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用地土地供应政策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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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将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三、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四、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确定出让底价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五、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
六、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结束——。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6、《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8、《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9、《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
12、《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18年版)
1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
另外,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被《民法典》取代),即将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所涉及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物权制度等,也是养老项目用地的基础性法律。
但这些基础性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养老项目用地的特殊规定。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宁东自然资源局,厅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工作部署,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监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不具备以上功能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以“养老”名义供地。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二、准确把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梳理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明确政策执行的具体环节节点,加强业务人员教育培训,守好政策执行各个关口。
要严格审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涉及养老服务设施有关内容,邀请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规划审查论证工作,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
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和配建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三、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北京养老院土地及设施供应政策及具体措施

北京养老院土地及设施供应政策及具体措施政策依据: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4.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54号通知)5.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6.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7.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8.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驿站运营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245号)具体措施:(一)土地供应1.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限定地价、规定配套建设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
企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占地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
(二)公办民营1.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2.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所明确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前言自35号文出台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多个利好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各项政策,包括土地、投融资、财政补贴、人才培养、税费优惠等政策。
养老产业联盟整理近几年国家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八个重要指导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2011-2015 年)》(国办发[2011]60号)(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
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2、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十七)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三)政策措施—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三)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一、用地和建设方面1.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业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2.对营利性养老设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国土资厅发12014)H号)3.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国土资厅发12014)11号)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5.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6.将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黑政办发12014)50号)7.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
(黑政办发(2014)50号)8.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
(黑政办发12014)50号)9.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黑政办发(2014)50号)10.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康养地产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康养地产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01 养老产业用地政策文件及内容
1、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等九方面问题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计划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等。
3、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对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
养老机构投资 政策案例

养老机构投资政策案例养老机构投资政策案例一、投资补贴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政府对投资养老机构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的投资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地方政策差异等因素而定。
例如,某省对投资超过一定金额的养老机构,按照投资额的5%-1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土地供应政府在土地政策方面给予养老机构优惠。
例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府可以无偿或低价提供土地使用权;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政府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协助其获得贷款。
某市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如减免土地出让金等。
三、税收优惠政府对养老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经营负担。
例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某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并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融资支持政府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包括贷款、担保、保险等。
例如,某省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为养老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同时,政府还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服务,以降低其融资成本。
五、人才培养政府重视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通过补贴培训费用等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例如,某市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对其在职业资格认证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养老机构购买服务,以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例如,某市向辖区内所有社区和农村敬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并按照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评估与监管政府对养老机构实行评估和监管制度,以确保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例如,某省建立养老机构评估体系,定期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同时,政府还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八、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解决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
例如,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并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照护服务;同时,政府还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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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徐善清
两大新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4]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4]16号
★土地供应政策--资源利用
学校、厂房、仓库等存量资源 村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供应政策---转换处置 行政划拨转出让--评估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
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用地划拨的民非机构停办后土地处置--政府
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使用。
★土地供应政策---禁止事项 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 变土地用途。
现农村社区全覆盖。
养老机构床位 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40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50%,民办(民营)机构
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
到2020年底,我省养老机构床位将达到47.4 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23.7万张,民办(民营) 床位33.2万张。
养老服务补贴 到2020年,有不少于3%的老年人,约35.6万 人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项补贴。
4、建立协作机制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支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3、建立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
4、健全医保机制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1、制定服务标准 2、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 3、加强信息管理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
※产权形式
★居家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 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
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投融资政策 ※抵押贷款 ※贴息贷款 ※PPP模式
★投融资政策---抵押贷款 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2、发挥社区各类设施作用 3、无障碍实施改造
4、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 2、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机构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 2、建设长效运营机制 3、拓宽资金渠道
《省人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
★投融资政策---PPP模式 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 机构模式。
PPP模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
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
★投融资政策---PPP模式 运作模式: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SPV,与 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SPV负责项目设计、
7大举措 土地
居家用房
投融资
税费
投资者权益 财政支持 人才队伍
★土地供应政策---用地保障 1、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2、单列养老机构用地指标
3、省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土地供应政策--供给方式
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用地-----国有划拨土 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租赁、招拍挂 出让方式供地 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 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 机构用地)
▲坚持3条主线
▲明确6项重点 ▲实施大举措
1个规划
到2020年实现“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规 划
※ 96%的老年人享受居家服务
※ 4%的老年人享受机构服务 ※ 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到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 城市社区和2/3的农村社区,到2017年,基本实
营利性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普遍性、大众化
的服务。
★支持社会化养老 鼓励开发养老服务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培 育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住
宅、老年公寓、老年宜居社区等,满足社会多元
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6项重点工作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
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2014年)
居家型养老机构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 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省民政厅、 国土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 设的意见》2012年)
不能将养老地产纳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 理的范围。-----李立国 ※房屋结构 ※居住对象 ※服务方式
土地性质--商服用地
★投融资政策---贴息贷款 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 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 (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 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 息。
3条主线
确保托底型养老 扩大普惠型养老
支持社会化养老
★确保托底型养老 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基本生 活和基本服务。
为低保、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
龄、独居等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补贴。
★扩大普惠型养老 通过各项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进入养老 服务领域,发展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非
出台背景
老龄化趋势加剧 中央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 我省养老工作进入新阶段 统筹发展事业产业
《实施意见》从宏观上、战略上、规划上,进一 步进行了布局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明确。 《若干意见》对如何发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进
入养老服务领域,在政策上、具体问题上进行了
明确和突破。
主要内容 “1367” ▲完善1个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