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流程及评审备案中的有关问题(去掉某些实例,西安)
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有关问题

储量报告评审备案中需要强调和明确的若干问题按照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可大体分为:①地质勘查类报告(持勘查证),②小小矿资源储量报告(持采矿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准予编制报告的函件),③储量核实报告(持采矿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准予编制报告的函件),④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⑤矿山闭坑报告(采矿证)五类。
这五类报告在备案检查中,检查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下面,就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强调明确,希望能给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明确报告评审的程序1.报告评审程序报告送评审中心→中心审查→根据评估师专业随机安排评估师初审报告→评估师反馈评审中心组织交换意见→初步修改后评估师审阅确定上会→召开评审会会审→按会审意见修改→评估师审定→评审中心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送厅备案。
2.报告送审必须资料必须的资料:按评审中心的要求报送。
另按照厅发78号文要求,须有4个方面的承诺书,没出具承诺书的,不予受理。
3.评审中的矿业权问题按照规定,提交储量必须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范围内,但在报告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有的使用过期的矿证,更多的是表现在勘查登记的时间晚于开始勘查的日期。
对于矿业权范围外局部有储量的,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围,但矿业权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范围外没有设置矿业权的,可以纳入评审范围,但储量要单独列出。
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目前矿业权已灭失的,将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的,登记机关下达委托书编写报告的,必须依据委托书划定的矿区范围进行评审。
总之,评审中心所审查的一切报告必须有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的行政许可依据,且必须在其划定的范围内,否则均不能受理。
以上五类储量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以评审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送审。
二、备案的具体做法按照国土资发[2003]136号文《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处在接到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资料后,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后,退回评审机构。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01606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定、技术规范
三、省厅规定 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 题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 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4号)“第二条( 五)款:“在地热水、矿泉水登记时需提交经州、市国 土资源局评审备案的具有水文地质勘查资质(液体矿产 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评价报告、开发利用说明 ” 6.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函 (云国土 资储函〔2015〕1号 )
二个规定的解读
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6、属于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采矿权应提交符合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 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要求的生产勘探报告,全区资源勘查程度应达到详 查及以上,且新扩区也应达到详查及以上(云政发 〔2015〕58号)应估算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333类及 以上资源储量。
二个规定的解读
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15]13号)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 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 知》(云国土资储〔2012〕7号)要求做好申请矿产资 源储量评审备案报告的预审工作。凡申请评审备案的资 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地质勘查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并由总工 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亲自签名盖章同意后,由矿业权 人和报告主要编制人员送审。需召开会议审查的,报告 主编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并负责向评审会议作 汇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资源储量报告评 审备案申请。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和建议陈敏;郭鹏飞;孟刚;姜航;曲俊利;王天元【摘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是政府保障国家投资安全、掌握资源家底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实际工作中,评审备案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评审工作定位不明、组织保障性不足,缺乏必要法律法规支撑,评审备案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滞后,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现行评审备案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管理需求,急需改革.因此提出下一步改革建议:明确储量评审工作定位,统一评审机构性质;尽快推进《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规的修订,保障制度的合法性;加强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方主体责任;加强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修改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凸显过程管理和专家技术把关作用.%The reserve assessing and recording system of mineral resources is one of the basic methods for government to ensure national investment safety and know the total amount of mineral resources.Practical work, however, reveals some insufficiency in current reserve assessing and recording system, including ambiguity in the goal of reserve assessing and inadequacy of institution ennsurance, no necessary supports from laws or regulations, non-overall supervision for reserve assessing and recording, lagged team construction for assessing experts, and non-fully played function of assessing submission and experts' opinions.In order to promot reserve assessing and recording system's information, we suggest to locate the goal of reserve assessing and unify assessing institution's belonging, advance the amendation of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reinforc the courts and afterwards supervision andmanagement, strengthen the reserve experts team construction, and modify format of assessing submission to highlight process management and experts' technical assessing function.【期刊名称】《中国矿业》【年(卷),期】2017(026)003【总页数】3页(P25-27)【关键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改革【作者】陈敏;郭鹏飞;孟刚;姜航;曲俊利;王天元【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03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0;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100034;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034;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034;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03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5矿产资源储量是地质矿产勘查的最终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资产[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办理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各类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必须遵循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相关国标、规范与各项规定,执行中不能超越,也不能降低要求,否则都属质量低劣。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各类勘查(核实)报告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或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后,才算完成任务,如何符合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正是今天要交流的内容。
对一份勘查(核实)报告,作为一个评估师最为关心的问题,正是报告编制人员应该特别重视的问题。
我国自建立部、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简称:(评审中心)》以来,组织评审各类勘查(核实)报告,促使地勘行业和矿山企业执行国标、规范、规定,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现行国标、固体矿产勘查总则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各类矿产行业标准、规范、各项规定,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现仅对勘查(核实)报告在编制中,应该着重注意并解决处理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部份关于报告类型及报告名称方面一、关于报告的分类问题(一)勘查类1、勘查报告:在获得探矿权以后,分别按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阶段要求,通过正规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提交:预查地质工作总结(或报告);普查、详查、勘探(普终、详终)报告。
2、补充勘查报告:在获得采矿权以后,在原采矿区范围边沿或深部,分别按照详查或勘探阶段要求,通过正规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二)核实类1、核实报告:在获得采矿权以后,因资源储量整合、转让、拍卖或为了查明保有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一定的核查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2、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对重要工程、水体、建筑物压覆,禁止开采范围内的资源储量,进行一定核查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矿山开采前后安监局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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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特修订完善本指南。
第一部分总则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重要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是矿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既是国家掌控资源家底、维护国家资源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服务,又是一项专业性、基础性、法制性都很强的社会管理工作,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利用、有偿处置等全过程。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评审机构、评审专家都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始终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以全面、公正、真实、可信、科学为前提,切实保障资源储量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为社会经济发展、矿政管理提供全程、及时、准确的资源储量支撑。
全省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为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强化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基础性地位,进一步推进储量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
二、适用范围XX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
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核实报告、闭坑(含停采、停建储量结算)地质报告,以及矿业权分宗、用于贷款、筹资、融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评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技术审查行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出具备案证明的行政服务事项。
三、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权限划分储量评审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事指南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备案请示示范文本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附件3关于《广西XX市XX区XX矿区XX矿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XX公司的申请,我院组织注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对《广西XX市XX 区XX矿区XX矿XX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评审,现申请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评审过程中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贵厅备案。
妥否,请批示。
附件:1.《XX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2.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评审专家1份)3.评审委托单位、勘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4.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勘查的文件)(复印件1份)5.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或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勘查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6.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储量报告的附表、附件,野外验收意见、初审意见,原件1份)7.工业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提交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8.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9.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原件1份)10.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原件1份)11.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12.大中型或复杂的报告评审专家野外抽查意见(原件1份)13.电子报盘(1份)申请人(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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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储量 估算 范围 Ⅰ
采矿放权一
资源储量估算范 围Ⅱ 采矿放权二
一、评审备案依据
关于对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国土资发〔2011〕14号 规定的全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掌握问题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规定,普查在预查 提出的矿化潜力较大的地区进行,详查在普查圈出的详查区进行,未对探矿权 范围全区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要求做出规定。实际上,按照地质规律、地质工作 规律和目前的勘查方法和手段,除煤炭等少数沉积型矿种外,也很难做出规定, 特别是对于较大的探矿权范围更难做出规定。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需对 探矿权范围全区做出是否达到普查程度或详查程度的评价。如何评价,是摆在 矿产储量评估师、评审机构面前的难题。本人认为,实际工作中可从以下两个 方面把握(管理部门尚认可,仅做探讨): 1.普查重在找矿,圈出详查区,其工作部署应做到点面结合,体现面上展 开、点上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详查重在评价详查区的工业价值,圈出或划 分勘探区(井田)范围,其工作部署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体现系统控制、矿体 分布范围清楚的原则。勘查方法、勘查手段的选择要合理,工作量、研究程度 要达到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评审常见问题
高利民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评审备案流程: 申报→受理→评审→修改→报备→备案→登记
相关方的责任:
矿业权人:提供真实、齐全且合法取得的地质资料、权属 文件和承诺函等其他支持性文件。 编制单位:依法依规编写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告,提供资质 文件和承诺函。 评 估 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报告的合理性作出评 价,实行回避制度。 评审机构: 按规定组织评审,并客观依据评审结果出具评 审意见书,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 备案机关: 监督管理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 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评审备案依据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1)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 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 划定矿区范围。《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7〕65号):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省厅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 矿登记手续仍由省厅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部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 由部办理)。(3)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 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无报告的应编审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4)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 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明确是否提交评审备案文件,但国土资发[2007] 68 号文 规定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要用评审意见书的结论,推定应评审备案,实践中也在评审备 案)(5)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 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
对全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掌握问题 详查报告,勘查 许可范围很大,资源 储量估算范围很小。 勘查许可范围内、 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进行了1:2000地质填 图,开展了物化探工 作,发现异常,但未 全部验证。 资源储量估算范 围内的矿体,地表有 探槽控制,深部有穿 脉平硐和钻探(见矿) 工程控制。 能否做出全区达 到详查程度的评价? 若不能如何下结论? ?
一、评审备案依据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7)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扩区范围的地 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此规定的设立采矿权的要求,是否指 前(6)的要求?,另据国土资发[2007] 68 号文:“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 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 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 据国土资发[2007] 40号文:“扩大(延深 )勘查 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若扩大 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 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 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三个文 件不一致,本人认为68、40号文规定较合理,但有待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 (8) 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采矿权的,应在全区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 并申请探矿权分立后,按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对“全区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 以上”应如何掌握?)。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对评估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的建议:
实际工作中常见,有的评估师和专家将个人意见的
主要成绩部分省略掉,首先,不符合要求,其次,从责任
上讲,略掉就意味着,凡存在问题中未涉及的内容,都认
为符合规范要求,这对个人是有风险的,应慎重对待。
一、评审备案依据
(一)文件依据
1. 《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 土资发〔1999〕205号); 评审认定制度虽然取消,但该文件并未废止,通过该文件建 立起来的分类分级评审制度、承诺制、回避制度、提交评审机构 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提交资料要求、专家组组成规定、时限要求等 仍然有效。 2.关于印发《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0〕54号)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时限(提前20日申报)、受理时限(15日作 出决定)、申报材料要求(增加申报表、勘查资格证书)、申报 表格式、承诺书格式、评审意见书格等,明确属于国土资源部认 定的矿产资源储量,除放射性矿产外,由部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属于省(区、市)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由属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机构评审。
地质工作程度。 (对“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如何理解?实际工作中存在将理解为除 简单矿床外的所有矿床,以至于对只能达到普查(最终)或详查(最终)程度的报告不 知如何掌握的问题。鉴于普终报告、详终报告客观存在,现行勘查规范发布实施以前, 这两类报告为原勘探规范中规定的内容,是作为勘探报告对待的,个人认为:应将普查 (最终)或详查(最终)程度的报告作为“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之外的特殊情况对 待,其资源储量可以作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依据。但要求该两类报告对矿石加工选冶 性能、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要达到勘探程度要求。——尚未得到部认可,仅做探讨;对 “简单矿床”存在不同理解,实际工作中,有的专家认为指第Ⅰ勘查类型的矿床,有的 专家认为指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有的专家认为第一、第二类矿产都不能算简单矿 床。不同的理解,会对矿床勘查研究程度有不同的要求。个人认为:“简单矿床”,应 理解为详查程度即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开采简单的矿床,如投资风险小,开拓 方案和采矿方法简单的矿床。具体可结合矿山设计单位提供的意见判定。 ——尚未得到 部认可,仅做探讨】
一、评审备案依据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6)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 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 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4.技术合规: (1)工业指标使用合规; (2)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规; (3)储量类型划分合规; (4)勘查阶段确定合规; (5)其他。 5.数据自洽: (1)勘查历史清楚; (2)储量估算数据对比清楚,变化原因说明清楚,依据充分; (3)核实储量与矿山储量台帐、储量年报自洽; (4)核实储量与登记统计台帐自洽。 (以上要求来自储量司领导讲话)
一、评审备案依据
2.考虑到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区进行评价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 “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而针对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国 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0〕29号),要求“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 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 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 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 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因此,在对探矿权范围全区进行是否 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评价时,其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和最低工作量,可结 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 施方案和出具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进行衡量。对于 按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勘查方法和勘查手段开展了勘查工作,完成了勘 查实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工作量,普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矿化潜力较大 地区的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程度,详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详查区工作 程度达到了详查程度,其余地段根据目前投入的有效工作量尚未发现矿 体的,可对全区做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评价。但必须说明和标示截 至目前未发现矿体的区域,以便探矿权的后续管理。
一、评审备案依据
3.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 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6〕166号); 【上市报告由部管评审备案,其他那发 证那评审备案。】
一、评审备案依据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200号)
【(1)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 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 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2)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 让;(3)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 查报告。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 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 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 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 (3)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 上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对“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 如何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