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台科技大学安全卫生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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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科技大学环境保护暨安全卫生管理规章

国立台湾科技大学环境保护暨安全卫生管理规章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規章(88.8.5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遵照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維護本校校園環境品質及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衛生,特訂定本「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頒行實施。

第二條:本規章之管理機關,為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

第三條:本規章之適用單位為本校處、院、中心、系、所及經管理機關指定之單位;本規章所稱之適用場所為各適用單位所屬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等場所。

第四條: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及於適用場所工作之承包廠商或臨時工作人員,均有遵守及配合本規章實施之義務。

第二章管理組織及各級人員權責第五條: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教育部各級學校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設置下列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組織:一、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室,設主任一人,並設下列各組:(一)、企劃組。

(二)、環境保護組。

(三)、安全衛生組。

第六條:各適用單位應配合成立個別或聯合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小組(以下簡稱環安衛小組)配合落實執行相關業務,其成員如下:一、由適用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

二、該機構所屬專任教師及職員工若干人,並由召集人指定其中一名專任教師擔任負責人,以協助各單位主管執行相關業務。

第七條:校長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業務之權責如下:一、綜理全校有關環保與安衛業務。

二、責成各一級單位執行有關環保與安衛業務。

三、責成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環保與安衛諸項作業。

四、責成有關單位儘速處理解決校園作業危害因素。

五、核定全校環保與安衛年度工作計劃與本校所訂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六、指揮處理緊急重大環保暨安全衛生事故。

第八條: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權責如下:一、環境保護、安全、衛生有關規章之制定。

二、環境保護、安全、衛生有關教育及實施計畫。

三、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藥劑之危害事項。

国立台湾大学凝态科学研究中心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国立台湾大学凝态科学研究中心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國立台灣大學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安全衛生工作管理辦法98.2.25凝態中心事務會議通過第一條:為防止職業傷害,維護環境品質及衛生,保障教職員工生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室之正常運作,特訂定「國立台灣大學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安全衛生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訂定之。

第三條:由中心主任制定國立台灣大學凝態科學研究中心之安全衛生政策,綜理負責本中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與校方規定之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並要求各級負責人依權責管理、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安全衛生事項。

第四條:本中心設置安全衛生暨環境保護小組為本中心安全衛生管理組織。

其權責如下:(1)制訂、修正及增定本辦法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規劃、督導本中心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及教育訓練。

(3)向主任提供有關安全衛生管理資料與建議。

(4)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五條:各實驗室、試驗、實習場所(含本中心外借單位)負責人之權責如下:(1)教導及執行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實施作業。

(2)分析、評估作業場所中之各種可能危害,訂定作業程序,並對所屬人員實施安衛有關教育訓練及講習。

(3)改善作業場所之潛在危害因素(包含作業環境、方法)。

(4)督導及實施儀器設備與設施必要之保養與檢查,定期檢查、清點安全衛生設施。

(5)調查職業災害原因並呈報因應改善政策。

事件發生時,迅速妥善處理,立即報告主管,給予傷者必要急救,並送醫治療。

(6)根據本中心之安全衛生查核表(附件一)定期檢查,並存留備查。

(7)在實驗室門口須張貼緊急聯絡人之姓名及電話和本校緊急通報系統。

第六條:各教職員工、生之責任與義務:(1)遵守該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各項安衛法令之規定。

(2)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檢查儀器及個人防護具。

(3)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供安全建議,敦請改善。

(4)事件發生時,妥善處理現場、協助職業災害調查及依相關規定處理。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保障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实验室是指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所使用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全面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由学校校长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实验室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代表组成。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部门是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和考核,检查和评估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要求,确保实验室安全卫生。

第八条实验室设立安全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设施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更新;(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理和废弃;(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包括生物制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理;(四)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包括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理;(五)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使用和维护;(六)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包括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七)实验室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包括师生员工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八)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处理。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卫生负责人,要经常对所有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检查安全卫生情况,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卫生意识和防止事故发生的能力。

第二条实验室要有安全员,定期地经常检查安全卫生,如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与有关部门报告,并抓紧解决。

第三条各种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使用方便、安全、可靠,归置整齐,不得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不得私自使用电冰箱、洗衣机等。

第四条根据各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震、防尘、防磁、防腐蚀等有关措施。

第五条遵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不得随便排放废渣、废气、废水、废液和有毒物品,防止强噪音。

自然消耗废弃物(渣)应及时(定期)清除,保持实验室及周围环境卫生。

第六条实验室要根据自身情况及使用设备的特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实验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要保持完好,正常使用。

第七条爱护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和设施,不得私自拆、改、装,如:打隔断,安装上、下水管道等。

第八条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有关人员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物品、药品,应按国家规定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人保管,放在妥善安全地方。

第十条加强工作责任感与安全意识,节水节电,注意防火防盗,节假日休息期间做到断水、断电、关锁门窗。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借用、维修、损坏或丢失等环节的管理须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建院资字(20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验室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提高实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学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安全卫生责任1. 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实验室安全、卫生、有序。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3.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卫生管理和设备维护。

四、安全卫生措施1. 实验室环境(1)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定期清理实验台面、地面和仪器设备。

(2)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食、饮水,不得在实验室内放置食品和饮料。

(3)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2. 实验器材与药品(1)实验器材和药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易于查找。

(2)实验器材和药品不得随意混合,以免发生化学反应。

(3)实验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实验器材和药品,防止误操作。

3. 电器设备(1)使用电器设备前,检查电源线路是否完好,确保设备接地良好。

(2)使用电器设备时,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触电、火灾等事故发生。

(3)电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拔掉插头。

4. 化学实验(1)进行化学实验时,穿戴好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2)操作过程中,注意防止化学药品溅出,避免接触皮肤和眼睛。

(3)实验结束后,及时清洗实验器材和台面,妥善处理废弃物。

5. 生物实验(1)进行生物实验时,遵守生物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生物污染。

(2)实验过程中,保持实验台面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3)实验结束后,对实验器材进行消毒处理。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实验室负责人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六、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止实验,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

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实训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实训室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实训室的安全责任人实训室的安全责任人为实训室主任,负责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实训室主任应定期对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训室的安全设施完善、设备运行正常。

2. 实训室的安全设施实训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紧急疏散指示灯等。

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3. 实训室的安全操作(1)实训室内的师生应严格遵守实训室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操作未经过批准的设备。

(2)实训室内严禁吸烟、饮食、乱扔垃圾等行为。

(3)实训室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4)实训室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非标准的插座和电源。

4. 实训室的安全巡查(1)实训室主任应定期对实训室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实训室内的师生应自觉遵守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5. 实训室的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实训室主任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理,确保人员安全。

(2)实训室主任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卫生管理制度1. 实训室卫生责任人实训室卫生责任人为实训室主任,负责实训室的卫生管理工作。

实训室主任应定期对实训室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实训室的环境卫生。

2. 实训室卫生设施实训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垃圾桶、消毒液等。

卫生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3. 实训室卫生要求(1)实训室内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

(2)实训室内不得存放食物、饮料等,防止细菌滋生。

(3)实训室内不得随意涂抹、刻画,保持设施完好。

(4)实训室内不得乱倒污水、垃圾,确保排水畅通。

4. 实训室卫生巡查(1)实训室主任应定期对实训室进行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卫生问题。

(2)实训室内的师生应自觉遵守卫生巡查制度,发现卫生问题应及时报告。

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实训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实训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实训室的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实训室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由实训室主任负责全面管理,各实训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实训室的安全工作。

2. 实训室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安全管理内容1. 设备安全(1)实训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实训室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操作。

(3)实训室设备操作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超负荷运行。

2. 用电安全(1)实训室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绝缘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2)实训室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非标准电源插座。

(3)实训室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毯等。

3. 消防安全(1)实训室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实训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

(3)实训室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逃生路线。

4. 卫生管理(1)实训室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实训室内禁止乱扔垃圾,禁止随地吐痰。

(3)实训室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

四、实施与监督1. 实训室主任负责组织制定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并监督执行。

2. 实训室负责人负责本实训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

3.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实训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积极做好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卫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卫生,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人员、研究人员、教师、学生等。

第三条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人员参与,共同维护;3. 法律法规,科学管理;4. 事故追责,责任不逃。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卫生知识,参加安全培训,做好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章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第五条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要求,安全设施齐全,符合消防、电气、环保等相关安全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内的设备、仪器等应当经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配备相关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演练。

第八条实验室内禁止乱放乱堆物品,应当保持整洁,通道畅通。

第九条实验室应当制定并实施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无关人员私自操作设备。

第十条实验室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实验室的安全。

第三章实验室物品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物品应当有专门的库房进行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物品常新。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的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禁止分类不明、乱放化学品。

第十三条实验室内的危险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特殊管理,要定期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必须进行特殊存放,禁止近火源、热源存放。

第十五条实验室内的放射性物品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特殊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操作第十七条实验人员在实验操作前,必须经过充分的理论知识学习和安全操作培训,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必须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安全鞋、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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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臺科技大學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文件編號:HER201
881129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629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980225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試)驗室、實(試)驗教室、實習(試驗)工廠、研究室等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特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四條暨「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本
管理規章,期使各級主管人員均能瞭解其本身對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施行所應負
權責。

第二條 本規章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系(科)所屬之實(試)驗室(研究室)、實(試)驗教室、實習(試驗)工廠及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之相關場所(以下簡
稱適用場所)。

第三條 於本規章所稱適用場所內負責管理業務者,稱為適用場所負責人。

第四條 本規章所稱之勞工,係指因工作關係確需進出適用場所之本校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第五條 本規章所稱職業災害,係指本管理規章之勞工於就業場所因作業活動及其它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六條 本校之安全衛生管理組織統系統如下表:
第七條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組織人員依「勞工
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組成:
一、具諮詢研究性質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訂名為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設
置委員若干人,組成人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

(二)副主任委員-總務長兼任。

(三)委員兼執行秘書-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主任兼任。

(四)當然委員-學務長、人事室主任、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組長、總務處營
繕組及事務組組長。

(五)由各系所、中心推選之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主任)共二十人,及主任
委員推選之相關主管或工程技術人員一至三人。

二、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為本校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權責單位,其下設置環境保
護與安全衛生二組,各置組長一人,技正、技士、技佐若干人。

第八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環保組組長擔任會議召集人。

會議研議環境保護事項及依「勞工
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一、研議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有關規定。

二、研議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材料產生之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工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其它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九條 雇主權責: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之實施與管理,由校長肩負雇
主責任。

二、決定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政策及預算。

三、確定各級主管人員之環保暨安衛職責,並作必要之授權。

四、領導各級主管人員確實執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五、主持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安全衛生競賽及各項公開之安全衛生活動。

六、考核各級主管人員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之態度及執行績效。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權責:
一、擬訂安全衛生、污染防治、緊急應變及消防保護等計畫。

二、訂定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規劃實驗室環保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規劃環保、消防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推動資源回收工作。

六、進行污染及職業傷病調查。

七、規劃實驗室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八、評估改善安全衛生等事項。

九、其它有關環保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為本校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權責單位,負責執行事項如下:
一、擬訂環境保護暨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

三、規劃、督導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八、向雇主提供有關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九、其它有關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各系科主任負責事項如下:
一、執行環境保護暨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二、執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七、督導自動檢查及其他有關安全衛生檢查實施事項。

八、其它雇主交辦有關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各系科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負責人權責:
一、辦理該系(科)主任交付之環保、消防及安全衛生事項。

二、辦理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交付事項。

三、呈報該系(科)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之危害。

四、協助擬定該系(科)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五、協助執行該系(科)環保、消防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協助進行污染、意外事故及職業傷病調查。

七、其它有關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權責:
一、辦理該系(科)主任及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交付之環保、消防及安全衛生事
項。

二、辦理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交付事項。

三、執行該系(科)自動檢查計畫,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
器與設備,並作成記錄呈報系(科)主任及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

四、發現該場所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有潛在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

五、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退避
至安全處所,立即向主管人員報告。

六、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七、發生意外事故時,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外,對於傷者給予適當之處置,
必要時送醫,若遇重大職業災害時,應以最迅速方式通報該系(科)主任、
健康中心及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業務主管,由其轉報校長及所屬勞動檢查機
構。

八、協助進行污染、意外事故及職業傷病調查。

九、其它應負責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 醫護人員權責:
一、勞工健康教育及衛生指導之策劃與實施。

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診治及急救有關事項。

三、勞工預防接腫、保健有關事項。

四、協助雇主選配勞工適當之工作。

五、實施健康檢查及體格檢查有關健康管理事項。

六、職業衛生之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七、協助雇主及環保組實施工作環境衛生之改善。

八、其它有關環境保護暨勞工衛生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勞工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如下:
一、遵守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接受健康檢查之義務。

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第 三 章 自動檢查之實施
第十七條 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車輛及設備,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設備,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第十九條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設備,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十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實施作業檢點。

第 四 章 罰則
第二十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之工作人員違反下列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時,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移送台中市政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緩。

一、不遵守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未接受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三、未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第 五 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校各級主管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職務,並報告其上級主管及環保組,其代理人應擔負代理期間之職務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規章未盡事項,悉依據現行環境保護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學校推行環保及安全衛生相關之政策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規章經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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