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用地的法律问题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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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将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三、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四、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确定出让底价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五、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
六、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结束——。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6、《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8、《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9、《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
12、《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18年版)
1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
另外,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被《民法典》取代),即将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所涉及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物权制度等,也是养老项目用地的基础性法律。
但这些基础性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养老项目用地的特殊规定。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宁东自然资源局,厅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工作部署,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监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不具备以上功能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以“养老”名义供地。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二、准确把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梳理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明确政策执行的具体环节节点,加强业务人员教育培训,守好政策执行各个关口。
要严格审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涉及养老服务设施有关内容,邀请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规划审查论证工作,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
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和配建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三、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养老院用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院用地管理,保障养老院正常运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养老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老院所有土地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老院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合规。
(二)节约集约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安全环保原则:保障养老院用地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养老院用地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取得第四条养老院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取得,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一)通过政府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二)依法收购、征用、置换等方式取得。
第六条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一)依法流转、租赁等方式取得。
(二)通过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
第三章土地使用规划第七条养老院用地规划应符合国家土地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养老院发展需求,满足养老院用地功能。
(二)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养老院用地安全。
第八条养老院用地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地性质、面积、位置。
(二)建筑布局、绿化、道路等设施规划。
(三)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土地使用管理第九条养老院应建立健全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土地使用责任人,加强土地使用管理。
第十条土地使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登记、变更等手续。
(二)负责土地使用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负责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养老院应加强土地使用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养老院应定期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土地使用变更第十三条养老院用地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前言自35号文出台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多个利好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各项政策,包括土地、投融资、财政补贴、人才培养、税费优惠等政策。
养老产业联盟整理近几年国家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八个重要指导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2011-2015 年)》(国办发[2011]60号)(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
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2、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十七)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三)政策措施—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三)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营利性养老地产用地问题法律研究

( 1 ) 住 宅性质 的用地 问题 : 以北京太 阳城 为例 , 在其 开发过程 中, 资金 的融资难 度 是制约 其快速 盈利 的主 要障碍 , 政府 认为其 是住 宅开 发项 目, 没有任 何政策 扶持 : 银行 认为 其是养老 项 目, 没 有成 熟的项 目运 营现金流 , 无法测 算收益 , 存在 风险 , 无 法对其提
( 四) 民建 民营营 利性 养老地 产 项 目
大 型养 老地 产项 目和 结合住 宅等 开发 的组 团式 养老 地产 项 目。 二、 养老 地产 的经 营模 式
民建 民营 的营利 性养 老地产也 分 为两 大类 : 单一 养老主题 的 地 产公 司、 保 险公司等 民间资本 为主 导开发 的以盈利 为根本 目的 的养老 机构 。 根据 公益性 所 占比例 的不同 , 养老 地产 的用地性质 也存 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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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利性 养老 地 产 用地 问题 法 律研 究
王 玉
摘 要 通过 介 绍 不同类 型养 老地 产的 开发模 式和 经 营模 式 , 对 于营利 性养 老地 产用地性 质和 种 类分别进 行 重点 阐释 , 并 结 合 国 内现 有 的 已开发 成 型的 项 目案例 对 养老地 产 的用地 问题加 以法律 分析 ,最 终得 出三个 营利性 养老 地产 用地低 风险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2014-05-05 16:15:00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用地范围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
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分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
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
经充分论证,《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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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地产的发展机遇和现状(一)了解养老地产的发展动态养老地产这几年慢慢的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投资方向,养老地产今后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趋势。
这几年房地产开发仅仅是一些住宅开发或者商业的开发,而现在的地方政府希望能带动产业发展,这样就会形成很多跟房地产结合的一些东西。
比如说养老地产,可能更多的是一些持有的状态,今后还要提供一些服务,把项目运营起来,给当地带来一些更有益东西。
比如说旅游地产,教育地产,现在还有很多产业工业地产。
做一个产业园区,这些地产项目,实际可能更多是跟房地产结合的,地方政府更愿意跟这种开发商合作,来做这方面的开发,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房地产住宅开发、商业开发,房卖掉了,什么也没有留下。
现在这个方面的业务多一些,作为律师来说,既然行业的发展方向在这个地方,我们研究的方向也是在这个地方。
(二)养老地产的发展机遇和现状先谈谈养老地产发展的机遇和现状,近几年密集出台了养老地产、养老养生的政策性的文件。
今天讲的养老地产是指以养生养老为主题,地产为载体,适老化设计为标准,服务为核心价值的一种新型的地产。
它的主题是养老养生,因为现在人们更注重养老养生,地产是载体,主要是讲居住,这个设计和一般的设计不同,有适老化的设计,包括房屋结构的设计,户型的设计,配套服务设施的设计,最终体现出来还是服务,而不是仅仅卖房子。
养老地产发展的机遇问题,目前中国老龄化是很严重的。
2014 年,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指出,2013年中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已经突破了2亿了,老年化水平已经达到了14.9%,我国基本上已经迈入老年社会了。
中国老年人口约占世界老年人口总人数的1/5,每年还会以一千万的规模在递增,到2020年将突破2.6亿,所以人口老龄化也是非常严重的。
同时,我们以前也有很多老年人,四五十年代这种人,他们因为收入水平有限,退休比较早,当时工资不高,这帮老年人本身没有消费能力。
我们这一批60年代、70年代的人,现在这个社会是60 年代的人占有的财富更多一些,这么多年改革开放以后他们有积累,有购买养老服务的这种潜在的消费能力。
老年人消费能力很强,市场需求也非常大,但是供应缺口也很大。
中国养老产业规划指出2030年,我国的养老服务业总产值要突破10万亿,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养老养生服务业的市场。
这个市场非常大,所以养老地产,目前的现状是很差的。
2013年全国养老床位只有500多万张,刚才讲有2亿老龄化人口,也就是说,每千人只有25张养老床位。
按照一般的国际标准的话,每千人要拥有40-50 张。
我们现在有一个规划,到2015年要达到每千人30张,也就是说目前长远来看养老床位空缺接近一半,这是非常大的市场。
而目前养老市场的机构档次比较低,服务也很差,配套设施很落后,缺乏现代化的管理。
以前的养老院、福利院档次比较低,基本上只解决老年人生存的问题。
(三)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政府也积极重视养老产业,现在老龄化人口占总人口的15%,每年都在增加15%、18%、30%,接近30%的老年人,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政府也非常重视这个事情,也提前在谋划,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把养老服务体系的规划提上了日程。
而且从2013年开始政策频出,2013年、2014 年出了大量的关于养老方面的政策,包括土地方面,包括其他方面的一些政策。
国务院发改委民政部各个部门,或者单个发文,或者联合发文,解决养老地产养老项目投资融资难、用地难、用人难、运营难、法律缺失各方面的问题。
我们律师也需要去掌握了解扶植的政策,帮助我们的客户在这个领域里面有所作为。
1.完善投融资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这个是2013年35号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一些政策支持的措施。
比如说,完善投融资的政策,一个是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支持,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金融机构也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一些创新,国务院对银行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要让他们拿出一些方案来,为这些的养老的投入提供一些政策性的支持,资金的支持。
同时,完善土地的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的计划,合理安排用地的需求。
2.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来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已经纳入了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完善了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
比如说对养老机构提供了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盈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房产,避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盈利性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盈利性的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对盈利性的养老机构也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这些都是政府的一些优惠税收,对税收的一些优惠的政策,就是为了扶植这个行业。
3.完善人才培养就业的政策完善人才培养就业的政策,教育部门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专科学校要增设一些养老的课程。
我的一些客户就提过这个问题,我有钱可以去投资,可以把养老的社区建起来,但是没有护理人员、服务人员,这方面有很大的缺口。
所以有一些做得比较大的企业,就会自己去建这种学校,或者跟一些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合作,否则这个项目运行不起来。
因为现在的老年人有一部分有自理能力,对护理的需求比较低。
但是75 岁以后,80岁以后,有一些高龄的,还有一些残疾的老龄人员必须要有护理人员。
现在从社会上来说,大家没有这个意识,年轻人一般不愿意干这个事情,愿意干的不会干,所以整体体系里面人才培养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4.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
养老产品的开发,养老服务的提供,可以引导一些慈善机构,一些公益机构往养老方面发展,比如建一些老年院建一些老年的设施,设备。
(四)传统房地产企业的转型升级目前传统的房地产开发,住宅市场是不景气的,今天开始各地要纷纷解除限购,解除限购之后发现房子仍然还不是很好卖。
作为原来我们的服务的客户,开发商现在是不好过的,很多开发商也面临着转型。
这种转型不是拿了钱,盖起房子之后,就是养老项目,需要各方面的转型,比如服务、设计、理念上面的东西能不能达到。
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养老项目,优势是对房地产这个行业很熟悉,对客户比较熟,但是他的劣势在于,对服务内容不清楚。
实际上这种转型也是很难的事情,不是说这个项目适合养老,这个区域适合养老就能做成养老地产,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我们现有的住宅市场都是不景气,很多的企业都有往养老地产方面发展的动力和需求,这个也是我们作为律师,怎么样去帮助客户完成这方面的转型需要研究的事情。
可以看到,目前养老地产开发的类型及投资开发的企业的类型。
刚才讲了房地产开发一些上市公司在投,第二个是保险机构,第三个是央企,再就是近期一些国际上的养老的一些运营商、投资商这些大头也在投资,也有众多的民营企业在做。
实际上这些大型的房地产企业,投资商、保险公司都已经进入到这个行业里面。
近年来有大量的关于养老的文件出台,从近往远处看,国家发改委关于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的建设的通知,财政部的一些文件。
还有民政部关于做好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7月份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以及民政部的一些通知。
还有很重要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里面,这个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务院民意,下发专门针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个政策性的文件,文件里面提出了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总体的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组织。
二、养老用地(一)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1.集体土地下面谈养老用地的法律问题,目前实际上文件上并没有养老用地的概念。
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里面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范畴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料理、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以确定为养老设施用地。
这个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料理、康复护理、托管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用地,这个是一个法定概念。
养老用地是更大的一个概念,这里我们现在提到了有居住用地,有于养老,实际上是住宅开发,打着养老的名义。
有一些商业项目综合用地,可能用工业厂房来改造,做了一些养老的开发,还有一些集体土地上也会做一些养老项目。
先谈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这个是土地管理法,现在还没有改,但是实际上各地都有一些试点的办法。
四川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有很多文件可以超前一些,有很多政策都是实行暂行的办法,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
流转里面就提到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出租、作价入股、可以联营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够进行流转,这个是跟国有土地是不一样的。
原则上是比照国有土地在进行出让、转让、抵押,如果说有两个经营性用途的,要走招牌挂。
出让有一个年限,比照国有土地,40年、50年,没有70年。
宅基地是没有期限的,但是这些试行办法很明确一点,流转集体土地不能搞住宅开发。
住宅开发就是小产权房,如果我们拿集体土地搞房地产住宅开发卖给城里人就是小产权房,各地的试点办法都是明令禁止的。
但是搞一些商业、工业项目,比如建一个渡假村、酒店,或者建一个工厂,这些都可以。
2.国有土地相对来说国有土地开发养老比较灵活,如果是出让的住宅,很多项目是打着养老地产的名义,实际上搞住宅开发,就是卖房子,这个没有限制。
但是卖掉以后能不能运营起来,能不能让它做好,这个是大家现在苦恼的问题,也是在研究。
我们养老很重要一点,退休之后身体比较健康的这些老人,他们有很大的需求。
比如说夏天到哈尔滨去住一个月,冬天去海南住一个月,春天到昆明住一个月,部分老龄人员具有流动性,一些大型的综合实力比较强的房企在做这个事情。
同时中小型的房企联合起来,这个在三亚开了项目,那个就在青岛开了项目来为老年人提供这种服务。
这里面有很多法律关系,旅游地产,也跟养老地产有关,就是一种交换的模式。
这里有几道法律关系,销售法律关系,租回来是一种法律关系。
在网上也有这种项目,有一些自己建立平台,一种是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有一种是中小型开发企业的联合,在班上组这样一个平台,你的项目在菏泽,他的项目在那。
这个事情很复杂,涉及到管理的问题,我们作为律师,首先很重要的一点要研究清楚法律关系。
甲方和乙方是什么法律关系,买房人和开发商是什么法律关系,和服务公司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和其他的房主是什么法律关系。
我们把法律关系研究清楚,法律关系定好了,才能够确定他们两个之间是什么样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