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切身
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 众广泛知晓
或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 机构设置、 职能、办事 程序等情况
其他依照法 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 定应当主动
公开的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下述四
项:
1.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4.行政效率原则。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结婚登记的, 不具有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案例2:某学校获得施行许可和规划许可后建成8层高的教 学楼,并投入使用。附近居民以该楼过高侵害其采光、通风 权为由请求规划局撤销颁发给学校的规划许可。规划局经审 查发现,根据城市规划,该地不得建设超过3层高的楼房,
即原先办法给学校的规划许可违法。
包括:
1.依法行政原则;
2.越权无效原则;
3.比例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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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则
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拘束。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法无规定不可行);
2.法律优越原则(法律效力);
3.法律保留原则(不可代为专属立法
象的,并体现行政法
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它是一种普遍
性规范,对行政关系 进行整体和宏观的调
理;
6.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 政权的过程中长时期形成的, 并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总结的
整、规制;
原则性规定。
转接
二、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定义: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在我国,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类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较大的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较大的市)、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制定机关/效力等级/效力范围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贯穿于各种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法的灵魂1.法律创制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二)合理行政原则指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1.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主体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比例原则含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历史: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行政法是人们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规定在各类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结果,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单理解,就是调整民与官之间的关系。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开原则;比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比例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 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 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 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 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 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 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 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 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 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 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 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 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 称为“帝王条款”。
服 要求复检,体检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项阳性”, 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相对保留:某些事项的设定权原属法律,但在特殊 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国务院行使。如财产处 罚权。
但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的关系尚未理顺。很多应 当由全国人大立法保留的事项不当的通过行政立法 来实施。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 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 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 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 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 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法治原则”或“行政合 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关于法治 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之基本原则,亦为一切行政 活动必须遵循之首要原则。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三项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与 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 无效,承担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职权 来源于法;(2)行政职权受制于法,“法无 授权即禁止”,行政不得自我设权。(3)越 权无效,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优先 于所有其他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法律优先实质上体现 的是法律的位阶关系。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 具体的行政活动,一切行政法规、规章和具体行政活动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 *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所有的行政活动均适用法律优先 原则,没有例外。
行政法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基本原则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行为要符合议会制定法所赋予的权限,超越管辖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权力等违法行为是无效的。
4.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听取对方的意见,以保障相对人的防御权利。
5.依法行政原则:又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6.法律有位原则:亦即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7.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8.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9.法律保留原则: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行政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又一基本原则。
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做到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理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2.平等原则:是强调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应当拥有平等的行政法地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相对人平等的对待。
3.比例原则:是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全面权衡,采取对相对人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4.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或适应性原则,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
5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的手段原则,是指在有多种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采取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即手段的选择以打到目的为限。
6均衡原则:又可称为侠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侵害,即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过这一限度。
行政法基本原则

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路金,具体实
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常州市公路管理处的依据:国务院于2000年10月转批国 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 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强调:”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 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 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
《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 劳动规定》:2006年元旦起,广州市城镇最低 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将按规定参加社区环境卫 生的清洁、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等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3 个半天、总计10个半小时。如每月两次不参加 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将受到包括不 批准低保等处罚。
3、法律优先
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 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 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在法律尚无规定,又不属于法律保留
的事项,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 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了规定,法律优 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 法律。
案例
长春市居民李某(74岁)在出示老人证要求免费 乘坐专线公车被拒,于是起诉长春市专线车营运公司, 要求公司执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 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进入 公园及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优待。” 长春市专线车营运公司的答辩依据为长春市政府的政 府规章(长府发[2000]28号):”70周岁以上老人凭 《老年优待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客车(除小 公共、出租车、专线承包客车外)。“
分析:民警的行为是否与合法性原则一致?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本教材将其分为两类:
•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2.1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 • • • • 依法行政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
2.1.1 依法行政原则
• 定义:
– 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 德国:
– 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 我国:
– – – – “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包括法的原理、原则 包括行政管理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 政府行为需依照以上法律执行
2.1.2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理论依据:
– 天赋人权,个人基本权利先于政府而存在 – 包括:生命、自由、财产
• 具体要求:
– – – – 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 不得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
定义: – 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 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 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 者概括归纳出来的原则。
• • • • • 英国的自然正义与越权无效原则; 美国的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原则; 法国的行政法治的原则; 德国的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 日本的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司法救济原则等。
2.2.2 行政公开原则
定义:
– 行政活动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都应当公开。
要求:
–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2.2.3 行政公正原则
• 定义:
–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 待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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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执行自己的意志。
这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则,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法定职权原则。
即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不得越权行使。
这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2.法定程序原则。
即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或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自行决定。
这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的重要保障。
3.法定范围原则。
即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
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需要在各个环节严格落实。
例如,国家机关在颁布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等方面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征收征用、招标采购等方面必须遵循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范围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