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用地土地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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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6、《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8、《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9、《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
12、《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18年版)
1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
另外,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被《民法典》取代),即将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所涉及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物权制度等,也是养老项目用地的基础性法律。

但这些基础性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养老项目用地的特殊规定。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前言自35号文出台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多个利好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各项政策,包括土地、投融资、财政补贴、人才培养、税费优惠等政策。

养老产业联盟整理近几年国家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八个重要指导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2011-2015 年)》(国办发[2011]60号)(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

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2、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十七)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三)政策措施—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三)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一、用地和建设方面1.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业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2.对营利性养老设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国土资厅发12014)H号)3.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国土资厅发12014)11号)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5.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6.将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黑政办发12014)50号)7.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

(黑政办发(2014)50号)8.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

(黑政办发12014)50号)9.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黑政办发(2014)50号)10.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康养地产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康养地产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康养地产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01 养老产业用地政策文件及内容
1、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等九方面问题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计划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等。

3、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对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

养老机构投资 政策案例

养老机构投资 政策案例

养老机构投资政策案例养老机构投资政策案例一、投资补贴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政府对投资养老机构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的投资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地方政策差异等因素而定。

例如,某省对投资超过一定金额的养老机构,按照投资额的5%-1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土地供应政府在土地政策方面给予养老机构优惠。

例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府可以无偿或低价提供土地使用权;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政府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协助其获得贷款。

某市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如减免土地出让金等。

三、税收优惠政府对养老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经营负担。

例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某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并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融资支持政府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包括贷款、担保、保险等。

例如,某省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为养老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同时,政府还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服务,以降低其融资成本。

五、人才培养政府重视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通过补贴培训费用等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例如,某市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对其在职业资格认证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养老机构购买服务,以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例如,某市向辖区内所有社区和农村敬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并按照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评估与监管政府对养老机构实行评估和监管制度,以确保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例如,某省建立养老机构评估体系,定期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同时,政府还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八、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解决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

例如,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并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照护服务;同时,政府还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

关于养老机构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汇编

关于养老机构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汇编

关于养老机构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最新最全版: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分析表(含:法律依据)

最新最全版: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分析表(含:法律依据)

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
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分析表(含:法律依据)
营利性养老机构
1.商业或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40到70年,产权可以分割出售。 2.营 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 以租赁方式为主。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 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 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3.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 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 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 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 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 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4.鼓励社会闲置 资源发展养老。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 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 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 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5.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另外,对在养老服务 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招拍挂手段获取,正常的费用全部缴纳
先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科)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再到民政局 (救灾救济科)备案。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减半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1.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2.对养老 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项目如下: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 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养老机构用电、用 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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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用地土地供应政策
两大新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4]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4]16号
谢谢
谢谢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支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3、建立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 4、健全医保机制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1、制定服务标准 2、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 3、加强信息管理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
机构用地)
★土地供应政策--资源利用 学校、厂房、仓库等存量资源 村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供应政策---转换处置
行政划拨转出让--评估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用地划拨的民非机构停办后土地处置--政府 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使用。
★土地供应政策---禁止事项 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居家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 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投融资政策 ※抵押贷款 ※贴息贷款 ※PPP模式
★投融资政策---抵押贷款 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土地性质--商服用地
出台背景 老龄化趋势加剧 中央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 我省养老工作进入新阶段 统筹发展事业产业
《实施意见》从宏观上、战略上、规划上,进一步进行了布局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明确。
《若干意见》对如何发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政策上、具体问题上进行了 明确和突破。
主要内容
“1367” ▲完善1个规划 ▲坚持3条主线 ▲明确6项重点 ▲实施7大举措
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2014年)
居家型养老机构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省民政厅、 国土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2012年)
不能将养老地产纳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的范围。-----李立国 ※房屋结构 ※居住对象 ※服务方式 ※产权形式
★人才队伍政策---就业岗位
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 注册考核政策。
探索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公益性作。
★人才队伍政策---薪酬待遇 ※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 ※特殊岗位津贴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 ※技术等级津贴
★支持社会化养老
鼓励开发养老服务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住宅、 老年公寓、老年宜居社区等,满足社会多元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6项重点工作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3条主线
确保托底型养老 扩大普惠型养老 支持社会化养老
★确保托底型养老
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服务。
为低保、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独居等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 贴。
★扩大普惠型养老
通过各项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发展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非营 利性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普遍性、大众化的服务。
★财政支持政策---购买服务
对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2015年开始按一定标准 购买服务。
★财政支持政策---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机构:15000元/年 居家:6000元/年
★财政支持政策---入职奖补
在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 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各类养老机构: 1、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3、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捐赠,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省人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 号)。
★投融资政策---PPP模式 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PPP模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
★投融资政策---PPP模式
运作模式: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SPV,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SPV负责项目设计、融 资、建设、运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SPV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7大举措
土地 居家用房 投融资 税费 投资者权益 财政支持 人才队伍
★土地供应政策---用地保障 1、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2、单列养老机构用地指标 3、省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土地供应政策--供给方式 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用地-----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租赁、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
★投资者权益政策
收支结余可奖励: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 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 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
★投资者权益政策
资产可转让、继承、赠与: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 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投资者权益政策
拥有产权: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资举办的除外),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 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投资者权益政策
资产增值部分可奖励: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 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财政支持政策---建设补助(机构、居家) 自建: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 租赁: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营利性养老机构:
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 予减半补助。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政府性基金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2、发挥社区各类设施作用 3、无障碍实施改造 4、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 2、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机构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
★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 2、建设长效运营机制 3、拓宽资金渠道 4、建立协作机制
1个规划
到2020年实现“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规划 ※ 96%的老年人享受居家服务 ※ 4%的老年人享受机构服务 ※ 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到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2/3的农村社区,到2017年,基本实现 农村社区全覆盖。
养老机构床位
★投融资政策---贴息贷款
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 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 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人才队伍政策---教育培训 ※学历教育 ※职业教育
★人才队伍政策---教育培训
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 以上。 《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48号)
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50%,民办(民营)机构床 位占比力争达到70%。
到2020年底,我省养老机构床位将达到47.4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23.7万张,民办(民营)床 位33.2万张。
养老服务补贴 到2020年,有不少于3%的老年人,约35.6万人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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