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养老地产用地问题法律研究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6、《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8、《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9、《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
12、《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18年版)
1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
另外,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被《民法典》取代),即将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所涉及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物权制度等,也是养老项目用地的基础性法律。
但这些基础性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养老项目用地的特殊规定。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前言自35号文出台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多个利好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各项政策,包括土地、投融资、财政补贴、人才培养、税费优惠等政策。
养老产业联盟整理近几年国家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八个重要指导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2011-2015 年)》(国办发[2011]60号)(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
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2、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十七)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三)政策措施—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三)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
养老地产项目开发风险及对策

养老地产项目开发风险及对策养老的地产主要是房地产当中的一个关键的环节,并且又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有着共同的特征,主要有投资的规模大和周期性比较长以及风险性比较高的特点,并且又在实际开发运营的过程当中,还有不同于其他地产项目的特殊的特征,并且也有着属于养老地产项目所具有的比较独特的项目风险。
本文也主要针对了养老地产,尤其是商业养老项目的地产作为研究的对象,并且对国内外养老地产发展的状况和形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及对养老地产项目开发的风险的原因进行研究,并且合理的构造出一种比较有效的風险的评估的模型,从而对养老地产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规避。
标签:养老地产;项目开发;风险对策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渐行渐远,也逐渐的对老龄化的问题进行了突出,一是主要对我国的养老制度还不是特别的完善,对于基础的设施的欠账也比较多。
二是主要表现了我国老龄化的人口逐渐的呈现了上升的趋势,区域经济的差异以及贫富差异的现象,就导致了老龄人口的消费水平的不断的差异,无法对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的模式的养老的模式进行简单的复制和采用。
因此,我国养老政策的制定以及措施的实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并且紧急的任务,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房地产的开发的企业,都应该积极的对我国的养老地产发展的商业模式进行研究和探索,这也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确保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
1、目前的政策环境以及发展养老地产的必要性在对养老地产概念的提出,也逐渐的对全国养老行业的组织的建设进行了加强,并且也相应的成立了具有全国性的养老产业的协会以及三个行业性的联盟,从而对行业的联盟进行长期的参照。
其中政府的调控政策,也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政府目前对房地产当中的养老地产市场当中,存在的相应的问题已经有了合理的定性,主要包括了市场秩序混乱以及房价上涨过快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也主要通过对市场的秩序和税收以及利率等多种方式进行规范,并且也针对市场的层面,来对养老地产的市场进行相应合理的调整,从而能够形成市场和经济等多个方面的联动。
农村养老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养老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地区老龄人口的快速增长,农村养老问题日益凸显。
农村养老涉及到经济、政策、社会等多个方面,其中法律问题是解决农村养老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将对农村养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为解决这一社会难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一、农村养老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农村养老法律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基础和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障农村养老,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信用社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特殊的经济、社会环境,农村养老法律保障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针对农村养老法律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政策倾斜和法律实施力度。
首先,应当完善农村养老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政策方面。
其次,应加大对农村养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对法律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权益。
二、农村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农村养老服务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在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农村地区缺乏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规范。
当前,绝大部分农村地区仍然没有养老院和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与此同时,即使有些农村地区已经建立了养老服务机构,但是由于管理不善、低水平、缺乏标准等问题,农村老人在养老服务上存在被侵害的风险。
其次,农村养老服务的经济问题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目前,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在一些地区得到推广,但仍然存在缴费困难、待遇不足等问题。
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个人负担养老费用的能力有限,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帮扶力度,通过法律手段提供相应的扶助和保障。
三、农村养老维权的法律途径为了保障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农村养老维权的法律途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和维权渠道,如农村老年人维权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机构等。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2014-05-05 16:15:00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用地范围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
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分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
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
经充分论证,《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对比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

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促进养老服务的发展和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就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法律,于1996年实施。
该法针对老年人的需求和特点,确立了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明确了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了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
2.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对于养老机构的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机构的设立、资质认证、服务质量等方面。
该条例要求养老机构必须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老年人得到安全、优质的养老服务。
3. 《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和管理方式。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该办法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如上门护理、健康咨询、文娱活动等。
二、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1. “老有所养”政策“老有所养”是我国政府提出的养老服务政策口号,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贴心的服务。
政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提供,并鼓励发展智能养老技术,提升养老服务的水平。
2. 养老服务专项配套政策为了支持养老服务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专项配套政策,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奖励、养老服务产品研发支持等。
这些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行业,推动养老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3. 医养结合政策医养结合是当前养老服务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政府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医疗、康复等专业服务,并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医疗的深度融合,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养老服务。
结语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于养老机构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汇编

关于养老机构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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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养老地产用地问题法律研究
前言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进程迅速加快,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问题。
在养老领域,营利性养老地产在托老、养老等方面有着极大的
需求,然而,养老地产用地问题却是一个难题。
本文旨在对营利性养
老地产用地问题的法律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探讨。
一、法律现状
1.用地要求
营利性养老地产用地规划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由城市规划
主管部门或经过授权的土地利用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并做好相关的
储备工作。
标准要求每千人适宜用养老地产的用地面积应不少于5亩。
2.用地政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养老地产按照商品住宅类别使用住
宅用地,但应注明养老服务内容,并且社区服务设施可以配建金融、
商业、文化等配套设施。
此外,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养老地
产的开发利润应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3.用地审批
养老地产项目涉及土地审批工作,土地审批单位主要负责对项目用
地的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土地
使用证书,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开工建设。
二、存在的问题
1.用地标准过低
根据上文提到的用地标准,每千人适宜用养老地产的用地面积应不少于5亩。
然而,目前用地标准过低的情况比较普遍,多数城市是2-3亩/千人左右,甚至在一些城市,没有或者很少分配养老地产用地。
2.产业模式单一
现有的营利性养老地产项目中,多数以固定租金或销售房屋的收益为主,缺乏多种收益方式的组合,导致经营风险加大,对开发商和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大。
3.缺乏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缺乏适用于养老地产的优惠政策。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养老地产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性质提出相应的政策,优化审批档案、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税费等,支持并鼓励社会投资兴建养老地产。
三、建议
1.适当提高用地标准
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用地标准,给予养老地产的开发更多的用地支持,避免用地不足带来的不必要的问题。
2.拓宽产业模式
应适度提高营利性养老地产的滞留率,并且在充分保证养老服务质量的情况下,拓宽养老地产的产业模式,让养老地产的收益更加稳定可靠。
3.制定优惠政策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养老地产制定优惠政策,为社会投资兴建养老地产提供更多的方便和支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养老地产的建设中来。
四、结论
营利性养老地产在推动老龄化下的社会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养老地产用地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的重视。
我们应该制定更完善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全方位保障和规范营利性养老地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