转采矿权的地质勘查报告;2.省级发证矿山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市级发证矿山采矿权扩大范围的核实报告;3.矿山采矿期间资源变化量达到中型规模以上,或省级发证矿山采矿期间资源变化量超过30%的核实报告;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二)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级发证的两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1.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或缩小范围的核实报告;2.矿山采矿期间资源变化量超过30%,但资源变化量未达到中型规模的核实报告。

二、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一)提交申请。

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通过湖南省矿产资源在线申报系统(系统链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服务系统),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皖自然资矿保函〔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管理(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地热、矿泉水除外)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由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

(三)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但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须知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须知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须知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二、法律依据(一)《矿产资源法》第13、25条(二)《矿法实施细则》第17、18、19条(三)《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14条(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五)《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9条(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八)《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九《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三、办理方式分局受理,市局办理备案。

四、受理条件地质报告经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后。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须加盖评审单位印章)原件及其电子文档;(二)勘查、采矿许可证或者经有权机关确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矿产储量评估师签名的评审意见;(四)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六、备案决定机关市国土房产局。

七、受理程序受理审查签发。

八、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九、法律效力经备案后,方可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十、缴费项目和标准无十一、办理过程中的救济权利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二、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市国土房产局: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联系电话:5329508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联系电话:6228913市国土房产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国土环保大楼联系电话:6586090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联系电话:7579019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联系电话:7889625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湖里区江头北路71号联系电话:5583760(二)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三)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部分扣除。
十、有关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 2.4 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
(2)开采矿区,采空区消耗资源储量,应以实测的开采范围、矿层厚度、品位资料为依据进行估算。
申请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或 其组织的专家审查。
九、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附不 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区) 对新增探、采地矿的理坑道区、钻位孔等、工程面,均积应进、行编勘录,查研究单矿层位厚度、等特工征及作其变时化。间、主要工作量、勘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
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评审通过的勘探报告基础 上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完成。
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 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
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煤炭资 六、矿山停采、闲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
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
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一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
(5)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原报告计算或统计(或分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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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
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
(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
备案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
(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
(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
(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
(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
(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
(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
(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
(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六、基本流程
七、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八、发放证照情况
九、咨询0779—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0779—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格式)
法定代表人:黄五申报单位印章及日期:2010年8月18日
承诺书
承诺人:单位名称:(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承诺人对下列送审资料作出承诺,即保证送审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纂改等
虚假内容,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涉及的原始勘查资料及基础数据,正式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的内容;
2.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或经评审的开发利用方案等有关资料;
4.矿产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议或水文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5.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承诺人签字:黄五单位印章
201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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