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常见问题及意见

一、评审备案依据
2.考虑到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区进行评价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 “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而针对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国 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0〕29号),要求“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 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 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 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 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因此,在对探矿权范围全区进行是否 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评价时,其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和最低工作量,可结 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 施方案和出具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进行衡量。对于 按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勘查方法和勘查手段开展了勘查工作,完成了勘 查实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工作量,普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矿化潜力较大 地区的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程度,详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详查区工作 程度达到了详查程度,其余地段根据目前投入的有效工作量尚未发现矿 体的,可对全区做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评价。但必须说明和标示截 至目前未发现矿体的区域,以便探矿权的后续管理。
1.普查重在找矿,圈出详查区,其工作部署应做到点面结合,体现面上展 开、点上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详查重在评价详查区的工业价值,圈出或划 分勘探区(井田)范围,其工作部署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体现系统控制、矿体 分布范围清楚的原则。勘查方法、勘查手段的选择要合理,工作量、研究程度 要达到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
(以下是实际备案时的有关要求) 6.符合一证一报告原则 资源储量报告原则上以矿业权范围为单元、 以矿业权人为申报单位,按照一证一报告的原 则编写、送审、评审和备案。 确需分区(或分段)、合并编制提交报告进 行评审备案的,应有充分的依据,并经部储量司 同意。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是矿产资源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确保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监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为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评审机构的组织和职责1. 评审机构的组织建立专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地质学家、矿产工程师、经济学家等相关专业人员,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评审机构的职责(1)负责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2)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交评审结果和建议。
三、评审程序和要求1. 评审程序(1)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现场勘察: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采样,以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
(4)数据处理:评审机构基于勘察和采样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和计算储量。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编制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和建议。
(6)报告审核:评审机构内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7)报告提交: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申请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2. 评审要求(1)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评审。
(2)评审结果和建议必须合理、准确、可靠,有科学依据。
(3)评审报告必须表述清晰,内容详实,将评审结果和建议明确传达给申请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四、评审结果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制(1)政府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监督机制,对评审结果进行核查和抽查。
(2)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可以通过监督举报渠道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和投诉。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期:2011-06-02 17:28:00文章点击数:326稿源:厅储量处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各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国土资源厅第4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备案:(一)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中型以上(含中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25%、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30%〕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五)改变矿床工业指标、补充可行性评价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六)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超过三年(含三年),需确定剩余的查明资源储量。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用地报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现对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赣国土资发[2009]2号)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主办部门:征地管理处协办部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财务处、土地利用处、信访处、执法总队、监察室、信息中心、窗口办一、审查依据及原则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二、审查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
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征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被征地农民是否有到部、省上访情况且合理的要求是否已经解决。
(三)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1.选择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选择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签订评审合同。
2.编制评审方案:评审机构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矿产资源资料,编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目标、方法和过程,并向申请单位报送。
3.提交材料:申请单位按照评审机构要求的格式和数量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相关材料。
4.评审过程: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进行评审工作,包括现场勘察、数据解读、现场核查等环节。
评审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5.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报送申请单位。
6.备案申报: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报告,编制备案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申报。
二、申报材料1.备案申报表: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目的和依据等内容。
2.评审合同:申请单位与评审机构签订的评审合同,内容包括评审费用、评审的范围和时间等。
3.矿产资源资料:包括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等。
4.评审方案:评审机构编制的评审方案,包括目标、方法和过程等内容。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的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的结论和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单位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专家意见、现场勘察照片等。
三、注意事项1.申请单位应选择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与评审机构签订评审合同。
2.申请单位应按照评审机构要求的格式和数量提交相关材料,在提交材料前应对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数据解读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4.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准确、客观,明确评审的结果和结论,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5.备案申报时,申请单位应编制备案申报表,并附上评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以上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的大致内容,具体的流程和材料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评审机构的要求有所不同,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所属地区的具体操作规程,并与评审机构积极沟通和配合,以确保评审的顺利进行。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和备案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一)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或者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或者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七)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二)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三)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委托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与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办理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十、有关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 2.4 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
(2)开采矿区,采空区消耗资源储量,应以实测的开采范围、矿层厚度、品位资料为依据进行估算。
申请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或 其组织的专家审查。
九、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附不 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区) 对新增探、采地矿的理坑道区、钻位孔等、工程面,均积应进、行编勘录,查研究单矿层位厚度、等特工征及作其变时化。间、主要工作量、勘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
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评审通过的勘探报告基础 上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完成。
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 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
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煤炭资 六、矿山停采、闲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
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
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一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
(5)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原报告计算或统计(或分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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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期:2011-06-02 17:28:00文章点击数:326稿源:厅储量处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各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国土资源厅第4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备案:(一)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中型以上(含中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25%、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30%〕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五)改变矿床工业指标、补充可行性评价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六)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超过三年(含三年),需确定剩余的查明资源储量。
(七)国家重要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行统一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含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机构,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野外检查、评审、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权限分级管理:(一)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凡属探矿权转采矿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国家投资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以下简称一类评审);其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责评审(以下简称二类评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评审备案。
(二)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所属地评审机构负责评审,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
对未设立所属地储量评审机构的,或已设立的所属地储量评审机构停业整顿或被取消资格以及不能满足储量评审工作需要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以指定其他储量评审机构或重组新的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凡送交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先送交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合规性审查合格后再报送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
第五条详查以上(含详查)矿产勘查项目实行野外工作检查制度。
国家出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野外工作检查由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牵头组织,其他矿产勘查项目的野外工作检查由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
凡未通过野外工作检查的一律不得受理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
申请野外工作检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探矿权人的申请野外工作检查报告;(二)有效的勘查许可证;(三)勘查单位野外工作小结,野外工作实际材料图;(四)经批准的《详查或勘探实施方案》或《设计》;(五)勘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野外工作验收材料。
第六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二)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预划定、划定矿区范围、拟出让的探矿权范围的文件;(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地质勘查单位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四)矿业权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的叠合图;(五)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六)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七)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八)储量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储量评审机构对送审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10日内报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八条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含大型)的,一般聘请5一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不少于2名专家;聘请的专家中可以有1一2名非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的专家,但不得担任组长。
设区市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不少于2名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
第九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可采取函审和会审等形式,但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一)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含中型)的;(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含中型)的矿山大于25%、小型矿山大于30%〕的;(三)不执行一般矿床工业指标,采用论证工业指标的。
属于一类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进行联审。
储量评审中存在疑难问题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储量评审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聘请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评审报告,并出具署名的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应当独立承担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机构签章的评审意见书。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依据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一)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二)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三)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四)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储量评审机构应当自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单位修改时间除外)。
其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10日内递交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请评审备案。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储量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报送备案函(附件1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三)矿产储量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附件5);(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反馈表(附件6);(六)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附件7);(七)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正文(含附图、附表、附件,以下简称报告);(八)评审申报材料;(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报送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表》(附件8)。
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要求如下:(一)报送备案材料齐全、清晰并有相应签章,有关许可证、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对应、有效;(二)评审程序表述清楚,且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及要求》(附件2)等方面的规定;(三)评审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及内容要求》(附件3)等方面的规定及要求;(四)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对象和范围明确,依据充分,有关空间范围关系叠合图已标明拐点坐标、开采标高,且对应关系清楚;(五)评审依据列述全面、准确,评审目的、评审基准日表述清楚、正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六)采用计算机软件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须为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计算机软件。
属于一类评审的,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合规性审查和一类评审的审核,应当自储量评审机构报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需要补充修改的,自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齐备案材料之日计算)。
对已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及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审核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附件11),并抄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单位。
对未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及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审核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储量评审机构,并将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退回。
储量评审机构完成补充修改后,应当将修改后的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修改情况对照表》(附件10)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复核签发。
对同一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或同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存在问题较多或被多次要求补充修改说明的,应予以记录。
对三次未通过的,或在60天内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能完成修改、补充、完善提交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应当重新申请评审备案。
第十六条储量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将评审和备案的报告,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附件12)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网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不含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送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报送备案函》、《评审意见书备案审查表》、《评审意见书修改情况对照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其他合规性审查过程记录整理归档。
报送备案的其他相关资料应退回储量评审机构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